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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恐怖活動罪」草菅人命必須重判 「光城者案」兇徒鬧市賓館製造TATP炸彈 極其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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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恐怖活動罪」草菅人命必須重判 「光城者案」兇徒鬧市賓館製造TATP炸彈  極其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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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恐怖活動罪」草菅人命必須重判 「光城者案」兇徒鬧市賓館製造TATP炸彈 極其危險

2025年06月01日 18:16 最後更新:06月02日 15:12

作者:李法言

《香港國安法》4大罪名之一「恐怖活動罪」,在眾多西方國家都有相關罪名,2001年美國發生911襲擊事件後,更大力收緊反恐法例,美國相關法律遠比香港嚴苛。

據《香港國安法》第24條規定,恐怖活動包括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政府或國際組織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而作出以下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2. 爆炸、縱火或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3.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4. 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提供和管理公共服務的電子控制系統;或 5. 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第25條進一步定義「恐怖活動組織」,是為了實施、意圖實施、參與或協助實施恐怖活動的組織。如任何人組織或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亦屬違反第25條。第26條規定(其中包括),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提供支持、協助或便利,亦屬犯罪。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則違反第27條。視乎參與程度及造成的後果,觸犯恐怖活動罪的刑罰包括終身監禁、有期徒刑、短期拘役、管制、罰款或沒收財產。

《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生效。香港極端組織「光城者」在2021年港策劃以炸彈襲擊海底隧道,鐵路及法院等公共設施,警方於3次反恐行動中將多人被捕。在尖沙咀彌敦道一間賓館房間內,當場檢獲可用作製造TATP烈性炸藥的原材料,有理由相信該處所是一個「光城者」製造炸彈的工場。涉案者租用鬧市賓館房間作製造炸彈場地,固然為了掩人耳目,但萬一TATP烈性炸藥在鬧市賓舘爆炸,可引起重大傷亡,涉案者行為危險性可想而知。

最後政府引用《香港國安法》第24條控告8名男女涉案者串謀恐怖活動罪及爆炸罪。此案不僅在社會層面引發廣泛討論,亦是首宗引用《香港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提出檢控的案件。當中一名被告案發時23歲的張昊揚亦由控方證人轉為被告人,因為他在被捕初期作供時,一直淡化自己在案中的主要角色,其後他才被發現是積極參與者甚至是「幕後金主」。聆訊過程揭露在當時社會動盪背景下,年輕人思想極端激進,不惜製造大量傷亡以達到政治目的。

案情透露「光城者」組織成立於《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實施之後。組織由蔡永傑創立,阮嘉謙是組織發言人,而尹松蕙則負責文書宣傳工作,組織大多數成員均為中學生,而當中有成員更加是恐怖組織Black Bloc小隊的核心人物。 案中主要被告包括案發時17歲主腦何裕泓等,均為原本有良好學業表現的年青人。法官李運騰指出,這些被告的行為並非一時衝動,而是經過週詳計劃,顯示他們在社會動盪中《香港國安法》逐漸走向激進化,這帶對社會環境影響的深刻反思。

李官提到,這些年輕人在2019年的社會運動中受到了影響,在他們一些求情信中描述的「好學生」形象,與涉案時的實際行為相去甚遠。這顯示在特定環境下誘發的激進行為,亦反映了社會在情緒激盪下,年輕人如何被動員起來,加入激進行動的行列中。

法庭對於各被告的量刑考量了其參與程度及對社會造成的潛在風險。李官強調,雖然案件在實施襲前被警方偵破,並未造成實際傷亡,但其危險行為對市民的安全構成了威脅。這一判決不僅是對個別行為的懲罰,更是對社會風氣的警示,強調必須維護法治與公共安全。

法官指,主腦何裕泓以法院為目標,可見他漠視法治,他更令同伙因行動而暴露在危險之中,其行動會對整個社會、法庭及公眾構成風險。法官以監禁 10 年作量刑起點。基於他認罪並向警方提供協助,控方亦確認他對指證另一被告張昊揚有幫助。法官減刑 4 年,判監 6 年。

被告張昊揚是本案的「金主」,以10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被拘捕後向警方提供實際協助,獲減刑4年,最終亦被判監6年。

另一女被告郭文希雖然沒有參與計劃及執行,但有份為另外兩名激進分子穿針引線,讓張昊揚為計劃提供資金,以5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郭文希及早認罪,有向警方提供實質協助獲酌情減刑至2年半。

「光城者案」各涉案者角色。文匯報圖片

「光城者案」各涉案者角色。文匯報圖片

「光城者」涉案人製作炸彈的TATP是烈性炸藥,若然他們的的恐襲大計成功,甚至是製作炸彈時發生意外,都會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是極度危險的行為。這宗案件提醒我們,恐襲對香港來說並不遙遠,在社會動盪時年輕人需要更多的關注,政府、學校及社會應共同努力,向年青人提供正確的價值觀和適當引導,避免類似事件重演。同時,案件重判也充份發揮法律的威懾力,阻嚇跟風犯案。各界要共同努力,阻止年輕人走上極端的政治道路。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香港國安法》4大罪名之一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在眾多西方國家都有相關罪名,而且近年不斷有新立法附加新罪名,特別是部份國家有「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但香港法例卻無相關規定。

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規定,為外國或在中國、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境外勢力」)竊取、刺探、收買或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情報,即屬犯罪。根據同一條文,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實施與之串謀實施,或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境外勢力指使、控制、資助或其他形式的支援作出以下任何事情,亦屬犯罪:1. 對中國發動戰爭,或以武力或武力相威脅,對中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2. 對香港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3. 對香港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4. 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或5.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勾結境外勢力的視乎參與程度,刑罰包括終身監禁及有期徒刑。

這裏有幾點需要注意:

第一,境外勢力特別指台灣。如果此罪名只針對勾結「外國」,但由於台灣是中國一部份,不是國家,就不能包括在內。所以特設「境外勢力」這個類別,來覆蓋台灣搞亂香港的行為。

第二,指明6種勾結後的危害國安犯罪行為,即前半部講的竊取機密,和後半部講的5種破壞行為。如沒有這6種犯罪行為,不能入罪。有些人說《香港國安法》立法後和外國機構接觸很易犯法,和外國新聞機構打工很易犯法,甚至出席一個外國機構組織的研討會也會犯法,這完全是誇大其詞。

第三,還要證明有犯罪意圖。如果涉嫌者完全不知道接觸他叫他做犯罪事情的人,是外國或境外機構的代表,在不知情下做了上述的行為,也不能入罪。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主要定罪案件,是「李宇軒和陳梓華案」。「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與任職法律助理的陳梓華等12人,曾嘗試逃亡,最後在中國大陸水域被捕,後押解回港。李宇軒與陳梓華兩人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名,案件2021年8月19日在高等法院答辯,兩人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是首宗《香港國安法》相關罪名的認罪被告。

控方宣讀案情時透露,兩名被告與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他的助手Mark Simon以及綽號「攬炒巴」的流亡海外人士劉祖迪等人,在2019年黑暴運動期間,控制一個叫「重光團隊」的組織,在海外活動,要求外國對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實施制裁或封鎖,並從事其他針對中國大陸和香港的敵對活動。

控方表示,各人的角色包括黎智英與Mark Simon是幕後策劃者、資金支持者,亦是「最高級別的指揮者」。李宇軒及劉祖迪則是重光團隊的核心成員。他們領導、指揮和指示其他成員,執行透過陳梓華傳達黎智英和Mark Simon的指示。控方指,重光團隊在社交媒體平台上進行宣傳,發表文章,與外國政治人物或活動人士建立聯繫,並在美國、英國、法國和加拿大等地舉辦政治活動。

控方又表示,2020年1月,黎智英、陳梓華、劉祖迪和一名身份不明的女性在台灣會面,討論如何進行俗稱「支爆」(讓中國崩潰)的計劃,即是通過在中國造成行政和經濟動盪來制裁中國。黎智英表示,該國際遊說計劃分為4個階段,第一、讓外國知道香港發生的事情;第二、呼籲外國政府關注和譴責香港特區政府;第三、與外國官員會面,將他們的想法帶回香港;第四、會見外國的顧問和政治顧問,以影響他們的對華政策,敦促他們對中國大陸和香港實施制裁。

控方當日宣讀案情之後,李宇軒及陳梓華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李宇軒承認案情時表示「我承認案情並感到抱歉」,並向法官以90度鞠躬致歉。

法官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但由於兩人的案件涉及黎智英案,而兩人將在黎智英案中以「從犯證人」身份作供頂證黎智英,故押後兩人的判刑。

而黎智英於2020年8月10日被捕,被控兩項違反《香港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於2023年12月18日開審,預計審訊為期80日,但最終控辯雙方結束盤問證人時已長達146日,單是黎智英自辯作供已經超過50日,涉及文件超過3000頁。在146日的審訊中,控辯雙方就《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展開了激烈的法律辯論。控辯雙方已完成作供,定於今年8月14日由雙方作結案陳詞。

在黎智英案審訊過程中,外國政客不斷評論干擾審訊,而香港法庭就持守公開透明原則,依法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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