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法言
香港是奉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monogamous marriage),年輕人由熱戀至結婚時,大有非卿不娶,非君不嫁,「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情懷浪漫。不過感情一旦發生變化,大家都無法厮守終生,離婚是其中一個解决的方法。
《婚姻訴訟條例》正是規管離婚時確保程序公正,同時考慮子女福利及財務安排。申請離婚需透過家事法院處理,通常需證明婚姻已破裂到無可挽回地步。隨著社會變化,離婚申請日益增多,2024年香港法庭頒布離婚判令多達18938宗。
在香港要申辧離婚的唯一法定理由是要向法庭證明「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irretrievable breakdown),根據《婚姻訴訟條例》規定,須透過5項事實證明:
1. 通姦:配偶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申請人無法繼續與配偶共同生活。
2. 不合理行為:配偶行為令申請人無法合理繼續婚姻,如家暴或遺棄。
3. 分居一年並獲同意:雙方分居一年,而配偶同意離婚。這是聯合申請的常見呈請。
4. 分居兩年:雙方分居兩年,毋須同意(但需證明分居事實,如分房或分屋)。
5. 遺棄:配偶無合理理由遺棄申請人至少一年。
若婚姻從一開始即無效,申請人可向法庭申請「婚姻無效宣告」(decree of nullity),而非離婚。這方面可分為兩個類別。
第一類是「無效婚姻」(Void Marriage):法律視該段婚姻從不存在,毋須宣告但可申請確認。理由包括:
1. 重婚(任何一方已婚);
2. 近親通婚禁止(如兄弟姊妹);
3. 年齡不足未滿16歲;
第二類是「可無效婚姻」(Voidable Marriage):婚姻有效,直至法庭宣告無效。理由包括:
1. 未圓房(一方拒絕性交);
2. 一方患傳染性性病;
3. 懷孕非申請人所致;
4. 一方精神無行為能力(但香港法下僅為可無效,非無效)。 宣告僅影響宣告後時間,宣告前的婚姻視為存在。
在離婚案件中,法庭非常重視子女的福利問題。根據《婚姻訴訟條例》,法庭裁定撫養權時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
1.子女的最佳利益,法庭的首要任務是確保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發展,這也是決定撫養權的主要標準。
2. 父母的意願:法庭會考慮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的需求和意見,以及他們的照顧能力。
3. 子女的意見 :在適當的情況下,法庭可能會考慮子女的意見,特別是當他們已經達到一定年齡和成熟度時。
4. 父母的關係:法庭會評估父母之間的關係,包括他們的合作能力和溝通情況。
5. 生活環境:法庭會考慮子女將要生活的環境,包括安全性、穩定性和支持系統。
看完上面的分析,你會感到要向法庭證明「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並不是說說那麼簡單了。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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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