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6月6日)首被告何卓為續接受控方覆問。控方指,何卓為曾供稱自己在警署內曾遭警員武力對待,惟跟何卓為被送院後向醫生講述的情況有出入,包括沒有提及何被踩下體,質疑何是誇大說法。惟何不同意,指自己見醫生時身體虛弱,精神狀況不佳,非百分百清醒,但控方反駁,腦神經科醫生曾對何卓為作診斷,相關報告指何卓為當時的清醒指數是滿分。
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控方提到,何卓為在主問時供稱案發時打算在社會事件現場放置監控攝影機,因他對警方不信任,認為很多示威者遭警察「打嚇𠱁」,故想透過監控攝影機獲得證據,何同意,指自2019年8月至9月開始不信任警方,又認為如果自己被捕,「覺得有好大機會」被「打嚇𠱁」。
控方再指,何卓為在青衣地鐵站被兩名監視警員截停時,兩警員沒有威逼利誘,亦沒作武力行爲,何同意。控方指,兩名警員當時需要用力度來制服何卓為,何同意,有少量「集中在四肢」。控方指,何卓為遭警員截停後,何卓為問對方爲何要截停,是否他無付車費,警員當時説那麽小事就不會這樣拘捕他,但當時警員沒答何卓為,何亦沒再追問,何同意。
控方質疑沒要求找律師 何卓為:憂被認爲「製造麻煩」
控方又指,何卓為是否知道自己有權利找律師,警方亦有向何卓為提及可以找律師,並給予拘留人士通知書予何閱讀,何是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何同意。
控方指,惟最終何卓為沒有主動要求找律師或聯絡家人。何卓為供稱,自己被捕時,看到周圍有市民拍照及拍片,而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有很多「被捕人士關注組」,相信自己被捕一事會被上傳到網上,朋友便會得悉此事,當時對警方不信任,又不想驚動家人,始終還不知道事情大小,而且當時有很多律師會到警署主動尋找被捕人士,「拉人的地方是地鐵站,消息很容易會傳播出去」。何又指,當時亦曾想過主動要求找律師,但擔心會否讓警方認爲「製造麻煩」。
控方指,根據警員記事冊,何卓為現場作了口頭招認,指「阿sir,家俊整的,呢單炸彈唔關我事,我只係借單位給佢哋用」。控方指,辯方案情的版本,何卓為是有説過「呢3單嘢唔關我事,我只係借了大角咀單位給佢哋用」,何同意,指「可能係返警署之前,可能有説過這樣的話」,但「有少少分歧」;法官指,何卓為可能説過「不關我事」,證人警員就供稱「呢3單都唔關我事」,何同意。
何卓為供稱自己被武力對待 控方質疑證供與醫生報告中描述有出入
何卓為在主問時曾供稱,他在警署內遭警員武力對待,稱當時被警員蒙上頭套後,感到有人按着自己肩膀,左右兩邊分別有人用拳頭打他胸口數次,亦有人用拳打他的頭部和左臉一至兩下,為時約10秒;後來警員指他沒提供正確手機密碼,於是他再蒙上頭套,何的胸口左右兩邊再次被人毆打,約每邊10次,並有人把他的頭部壓到枱上,使其左額撞到,其後又遭警長劉永旭踩其下體數秒。
何今庭上指,首次被打是感受到有人按著其肩膀,「用拳頭打我心口,兩邊都有」,「左額頭到左臉頰,好似有一兩拳打」,「每邊幾下,持續十秒」,其後警員李百謙入房間說自己提供的電話密碼不對,然後警署警長林偉亮説「玩野啊嘛」,然後再打,之後再帶上頭套,但這次因警方「擺正頭套」,他完全看不到外面,但第二次打時覺得「大力咗,都係打兩邊胸口,都係拳頭,打了大約十秒,每邊近十下,有人將我頭大力撞到枱,按著我頭後面,左邊額頭位置撞到枱面,有幾秒覺得很暈,之後有人扯開頭罩」。何又說,之後有警員大力踩其下體,說再不講密碼,會繼續踩。
何卓為之後到瑪嘉烈醫院接受急症室治療。控方庭上讀出瑪嘉烈醫院急症室醫生報告,提到何卓為在2020年3月8日來到瑪嘉烈醫院急症室,何向醫生表示「2020年3月8日凌晨一點至清晨4點,被4至6名警員襲擊,他表示他的胸口被踢,面部被拳擊,也被人把他的額頭壓到枱角」。
何卓為指自己被送院時神智不好 控方引醫生報告指何清醒程度「滿分」
控方質疑,何卓為當時並沒提到遭踩下體,又指胸口被「踢」,襲擊他的警員有4至6人,又說被人把他的額頭壓至枱角,與何卓為庭上證供有分歧,質疑何卓為在庭上講大話,誇大證供。何卓為不同意,指是「中文演繹問題」,不同意其證供與當日向醫生講述的有分歧。何又指,自己送院時精神狀況和神智不佳,形容自己很虛弱,又辯稱,當時下手打的是2人,但房間裏有4至6名警員。
何卓為又指,自己當時只是概括向醫生說,大約告訴醫生自己的情況,可能他描述得不清楚,因他當時「頭已經痛得好犀利」,「沒好清晰回憶,當時只想快點休息」。
控方指出,醫生報告沒描述何卓為被踩下體,因為根本沒發生過。何不同意,指被送到醫院時,「想嘔」,而被踩下體「嗰一刻好痛」,但見醫生時令他感到比較「辛苦」的就是頭痛,故忘記向醫生提到遭踩下體一事,但何同意自己被送院時有意識,惟「很累,唔係百分百清醒,要瞓擔架上」。控方再指,報告中指何卓為的病徵包括暈眩、噁心、頭痛及胸口痛,不包括下體痛,而電腦掃描結果是胸部和肋骨正常,腦部沒急性出血或骨折,何同意。
控方再指,其後一名瑪嘉烈醫院腦神經科的陳醫生曾對何卓為作診斷,庭上讀出相關報告,指何卓為當時的指數顯示,其清醒程度為滿分,之後再被送到眼科檢查。何同意,當時自己是清醒 ,但還有些疲累,「好似剛剛瞓醒」。
法官指,當何卓為被送到眼科時,何只投訴自己的頭受撞擊到枱面受傷,從來沒說臉被拳打可影響眼睛情況?何指,自己評估受創傷,撞倒枱面是嚴重過拳打,認為自己說「最嚴重的一次已經足夠了」。控方指出,襲擊不是事實,何不同意。
控方讀出腦神經科醫生的報告指,入院原因是因頭部受傷連帶左眼球受損,何卓為表示被人踢到胸口及額頭被撞到桌子,並指口疼痛、暈眩及左眼視力受損,但沒有失去意識,身體檢查顯示他完全清醒,四肢肌力充足。控方質疑,何卓為的證供和醫生報告不脗合,指何卓為「講大話」,何不同意。
控方另提及關於何卓為在警方記事冊上簽署,何卓為曾供稱,記事冊上有13頁被遮蓋,換句話説,何卓為簽名前沒看到內容。何供稱,自己只看到第13頁,然後簽名。
控方其後向陪審團表示,控辯雙方經翻查紀錄,辯方所指當時警員只讓被告何卓為看第13頁後就讓何簽名,確認何的說法與辯方主問一致。
何卓為續指,當時他在警方記事冊上簽名,是基於他看到關於3宗爆炸案與他無關,所以就簽署,當時沒想到前面會否有改動,又強調當晚被警員施以武力是基於對方想他提供手機密碼。
何卓為指自己在5次錄影會面時的精神狀況不斷變化
控方指,在首次錄影會面中,何卓為提到警方打他,但警方沒有要求何卓為就三宗炸彈案去承認自己有任何角色?何指,當時警員有給自己看了一些照片,然後說同案有被告指證他。惟法官指,當時何沒有需要承認在炸彈案有任何角色?何說沒有。
控方再指,當時警員讓何卓為看照片,然後要他辨認出「山雞」、「 夠鐘改名」?何同意,但警員亦暗示「山鷄」(被指為次被告李嘉濱)、「夠鐘改名」(被指為第三被告吳子樂)指證自己,但警員當時沒說出他們的真實名字。控方指,當時警方也沒要求何卓為承認自己整炸彈或宏創方503室或1008室有任何爆炸品,何同意。
何又稱,進行第一至第五次錄影會面時,其精神狀況是不斷變化。但控方質疑,何卓為在錄影會面時多次主動要求重看截圖,反映未有神志不清?何供稱,是因為他經常飲醉酒,導致會忘記很多事情,所以想倚賴圖片及閉路電視片段幫助自己去記憶。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