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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結外國勢力罪」要求嚴謹不易入罪 李宇軒、陳梓華認罪成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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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結外國勢力罪」要求嚴謹不易入罪  李宇軒、陳梓華認罪成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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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結外國勢力罪」要求嚴謹不易入罪 李宇軒、陳梓華認罪成首案

2025年05月27日 19:55 最後更新:05月28日 09:13

作者:李法言

《香港國安法》4大罪名之一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在眾多西方國家都有相關罪名,而且近年不斷有新立法附加新罪名,特別是部份國家有「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但香港法例卻無相關規定。

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規定,為外國或在中國、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境外勢力」)竊取、刺探、收買或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情報,即屬犯罪。根據同一條文,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實施與之串謀實施,或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境外勢力指使、控制、資助或其他形式的支援作出以下任何事情,亦屬犯罪:1. 對中國發動戰爭,或以武力或武力相威脅,對中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2. 對香港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3. 對香港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4. 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或5.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勾結境外勢力的視乎參與程度,刑罰包括終身監禁及有期徒刑。

這裏有幾點需要注意:

第一,境外勢力特別指台灣。如果此罪名只針對勾結「外國」,但由於台灣是中國一部份,不是國家,就不能包括在內。所以特設「境外勢力」這個類別,來覆蓋台灣搞亂香港的行為。

第二,指明6種勾結後的危害國安犯罪行為,即前半部講的竊取機密,和後半部講的5種破壞行為。如沒有這6種犯罪行為,不能入罪。有些人說《香港國安法》立法後和外國機構接觸很易犯法,和外國新聞機構打工很易犯法,甚至出席一個外國機構組織的研討會也會犯法,這完全是誇大其詞。

第三,還要證明有犯罪意圖。如果涉嫌者完全不知道接觸他叫他做犯罪事情的人,是外國或境外機構的代表,在不知情下做了上述的行為,也不能入罪。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主要定罪案件,是「李宇軒和陳梓華案」。「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與任職法律助理的陳梓華等12人,曾嘗試逃亡,最後在中國大陸水域被捕,後押解回港。李宇軒與陳梓華兩人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名,案件2021年8月19日在高等法院答辯,兩人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是首宗《香港國安法》相關罪名的認罪被告。

控方宣讀案情時透露,兩名被告與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他的助手Mark Simon以及綽號「攬炒巴」的流亡海外人士劉祖迪等人,在2019年黑暴運動期間,控制一個叫「重光團隊」的組織,在海外活動,要求外國對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實施制裁或封鎖,並從事其他針對中國大陸和香港的敵對活動。

控方表示,各人的角色包括黎智英與Mark Simon是幕後策劃者、資金支持者,亦是「最高級別的指揮者」。李宇軒及劉祖迪則是重光團隊的核心成員。他們領導、指揮和指示其他成員,執行透過陳梓華傳達黎智英和Mark Simon的指示。控方指,重光團隊在社交媒體平台上進行宣傳,發表文章,與外國政治人物或活動人士建立聯繫,並在美國、英國、法國和加拿大等地舉辦政治活動。

控方又表示,2020年1月,黎智英、陳梓華、劉祖迪和一名身份不明的女性在台灣會面,討論如何進行俗稱「支爆」(讓中國崩潰)的計劃,即是通過在中國造成行政和經濟動盪來制裁中國。黎智英表示,該國際遊說計劃分為4個階段,第一、讓外國知道香港發生的事情;第二、呼籲外國政府關注和譴責香港特區政府;第三、與外國官員會面,將他們的想法帶回香港;第四、會見外國的顧問和政治顧問,以影響他們的對華政策,敦促他們對中國大陸和香港實施制裁。

控方當日宣讀案情之後,李宇軒及陳梓華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李宇軒承認案情時表示「我承認案情並感到抱歉」,並向法官以90度鞠躬致歉。

法官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但由於兩人的案件涉及黎智英案,而兩人將在黎智英案中以「從犯證人」身份作供頂證黎智英,故押後兩人的判刑。

而黎智英於2020年8月10日被捕,被控兩項違反《香港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於2023年12月18日開審,預計審訊為期80日,但最終控辯雙方結束盤問證人時已長達146日,單是黎智英自辯作供已經超過50日,涉及文件超過3000頁。在146日的審訊中,控辯雙方就《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展開了激烈的法律辯論。控辯雙方已完成作供,定於今年8月14日由雙方作結案陳詞。

在黎智英案審訊過程中,外國政客不斷評論干擾審訊,而香港法庭就持守公開透明原則,依法審訊。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網紅林作在2022年一在中環長江中心的停車場駕駛一輛私家車時,疑因跣軚失控撞凹停車場鋼柱,事後被票控不小心駕駛,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原審裁判官在該案引用「事實自證」(Res Ipsa Loquitur)原則作為判决理據,林作不服提出上訴。

高院在6月2日就此宗上訴案宣判,裁定林作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一、原審裁判官的定罪理由

事故發生時,林作的車輛在下坡時與停車場鋼柱相撞,林作指因道路潮溼而打滑所致。原審裁判官根據閉路電視錄像,認定林作必定是粗心駕駛,因爲沒有合理的辯解來解釋碰撞發生的原因,裁定林作犯有不小心駕駛罪。

原審裁判官的理據:

1. 閉路電視錄像:裁判官憑藉錄像觀察事故情況,認定被告未控制好車速,轉彎失誤,導致與柱子相撞。

2. 缺乏合理解釋:裁判官拒絕被告因道路潮濕造成打滑的解釋,認為無打滑跡象,應該減速避免碰撞。

3. 不合理駕駛:裁判官認為被告行為不是一個謹慎司機,應該可以避開柱子相撞完成轉彎。

基於以上理由,原審裁判官作出結論認定被告不小心駕駛。原審裁判認爲被告在駕駛過程中沒有適當地注意周圍環境,未能按照正常標準行事,導致了碰撞的發生。這些因素共同構成了法官對被告粗心駕駛定罪的依據。

二、「事實自證」原則,

裁判官在判決是採用了「事實自證」法律原則。「事實自證」是指在欠缺充分證據的情況下,讓事實本身作爲證據,令事實說明一切。但此原則一般適用於民事訴訟的疏忽案件中。因為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往往落於原告人身上,例如人身傷亡案件中,行人因交通意外受傷而入禀索償,但要行人舉證去證明意外成因非常困難。這個時候「事實自證」法律原則便適用,讓法庭推論法律責任誰屬。

三、上訴得直理由

高院在判決書中詳細探討了在不小心駕駛這些刑事案件中「事實自證」法律原則不適用的問題。

如上所述,「事實自證」原則只適用於民事訴訟,而不小心駕駛案件屬於刑事案件,因此上述原則不適用於本案中。法庭解釋說,單純事故發生的事實並不意味著一定有疏忽的存在。控方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提供充分證據,來證明被告的駕駛行為達到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all reasonable doubts)地有不小心駕駛的行為,才能確定被告有罪。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套用了「事實自證」原則,僅僅根據碰撞事故的事實,推斷出上訴人有不小心駕駛行為。法庭強調,需要證據來證明不小心駕駛行為,而不僅僅是依賴事故本身,因而得出不小心駕駛的結論。

法庭覆看該案閉路電視錄像,並沒發現上訴人有明顯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基於本案缺乏充分證據證明上訴人的不小心駕駛,法院判上訴得直,撤銷了原定的定罪和判決。判決書強調,在不小心駕駛案件中需要實質證據來證明不小心駕駛行為的重要性,並拒絕在該案件中使用「事實自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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