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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辯稱不敢貿然退出涉案TG群組 憂「被認為係鬼」 另控方質疑明知宏創方存放爆炸品未勸阻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辯稱不敢貿然退出涉案TG群組  憂「被認為係鬼」   另控方質疑明知宏創方存放爆炸品未勸阻
本地炸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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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辯稱不敢貿然退出涉案TG群組 憂「被認為係鬼」 另控方質疑明知宏創方存放爆炸品未勸阻

2025年05月26日 16:25 最後更新:05月27日 07:08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5月26日)首被告何卓為續接受控方覆問時,同意自己曾在Telegram涉案群組中表達意見,指當時已知群組成員與爆炸案有關,但他不能貿然退出群組,否則會「被認為係鬼」、「水洗都唔清」;另針對2019年11月理大衝突事件,控方質疑何早前供稱僅「勘察」水渠、「冇俾狗追」,卻跟其他人說「爬到Z Core俾狗追」,今又指「爬渠」助示威者逃出理大,前後證供不一;另質疑何卓為對其他被告存放炸藥原材料在宏創方涉案單位有認知,但未有勸阻,亦對可能「炸死人」無歉意。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控方提及,何卓為在2020年2月3日曾在涉案Tg「無名群組」發訊息「籌旗要開一個新嘅tg」。何卓為供稱,當時群組成員在討論籌錢,而他早前亦聽過女示威者「Rachel」提到要籌款,認為「好危險」,因該頻道涉及2單爆炸案,用同一頻道「籌錢好高調好唔安全」,指自己純粹「畀意見」。何指,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後,他已覺得「身邊嘅人」與羅湖站爆炸案及明愛醫院爆炸案有關 ,「我覺得會影響到我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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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控方質疑,若何卓為僅是頻道「訂閱者」,為何會覺得「好危險」,何庭上指因「覺得有關連」,因他不想參與爆炸案,惟他沒想過不再訂閱,承認是自願留低。

何卓為指若貿然退出群組 會被認為是「鬼」

何卓為又同意控方所指,同年2月2日前他已知「九十二籤」頻道與爆炸案有關,但沒想過退出,因在「社運時期」,如果貿然退出群組,「係必然會被認為係鬼」,尤其若群組成員被補後,而「自己無事」,「就更加水洗都唔清」;加上2019年他遭「搣時潘」起底時,曾「俾人話係鬼、食人血饅頭個啲」,嚴重影響其生活,「咁難得去到2020年2月平復咗,我好怕發生12月嘅事,所以唔敢亂離開」。但法官陳仲衡關注,何卓為的說法解釋了他為何留在群組,但他不能說自己並非自願發出涉案訊息,何同意。

控方又指,群組成員「一支弓」(被指為次被告李嘉濱)、「夠鐘改名」(被指為第三被告吳子樂)」、「pussy」(被指為第四被告張家俊)及「叉雞飯」(被指為第五被告楊怡斯)」,何卓為稱他均不認識,而他自己在群組使用網名「五飛」,並非真名示人,何同意。

何指自己曾在理大事件中「爬渠」 控方質疑供詞前後不一

控方提到,何卓為曾供稱在「起底」事件後影響生計,但又在2020年1月曾前往日本東京,質疑影響生計是假的;何卓為不同意,但同意自己在社運圈中,亦非前線示威者,僅在「後面行行企企」的支援角色,「人哋有危險會幫下人」,控方指他並非社運界中的「佼佼者」。何不同意,指雖然他沒參與擲汽油彈或衝擊警方防線,但曾在理大衝突期間「爬渠」協助示威者逃出理大。

針對2019年11月的理大事件,控方指何卓為曾供稱「爬到Z Core俾狗追」,惟今供稱「無入Z core」;另何早前供稱僅「勘察」水渠,「冇俾狗追」,但今承認曾於2019年11月20日與「Freedom hai」提及「尋晚爬到Z Core外牆俾狗追」。他解釋「爬渠」期間無「俾狗追」,當時在何文田附近差點被發現,迅速逃至山邊樹叢。 

何又稱自己在2天內嘗試爬渠3次,均未成功進入理大,解釋第一次因水位太高、第二次因SIM卡無錢、第三次爬至紅隧附近折返。

控方質疑他未用防水手機記錄爬渠過程,也未分享位置,認為其向「阿鬼」借防水手機的說法無必要,是「講大話」,又質疑何卓為詞前後不一,何不同意,但承認證供中關於爬渠次數的說法從「兩次」改為「三次」。 

控方另提及「Pussy」曾在群組指「幫蛋糕落filter」。何卓為稱,當時理解「蛋糕」是指加入了「發泡膠的汽油彈」,而非炸彈,又指自己接觸的其他群組,「蛋糕」都是指汽油彈。控方質疑何卓為重組案情?何供稱是基於自己的記憶。

控方質疑何卓為對化學品及炸彈有認知 

控方指,其後「夠鐘改名」曾在群組中建議到有拳館的大廈內租單位及到拳館報名上課,日後前往「倉庫」時,便於拳館的樓層走出升降機,再前往「倉庫」。何卓為供稱,當時有懷疑「夠鐘改名」指的是儲存炸藥原材料的地方。控方質疑,當時何卓為無進一步查問,是因為知道宏創方503室「用嚟整蛋糕」,1008室則儲存爆炸品原材料,何不同意。控方指何卓為跟「一支弓」、「夠鐘改名」、「pussy」、「叉雞飯」有共同協議,何不同意。

「夠鐘改名」其後又在群組發訊息「希望唔好炸死埋隔離單位啲人」、「炸爛死物冇所謂」;何卓為指「其實我覺得自爆呢件事本身好危險  1.我哋技術唔係百分百穩定  2.成品未必可以放咁耐」,顯示何卓為對化學品擺放有認知,是參與放炸彈一分子,何不同意,供稱「當時我由新聞及不同渠道知道屠龍爆炸案」。

控方質疑對存放爆炸品可能「炸死人」無歉意  何卓為承認沒勸阻群組成員「唔好玩大咗」 

控方指,何卓為的訊息無顯示他對可能「炸死人」有歉意,何否認,但承認自己沒叫群組成員「唔好玩啦,玩大咗,會炸死人」。控方續指,何卓為根本不關注會否對社會上任何人士造成嚴重傷害,何否認。

同年2月3日,「夠鐘改名」發訊息「是你教會我炸彈表達訴求有用的」、「Btw好可惜我哋仲未出X狗po佢就封關」,何卓為當時回覆「我哋戰略上係成功嘅」。何卓為庭上供稱,當時只作出一個評論,又指當時示威者認為要「封關」,故表示「封關」戰略成功,但否認自己有支持或鼓勵放炸彈,但同意自己沒譴責。

何卓為就在群組回應「炸林鄭」事件 認為不可能 

「夠鐘改名」又在群組表示「Btw有冇得做到舊蛋糕痴車底」、「想炸X林鄭」,何卓為後回應「唔好,佢咁戇X梗係留佢喺度」。何供稱,當時「夠鐘改名」問人意見,沒人理會,自己只是旁觀給意見,但他相信對方只是「講激啲嘅嘢引人注意」;何卓為又指,「炸林鄭」一事是不可能,憑常識也會想到,因為必然會受嚴密保護,但承認自己並沒明確地勸阻群組成員不要放炸彈。

何卓為指,當時他觀察認為宏創方單位「對任何社運都唔係安全」,「唔想佢哋被捕」,所以想跟1008室租客、即次被告李嘉濱一齊離開,「當時啲人知1008室有做安全屋。但何卓為指,自己只知李嘉濱有參與示威,確實做過什麼並不清楚。控方問及,「阿雞」、「雞仔」、「裝修佬」、「一支半弓」都是同一人,都是李嘉濱?何確認。

家長8封利是分9份  群組包括何卓為在內有9名成員

控方另指「一枝弓」曾發訊息指「呢到嘅人,有家長比咗利是大家,想我放喺大角咀定係我跟身」,「pussy」回應「帶响身好啲,唔想去大角咀住」,何卓為回覆「Yes 唔好」。何卓為供稱,因當時估計身邊人涉及爆炸品,不想他們再前往宏創方503室,故他附和。

控方指,群組成員其後提到只有8封利是,並討論把8封利是內的錢分成9份,而群組成員剛好有9人,當時何卓為同意有建議;控方指需把利是分成9份,是因為有9名成員、包括何卓為在內均與爆炸案有關,何否認。

控方另提到,2020年2月2日至2月7日的Tg群組對話,何卓為有參與討論炸中旅車計劃。何承認參與討論,但只是假裝參與討論,以便取得更多資訊。惟控方質疑,他曾於群組提及要買行李箱「去現場擺低」、「用行李箱運送炸彈」,指何卓為是作出指示?而警方後來亦在503室發現裝有爆炸品的行李箱。何否認參與,稱行李箱純屬巧合;控方質疑「所有嘢都係咁啱得咁橋」?何同意。

何卓為指自己要搬離503室,控方問及為何不丟掉女示威者「Rachel」存放的物品?何卓為供稱,自己2月底前才找單位,不需要「好harsh咁拒絕人」,但控方質疑那些化學品或會危害整個宏創方的人,何卓為選擇不理會?何回應稱,「佢有布蓋住」,又承認有見過電路板,但與他無關,自己「唔想牽涉咁深」。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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