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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庭上播放懷疑測試爆炸品片段 何卓為否認為片中人 辯稱向何培欣指「可能炸埋」屬「吹水」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庭上播放懷疑測試爆炸品片段 何卓為否認為片中人 辯稱向何培欣指「可能炸埋」屬「吹水」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庭上播放懷疑測試爆炸品片段 何卓為否認為片中人 辯稱向何培欣指「可能炸埋」屬「吹水」

2025年05月29日 16:47 最後更新:05月30日 07:20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四(5月29日)首被告何卓為續接受控方覆問。控方在庭上播放數段懷疑涉案人士測試爆炸品的片段,何卓為否認其中一段片中點火男子及說到「得得得」的一把男聲是他自己,又指無法肯定另一段片中在測試炸藥的為次被告李嘉濱。

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控方先在庭上提到,何卓為早前供稱在2020年1月25日晚上,同案被告李嘉濱、吳子樂與一名人稱「華御結」的男子一起前來何卓為租住的宏創方503室,當晚「華御結」提出測試煙火。控方其後在庭上播放懷疑測試爆炸品的片段,片中身穿連帽外套、戴藍色外科口罩的男子點燃放在廁板上的物質及冒煙,有男聲稱「得得得」及發出笑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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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何卓為供稱片中情況便是當日「華御結」測試煙花的事件,但他指片中男聲並非自己,亦不認得那把聲線是誰,只是片中男子是「華御結」。控方問到,何卓為與「華御結」的長相是否相似。何卓為稱「身形唔似囉……樣我唔敢講」。控方再播放片段,指當晚「華御結」乘搭升降機抵達宏創方5樓時,是戴粉紅色口罩及黑框眼鏡,與測試的人不同。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何卓為指外套是他借給「華御結」,控方指何的意思是,當日「華御結」在503室換上新的口罩及披上何卓為的外套,脫去眼鏡再進行煙花測試。何卓為同意。控方隨即指出,片中男子其實就是何卓為本人,但何卓為否認。

控方又播放另一段懷疑測試炸藥片段,見到一名戴黑框眼鏡的男子點燃懷疑爆炸品,並與人談到疑似炸藥配方「5:3:1:1」。控方指片中男子是次被告李嘉濱,何卓為稱無法肯定,但同意片中人與李嘉濱相似。

控方又引述涉案TG群組記錄,用戶「一枝弓」在3月6日凌晨約近2時發送一段測試炸藥片段到群組。閉路電視亦拍攝到,3月6日凌晨,李嘉濱曾前往宏創方503室。控方指當日凌晨,李嘉濱在503室內測試爆炸品,並發送片段和涉案訊息到群組內。何卓為辯稱自己當時不在503室內,故不能作出判斷。

另外,何卓為於2020年1月26日、即明愛醫院爆炸案發前一天曾發訊息給何培欣,稱「我聽晚都有行動」,何培欣詢問「煙霧彈?」,何卓為回覆「可能炸埋」。何卓為在庭上供稱,當時向何培欣「吹水」,稱「可能炸埋」是指「打這句話時候,想是兵乓球燒到炸,Bo一聲炸」,但他同意當時字面並沒有提到兵乓球。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何卓為又稱,自己當時認為扮作「勇武示威者」較容易追求異性,但不代表何培欣喜歡這些事,又聲稱「真的追到是靠本人的厨藝」。何卓為又指,何培欣當時沒有詢問「可能炸埋」的意思。

控方又指,何卓為曾告訴何培欣放置「煙霧彈」的行動,何培欣亦知道會以放在明愛醫院及用遙控引爆,所以當時何培欣曾發訊息「今次記得sim卡」、「入夠錢」。何卓為不同意,稱自己從未向何培欣分享這些事。控方又指,何培欣對他說「BEST B-DAY PRESENT EVER」是對他去明愛醫院作出鼓勵,但何卓為不同意,控方再指何培欣有參與爆炸案,何卓為再次指不同意。

另外,何卓為在1月27日凌晨3時許,亦曾在涉案Telegram群組中稱「不如入去點着佢算」、「會唔會因為接收太遠」;同日凌晨4時許,他亦向何培欣發訊息「舊嘢好似爆唔到」。控方指,當時何卓為已知涉案群組不是「吹水」,而訊息記錄可印證何卓為與李嘉濱、吳子樂等人參與了明愛爆炸案。何卓為否認自己參與其中,但稱他估計李和吳有參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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