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5月27日)首被告何卓為續接受控方覆問時,提及「夠鐘改名」在涉案Telegram群組發訊息指「其實如果呃到喪屍落搭,可以有由佢攞到過去曱甴隔離就引爆」,但何供稱,案發時沒留意個別訊息,亦沒深究,因他認為對方只是「吹水」,但曾懷疑對方是跟自己不和的第三被告吳子樂;另何卓為堅稱不認識第五被告楊怡斯,惟控方指何的iPhone內「聯絡人」儲存了楊怡斯的Tg帳戶「叉雞飯」,又有一名「Vivian」的「聯絡人」號碼,與楊的號碼相同,質疑何卓為說謊。而何辯稱,自己用的是二手電話,或留有上一手機主未清除的資料。
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控方提及「夠鐘改名」(被指為第三被告吳子樂)在2020年2月4日曾發訊息到涉案Telegram「無名群組」,指「其實如果呃到喪屍落搭 可以由佢攞到過去曱甴隔離就引爆」。何卓為供稱,當時沒看到此訊息,自己比較留意另一群組成員「人血饅頭王」所發訊息,因內容有關似是相識的示威者被捕。
控方質疑,何卓為作為「收風」的人不太盡責,為何沒看到「夠鐘改名」的訊息?何卓為供稱,自己應該有看過一眼,但沒深究內容。法官陳仲衡問及,在「夠鐘改名」發訊息前,何卓為曾發訊息「1420#屯門 巿中心 往屯門方向 一豬籠 7隻狗 睇住B3/B3X巴士站」,「夠鐘改名」所指的「喪屍」會否指內地來港人士,何卓為同意,因B3及B3X巴士是內地來港的過境巴士。
何卓為指懷疑「夠鐘改名」是第三被告吳子樂
何卓為又供稱,當時估計「夠鐘改名」是第三被告吳子樂,因其不友善的語氣,解釋自己曾在群組發一張戴防毒面具的自拍照,而「夠鐘改名」指「可唔可以低調啲…」,何當時回覆「依家越來越多人用豬嘴啦 越多人帶就越安全」、「頭先經過警車自拍都無事」;「夠鐘改名」其後曾回應「唔係呀,我哋啲嘢咁X危險就有幾低調得幾得(低)調啦……」、「任何風險減得就減,唔好死係on X嘢手上」;何卓為指,「呢度講緊我比較推廣豬嘴防疫」,所以他會戴防毒面具外出「以身作則」。
何卓為供稱,他當時懷疑「夠鐘改名」是否他認識的吳子樂,但同意自己從未詢問對方,他亦未曾問過群組成員是否牽涉爆炸品,即使曾懷疑宏創方1008室被用作儲存爆炸品原材料,亦不曾通知保安員。控方質疑,何卓為寧願不理,置公衆於危險中?何卓為解釋,當時他認為事件未確定,如果到處講,可能會讓無關的人士被捕,而且他覺得群組成員是「吹水」,選擇「看破不說破」。
另何卓為在主問時曾供稱,自己不認識涉案群組成員「叉雞飯」。控方覆問時指出,何卓為在2019年12月26日曾發訊息給Tg帳戶「Freedom hai」,指「叉雞飯有同我講話見到你」,何卓為庭上供稱,當時訊息指的「叉雞飯」與群組成員並非同一人,是他和「Freedom hai」都認識的一名男性。
被告楊怡斯。
控方指手機聯絡人有第五被告楊怡斯號碼 何卓為卻堅持不認識
何卓為供稱,自己不認識同案第五被告楊怡斯,而他所認識的「Vivien」並非楊怡斯,亦非「@freedomisnotfree00」或涉案群組成員「叉雞飯X你老母」。惟控方指,何卓為的iPhone內「聯絡人名單」內儲存了「叉雞飯」的Telegram帳戶,當中亦有另一名為「Vivian」的聯絡人、其電話號碼與楊怡斯的電話號碼相同。控方指何卓為說謊,一直知道「Vivian」、 「 叉雞飯X你老母」、「叉雞飯呀陳」、「 @freedomisnotfree00」就是楊怡斯,何不同意。
控方對比何卓為2部手機的聯絡人名單,關於「Vivian」聯絡人,何卓為在主問時説自己串錯名字,但聯絡人名單中何卓為輸入「Vivian」,就是何認識的楊怡斯,何不同意,指「Vivian」的電話不是自己輸入,指自己認識的「Vivian」沒用電話號碼聯絡過。
何卓為辯稱使用手機為二手 或留有上一手機主聯絡人資料
何卓為供稱,Apple手機的IOS會自動同步「聯絡人」資料,而他曾把手機借給中學師弟「阿蛋」,加上他使用的手機全是二手電話,可能上一手用家沒把資料完全清除,又指案發時自己大部分朋友都沒加入手機「聯絡人」名單,因可以透過Facebook或Instagram等社交平台聯絡。。控方質疑,何卓為從來沒説過自己用二手電話,何同意,又指自己不會清掉所有上一手用戶的資料。
控方問及「聯絡人」名單中的「墨爾本的翡翠」是否其前女友、第七被告何培欣?何確認,但指不確定ID是否脗合;法官陳仲衡不滿被告回答含糊,斥其浪費法庭時間,指簡單問題可在五分鐘內答完,質疑何卓為圖拖延。
控方展示何卓為的金色iPhone內WhatsApp記錄,顯示機主「Mika」與「釣魚小子叔叔」的語音訊息,其中「Mika」說「你個啲炮仗我哋都有」、可以把當中火藥拆出來及射向警署。控方指,何卓為租住的503室亦剛巧被警方搜出炮仗。何卓為供稱「香港圍村都好多人有炮仗」,並否認「Mika」是他本人。
控方指 無論是「William Wallace」或「五飛」或「想和你通渠」或「Mika」,都是何卓為本人。控方指出,何卓為的三星手機Tg記錄顯示機主於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2月2日向「叉雞飯呀陳」發訊息,其中2月2日曾問「bombed?」,「叉雞飯呀陳」稱無聽到。,主其後發語音訊息指要慶功。同日,機主亦從一名不知名用戶收到一張地圖的截圖,機主回覆「咁你直接入粉嶺火車站等埋叉雞飯」;其後不知名用戶曾指「出左」、「上緊橋過對面」,機主指「ok」、「station clear」,不知名用戶問:「見到我未」,機主再回覆「yup my mission ended」。何卓為否認訊息由他發出。
何卓為曾供稱,該手機是朋友「阿鬼」借給他,當時並非由自己持有;他2月2日去了粉嶺梧桐河釣魚。控方質疑,該手機一直由何卓為管有,何否認,但同意自己不曾問「阿鬼」相關訊息是怎什麼意思,他因本案還押後,未能聯絡「阿鬼」,指經過社運及國安法實施後,很多人刪除社交媒體帳戶,指「非不為,實不能」。
控方指何卓為虛構證供 何反指控方提供文件誤導
另何卓為早前供稱,同年3月5日下午離開宏創方503室,至翌日凌晨約3時半後才返回。控方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何卓為在3月5日晚上9時許與李嘉濱一起返回503室,至10時許兩人才一起離開;及至3月6日約3時許,何卓為再與他指的「大隻仔」(控方指為第四告張家俊)一起返回宏創方。
控方指,何卓為在法庭上証供都是虛構及重組出來,何不同意,指是控方提供錯誤文件,沒有相關閉路電視截圖,才會令自己回憶錯誤,又指經過5年,不可能確實記得某一晚自己做過甚麼。 但控方指,「講真話」並非建基於文件,而是記憶中真實發生的事,何卓為不同意,稱人的記憶並非百分百準確。
控方續指,片段顯示,「大隻仔」3月6日於凌晨近4時曾去殘厠,而不是用503室的廁所,因廁所已試爆多次,有爆破的情況;何卓為指,作爲男士,這情況不應影響去廁所,認為控方説法不合理。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