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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及控方質疑何卓為錄影會面僅指證同案被告 從未提及最大懷疑對象「Rachel」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及控方質疑何卓為錄影會面僅指證同案被告 從未提及最大懷疑對象「Rachel」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及控方質疑何卓為錄影會面僅指證同案被告 從未提及最大懷疑對象「Rachel」

2025年06月09日 15:51 最後更新:06月10日 07:06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6月9日)首被告何卓為續接受控方覆問。何卓為曾供稱,被警方拘捕後,警方曾就保釋一事提出「交易」條件,就是何卓為須配合進行警署錄影會面。惟控方盤問下,何卓為今同意警方沒明言要他指證同案次被告李嘉濱和第三被告吳子樂,只是他感覺到警方有「強烈暗示」,又因得悉李嘉濱已供出自己,故才供出兩人。法官陳仲衡質疑,何卓為在會面中沒供出懷疑最大的女示威者「Rachel」,何同意。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何卓為同意警員無要求在錄影會面指證同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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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控方提到,何卓為在主問時曾指在第二次錄影會面前,曾問警員梁家俊關於自己保釋一事,當時梁稱何卓為在首次錄影會面中有關張家俊的部份「講得唔好」,着他「幫咗家俊先」;控方問及,何卓為有否問清楚梁想自己在錄影會面中說些甚麼?何同意當時警員沒給予指示,而是等他「自由發揮」,指當時感覺梁只「著重可以開機錄」,也沒強逼他在會面中說出針對自己或張家俊的事情。

控方續指,何卓為在第2次錄影會面除供稱張家俊與爆炸案無關,亦指「山雞(被指為即次被告李嘉濱)」和「夠鐘改名」(被指為第三被告吳子樂)」涉及爆炸案;但梁家俊並未在會面前要求何卓為指證兩人。何卓為供稱,警方在會面前曾展示警方「草稿」,指「山雞話五飛(即何卓為)用生命要脅佢放炸彈」。

控方再指,據何卓為在主問時曾供稱,警方展示草稿是在第三次錄影會面前發生。何卓為承認自己記錯,又指在首次會面前,警方展示李嘉濱和吳子樂的相片,所以他已估計兩人「隊咗」自己,於是「隊返人」。

控方指,按何卓為的說法,警員只要求他澄清與張家俊無關,警方便會考慮保釋,並沒要求他指證其他人?何卓為供稱「我相信入面有好強烈嘅暗示」,當時覺得既然澄清了自己和張家俊與爆炸案無關,指警方向他展示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咁總要關一個人事」, 又指自己擔心遭警方毆打。

何卓為供稱,當時感覺警員很針對張家俊、有引導式。控方質疑,若何卓為無遵從指示,代表他不是在「打嚇氹」情況下進行,何不同意,「我感受到佢哋條紅線喺邊」,但法官質疑,警方當時並無向何卓為展示張家俊的錄影會面片段?但何卓為稱,「佢哋可以拋我,我唔信家俊會隊我」,指警長林偉亮曾說「肯錄咪好囉」,讓他感覺「條紅線係肯錄」。

控方質疑,何卓為擔心遇襲,為何在錄影會面後、第三次見律師時,沒要求立即送院求診?何卓為因早前曾拒絕救護車服務,稱當時誤以為不可以再要求第二次救護車服務,他在第5次錄影會面後才問及律師此事。

何同意「Rachel」是爆炸案相關人士的「首領」

何卓為之前供稱,自己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後,懷疑或相信女示威者「Rachel」有份參與爆炸品。控方指,何卓為在錄影會面中指證他人時,卻從未提到及「Rachel」,何卓為同意。

法官陳仲衡關注,據何卓為證供,「Rachel」是否爆炸案的主導角色,何初指稱「Rachel」與爆炸案有關,但其後同意在其認知中,「Rachel」是爆炸案相關人士的「首領」。陳官續質疑,何卓為懷疑「Rachel」涉及爆炸案,多過「山雞」及「夠鐘改名」,為甚麼何卓為只想起「Rachel」身邊人、即李嘉濱等人,但卻沒想起「Rachel」?何卓為供稱,若警方展示「Rachel」在3月7日出入宏創方的閉路電視片段,自己應該會提及Rachel,但當時沒有,加上警方展示了他被李嘉濱指證的草稿內容,所以沒「諗起呢個人(Rachel)」,又指當時回憶事情「要靠cctv」,加上「有少少保障自己,唔想節外生枝」。

控方指,何卓為曾供稱覺得警方在錄影會面中「屈完我係主謀又屈多單深圳灣,我覺得有責任要講返唔關我事」。控方指,何卓為自願做第四次錄影會面,冇受到威迫?何同意。

控方引述醫生報告指何卓為視野檢測正常 沒有骨折或創傷性病例

控方提及,何卓為在多次見律師後求診,當時在瑪嘉烈醫院急症室、腦神經科、眼科,而當時眼科部門高級顧問醫生曾檢查對何卓為作視野檢查,2020年3月10日、3月13日及4月7日的臨床視野檢測發現,何的視野並沒有缺失,但發現左眼周邊缺失,明愛醫院嘗試尋找不同原因,但找不到,剔除視網膜脫落及創傷性病例,而腦部掃描亦排除腦出血及青光眼,何同意。

控方續指,2020年3月10日的臨床視野檢測,何卓為睇前左右沒有問題;視神經測試亦排除何卓為視神經及腦部受損,沒有相對性瞳孔存入障礙,即沒有任何缺失,何均同意。

控方又指,同日何卓為又進行眼外肌活動檢查,目的是排除眼腔骨折,眼後出血而引致眼外肌活動障礙;另裂隙燈及眼壓檢查亦顯示正常,眼後沒發紅,排除與創傷有關的原因;而檢測視神經亦正常,何亦同意。

控方質疑何卓為被壓枱上致視力受損說法是「講大話」 何否認

何卓為其後於2020年9月24日再進行檢查,發現其左眼視野周邊缺失。惟控方指醫生報告稱,如果頭部左方嚴重受傷,會影響到雙眼右方視野缺失,質疑何卓為稱左額被撞到枱上致其視覺受損的說法是「講大話」,何不同意。控方補充,眼科醫生亦提及,當何卓為戴眼鏡後就有完美視力,據2020年3月10日醫生報告顯示,其眼球檢查、眼外肌活動一切正常,視野完整。

控方又引述另一名眼科醫生的報告,指何卓為在2020年3月10日檢查時眼部一切正常,而雖然何卓為同年9月23日的視野檢查發現視野收窄,但未能找到原因,何卓為覆診時也沒發現異常。控方指,何卓為早前供稱自己眼部不適是因警方襲擊所造成,是講大話。控方引述檢查被告提及,何卓為除覆診外,有4次主動求診,其中第二次是2022年10月17日,何卓為指在該日前的一星期曾被人打,所以左眼痛,而當時已還押中;而第三次是2022年11月21日,求診原因同樣是被人打。

何卓為轉院記錄跟庭上證供有出入 被質疑誇大

控方指,何卓為故意在辯方主問時沒提及此事,目的是誣衊警方,何卓為否認,指自己遭其他羈押人士襲擊與案件無關。

瑪嘉烈醫院的轉院記錄顯示,何卓為報稱遭4至6名警察襲擊,包括踢胸口、頭部被撞向枱4次、兩度被推倒至雙膝跪地。控方指,跟何卓為證供有出入,指何從來沒有說過頭撞向桌子4次及推倒至雙膝跪地,質疑他當時向醫院誇大。

何卓為否認,亦不同意自己說謊,「未必係醫生錯嘅,但我唔知點解」,又指自己膝蓋曾因車禍有舊傷,指當時食完藥迷迷糊糊,可能醫生問診時自己沒有清晰回答,強調2020年3月7日警員冇對其腳部施襲。控方完成盤問。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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