作者:李法言
在眾多刑事罪行中,妨礙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是一項比較特別的罪行,顧名思義是有人企圖以不正當手法干擾司法程序,造成不公正。
這條罪可追溯至英格蘭和愛爾蘭法律,是指在司法過程中通過干擾、欺騙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屬意的判決,致造成公義不能得以彰顯。這是嚴重罪行,受到香港《刑事罪行條例》規管,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但在2008年修訂法例後,賦予香港法院對此項罪行更具彈性處罰,若案情嚴重,甚至可判處無上限監禁。這意味着,即使是看似輕微的罪行,若有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也有可能面對嚴重後果。
「妨礙司法公正罪」的正式定義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的作為或行為」。
以下任何一種行為均有可能觸犯妨礙司法公正罪:
1.中止刑事檢控以換取報酬。
2.提出虛假的指控。
3.向調查人員提供虛假的陳述。
4.刻意協助他人逃避追捕。
5.恐嚇、脅逼或騷擾證人。
6.證人故意不出席聆訊,以換取報酬。
7.捏造、藏匿或毀滅證據。
8.不當地中止檢控。
9.干擾調查。
10.在知情的情況下協助另一人妨礙司法公正,即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同樣是犯罪。
案例一
一名男子駕駛私家車遭警員截停後,開車撞向警車,再開倒車輾過警員腳部逃去。其後,該男子將車泊在粉嶺一個停車場,指示其前女友翌日到停車場銷毀他在車上的指紋,並叫前女友取走他留在車上的個人物品。最終經警方調查後,二人被拘捕,並於2025年8月22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據案情披露:被告人的前男友要求她毀滅車輛上的證據時候,前女友回應「我試吓」及「好」,兩人已達成違法協議;另一方面,前女友亦依前男友指示出現在停車場,並詢問前男友「而家點?,再根據前男友指示拍攝車輛行車證。
案例二
2008 年修訂後的著名干擾調查案例,政界人士劉夢熊以電郵試圖影響調查人員,被控妨礙司法公正。法庭最終判處他 5 年監禁,凸顯對妨礙司法公正的嚴厲處分。
案例三
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妻子鄧燕娥的胞妹鄧燕梨,被指在執法部門持法庭手令搜查鄧燕娥住所前,兩度進入單位取走手提電腦和電話。案情指,鄧燕娥於2023年3月9日涉「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被捕後,自言沒有其位於美孚新村單位的鑰匙,故透過法律代表聯絡胞妹鄧燕梨到該單位開門,以讓警方入內搜查。
警方事後調查發現,鄧燕梨在警方搜屋前曾進入單位兩次,分別逗留69和41分鐘。警方拘捕鄧燕梨,在其身上檢取了屬於其姐鄧燕娥的手提電腦和手提電話。鄧燕梨在警誡下說:「我前日知道我家姐被人拉,我就下畫返咗去美孚個單位拎番電腦和電話。」鄧燕梨後來承認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被判入獄6個月。
被調查的嫌疑人或相關人士,為了避免觸犯妨礙司法公正罪,必須妥善保存證據,不要在調查期間銷毀任何文件或數據。不要阻礙調查,避免與證人或執法人員進行不必要溝通。妨礙司法公正是一項嚴重罪行,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都應充分了解其法律定義與後果,任何故意干擾司法的行為可能被捕判監。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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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