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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指同案被告李嘉濱與張家俊涉案單位測試爆炸品 沒理會爆炸對公眾造成人命傷亡 何卓為全否認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指同案被告李嘉濱與張家俊涉案單位測試爆炸品  沒理會爆炸對公眾造成人命傷亡  何卓為全否認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指同案被告李嘉濱與張家俊涉案單位測試爆炸品 沒理會爆炸對公眾造成人命傷亡 何卓為全否認

2025年06月03日 16:31 最後更新:06月04日 07:17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6月3日)首被告何卓為續接受控方覆問。控方提到,據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本案次被告李嘉濱和第四被告張家俊在2020年3月凌晨出入何卓為租住的503室,而兩人又分別發送相關訊息及疑似測試爆炸品片段到Telegram群組。控方指兩人在單位內試爆炸品,何卓為不同意,指閉路電視拍攝到的並非張家俊。控方又指,本案所有被告都知503室是儲存、製造或試爆的地方,1008室亦是用作儲存爆炸品,惟何卓為等被告從來沒理會爆炸會對公眾造成的人命損傷,何否認。

首被告何卓為 ( 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 ( 何卓為IG圖片)

控方提到Telegram涉案群組「烘焙同好會0.3」的對話記錄,指群組由「叉雞飯」(被指為第五被告楊怡斯)在2020年3月6日凌晨零時許創立,而「William Wallace」則是第2個被「叉雞飯」加入群組的帳戶。何卓為早前供稱,因他想淡出「社運圈」,故由中學師弟「阿蛋」在Tg假扮自己,把帳戶改名為「William Wallace」,而控方則指「William Wallace」就是何卓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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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 ( 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 ( 何卓為IG圖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控方又指,帳戶「bee」、「singerboi」、「pussy」、「xxxxx_ggx」、「alpha force」、「Hong Kong run guy」、「西瓜」,全是第四被告張家俊,何卓為不同意。

3月6日凌晨1時許「William Wallace」說:「雞仔仲喺我屋企」。控方質疑,若對話中是「阿蛋」,「阿蛋」如何得知「雞仔」(被指為次被告李嘉濱)仍在宏創方503室?何卓為供稱, 當晚10時許,他和「阿蛋」正在界限街飲酒至凌晨3時,「阿蛋」說「好似有人喺你屋企整嘢喎」,「阿蛋」又向他展示另一群組內的懷疑試爆片段,何卓為看到片中人疑似在503室廁所內「玩煙花」,便吩咐「八下佢哋幾時走」,因他想待他們走了才回家。

群組成員於涉案單位測試爆炸品  

涉案群組成員「一枝弓」(被指為李嘉濱)在同日凌晨近2時曾發訊息「冇磅」,「Bee」(被指為第四被告張家俊)說「coming」;其後「一枝弓」再發一條疑似測試爆炸品片段,並指「差d退休,加左s」,「Bee」說:「我響樓下欣賞緊個單位」。

控方續展示群組對話,「我喺隔離試嘢就得,我喺時鐘瞓一晚」,「Bee」(即第四被告張家俊)說「X你老母跳X咗制,3d printer停晒」,「叉雞飯」問「 差幾多」,「William Wallace」說「 整少一兩行ok?完成任務就可以」。控方說,何卓為口中的「大隻仔」,即張家俊,當時在凌晨2時許離開503室, 何不同意。

控方指,據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日凌晨李嘉濱和張家俊曾出入503室,而當時李在503室內測試爆炸品,而張家俊亦有份參與或提供協助,何卓為不同意,指閉路電視拍攝到的男子並非張家俊,而另一名為「大隻仔」的男子。控方又問及,涉案疑試爆片段中的男子是否李嘉濱,何卓為指有些相似,但他不肯定。

控方指本案所有被告都知503室是儲存、製造或試爆的地方 何卓為不同意

控方又指,李嘉濱在3月6日凌晨約3時半離開503室,並在涉案群組內問「黑火藥」放何處,何卓為指自己無同任何人講過有黑火引。控方指,所有被告都知道503室是儲存、製造或試爆的地方,何不同意。控方亦指,所有群組成員、以及不在群組內的何培欣都知503室是用作儲存、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地方,惟何亦不同意。

控方提到,李嘉濱租的宏創方1008室用作儲存爆炸品,但何卓為供稱自己案發當時不清楚,但現時同意。控方指,何卓為從沒將懷疑爆炸品的事向其他人提到,因他不在乎爆炸品可能對其他人的生命造成損害,何卓為否認。

控方另提及,李嘉濱坐「鬼車」去將軍澳「踩線」,何不同意。控方續指,警方在503室搜獲一個黑白假車牌LA3930,而在張家俊私家車內亦檢獲2個車牌,何卓為辯稱自己對車牌不知情,亦不知誰人放假車牌在503室。

何卓為否認有人用電路板製造遙控爆炸裝置 

另警方在503室找到電路板,包括17個全新未開封的電路板、綠色電路板連電池,控方指因涉案群組內有人懂得寫程式,用電路板製造遙控爆炸裝置。控方又指,3月6日晚何卓為與其他群組成員到嘉頓山開會,討論3月8日爆炸案計劃,何卓為全否認。

「William Wallace」3月7日早上於涉案群組表示「留咗兩包s(硫磺)係女友度」。何卓為曾供稱,是由「阿蛋」發出的,何卓為今指,因硫磺是女示威者「Rachel」要求他買,所以透過「阿蛋」在涉案群組內回覆。控方問及,Rachel3月6日晚上亦有到嘉頓山,當時Rachel有否問硫磺?何稱,Rachel有問,他亦答遺下在其他地方,因而被Rachel責罵。

控方質疑何卓為「選擇性記憶」  法官問及汽油彈不需要硫磺?

控方指何卓為把自己買的硫磺交給何培欣攜帶,是萬一警方截停時亦可解釋,何不同意,指何培欣幫他拎不代表是她買;控方指是「共同管有」,何亦不同意。控方質疑,何卓為記得部份事情,卻又稱不記得其他事,是「選擇性記憶」,何不同意。

控方另展示對話紀錄,「流沙天堂」說:「以20kg蛋糕計,3kg s(硫磺)就夠」。法官陳仲衡問及,以何卓為所知,汽油彈是不需要硫磺?何回答說:「聽過有人會加」。

控方質疑何卓為不在乎爆炸案對公眾造成的人命傷亡 

控方另指,案發時從沒通知任何人不到往宏創方、或告訴他人可能有人在宏創方製造他指的「煙霧彈」,指他不關注宏創方內任何人或附近其他人受傷,何卓為否認,指自己有提過「唔好玩咁大」,但的確無向其他人提及。控方質疑,何卓為根本不在意生命,何不同意,指覺得自己已「做咗」。

控方又指,如果警方沒在3月7日晚拘捕何卓為與其他涉案人士,整個將軍澳爆炸計劃已實行,群組成員已準備好變裝用品、運送炸彈的行李箱及假車牌等,爆炸案勢將發生;除周皓文外的本案7名被告,從來沒理會爆炸案會對公眾造成的人命損傷,何卓為不同意。

控方又指,首7名被告選擇在公共場所、如明愛醫院,人多及有病人的環境犯案;及在羅湖港鐵站車廂內犯案,不理會如果炸彈在車廂引爆會多少人造成人命傷亡,何一概不同意。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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