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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多渠道轉賬逾億元 與反對派等政治組織往來頻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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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多渠道轉賬逾億元 與反對派等政治組織往來頻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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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多渠道轉賬逾億元 與反對派等政治組織往來頻密

2026年01月11日 18:00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罪成,法庭資料顯示,黎智英及其助手Mark Simon曾透過個人戶口及多間公司帳戶,向反對派政黨、組織及不同人士轉賬,涉及金額逾一億元。

黎智英多年來一直被指為本地反對派的主要「金主」,在本案判詞中,就特別提到其助手 Mark Simon 在擔當著一個重要角色。判詞指,在2013年至2023年7月期間,黎智英一共轉賬86筆、共1.18億元給Mark Simon。黎智英曾解釋轉賬如此巨額是因為 Mark Simon 協助他管理投資及私人業務,但其後承諾過去有透過 Mark Simon 為他向不同政治組織捐錢。

據法庭引述警方書面供詞等資料顯示,2013年至2020年間,從Mark Simon 戶口先後匯出9300萬元予不同政治組織,亦在2019年匯出50萬元予支聯合。判詞中提到,黎智英稱自己從未加入任何本港或海外政黨,但多年來一直來捐款給民主黨及公民黨等本地反對派政黨。

另一方面,根據呈堂資料,黎智英的個人銀行帳戶在2013年至2019年期間,向多名不同人士及海外組統匯款約 573 萬元,其中350萬元予天主教香港敎區榮休主教陳日君、175萬元予美國前副國防部長伍夫維茲、20萬予英國反華組織「香港監察」、逾11萬予美國智庫企業研究院,及逾14萬予案中從犯證人陳梓華。

除個人帳戶外,黎智英名下多間公司亦涉及多筆相關轉帳活動。根據法庭披露的紀錄:
• Lais Hotel:黎智英旗下酒店公司,曾向具政治背景的組織或人士匯款 2000 萬元,包括近800萬予公民黨、500萬予民主黨、100萬予工黨、93萬予社民連等。該公司同時在「全球登報」行動中負責代付部分國際媒體費用,包括代付日經新聞報147萬元。
• 公明紡織(Comitex):2016 年 3 月曾接收黎智英 500 萬元匯款,其後該公司帳戶有再向外匯出款項,包括300萬予民主黨。

• 力高顧問公司(Dragonone / Ricco Consultants):亦為黎智英旗下實體,涉有多宗匯款記錄,包括向陳梓華匯出逾8萬元。

另外,「重光團隊」(Stand With Hong Kong Team)成員李宇軒被指負責海外宣傳與資金管理。根據銀行紀錄,他名下六個戶口共收款 1,453 萬元,並向約二十間海外媒體匯出 980 萬元,包括在英、美、澳等地刊登政治廣告及倡議文章。

此外,另一被告陳梓華的銀行帳戶曾接收黎智英、Mark Simon 及力高公司合共 25.4 萬元匯款。他被授權成為黎智英離岸公司 「Lacock Holdings」 的唯一簽署人,得以操作該公司銀行帳戶。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被判刑20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受審後判刑最重的罪犯,亦是本港首宗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判刑。

法庭指《國安法》第29條訂明,犯「勾結罪」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刑理由書指,法庭參考了終審法院於「呂世瑜案」所訂的指引,來界定黎智英案是否屬「罪行重大」;另外,法庭亦考慮了「馬俊文案」,再因應本案情況作出調整。

法庭認為,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將其量刑起點提高:就「發佈煽動刊物控罪」,原本21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加刑2個月;就兩項「勾結外國勢力控罪」,則在原本15年量刑起點上加刑3年。但法庭接納黎智英年事已高、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艱難,因而就煽動刊物罪減刑 1 個月,兩項勾結外力罪則各減刑 1 年,3罪共判囚20年。

觀乎「35+顛覆案」中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首要分子」戴耀廷,法庭認為戴為謀劃的發起人、初選的組織者和推動者、更為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幕後策劃者及主犯,指他持續提倡「攬炒十步」,實質上是「提倡一場革命」,以15年為量刑起點,但因戴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判囚 10年,為該案45名罪成被告中刑期最重的一個。

相比之下,黎智英不認罪,不單無減刑,且被法官「加刑」。法庭的判詞曾指,黎智英長年對中國心懷怨恨,無論在《國安法》生效前後,唯一意圖就是尋求中共倒台,即使代價是犧牲香港人利益。而今日的判刑書就指,黎智英作為主腦,精心策劃、早有預謀。

由於干犯《國安法》的被告,服刑時不會有三分之二的刑期扣減,以法官今日的刑期計算,現時78歲的黎智英,最多坐監要坐到98歲。

而今次同案3名認罪《蘋果》前高層,前《蘋果》總編輯羅偉光、前《蘋果》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及前《蘋果》主筆兼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各判囚10年,與「35+顛覆案」中的戴耀廷刑期相同。3人的量刑起點同樣為「罪行重大」,但他們認罪但沒作供,沒有協助控方,只能因認罪而獲減刑三分之一,因而判囚10年,法庭指已是該法例所訂最低的刑罰。

《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30日晚實施,主要涵蓋4大罪行,除黎被控的「勾結外國勢力」外,還有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和進行恐怖活動。

自《國安法》生效以來,本港經歷多宗重大國安案,包括《國安法》生效後的首宗案件「唐英傑案」,被告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唐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等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判囚9年。當時法庭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以6年半作量刑起點,恐怖活動罪則以8年作量刑起點,沒減刑因素,部分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9年。

另外,「光城者」涉策劃在觀塘及屯門裁判法院、海底隧道等放炸彈,並事前到現場視察,並租用酒店房間計劃行事,其中主腦何裕泓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同案6名被告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其中3人被判入教導所,另3人被判囚2年半至6年不等。

而正在審訊的「支聯會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認罪候判,而其餘被告則不認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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