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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離婚不易 如何證明「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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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離婚不易 如何證明「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

2025年11月02日 17:40 最後更新:17:51

作者:李法言

香港是奉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monogamous marriage),年輕人由熱戀至結婚時,大有非卿不娶,非君不嫁,「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情懷浪漫。不過感情一旦發生變化,大家都無法厮守終生,離婚是其中一個解决的方法。

《婚姻訴訟條例》正是規管離婚時確保程序公正,同時考慮子女福利及財務安排。申請離婚需透過家事法院處理,通常需證明婚姻已破裂到無可挽回地步。隨著社會變化,離婚申請日益增多,2024年香港法庭頒布離婚判令多達18938宗。

在香港要申辧離婚的唯一法定理由是要向法庭證明「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irretrievable breakdown),根據《婚姻訴訟條例》規定,須透過5項事實證明:

1. 通姦:配偶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申請人無法繼續與配偶共同生活。

2. 不合理行為:配偶行為令申請人無法合理繼續婚姻,如家暴或遺棄。

3. 分居一年並獲同意:雙方分居一年,而配偶同意離婚。這是聯合申請的常見呈請。

4. 分居兩年:雙方分居兩年,毋須同意(但需證明分居事實,如分房或分屋)。

5. 遺棄:配偶無合理理由遺棄申請人至少一年。

若婚姻從一開始即無效,申請人可向法庭申請「婚姻無效宣告」(decree of nullity),而非離婚。這方面可分為兩個類別。

第一類是「無效婚姻」(Void Marriage):法律視該段婚姻從不存在,毋須宣告但可申請確認。理由包括:

1. 重婚(任何一方已婚);

2. 近親通婚禁止(如兄弟姊妹);

3. 年齡不足未滿16歲;

第二類是「可無效婚姻」(Voidable Marriage):婚姻有效,直至法庭宣告無效。理由包括:

1. 未圓房(一方拒絕性交);

2. 一方患傳染性性病;

3. 懷孕非申請人所致;

4. 一方精神無行為能力(但香港法下僅為可無效,非無效)。 宣告僅影響宣告後時間,宣告前的婚姻視為存在。

在離婚案件中,法庭非常重視子女的福利問題。根據《婚姻訴訟條例》,法庭裁定撫養權時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

1.子女的最佳利益,法庭的首要任務是確保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發展,這也是決定撫養權的主要標準。

2. 父母的意願:法庭會考慮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的需求和意見,以及他們的照顧能力。

3. 子女的意見 :在適當的情況下,法庭可能會考慮子女的意見,特別是當他們已經達到一定年齡和成熟度時。

4. 父母的關係:法庭會評估父母之間的關係,包括他們的合作能力和溝通情況。

5. 生活環境:法庭會考慮子女將要生活的環境,包括安全性、穩定性和支持系統。

看完上面的分析,你會感到要向法庭證明「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並不是說說那麼簡單了。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被判刑20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受審後判刑最重的罪犯,亦是本港首宗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判刑。

法庭指《國安法》第29條訂明,犯「勾結罪」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刑理由書指,法庭參考了終審法院於「呂世瑜案」所訂的指引,來界定黎智英案是否屬「罪行重大」;另外,法庭亦考慮了「馬俊文案」,再因應本案情況作出調整。

法庭認為,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將其量刑起點提高:就「發佈煽動刊物控罪」,原本21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加刑2個月;就兩項「勾結外國勢力控罪」,則在原本15年量刑起點上加刑3年。但法庭接納黎智英年事已高、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艱難,因而就煽動刊物罪減刑 1 個月,兩項勾結外力罪則各減刑 1 年,3罪共判囚20年。

觀乎「35+顛覆案」中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首要分子」戴耀廷,法庭認為戴為謀劃的發起人、初選的組織者和推動者、更為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幕後策劃者及主犯,指他持續提倡「攬炒十步」,實質上是「提倡一場革命」,以15年為量刑起點,但因戴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判囚 10年,為該案45名罪成被告中刑期最重的一個。

相比之下,黎智英不認罪,不單無減刑,且被法官「加刑」。法庭的判詞曾指,黎智英長年對中國心懷怨恨,無論在《國安法》生效前後,唯一意圖就是尋求中共倒台,即使代價是犧牲香港人利益。而今日的判刑書就指,黎智英作為主腦,精心策劃、早有預謀。

由於干犯《國安法》的被告,服刑時不會有三分之二的刑期扣減,以法官今日的刑期計算,現時78歲的黎智英,最多坐監要坐到98歲。

而今次同案3名認罪《蘋果》前高層,前《蘋果》總編輯羅偉光、前《蘋果》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及前《蘋果》主筆兼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各判囚10年,與「35+顛覆案」中的戴耀廷刑期相同。3人的量刑起點同樣為「罪行重大」,但他們認罪但沒作供,沒有協助控方,只能因認罪而獲減刑三分之一,因而判囚10年,法庭指已是該法例所訂最低的刑罰。

《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30日晚實施,主要涵蓋4大罪行,除黎被控的「勾結外國勢力」外,還有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和進行恐怖活動。

自《國安法》生效以來,本港經歷多宗重大國安案,包括《國安法》生效後的首宗案件「唐英傑案」,被告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唐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等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判囚9年。當時法庭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以6年半作量刑起點,恐怖活動罪則以8年作量刑起點,沒減刑因素,部分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9年。

另外,「光城者」涉策劃在觀塘及屯門裁判法院、海底隧道等放炸彈,並事前到現場視察,並租用酒店房間計劃行事,其中主腦何裕泓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同案6名被告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其中3人被判入教導所,另3人被判囚2年半至6年不等。

而正在審訊的「支聯會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認罪候判,而其餘被告則不認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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