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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重判 彰顯法庭對恐怖活動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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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重判 彰顯法庭對恐怖活動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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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重判 彰顯法庭對恐怖活動零容忍

2025年11月06日 08:00

施放炸彈的暴徒,必遭法律制裁。

2020年,香港發生了一宗「醫院口岸爆炸」案件,涉及有人放置炸彈在明愛醫院廁格及羅湖口岸港鐵站,警方其後拘捕8名男女被控違反《反恐條例》,其中包括「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名。這宗案件在《國安法》立法之前發生,因而只能依《反恐條例》進行控起訴。《反恐條例》是第二次被律政司引用,足以證明案件性質上與國際標準下的恐怖活動無異。

最終,3名主要被告因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罪成
,被重判入獄。法官強調案件的嚴重性,認為其行為對社會構成巨大危險。

主審法官陳仲衡在判刑時指出,各被告人的行為是向社會宣戰,具有極高的危險性。首被告何卓為被視為主腦,其心理報告顯示他毫無悔意,以監禁18年作為量刑起點,並無任何減刑理由,結果判何卓為監禁18年。其餘兩名被告李嘉濱和張家俊雖然是初犯,但仍被視為核心角色,因而也受到重罰,判監禁16年8個月。

此外,兩名脫罪的被告何培欣及周皓文,其後一度向法官申請訟費但被拒。法官一般很少就陪審團所作出的無罪裁決作出評論,但今次明言,被告兩人曾多次進入案發地點,在兩人Telegram帳戶內發現涉及製造炸彈等訊息,明顯是自招嫌疑。至於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法官更指辯方只是以偏概全,陪審團只是認為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並不代表行為無可疑之處。

法官陳仲衡提到,案件中的炸彈製作計劃具有致命性,且其目標是針對公眾和警方,3名被定罪被告的行為是「食髓知味、變本加厲」及「向社會宣戰」,其中計畫在將軍澳放置的20公斤炸彈是 「根本是設計作殺人之用」,完全 「視人命如草介」,這顯示出反恐法在維護社會安全方面的重要性。這一判決不僅是對被告的嚴懲,更是向社會傳遞出一個強烈的信號,即任何針對公共安全的行為都將受到嚴厲打擊。

在判刑過程中,被告的求情信反映出他們對自己行為的不同理解。首被告何卓為試圖以魯莽行為和其所謂的善良本性來求情,而李嘉濱和張家俊則更多地從社會不公的角度進行辯護。

然而,法官只採納心理報告內指被告何卓為毫無悔意、性格自我中心且對警方和政府懷有敵意,而另外兩名被告張家俊及李嘉濱的悔意也僅流於表面,更多是源於自身需要面對的法律後果。法官在考量時,則強調了行為對社會的影響,以及犯罪的潛在威脅,考慮的因素包括:

1. 法律的嚴肅性:這宗案件突顯了法律在維護社會安全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尤其是在面對恐怖主義的威脅時,法律必須展現出堅定的立場。

2. 公共安全的考量:法官在判刑時強調了對公共安全的重視,反映出法律不僅是對個人行為的制裁,更是對整個社會風險的評估。在本次審訊中,最具關鍵性且無可爭辯的事實,是警隊成功瓦解了一個具高度危險性的恐怖組織,並及時阻止了一場極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命傷亡的災難性事件,否則後果實在不堪設想。

3. 社會反應與教育;案件的發生及其後果提醒社會,教育和宣導對於防範此類事件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年輕人中培養正確的價值觀和、法治意識及強化他們國家安全的觀念。同時,在青少年群體中,未來應加強對極端思想的辨識與防範,避免他們再受類似黑暴事件的影響,成為潛在的國家安全威脅。

4. 再犯風險的評估:被告的心理評估對判決結果有重要影響,顯示出司法機構對於再犯風險的重視,未來在類似案件中可能會有更多的心理和行為評估作為參考。

總結來說,這宗案件不僅是反恐法律的一次實踐,更是社會對於安全、法治及公民責任的一次深刻反思。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香港是奉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monogamous marriage),年輕人由熱戀至結婚時,大有非卿不娶,非君不嫁,「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情懷浪漫。不過感情一旦發生變化,大家都無法厮守終生,離婚是其中一個解决的方法。

《婚姻訴訟條例》正是規管離婚時確保程序公正,同時考慮子女福利及財務安排。申請離婚需透過家事法院處理,通常需證明婚姻已破裂到無可挽回地步。隨著社會變化,離婚申請日益增多,2024年香港法庭頒布離婚判令多達18938宗。

在香港要申辧離婚的唯一法定理由是要向法庭證明「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irretrievable breakdown),根據《婚姻訴訟條例》規定,須透過5項事實證明:

1. 通姦:配偶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申請人無法繼續與配偶共同生活。

2. 不合理行為:配偶行為令申請人無法合理繼續婚姻,如家暴或遺棄。

3. 分居一年並獲同意:雙方分居一年,而配偶同意離婚。這是聯合申請的常見呈請。

4. 分居兩年:雙方分居兩年,毋須同意(但需證明分居事實,如分房或分屋)。

5. 遺棄:配偶無合理理由遺棄申請人至少一年。

若婚姻從一開始即無效,申請人可向法庭申請「婚姻無效宣告」(decree of nullity),而非離婚。這方面可分為兩個類別。

第一類是「無效婚姻」(Void Marriage):法律視該段婚姻從不存在,毋須宣告但可申請確認。理由包括:

1. 重婚(任何一方已婚);

2. 近親通婚禁止(如兄弟姊妹);

3. 年齡不足未滿16歲;

第二類是「可無效婚姻」(Voidable Marriage):婚姻有效,直至法庭宣告無效。理由包括:

1. 未圓房(一方拒絕性交);

2. 一方患傳染性性病;

3. 懷孕非申請人所致;

4. 一方精神無行為能力(但香港法下僅為可無效,非無效)。 宣告僅影響宣告後時間,宣告前的婚姻視為存在。

在離婚案件中,法庭非常重視子女的福利問題。根據《婚姻訴訟條例》,法庭裁定撫養權時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

1.子女的最佳利益,法庭的首要任務是確保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發展,這也是決定撫養權的主要標準。

2. 父母的意願:法庭會考慮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的需求和意見,以及他們的照顧能力。

3. 子女的意見 :在適當的情況下,法庭可能會考慮子女的意見,特別是當他們已經達到一定年齡和成熟度時。

4. 父母的關係:法庭會評估父母之間的關係,包括他們的合作能力和溝通情況。

5. 生活環境:法庭會考慮子女將要生活的環境,包括安全性、穩定性和支持系統。

看完上面的分析,你會感到要向法庭證明「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並不是說說那麼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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