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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堅稱不識同案被告楊怡斯 惟有其電話號碼及TG帳戶 辯稱用二手電話或留上一手機主資料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堅稱不識同案被告楊怡斯  惟有其電話號碼及TG帳戶   辯稱用二手電話或留上一手機主資料
本地炸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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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堅稱不識同案被告楊怡斯 惟有其電話號碼及TG帳戶 辯稱用二手電話或留上一手機主資料

2025年05月27日 15:42 最後更新:05月29日 16:47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5月27日)首被告何卓為續接受控方覆問時,提及「夠鐘改名」在涉案Telegram群組發訊息指「其實如果呃到喪屍落搭,可以有由佢攞到過去曱甴隔離就引爆」,但何供稱,案發時沒留意個別訊息,亦沒深究,因他認為對方只是「吹水」,但曾懷疑對方是跟自己不和的第三被告吳子樂;另何卓為堅稱不認識第五被告楊怡斯,惟控方指何的iPhone內「聯絡人」儲存了楊怡斯的Tg帳戶「叉雞飯」,又有一名「Vivian」的「聯絡人」號碼,與楊的號碼相同,質疑何卓為說謊。而何辯稱,自己用的是二手電話,或留有上一手機主未清除的資料。

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控方提及「夠鐘改名」(被指為第三被告吳子樂)在2020年2月4日曾發訊息到涉案Telegram「無名群組」,指「其實如果呃到喪屍落搭 可以由佢攞到過去曱甴隔離就引爆」。何卓為供稱,當時沒看到此訊息,自己比較留意另一群組成員「人血饅頭王」所發訊息,因內容有關似是相識的示威者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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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控方質疑,何卓為作為「收風」的人不太盡責,為何沒看到「夠鐘改名」的訊息?何卓為供稱,自己應該有看過一眼,但沒深究內容。法官陳仲衡問及,在「夠鐘改名」發訊息前,何卓為曾發訊息「1420#屯門 巿中心 往屯門方向 一豬籠 7隻狗 睇住B3/B3X巴士站」,「夠鐘改名」所指的「喪屍」會否指內地來港人士,何卓為同意,因B3及B3X巴士是內地來港的過境巴士。

何卓為指懷疑「夠鐘改名」是第三被告吳子樂 

何卓為又供稱,當時估計「夠鐘改名」是第三被告吳子樂,因其不友善的語氣,解釋自己曾在群組發一張戴防毒面具的自拍照,而「夠鐘改名」指「可唔可以低調啲…」,何當時回覆「依家越來越多人用豬嘴啦 越多人帶就越安全」、「頭先經過警車自拍都無事」;「夠鐘改名」其後曾回應「唔係呀,我哋啲嘢咁X危險就有幾低調得幾得(低)調啦……」、「任何風險減得就減,唔好死係on X嘢手上」;何卓為指,「呢度講緊我比較推廣豬嘴防疫」,所以他會戴防毒面具外出「以身作則」。

何卓為供稱,他當時懷疑「夠鐘改名」是否他認識的吳子樂,但同意自己從未詢問對方,他亦未曾問過群組成員是否牽涉爆炸品,即使曾懷疑宏創方1008室被用作儲存爆炸品原材料,亦不曾通知保安員。控方質疑,何卓為寧願不理,置公衆於危險中?何卓為解釋,當時他認為事件未確定,如果到處講,可能會讓無關的人士被捕,而且他覺得群組成員是「吹水」,選擇「看破不說破」。

另何卓為在主問時曾供稱,自己不認識涉案群組成員「叉雞飯」。控方覆問時指出,何卓為在2019年12月26日曾發訊息給Tg帳戶「Freedom hai」,指「叉雞飯有同我講話見到你」,何卓為庭上供稱,當時訊息指的「叉雞飯」與群組成員並非同一人,是他和「Freedom hai」都認識的一名男性。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控方指手機聯絡人有第五被告楊怡斯號碼  何卓為卻堅持不認識 

何卓為供稱,自己不認識同案第五被告楊怡斯,而他所認識的「Vivien」並非楊怡斯,亦非「@freedomisnotfree00」或涉案群組成員「叉雞飯X你老母」。惟控方指,何卓為的iPhone內「聯絡人名單」內儲存了「叉雞飯」的Telegram帳戶,當中亦有另一名為「Vivian」的聯絡人、其電話號碼與楊怡斯的電話號碼相同。控方指何卓為說謊,一直知道「Vivian」、 「 叉雞飯X你老母」、「叉雞飯呀陳」、「 @freedomisnotfree00」就是楊怡斯,何不同意。

控方對比何卓為2部手機的聯絡人名單,關於「Vivian」聯絡人,何卓為在主問時説自己串錯名字,但聯絡人名單中何卓為輸入「Vivian」,就是何認識的楊怡斯,何不同意,指「Vivian」的電話不是自己輸入,指自己認識的「Vivian」沒用電話號碼聯絡過。

何卓為辯稱使用手機為二手 或留有上一手機主聯絡人資料 

何卓為供稱,Apple手機的IOS會自動同步「聯絡人」資料,而他曾把手機借給中學師弟「阿蛋」,加上他使用的手機全是二手電話,可能上一手用家沒把資料完全清除,又指案發時自己大部分朋友都沒加入手機「聯絡人」名單,因可以透過Facebook或Instagram等社交平台聯絡。。控方質疑,何卓為從來沒説過自己用二手電話,何同意,又指自己不會清掉所有上一手用戶的資料。

控方問及「聯絡人」名單中的「墨爾本的翡翠」是否其前女友、第七被告何培欣?何確認,但指不確定ID是否脗合;法官陳仲衡不滿被告回答含糊,斥其浪費法庭時間,指簡單問題可在五分鐘內答完,質疑何卓為圖拖延。

控方展示何卓為的金色iPhone內WhatsApp記錄,顯示機主「Mika」與「釣魚小子叔叔」的語音訊息,其中「Mika」說「你個啲炮仗我哋都有」、可以把當中火藥拆出來及射向警署。控方指,何卓為租住的503室亦剛巧被警方搜出炮仗。何卓為供稱「香港圍村都好多人有炮仗」,並否認「Mika」是他本人。

控方指 無論是「William Wallace」或「五飛」或「想和你通渠」或「Mika」,都是何卓為本人。控方指出,何卓為的三星手機Tg記錄顯示機主於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2月2日向「叉雞飯呀陳」發訊息,其中2月2日曾問「bombed?」,「叉雞飯呀陳」稱無聽到。,主其後發語音訊息指要慶功。同日,機主亦從一名不知名用戶收到一張地圖的截圖,機主回覆「咁你直接入粉嶺火車站等埋叉雞飯」;其後不知名用戶曾指「出左」、「上緊橋過對面」,機主指「ok」、「station clear」,不知名用戶問:「見到我未」,機主再回覆「yup my mission ended」。何卓為否認訊息由他發出。

何卓為曾供稱,該手機是朋友「阿鬼」借給他,當時並非由自己持有;他2月2日去了粉嶺梧桐河釣魚。控方質疑,該手機一直由何卓為管有,何否認,但同意自己不曾問「阿鬼」相關訊息是怎什麼意思,他因本案還押後,未能聯絡「阿鬼」,指經過社運及國安法實施後,很多人刪除社交媒體帳戶,指「非不為,實不能」。

控方指何卓為虛構證供  何反指控方提供文件誤導 

另何卓為早前供稱,同年3月5日下午離開宏創方503室,至翌日凌晨約3時半後才返回。控方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何卓為在3月5日晚上9時許與李嘉濱一起返回503室,至10時許兩人才一起離開;及至3月6日約3時許,何卓為再與他指的「大隻仔」(控方指為第四告張家俊)一起返回宏創方。

控方指,何卓為在法庭上証供都是虛構及重組出來,何不同意,指是控方提供錯誤文件,沒有相關閉路電視截圖,才會令自己回憶錯誤,又指經過5年,不可能確實記得某一晚自己做過甚麼。 但控方指,「講真話」並非建基於文件,而是記憶中真實發生的事,何卓為不同意,稱人的記憶並非百分百準確。

控方續指,片段顯示,「大隻仔」3月6日於凌晨近4時曾去殘厠,而不是用503室的廁所,因廁所已試爆多次,有爆破的情況;何卓為指,作爲男士,這情況不應影響去廁所,認為控方説法不合理。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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