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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重判 彰顯法庭對恐怖活動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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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重判 彰顯法庭對恐怖活動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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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重判 彰顯法庭對恐怖活動零容忍

2025年11月06日 08:00

施放炸彈的暴徒,必遭法律制裁。

2020年,香港發生了一宗「醫院口岸爆炸」案件,涉及有人放置炸彈在明愛醫院廁格及羅湖口岸港鐵站,警方其後拘捕8名男女被控違反《反恐條例》,其中包括「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名。這宗案件在《國安法》立法之前發生,因而只能依《反恐條例》進行控起訴。《反恐條例》是第二次被律政司引用,足以證明案件性質上與國際標準下的恐怖活動無異。

最終,3名主要被告因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罪成
,被重判入獄。法官強調案件的嚴重性,認為其行為對社會構成巨大危險。

主審法官陳仲衡在判刑時指出,各被告人的行為是向社會宣戰,具有極高的危險性。首被告何卓為被視為主腦,其心理報告顯示他毫無悔意,以監禁18年作為量刑起點,並無任何減刑理由,結果判何卓為監禁18年。其餘兩名被告李嘉濱和張家俊雖然是初犯,但仍被視為核心角色,因而也受到重罰,判監禁16年8個月。

此外,兩名脫罪的被告何培欣及周皓文,其後一度向法官申請訟費但被拒。法官一般很少就陪審團所作出的無罪裁決作出評論,但今次明言,被告兩人曾多次進入案發地點,在兩人Telegram帳戶內發現涉及製造炸彈等訊息,明顯是自招嫌疑。至於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法官更指辯方只是以偏概全,陪審團只是認為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並不代表行為無可疑之處。

法官陳仲衡提到,案件中的炸彈製作計劃具有致命性,且其目標是針對公眾和警方,3名被定罪被告的行為是「食髓知味、變本加厲」及「向社會宣戰」,其中計畫在將軍澳放置的20公斤炸彈是 「根本是設計作殺人之用」,完全 「視人命如草介」,這顯示出反恐法在維護社會安全方面的重要性。這一判決不僅是對被告的嚴懲,更是向社會傳遞出一個強烈的信號,即任何針對公共安全的行為都將受到嚴厲打擊。

在判刑過程中,被告的求情信反映出他們對自己行為的不同理解。首被告何卓為試圖以魯莽行為和其所謂的善良本性來求情,而李嘉濱和張家俊則更多地從社會不公的角度進行辯護。

然而,法官只採納心理報告內指被告何卓為毫無悔意、性格自我中心且對警方和政府懷有敵意,而另外兩名被告張家俊及李嘉濱的悔意也僅流於表面,更多是源於自身需要面對的法律後果。法官在考量時,則強調了行為對社會的影響,以及犯罪的潛在威脅,考慮的因素包括:

1. 法律的嚴肅性:這宗案件突顯了法律在維護社會安全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尤其是在面對恐怖主義的威脅時,法律必須展現出堅定的立場。

2. 公共安全的考量:法官在判刑時強調了對公共安全的重視,反映出法律不僅是對個人行為的制裁,更是對整個社會風險的評估。在本次審訊中,最具關鍵性且無可爭辯的事實,是警隊成功瓦解了一個具高度危險性的恐怖組織,並及時阻止了一場極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命傷亡的災難性事件,否則後果實在不堪設想。

3. 社會反應與教育;案件的發生及其後果提醒社會,教育和宣導對於防範此類事件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年輕人中培養正確的價值觀和、法治意識及強化他們國家安全的觀念。同時,在青少年群體中,未來應加強對極端思想的辨識與防範,避免他們再受類似黑暴事件的影響,成為潛在的國家安全威脅。

4. 再犯風險的評估:被告的心理評估對判決結果有重要影響,顯示出司法機構對於再犯風險的重視,未來在類似案件中可能會有更多的心理和行為評估作為參考。

總結來說,這宗案件不僅是反恐法律的一次實踐,更是社會對於安全、法治及公民責任的一次深刻反思。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被判刑20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受審後判刑最重的罪犯,亦是本港首宗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判刑。

法庭指《國安法》第29條訂明,犯「勾結罪」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刑理由書指,法庭參考了終審法院於「呂世瑜案」所訂的指引,來界定黎智英案是否屬「罪行重大」;另外,法庭亦考慮了「馬俊文案」,再因應本案情況作出調整。

法庭認為,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將其量刑起點提高:就「發佈煽動刊物控罪」,原本21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加刑2個月;就兩項「勾結外國勢力控罪」,則在原本15年量刑起點上加刑3年。但法庭接納黎智英年事已高、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艱難,因而就煽動刊物罪減刑 1 個月,兩項勾結外力罪則各減刑 1 年,3罪共判囚20年。

觀乎「35+顛覆案」中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首要分子」戴耀廷,法庭認為戴為謀劃的發起人、初選的組織者和推動者、更為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幕後策劃者及主犯,指他持續提倡「攬炒十步」,實質上是「提倡一場革命」,以15年為量刑起點,但因戴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判囚 10年,為該案45名罪成被告中刑期最重的一個。

相比之下,黎智英不認罪,不單無減刑,且被法官「加刑」。法庭的判詞曾指,黎智英長年對中國心懷怨恨,無論在《國安法》生效前後,唯一意圖就是尋求中共倒台,即使代價是犧牲香港人利益。而今日的判刑書就指,黎智英作為主腦,精心策劃、早有預謀。

由於干犯《國安法》的被告,服刑時不會有三分之二的刑期扣減,以法官今日的刑期計算,現時78歲的黎智英,最多坐監要坐到98歲。

而今次同案3名認罪《蘋果》前高層,前《蘋果》總編輯羅偉光、前《蘋果》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及前《蘋果》主筆兼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各判囚10年,與「35+顛覆案」中的戴耀廷刑期相同。3人的量刑起點同樣為「罪行重大」,但他們認罪但沒作供,沒有協助控方,只能因認罪而獲減刑三分之一,因而判囚10年,法庭指已是該法例所訂最低的刑罰。

《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30日晚實施,主要涵蓋4大罪行,除黎被控的「勾結外國勢力」外,還有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和進行恐怖活動。

自《國安法》生效以來,本港經歷多宗重大國安案,包括《國安法》生效後的首宗案件「唐英傑案」,被告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唐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等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判囚9年。當時法庭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以6年半作量刑起點,恐怖活動罪則以8年作量刑起點,沒減刑因素,部分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9年。

另外,「光城者」涉策劃在觀塘及屯門裁判法院、海底隧道等放炸彈,並事前到現場視察,並租用酒店房間計劃行事,其中主腦何裕泓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同案6名被告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其中3人被判入教導所,另3人被判囚2年半至6年不等。

而正在審訊的「支聯會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認罪候判,而其餘被告則不認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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