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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 控方指何卓為與吳子樂「前後腳」運送涉羅湖站爆炸案炸彈 亦是將軍澳祭壇放炸彈計劃主謀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控方指何卓為與吳子樂「前後腳」運送涉羅湖站爆炸案炸彈 亦是將軍澳祭壇放炸彈計劃主謀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控方指何卓為與吳子樂「前後腳」運送涉羅湖站爆炸案炸彈 亦是將軍澳祭壇放炸彈計劃主謀

2025年05月30日 15:54 最後更新:05月31日 08:00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5月30日)首被告何卓為續接受控方覆問。控方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何卓為和同案第三被告吳子樂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發同日凌晨,曾「前後腳」離開宏創方涉案單位,兩人運送炸彈到一個公廁待人之後提取,最終由第五被告楊怡斯放到港鐵車廂內,但何不同意,亦否認在案發時向楊怡斯發訊息「bombed?」問及炸彈情況。另控方指,何卓為是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周梓樂祭壇放炸彈計劃的「主謀」,與本案的另6名被告曾上嘉頓山討論,並在Telegram群組對成員作出指示,惟何否認。

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控方續盤問何卓為,提及Telegram涉案對話,何卓為向前女友、第七被告何培欣表示「有啲隊友又覺得啱啱做咗一單好似好密」,何培欣回答說「你哋鍾意啦」,「五飛」說「我就想放嘅」。控方指何卓為因為「夠鐘改名」和「一支弓」同明愛醫院爆炸案相關,所以說這句要「誇大自己」,何同意,指自己「冇諗過走出去放嘢」。對何培欣當時回答「夠人咪放」,控方問及是否鼓勵說話?何不同意,認為是「好敷衍嘅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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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羅湖港鐵站炸彈案。

羅湖港鐵站炸彈案。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 。

控方指何卓為藉釣魚名義去「踩線」 何不同意

控方指,何卓為在2020年1月28日曾發訊息給其女友、第七被告何培欣提到釣魚,其後稱「而家我睇緊地圖路線點樣搞高鐵線」、「咁呀當去行下囉」。控方指何卓為藉釣魚名義去「踩線」,何不同意,稱自己是以「踩線」作為藉口約何培欣去釣魚。

何卓為後向何培欣指「明天行動要取消 好似唔係好夠人」、「其實唔夠人放,成日來來去去得兩三個」,又指「因為當初協議每次放完嗰個人下個月先再放」;何培欣則指「咁休息下都冇所謂啦 都開始有人跟機啦」。何卓為強調,當時無協議,「係我作出嚟同佢吹水」。

控方指,當時何培欣沒有著何卓為不要行動,只是叫何卓為休息,何卓為同意。控方續指,何卓為又向何培欣提到金主「楊生」,並指「佢哋而家幫我籌咗一萬蚊買船」,指何卓為等人計劃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後坐船離港,「楊生」是支援他們的行動及之後離港,何卓為否認,稱自己想考船牌,買船是打算用於帶人出海釣魚。

羅湖港鐵站炸彈案。

羅湖港鐵站炸彈案。

控方:何卓為與吳子樂「前後腳」離開宏創方 到公廁放爆炸品待他人提取

控方另在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指何卓為和吳子樂在2月2日凌晨「前後腳」離開宏創方,兩人行走同一路線。何卓為稱,當時沒有注意到吳子樂在自己後方。控方指出,何卓為在路上曾回頭望向吳子樂。何卓為則稱自己雖然有向後望,但沒看到吳子樂,又指因為兩人外出目的不同,故沒有同行;何卓為稱自己想去買酒,而吳則約了人交收防毒面具。但控方指,當時吳子樂孭着背囊,內裡是爆炸物品,要分開行是因為何卓為先行「睇下安唔安全」,何不同意,稱自己「冇為意佢孭背囊」。

同日凌晨,何卓為曾向何培欣發訊息指「guard the gift box to other place」。控方指,當晚何卓為和吳子樂一起運送爆炸品到楓樹街一個公廁內,「等其他人去執」,何不同意;控方指最終由楊怡斯放到港鐵車廂內,何卓為亦不同意。

控方指,何卓為跟何培欣說「gifts box to other place」,「想和你通渠」問「叉雞飯呀陳」(被指為第五被告楊怡斯)「station clear?safe?」,全部都由何卓為指示楊怡斯進行,何不同意,反指控方是被錯誤文件誤導,控方指是何卓為自己冇睇文件,質疑何卓為「講大話」,何指自己冇收到文件。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控方又指,據何卓為的三星手機Telegram記錄,機主在2月2日下午、即羅湖爆炸案發時間向「叉雞飯阿陳」(被指為第五被告指楊怡斯)傳訊息「bombed?」。何卓為則稱該訊息並非由自己發出。

涉案群組曾討論TATP炸藥炸中旅巴士

控方提及Tg記錄顯示,群組成員在同年2月6日討論如何破壞中旅巴士,群組成員「1010225908」曾發訊息「Tatp氣爆咋 唔夠力炸爆架車」。何卓為稱他知道「Tatp」是炸藥,因當時Tg很多頻道發布這類訊息,但否認自己有參與群組討論。

同日,「夠鐘改名」(被指為第三被告吳子樂)在群組發訊息「另外你哋覺得駛唔駛為明愛向醫護手足道歉 講返keep住炸醫院其實只係俾壓力」,何卓為回覆「其實又唔使道歉」。何卓為供稱,當時認為對方道歉沒有意思,及不應這麼高調。控方則指,何卓為當時這樣回應,是因為他對於炸彈造成人命傷亡這件事全無歉意,亦不理會炸彈會否對人命或財物造成嚴重傷害,何卓為不同意。

「蛋糕」遙控裝置被Sim卡鎖死 何卓為說法跟專家證人供詞脗合

控方指何卓為曾於Tg向何培欣稱「 蛋糕remote壞咗,想見你」,何供稱「蛋糕」指汽油彈,惟控方質疑,汽油彈如何安裝搖控?何供稱,外面收到風知道可以造「遙控點火裝置」,但重點是遙控壞了, 當何培欣問如何壞時,何卓為「作個張sim卡lock死咗」, 法官指SIM卡「鎖死」的說法與較早前專家證人庭上證供脗合,專家亦證實遙控器需使用SIM卡與外界聯繫。

控方指,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後,何卓為跟同案其他被告(除第八被告周皓文)共同串謀計劃軍澳爆炸案,並於3月6日晚上曾到嘉頓山與其他同案被告商討將軍澳放置炸藥計劃,何都不同意。

控方再問及當時有什麼人曾到嘉頓山,何供稱,印象中有女示威者「Rachel」、李嘉濱及吳子樂 ,指當時「好似係傾投資嘢」,「可能係期權股票嗰啲啦」,只是「露一露面」。惟控方質疑何卓為在該處留了近句鐘, 何承認,但自己仍忘了把硫磺交給「Rachel」。但控方質疑,何卓為去嘉頓山「露面」及交收硫磺不是主因,真正目的是跟其他(除周皓文以外)被告商討,何卓為不同意。

控方提及,2月2日後,同案被告開始計劃將軍澳放炸彈,「夠鐘改名」說:「我打算搵個真倉擺…」,「剩係做倉都需要用咁大」,「多咗位用嚟教打交都好」。何卓為指,自己有教武術,但無想過教打交,只是「夠鐘改名」自己講,指當時是想他們搬去其他地方放物件,「想避開佢哋」。

控方:「William Wallace」是何卓為 指示群組成員將軍澳放炸彈 何不同意

控方指2月9日下午1時許,「William Wallace」曾在涉案Tg群組發訊息「下次八號晚上將軍澳祭周同學」、「下晝就開始放祭壇」,指對話中的「William Wallace」是何卓為本人,相關訊息並非由何卓為所講的中學師弟「阿蛋」所發,而是何卓為在群組中就3月8日將軍澳炸彈計劃發出清晰指示,何不同意。

控方又指,2月19日,「William Wallace」在另一涉案群組指「優先處理事項:搬倉 將軍澳追思會」,追思會同樣是指將軍澳炸彈計劃;同日「William Wallace」稱「例如一幫人掉火 空投 另一班專心蛋糕」;2月20日,「William Wallace」說:「蛋糕隊同快閃分開啦」。

控方指在所有涉案群組中,「William Wallace」其實都是何卓為,而「蛋糕」是指爆炸品,何卓為是案中主謀,並在群組中向其他成員作指示,何卓為否認。控方又質疑,當時何卓為仍留在群組「收風」,但同意自己從沒吩咐「阿蛋」退出群組,指當時很多頻道都有類似討論,「我唔覺佢哋會做,我都唔打算做」,且當時大家無指出一個確實日子。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 。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7月11日)控方續結案陳詞指,第三被告吳子樂是Telegram涉案群組成員「夠鐘改名」,控方把「夠鐘改名」在群組發送的語音訊息,跟吳子樂的錄影會面片段對比聲線。控方指,吳在被捕前曾購買行李箱,並前往宏創方涉案單位及曾與保安員對話,其行程與「夠鐘改名」在涉案群組的訊息亦一致。另控方亦就次被告李嘉濱陳詞,辯方同樣指警方其使用武力逼其招認,惟控方質疑,李被捕後便招認受「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指使,若要誣衊李,為何要李再指證另一人,更容許李指自己是受「五飛」威逼才這樣做。

控方續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控方續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續進行結案陳詞。控方就聲音認人向陪審團說明原則,指不論熟悉度,認人要好小心,須肯定兩者聲音是否源自同一人,包括考慮聲音質素、現場環境及聲音長短多寡等。 

控方著陪審員辨認吳子樂聲音為其本人

庭上播放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夠鐘改名」曾發送的語音訊息,包括「我女朋友會去揾A29機場巴士,將成篋運入嚟將軍澳……然後就再去dead drop畀你哋」、「Missy你幫手喺將軍澳個邊哨住先,我而家都會入嚟將軍澳」、「除咗日本城之外,你平時仲會去邊度買,日本城得五公斤」。

控方再播放被告吳子樂的錄影會面片段,吳稱「阿蕉都有份幫手煮(炸藥)……」、「Missy佢個日唔係度,25,26都唔喺度…」、「煮咗幾次……倒入玻璃樽」。控方指稱「夠鐘改名」即吳子樂的Telegram帳戶,邀請陪審團對比錄影會面片段和Telegram的語音訊息聲線,是否源自吳子樂本人。

控方亦指,「夠鐘改名」曾在2020年3月7日於群組提到自己購買行李箱並回到宏創方涉案單位,而同日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吳子樂帶行李箱進入宏創方503室;「夠鐘改名」同日亦表示「X,看更問我地做乜咁大煙」、「我話燒燶咗啲野食」,而閉路電視亦拍攝到503室冒煙,及吳到地下大堂與保安對話。

控方續反駁吳子樂錄影會面內容真實及自願

控方另提到,辯方爭議吳子樂是受警員威嚇、非自願情況下進行錄影會面,但吳在錄影會面中提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時,稱「五飛(何卓為)」和「阿蕉」製造爆炸品,而他不知道甚麼人為炸彈安裝接收器、也不知道誰會運送到羅湖港鐵站,並提到「相信係阿yu」引爆炸彈,在Tg認識對方,「會幫佢pickup背囊」,但吳從來冇向警員指出過「阿yu」此人,相反警員是要吳子樂指控「叉雞飯」(控方指稱第五被告楊怡斯)運送及引爆羅湖港鐵站炸彈,但吳指「叉雞飯幫手望住,唔係運送及引爆羅湖炸彈」;指吳亦在會面中提及過網名「十六」的人,「好似叫做十六嘅男仔」,運炸彈去羅湖及引爆,而辯方盤問警員時,指警員在會面前曾指示吳供出「叉雞飯」和「十六」負責運送和引爆炸彈。

控方指,警員曾在錄影會面中問及吳子樂是否認識第五被告楊怡斯,吳反問「係咪即係叉雞飯」,控方質疑,若警員要吳招認,警方是否可直接提供資料給吳。

控方又指,吳在會面中又提到自己與首被告何卓為「前後腳」運送爆炸品到楓樹街遊樂場公廁,這亦與閉路電視片段脗合,吳的錄影會面內容明顯是真實及自願。

控方指吳子樂參與程度高 角色重要

控方指,Telegram對話紀錄同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亦脗合,關於宏創方看更的證供是不爭議的,都說「好大煙」;而「夠鐘改名」在Tg涉案群組說,「落樓食飯,一條匙喺我手」,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吳獨立地用鎖匙開門,控方指若然警方要「插贓嫁禍」,3月7日前的閉路電視片段可用任何原因刪除,惟現時片段可見是脗合。

控方續指,不爭議證供是宏創方503室存放了大量爆炸物品及化學原材料,而吳子樂利用行李箱裝載爆炸品原材料運走的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跟Telegram紀錄提及買用具的對話一致 ;「夠鐘改名」曾說:「我等緊車過嚟,但會去做車牌先,再用喼運,…..電子磅準就得,仲買緊嘢」、「買咗行李喼」。

控方指,「夠鐘改名」在涉案群組草擬承認爆炸案責任的聲明,其後相同內容被發布在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夠鐘改名」又曾草擬「眾籌革命」帖文,相關帖文同樣發布在「九十二籤」頻道。

控方指「夠鐘改名」便是吳子樂,其角色重要,在案中參與程度非常高,而且吳的聲明和帖文均是在爆炸案發生後才發布,如吳無意令他人受傷或造成傷亡,他大可在頻道發文警告將軍澳會將發生爆炸案,但吳沒這樣做,反映他有意圖令所有在場人士生命受損傷。

李嘉濱警誡下稱受「五飛」指使 控方質疑根本無逼供情況

控方就次被李嘉濱案情作結案陳詞,指李於3月7日晚乘坐私家車到將軍澳「踩線」,期間有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跟蹤,直到李到旺角入銀行再出來後截停並拘捕;李在警誡下指「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條命嚟威脅我」。辯方爭議李曾遭警員「打嚇𠱁」,但李被帶到警署後並沒有向值日官投訴或作任何要求,他在警署進行不同程序,期間至少見律師3次,質疑李嘉濱若真的曾遭威逼及暴力對待,李會否仍進行錄影會面,故根本冇「打嚇氹」情況發生。

控方又指,李被捕後曾被帶到梅芳街1A室進行搜屋,當時李曾在屋內換衣物,但李實際上居於2C室,警方在2C室搜屋時檢取了發射器接收器、水喉通炸彈、電子火柴、煙花及一些化學品,李故意隱瞞真實住址,因其住所內有爆炸品物,包括一個「水喉通炸彈」及炸彈訊號接收器等。雖然辯方爭議是警方當初索取搜查令時弄錯了住址,所以才誣陷李誤導警方,但控方質疑,若如此李便不應在1A室內找衫更換,該些衣物直至警方發現1A室並非李的真實住址後,才在警署換下來。

辯方早前盤問時指警員在拘捕李嘉濱後對其使用武力逼其招認,是受「五飛」指使犯案,但控方反駁,若警方要誣衊李,為何要李再指證另一人,更容許李指自己是受威逼才這樣做。

控方質疑若有隱瞞 為何不遮掩李嘉濱頸上紅印

另警署值日官記錄李嘉濱的頸上有3厘米紅印。控方指,若警方有任何事情需隱瞞,根本不會寫上此事,且錄影片段中可見李有穿著外套,若警員要遮蓋,可叫李拉上外套拉鍊用以遮掩頸上紅印。

李在錄影會面中,還指自己曾要求退出,又指明愛醫院放的只是煙霧彈,並沒爆炸性及不會造成傷亡。控方指若果警方要誣衊李,不會容許李在會面中這樣說,且辯方早前指警方在會面前與李預演錄影會面的內容,但李嘉濱在警署的整個錄影會面過程流暢,對話記項共約1900個,故不可能是事前預演。

首被告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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