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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罪行 李卓人姨仔案取走證物即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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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罪行  李卓人姨仔案取走證物即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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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罪行 李卓人姨仔案取走證物即入獄

2025年10月15日 15:27 最後更新:10月16日 09:07

作者:李法言

在眾多刑事罪行中,妨礙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是一項比較特別的罪行,顧名思義是有人企圖以不正當手法干擾司法程序,造成不公正。

這條罪可追溯至英格蘭和愛爾蘭法律,是指在司法過程中通過干擾、欺騙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屬意的判決,致造成公義不能得以彰顯。這是嚴重罪行,受到香港《刑事罪行條例》規管,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但在2008年修訂法例後,賦予香港法院對此項罪行更具彈性處罰,若案情嚴重,甚至可判處無上限監禁。這意味着,即使是看似輕微的罪行,若有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也有可能面對嚴重後果。

「妨礙司法公正罪」的正式定義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的作為或行為」。

以下任何一種行為均有可能觸犯妨礙司法公正罪:

1.中止刑事檢控以換取報酬。
2.提出虛假的指控。
3.向調查人員提供虛假的陳述。
4.刻意協助他人逃避追捕。
5.恐嚇、脅逼或騷擾證人。
6.證人故意不出席聆訊,以換取報酬。
7.捏造、藏匿或毀滅證據。
8.不當地中止檢控。
9.干擾調查。
10.在知情的情況下協助另一人妨礙司法公正,即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同樣是犯罪。

案例一
一名男子駕駛私家車遭警員截停後,開車撞向警車,再開倒車輾過警員腳部逃去。其後,該男子將車泊在粉嶺一個停車場,指示其前女友翌日到停車場銷毀他在車上的指紋,並叫前女友取走他留在車上的個人物品。最終經警方調查後,二人被拘捕,並於2025年8月22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據案情披露:被告人的前男友要求她毀滅車輛上的證據時候,前女友回應「我試吓」及「好」,兩人已達成違法協議;另一方面,前女友亦依前男友指示出現在停車場,並詢問前男友「而家點?,再根據前男友指示拍攝車輛行車證。

案例二
2008 年修訂後的著名干擾調查案例,政界人士劉夢熊以電郵試圖影響調查人員,被控妨礙司法公正。法庭最終判處他 5 年監禁,凸顯對妨礙司法公正的嚴厲處分。

案例三
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妻子鄧燕娥的胞妹鄧燕梨,被指在執法部門持法庭手令搜查鄧燕娥住所前,兩度進入單位取走手提電腦和電話。案情指,鄧燕娥於2023年3月9日涉「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被捕後,自言沒有其位於美孚新村單位的鑰匙,故透過法律代表聯絡胞妹鄧燕梨到該單位開門,以讓警方入內搜查。

警方事後調查發現,鄧燕梨在警方搜屋前曾進入單位兩次,分別逗留69和41分鐘。警方拘捕鄧燕梨,在其身上檢取了屬於其姐鄧燕娥的手提電腦和手提電話。鄧燕梨在警誡下說:「我前日知道我家姐被人拉,我就下畫返咗去美孚個單位拎番電腦和電話。」鄧燕梨後來承認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被判入獄6個月。

被調查的嫌疑人或相關人士,為了避免觸犯妨礙司法公正罪,必須妥善保存證據,不要在調查期間銷毀任何文件或數據。不要阻礙調查,避免與證人或執法人員進行不必要溝通。妨礙司法公正是一項嚴重罪行,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都應充分了解其法律定義與後果,任何故意干擾司法的行為可能被捕判監。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被判刑20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受審後判刑最重的罪犯,亦是本港首宗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判刑。

法庭指《國安法》第29條訂明,犯「勾結罪」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刑理由書指,法庭參考了終審法院於「呂世瑜案」所訂的指引,來界定黎智英案是否屬「罪行重大」;另外,法庭亦考慮了「馬俊文案」,再因應本案情況作出調整。

法庭認為,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將其量刑起點提高:就「發佈煽動刊物控罪」,原本21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加刑2個月;就兩項「勾結外國勢力控罪」,則在原本15年量刑起點上加刑3年。但法庭接納黎智英年事已高、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艱難,因而就煽動刊物罪減刑 1 個月,兩項勾結外力罪則各減刑 1 年,3罪共判囚20年。

觀乎「35+顛覆案」中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首要分子」戴耀廷,法庭認為戴為謀劃的發起人、初選的組織者和推動者、更為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幕後策劃者及主犯,指他持續提倡「攬炒十步」,實質上是「提倡一場革命」,以15年為量刑起點,但因戴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判囚 10年,為該案45名罪成被告中刑期最重的一個。

相比之下,黎智英不認罪,不單無減刑,且被法官「加刑」。法庭的判詞曾指,黎智英長年對中國心懷怨恨,無論在《國安法》生效前後,唯一意圖就是尋求中共倒台,即使代價是犧牲香港人利益。而今日的判刑書就指,黎智英作為主腦,精心策劃、早有預謀。

由於干犯《國安法》的被告,服刑時不會有三分之二的刑期扣減,以法官今日的刑期計算,現時78歲的黎智英,最多坐監要坐到98歲。

而今次同案3名認罪《蘋果》前高層,前《蘋果》總編輯羅偉光、前《蘋果》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及前《蘋果》主筆兼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各判囚10年,與「35+顛覆案」中的戴耀廷刑期相同。3人的量刑起點同樣為「罪行重大」,但他們認罪但沒作供,沒有協助控方,只能因認罪而獲減刑三分之一,因而判囚10年,法庭指已是該法例所訂最低的刑罰。

《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30日晚實施,主要涵蓋4大罪行,除黎被控的「勾結外國勢力」外,還有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和進行恐怖活動。

自《國安法》生效以來,本港經歷多宗重大國安案,包括《國安法》生效後的首宗案件「唐英傑案」,被告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唐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等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判囚9年。當時法庭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以6年半作量刑起點,恐怖活動罪則以8年作量刑起點,沒減刑因素,部分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9年。

另外,「光城者」涉策劃在觀塘及屯門裁判法院、海底隧道等放炸彈,並事前到現場視察,並租用酒店房間計劃行事,其中主腦何裕泓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同案6名被告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其中3人被判入教導所,另3人被判囚2年半至6年不等。

而正在審訊的「支聯會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認罪候判,而其餘被告則不認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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