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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重判 彰顯法庭對恐怖活動零容忍

博客文章

「醫院口岸爆炸案」重判 彰顯法庭對恐怖活動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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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重判 彰顯法庭對恐怖活動零容忍

2025年11月06日 08:00

施放炸彈的暴徒,必遭法律制裁。

2020年,香港發生了一宗「醫院口岸爆炸」案件,涉及有人放置炸彈在明愛醫院廁格及羅湖口岸港鐵站,警方其後拘捕8名男女被控違反《反恐條例》,其中包括「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名。這宗案件在《國安法》立法之前發生,因而只能依《反恐條例》進行控起訴。《反恐條例》是第二次被律政司引用,足以證明案件性質上與國際標準下的恐怖活動無異。

最終,3名主要被告因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罪成
,被重判入獄。法官強調案件的嚴重性,認為其行為對社會構成巨大危險。

主審法官陳仲衡在判刑時指出,各被告人的行為是向社會宣戰,具有極高的危險性。首被告何卓為被視為主腦,其心理報告顯示他毫無悔意,以監禁18年作為量刑起點,並無任何減刑理由,結果判何卓為監禁18年。其餘兩名被告李嘉濱和張家俊雖然是初犯,但仍被視為核心角色,因而也受到重罰,判監禁16年8個月。

此外,兩名脫罪的被告何培欣及周皓文,其後一度向法官申請訟費但被拒。法官一般很少就陪審團所作出的無罪裁決作出評論,但今次明言,被告兩人曾多次進入案發地點,在兩人Telegram帳戶內發現涉及製造炸彈等訊息,明顯是自招嫌疑。至於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法官更指辯方只是以偏概全,陪審團只是認為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並不代表行為無可疑之處。

法官陳仲衡提到,案件中的炸彈製作計劃具有致命性,且其目標是針對公眾和警方,3名被定罪被告的行為是「食髓知味、變本加厲」及「向社會宣戰」,其中計畫在將軍澳放置的20公斤炸彈是 「根本是設計作殺人之用」,完全 「視人命如草介」,這顯示出反恐法在維護社會安全方面的重要性。這一判決不僅是對被告的嚴懲,更是向社會傳遞出一個強烈的信號,即任何針對公共安全的行為都將受到嚴厲打擊。

在判刑過程中,被告的求情信反映出他們對自己行為的不同理解。首被告何卓為試圖以魯莽行為和其所謂的善良本性來求情,而李嘉濱和張家俊則更多地從社會不公的角度進行辯護。

然而,法官只採納心理報告內指被告何卓為毫無悔意、性格自我中心且對警方和政府懷有敵意,而另外兩名被告張家俊及李嘉濱的悔意也僅流於表面,更多是源於自身需要面對的法律後果。法官在考量時,則強調了行為對社會的影響,以及犯罪的潛在威脅,考慮的因素包括:

1. 法律的嚴肅性:這宗案件突顯了法律在維護社會安全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尤其是在面對恐怖主義的威脅時,法律必須展現出堅定的立場。

2. 公共安全的考量:法官在判刑時強調了對公共安全的重視,反映出法律不僅是對個人行為的制裁,更是對整個社會風險的評估。在本次審訊中,最具關鍵性且無可爭辯的事實,是警隊成功瓦解了一個具高度危險性的恐怖組織,並及時阻止了一場極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命傷亡的災難性事件,否則後果實在不堪設想。

3. 社會反應與教育;案件的發生及其後果提醒社會,教育和宣導對於防範此類事件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年輕人中培養正確的價值觀和、法治意識及強化他們國家安全的觀念。同時,在青少年群體中,未來應加強對極端思想的辨識與防範,避免他們再受類似黑暴事件的影響,成為潛在的國家安全威脅。

4. 再犯風險的評估:被告的心理評估對判決結果有重要影響,顯示出司法機構對於再犯風險的重視,未來在類似案件中可能會有更多的心理和行為評估作為參考。

總結來說,這宗案件不僅是反恐法律的一次實踐,更是社會對於安全、法治及公民責任的一次深刻反思。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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