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5月27日)首被告何卓為續接受控方覆問時,提及「夠鐘改名」在涉案Telegram群組發訊息指「其實如果呃到喪屍落搭,可以有由佢攞到過去曱甴隔離就引爆」,但何供稱,案發時沒留意個別訊息,亦沒深究,因他認為對方只是「吹水」,但曾懷疑對方是跟自己不和的第三被告吳子樂;另何卓為堅稱不認識第五被告楊怡斯,惟控方指何的iPhone內「聯絡人」儲存了楊怡斯的Tg帳戶「叉雞飯」,又有一名「Vivian」的「聯絡人」號碼,與楊的號碼相同,質疑何卓為說謊。而何辯稱,自己用的是二手電話,或留有上一手機主未清除的資料。
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控方提及「夠鐘改名」(被指為第三被告吳子樂)在2020年2月4日曾發訊息到涉案Telegram「無名群組」,指「其實如果呃到喪屍落搭 可以由佢攞到過去曱甴隔離就引爆」。何卓為供稱,當時沒看到此訊息,自己比較留意另一群組成員「人血饅頭王」所發訊息,因內容有關似是相識的示威者被捕。
控方質疑,何卓為作為「收風」的人不太盡責,為何沒看到「夠鐘改名」的訊息?何卓為供稱,自己應該有看過一眼,但沒深究內容。法官陳仲衡問及,在「夠鐘改名」發訊息前,何卓為曾發訊息「1420#屯門 巿中心 往屯門方向 一豬籠 7隻狗 睇住B3/B3X巴士站」,「夠鐘改名」所指的「喪屍」會否指內地來港人士,何卓為同意,因B3及B3X巴士是內地來港的過境巴士。
何卓為指懷疑「夠鐘改名」是第三被告吳子樂
何卓為又供稱,當時估計「夠鐘改名」是第三被告吳子樂,因其不友善的語氣,解釋自己曾在群組發一張戴防毒面具的自拍照,而「夠鐘改名」指「可唔可以低調啲…」,何當時回覆「依家越來越多人用豬嘴啦 越多人帶就越安全」、「頭先經過警車自拍都無事」;「夠鐘改名」其後曾回應「唔係呀,我哋啲嘢咁X危險就有幾低調得幾得(低)調啦……」、「任何風險減得就減,唔好死係on X嘢手上」;何卓為指,「呢度講緊我比較推廣豬嘴防疫」,所以他會戴防毒面具外出「以身作則」。
何卓為供稱,他當時懷疑「夠鐘改名」是否他認識的吳子樂,但同意自己從未詢問對方,他亦未曾問過群組成員是否牽涉爆炸品,即使曾懷疑宏創方1008室被用作儲存爆炸品原材料,亦不曾通知保安員。控方質疑,何卓為寧願不理,置公衆於危險中?何卓為解釋,當時他認為事件未確定,如果到處講,可能會讓無關的人士被捕,而且他覺得群組成員是「吹水」,選擇「看破不說破」。
另何卓為在主問時曾供稱,自己不認識涉案群組成員「叉雞飯」。控方覆問時指出,何卓為在2019年12月26日曾發訊息給Tg帳戶「Freedom hai」,指「叉雞飯有同我講話見到你」,何卓為庭上供稱,當時訊息指的「叉雞飯」與群組成員並非同一人,是他和「Freedom hai」都認識的一名男性。
被告楊怡斯。
控方指手機聯絡人有第五被告楊怡斯號碼 何卓為卻堅持不認識
何卓為供稱,自己不認識同案第五被告楊怡斯,而他所認識的「Vivien」並非楊怡斯,亦非「@freedomisnotfree00」或涉案群組成員「叉雞飯X你老母」。惟控方指,何卓為的iPhone內「聯絡人名單」內儲存了「叉雞飯」的Telegram帳戶,當中亦有另一名為「Vivian」的聯絡人、其電話號碼與楊怡斯的電話號碼相同。控方指何卓為說謊,一直知道「Vivian」、 「 叉雞飯X你老母」、「叉雞飯呀陳」、「 @freedomisnotfree00」就是楊怡斯,何不同意。
控方對比何卓為2部手機的聯絡人名單,關於「Vivian」聯絡人,何卓為在主問時説自己串錯名字,但聯絡人名單中何卓為輸入「Vivian」,就是何認識的楊怡斯,何不同意,指「Vivian」的電話不是自己輸入,指自己認識的「Vivian」沒用電話號碼聯絡過。
何卓為辯稱使用手機為二手 或留有上一手機主聯絡人資料
何卓為供稱,Apple手機的IOS會自動同步「聯絡人」資料,而他曾把手機借給中學師弟「阿蛋」,加上他使用的手機全是二手電話,可能上一手用家沒把資料完全清除,又指案發時自己大部分朋友都沒加入手機「聯絡人」名單,因可以透過Facebook或Instagram等社交平台聯絡。。控方質疑,何卓為從來沒説過自己用二手電話,何同意,又指自己不會清掉所有上一手用戶的資料。
控方問及「聯絡人」名單中的「墨爾本的翡翠」是否其前女友、第七被告何培欣?何確認,但指不確定ID是否脗合;法官陳仲衡不滿被告回答含糊,斥其浪費法庭時間,指簡單問題可在五分鐘內答完,質疑何卓為圖拖延。
控方展示何卓為的金色iPhone內WhatsApp記錄,顯示機主「Mika」與「釣魚小子叔叔」的語音訊息,其中「Mika」說「你個啲炮仗我哋都有」、可以把當中火藥拆出來及射向警署。控方指,何卓為租住的503室亦剛巧被警方搜出炮仗。何卓為供稱「香港圍村都好多人有炮仗」,並否認「Mika」是他本人。
控方指 無論是「William Wallace」或「五飛」或「想和你通渠」或「Mika」,都是何卓為本人。控方指出,何卓為的三星手機Tg記錄顯示機主於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2月2日向「叉雞飯呀陳」發訊息,其中2月2日曾問「bombed?」,「叉雞飯呀陳」稱無聽到。,主其後發語音訊息指要慶功。同日,機主亦從一名不知名用戶收到一張地圖的截圖,機主回覆「咁你直接入粉嶺火車站等埋叉雞飯」;其後不知名用戶曾指「出左」、「上緊橋過對面」,機主指「ok」、「station clear」,不知名用戶問:「見到我未」,機主再回覆「yup my mission ended」。何卓為否認訊息由他發出。
何卓為曾供稱,該手機是朋友「阿鬼」借給他,當時並非由自己持有;他2月2日去了粉嶺梧桐河釣魚。控方質疑,該手機一直由何卓為管有,何否認,但同意自己不曾問「阿鬼」相關訊息是怎什麼意思,他因本案還押後,未能聯絡「阿鬼」,指經過社運及國安法實施後,很多人刪除社交媒體帳戶,指「非不為,實不能」。
控方指何卓為虛構證供 何反指控方提供文件誤導
另何卓為早前供稱,同年3月5日下午離開宏創方503室,至翌日凌晨約3時半後才返回。控方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何卓為在3月5日晚上9時許與李嘉濱一起返回503室,至10時許兩人才一起離開;及至3月6日約3時許,何卓為再與他指的「大隻仔」(控方指為第四告張家俊)一起返回宏創方。
控方指,何卓為在法庭上証供都是虛構及重組出來,何不同意,指是控方提供錯誤文件,沒有相關閉路電視截圖,才會令自己回憶錯誤,又指經過5年,不可能確實記得某一晚自己做過甚麼。 但控方指,「講真話」並非建基於文件,而是記憶中真實發生的事,何卓為不同意,稱人的記憶並非百分百準確。
控方續指,片段顯示,「大隻仔」3月6日於凌晨近4時曾去殘厠,而不是用503室的廁所,因廁所已試爆多次,有爆破的情況;何卓為指,作爲男士,這情況不應影響去廁所,認為控方説法不合理。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6月13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接受控方盤問。控方提到,張家俊曾供稱涉案Telegram訊息是其同事「Rachel」和「大隻仔」用多重登入使用其帳戶發訊息,控方及法官今問張會否傳召2人作供,張辯稱無法找到兩人,指自己還柙時曾透過女友及朋友尋找兩人不果,但承認只關心他們安危,而非打算傳召兩人出庭。另張家俊否認自己曾買機票到台灣,更辯稱「Rachel」Tg傳送訊息「揾你呀張家俊」的「家俊」是另一人「張嘉駿」。惟控方今把一份出入境記錄呈堂,顯示張家俊於2020年1月3日晚上11時許在機場辦理出境手續,並約15分鐘後取消出境;而信用卡文件亦顯示,他同日曾用信用卡向航空公司支付1,773元,質疑張講大話,惟張仍堅稱自己無出境。
案件在高院續審。
控方續盤問張家俊。張家俊供稱,其任職的汽水機公司不計老闆「Sam Chan」及自己,共4名同事,包括Rachel、「大隻仔」及兩名兼職員工。控方門及,案發時張家俊透過甚麼方式聯絡同事「Rachel」及「大隻仔」。張家俊供稱,會透過Facebook私訊或帖文留言,他們在Facebook Messenger 有聊天群組,並無用Telegram、電話或電郵聯絡,又指兩人都是由他招攬進入公司。
張家俊指曾借涉案TG帳戶予約10人使用
警方在張家俊家中檢獲他日常使用的手機,當中Telegram帳號「Alpha Force」於案發時發出多項涉案訊息;但張家俊之前辯稱全非由他發出。張家俊今在控方盤問下稱,該帳號有借給「Rachel」、「大隻仔」及其他人使用,共計約10人。
張指,自己在2013年至2014年間「雨傘運動」前已創立帳號「Alpha Force」的前身,最初帳號名稱不一樣,是動漫角色名字,但後來不知被誰修改,他本人約於2018年、當應用程序Signal出現後便改為使用Signal,沒再使用Telegram。
控方追問,哪為何不刪除帳號。張家俊稱,自己「貪新忘舊」忘記了Telegram,加上Telegram佔用容量不多,故也沒刻意刪除。
控方及法官質疑不傳召「Rachel」或「大隻仔」出庭作供 張家俊:找尋不果
控方續問及,張家俊會否傳召「Rachel」或「大隻仔」出庭作供。張家俊表示不會,稱「傳召唔到」,指「Rachel」「物理上唔喺香港」,亦未見對方被捕,「好耐冇收到呢個人嘅消息」;至於「大隻仔」,亦「冇咗佢消息」,他曾嘗試透過前女友或其他朋友經Facebook尋找兩人,但都找不到。
法官陳仲衡關注,張家俊看到涉案Telegram訊息,會否感到可疑,認為「Rachel」或「大隻仔」會否願意出庭作證。張家俊同意,涉案訊息可疑,但卻稱自己本來也不會傳召兩人作供,他尋找兩人,只是關心兩人安危。
控方再問及其老闆「Sam Chan」,有否提供任何證明證實Rachel和「大隻仔」是其員工?張家俊指,「Sam Chan」發出工作證明給他後,就去了加拿大,沒有再回來。
分享TG帳戶無想過或涉擲汽油彈或炸彈等事情
張家俊又供稱,當初自己把Tg帳戶「Alpha Force」分享給其他人使用,因在2019年中開始管理「家長車」及分派物資的Telegram頻道,而頻道訊息量龐大,「好多車要管理,一個人做唔晒」。張又指,在2019年7月16日,他被指涉嫌教唆他人謀殺被警方拘捕,獲釋後在Rachel提議下,他陸續把帳號分享給共計10多人使用。
張續稱,當時自己很少打開Tg查看訊息,主要負責透過網頁查看「家長車」位置。控方質疑,當時張家俊不擔心其他人使其帳戶發出的訊息,會涉及他不想參與的事情,例如擲汽油彈或涉及炸彈?張家俊稱「未聯想到咁遠」。
控方指,「家長車」是接載可能參與非法集會或暴動的人?張說,不清楚,指「家長車」都在暴動範圍以外;至於分派物資,則會看有冇攻擊性武器,如防毒面具、眼罩、頭盔等。惟控方質疑,Rachel或「大隻仔」不會分發攻擊性武器?張指,「咁多批貨都冇見過手槍、棍呀呢啲,都放心俾大家處理」。但控方指,張家俊看Tg訊息時都覺得同爆炸案相關,即責任會在張家俊身上?張同意,說「所以我喺度」。
控方再指,張家俊知道兩人用其帳戶操作社會事件?張同意,指2017至18年Rachel已知其Tg密碼,後來「大隻仔」亦知。控方再指,所以張家俊當時必然會一同商討如何處理社會事件的物資?張指,當時會偶爾借出電話,約半小時,但每日他們都會歸還給他,不會「借過夜」。
惟法官陳仲衡質疑,張家俊說2017至18年,「Rachel」已知張的Tg密碼,但當時並無「家長車」和物資分發?張家俊隨即改口稱「 2019年先有,邏輯上係」。控方即質疑張家俊講大話,前後供詞矛盾,張不同意,指2017至18年給予「Rachel」與社運事件無關,指當時對方因手機無電,問他借手機打電話,「講咗嗰組數字密碼,佢就問我拎Tg密碼,佢應該開過個app,問我可唔可以俾埋個Tg密碼」,因為她要搵人。但控方質疑,Rachel要搵人,為何不登入自己的Tg帳戶?張指,為了方便。
張家俊辯稱「Rachel」在TG找的是「張嘉駿」而非自己
控方展示2020年1月3日,「武肺疑似患者」(即Rachel)和「Alpha Force」的Tg對話紀錄。Rachel指「揾你呀張家俊」,「Alpha Force」回應「上唔切」、「Sad can't come」;「Alpha Force」又說「佢哋有地方俾我哋?」,「武肺疑似患者」說「…..要瞓一晚酒店….」。
控方問及,當時張家俊有否買機票去台灣?張指,1月3日冇買機票去台灣,亦無入過機場,無做過離境程序。控方指,當時「Rachel」指名道姓「揾你呀張家俊」,張辯稱「可能係打錯字,有個人叫嘉駿」、「都係姓張」,而該「張嘉駿」曾因非法集結或暴動等罪被捕,「踢保」後前往台灣並取得居留權。控方問及,張家俊從來無找「嘉駿」問關於爆炸案的事情?張指,自己被捕後「搵佢都冇用」,承認自己並無找對方。
控方呈堂出入境紀錄及信用卡文件 質疑張家講大話
控方指張家俊講大話,指「張嘉駿」根本就是張家俊本人,而「Alpha Force」所發的涉案訊息均由他所發,張家俊否認。
控方呈堂一份由入境處提供的出入境記錄,顯示張家俊於2020年1月3日晚上11時許在機場,並曾辦理出境手續,但約15分鐘後取消出境。控方指文件證明張家俊「講大話」,張家俊否認,又稱「我真係無去過」。控方質疑,出境程序經E道要核對指紋、臉部識別系統及用身份證等,且Tg對話跟張家俊的出入境紀錄時間上脗合。惟張家俊堅稱,出境紀錄不是自己,但亦無法解釋。
控方又展示張家俊的信用卡文件,顯示他在同日曾透過信用卡向航空公司支付1,773元款項,控方指張家俊當時購買台灣機票。張家俊亦否認,稱自己可能把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
控方續指,「Alpha Force」在2020年1月3日與Rachel的訊息中亦提到「Mike Chen」,而「Mike Chen」後來與「Alpha Force」曾談及炸彈相關話題,「Mike chan」曾說「想問下有冇用過20公斤黑火藥….」、「點解唔用ANFO」,「Alpha Force」答「kno3威力差點…」;及後在Tg涉案群組,帳戶「Bee」亦曾發送「Mike Chen」與「Alpha Force」的對話截圖,內容一模一樣。控方指「Alpha Force」和「Bee」都是張家俊本人,並發出涉案訊息,張家俊否認,辯稱是手機「同步」功能。
控方亦提到,警方在張家俊手機找到「即棄彈藥手冊」的資料。張家俊辯稱,這是再早之前出現,當時有人透過WhatsApp「無端端」傳送文件給他 , 是「Terrence」即「軍事迷痴線佬」傳給他的。但控方指,張家俊手機出現該文件,是因為張家俊之前跟「Mike Chen」正討論炸藥。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