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法言
《香港國安法》4大罪名之一「恐怖活動罪」,在眾多西方國家都有相關罪名,2001年美國發生911襲擊事件後,更大力收緊反恐法例,美國相關法律遠比香港嚴苛。
據《香港國安法》第24條規定,恐怖活動包括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政府或國際組織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而作出以下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2. 爆炸、縱火或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3.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4. 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提供和管理公共服務的電子控制系統;或 5. 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第25條進一步定義「恐怖活動組織」,是為了實施、意圖實施、參與或協助實施恐怖活動的組織。如任何人組織或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亦屬違反第25條。第26條規定(其中包括),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提供支持、協助或便利,亦屬犯罪。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則違反第27條。視乎參與程度及造成的後果,觸犯恐怖活動罪的刑罰包括終身監禁、有期徒刑、短期拘役、管制、罰款或沒收財產。
《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生效。香港極端組織「光城者」在2021年港策劃以炸彈襲擊海底隧道,鐵路及法院等公共設施,警方於3次反恐行動中將多人被捕。在尖沙咀彌敦道一間賓館房間內,當場檢獲可用作製造TATP烈性炸藥的原材料,有理由相信該處所是一個「光城者」製造炸彈的工場。涉案者租用鬧市賓館房間作製造炸彈場地,固然為了掩人耳目,但萬一TATP烈性炸藥在鬧市賓舘爆炸,可引起重大傷亡,涉案者行為危險性可想而知。
最後政府引用《香港國安法》第24條控告8名男女涉案者串謀恐怖活動罪及爆炸罪。此案不僅在社會層面引發廣泛討論,亦是首宗引用《香港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提出檢控的案件。當中一名被告案發時23歲的張昊揚亦由控方證人轉為被告人,因為他在被捕初期作供時,一直淡化自己在案中的主要角色,其後他才被發現是積極參與者甚至是「幕後金主」。聆訊過程揭露在當時社會動盪背景下,年輕人思想極端激進,不惜製造大量傷亡以達到政治目的。
案情透露「光城者」組織成立於《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實施之後。組織由蔡永傑創立,阮嘉謙是組織發言人,而尹松蕙則負責文書宣傳工作,組織大多數成員均為中學生,而當中有成員更加是恐怖組織Black Bloc小隊的核心人物。 案中主要被告包括案發時17歲主腦何裕泓等,均為原本有良好學業表現的年青人。法官李運騰指出,這些被告的行為並非一時衝動,而是經過週詳計劃,顯示他們在社會動盪中《香港國安法》逐漸走向激進化,這帶對社會環境影響的深刻反思。
李官提到,這些年輕人在2019年的社會運動中受到了影響,在他們一些求情信中描述的「好學生」形象,與涉案時的實際行為相去甚遠。這顯示在特定環境下誘發的激進行為,亦反映了社會在情緒激盪下,年輕人如何被動員起來,加入激進行動的行列中。
法庭對於各被告的量刑考量了其參與程度及對社會造成的潛在風險。李官強調,雖然案件在實施襲前被警方偵破,並未造成實際傷亡,但其危險行為對市民的安全構成了威脅。這一判決不僅是對個別行為的懲罰,更是對社會風氣的警示,強調必須維護法治與公共安全。
法官指,主腦何裕泓以法院為目標,可見他漠視法治,他更令同伙因行動而暴露在危險之中,其行動會對整個社會、法庭及公眾構成風險。法官以監禁 10 年作量刑起點。基於他認罪並向警方提供協助,控方亦確認他對指證另一被告張昊揚有幫助。法官減刑 4 年,判監 6 年。
被告張昊揚是本案的「金主」,以10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被拘捕後向警方提供實際協助,獲減刑4年,最終亦被判監6年。
另一女被告郭文希雖然沒有參與計劃及執行,但有份為另外兩名激進分子穿針引線,讓張昊揚為計劃提供資金,以5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郭文希及早認罪,有向警方提供實質協助獲酌情減刑至2年半。
「光城者案」各涉案者角色。文匯報圖片
「光城者」涉案人製作炸彈的TATP是烈性炸藥,若然他們的的恐襲大計成功,甚至是製作炸彈時發生意外,都會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是極度危險的行為。這宗案件提醒我們,恐襲對香港來說並不遙遠,在社會動盪時年輕人需要更多的關注,政府、學校及社會應共同努力,向年青人提供正確的價值觀和適當引導,避免類似事件重演。同時,案件重判也充份發揮法律的威懾力,阻嚇跟風犯案。各界要共同努力,阻止年輕人走上極端的政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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