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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聲稱錄影會面時被襲 急症室醫生作供:除襲擊外紅斑可由發炎或感染造成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聲稱錄影會面時被襲 急症室醫生作供:除襲擊外紅斑可由發炎或感染造成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聲稱錄影會面時被襲 急症室醫生作供:除襲擊外紅斑可由發炎或感染造成

2025年06月10日 16:14 最後更新:06月11日 08:29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6月10日)首被告何卓為接受辯方覆問。何卓為供稱被捕送院後獲安排眼科檢查,當時視力沒出現問題,但左眼感痛楚,他其後覆診時仍「有啲痛」,獲處方止痛藥。辯方傳召瑪嘉烈急症室醫生作供,指何卓為入院時,額頭和胸口有紅斑和「觸痛」,當時何報稱遭人踢胸和頭撞枱角所致,惟醫生在控方盤問下確認除襲擊外,發炎或感染、「搲痕」或揉搓都可能造成紅斑。

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續盤問何卓為時提到,2020年3月9日,何卓為被捕送院後,曾由瑪嘉烈醫院急症室轉往腦神經科檢查。何卓為供稱,自己當時頭痛和頭暈慢慢減少,但因他報稱頭部被撞到枱上及左眼感痛楚,3月10號被安排往明愛眼科檢查。法官陳仲衡問及,當時何卓為視力有否出現問題,何卓為稱記憶中沒有,但當時仍感左眼痛楚,但不嚴重。何卓為5日後出院,之後曾覆診2至3次,醫生著他配戴眼鏡,並獲處方止痛藥,至2024年初最後一次覆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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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急症科專科醫生:襲擊、發炎或感染均可造成紅斑

辯方傳召專家證人、瑪嘉烈醫院急症科專科醫生陳宇勍作供。辯方指, 2020年3月8日至9日陳宇勍醫生在瑪嘉烈醫院急症室當值,3月9日凌晨,陳醫生為警方帶來的病人何卓為作診斷,並確認撰寫了醫生報告。

據報告指,何卓為說自己被襲擊,胸口被踢、臉部被拳擊及額頭被壓到枱角,感到頭暈、嘔心和胸口痛。陳為何卓為檢查後,發現其左邊額頭及胸口有「觸痛」和紅斑,何卓為亦感到暈眩及嘔心。陳供稱,病人說持續感暈眩及嘔心,故將他送往內科病房,當時亦有處方止痛藥和止嘔藥給他,而其後何被送往腦神經科,陳醫生確認知道。

控方盤問陳醫生時,報告中提到「….被4至6名警員襲擊….把頭壓至枱角」,問及病人如果報稱下體遭踩,或遭人推倒至雙膝撞地,會否為病人檢查及記錄在報告中,陳表示會。而根據何卓為主問時作供稱,何卓為稱自己在警署內遭警員踩下體;何卓為的轉院記錄亦顯示,他曾向醫護人員報稱曾兩度遭警員推倒至雙膝撞地。

控方問及,身體檢查顯示何卓為的胸口痛屬主觀感覺,陳同意;控方又指,除襲擊以外,發炎或感染亦可能造成紅斑?陳同意。法官亦關注,紅斑會否可能由病人自己造成。陳供稱,如果「搲痕」或揉搓亦可能造成。控方指當時何卓為的紅斑在左邊,左眼角上一點,陳確認。但其後陳醫生在辯方覆問時指,何卓為身上紅斑形狀不似「搲痕」造成。

腦神經外科醫生:腦掃描顯示何卓為無臚內出血或骨折

辯方傳召另一名專家證人、腦神經外科醫生楊書恩作供。楊的醫生報告指,何卓為於2020年3月8日由瑪嘉烈醫院急症室轉往神經外科病房,何卓為報稱頭部受傷連帶左眼視力受損,其病訴包括胸口痛、頭暈及左眼視力受損。辯方指,何的左眼比右眼差,楊同意,並確認曾安排病人做腦掃描,結果並無冇問題,沒發現臚內出血或骨折、眼框亦沒骨折,但病人指眼有事,遂安排到明愛眼科檢查。楊又供稱,她沒親身為何卓為檢查,報告是依據同事的記錄作出。

辯方又問及,何卓為最後一次覆診是5月22日。楊醫生指,一般頭部受傷的病人,即使電腦掃描顯示無出血或骨裂,都會安排覆診跟進。控方盤問證人,指若何卓為戴眼鏡可彌補視力測試發現的問題,楊同意。

第四被告張家俊作供 講述警員破門拘捕經過

辯方指,次被告李嘉濱及第三被告吳子樂不會自辯或傳召證人。第四被告張家俊出庭作供,張戴黑粗框眼鏡、穿淺藍襯衫及深色長褲,走路呈一拐一拐。辯方讀出張家俊的背景,今年35歲的張家俊,理大副學士畢業,沒刑事定罪紀錄,被捕還押前替兩間公司工作,其中一間為傳統汽水機零部件公司,張負責廣告屏幕製作。

張家俊供稱,2020年3月7日晚上,他當時正在屯門啟豐園家中主人房內睡覺,原本睡在他身上的貓突然彈起,令他醒來,然後抱着貓走出客廳,聽到屋外有人聲,但聽不清楚對話內容,其後突傳出幾聲巨響,是撞門的聲音,「然後就見住度門由上而下瞓落嚟」,家中大門處的不銹鋼垃圾桶亦被門壓扁。

張續稱,之後有6至7名身穿黑色背心的人衝入屋內,其中一人立即撲倒他,並與另一人合力反轉其身體向下,再把他雙手按在背後並扣上手銬,期間他看到一名「全副武裝」、身穿避彈衣和戴頭套的人士用長槍指着自己。

張家俊供稱,自己其後被兩人一左一右從地上抬起來,期間有人大力踩其膝後,並用粗口罵他「製炸彈啊啦」。張續稱,自己被人抬進廁所及按在坐廁上,其後警長李東彪進入廁所,之後他們各自交流,但他聽不明他們的「術語」。當時他看到警長身上的證件有很多紅色字,便說「個名咁型嘅,三十幾個字」,隨即便遭警長往胸口「打咗一鎚」,警長說:「你都幾X串」、「陣間有排同你玩」。

張家俊稱家中手提電腦屬公司 由同事「Rachel 」或「大隻仔」遺下

張家俊續指,之後有警員遞了一部手機進來,問他銀灰色的iPhone是否屬於他,但張家俊當時稱並非屬於自己,其後警長嘗試透過面容識別系統解鎖涉案手機,但不成功。之後有人拿了一部手提電腦進來問是否屬於他,張回答是公司電腦,他不知道電腦何放在他家中,指是同事兼朋友「Rachel 」梁芷欣或「大隻仔」陳湛男遺下。張家俊其後又確認,他口中的「Rachel」與何卓為作供時提到的女示威者「Rachel」是同一人,而「大隻仔」亦是何卓為口中的「大隻仔」。

當時張家俊向警長表示電腦並非屬於自己,警長則嘗試用張家俊的指紋解鎖電腦,但不成功。張又指,當時他曾詢問警長為何證物沒放入證物袋,再次被警長用拳頭襲擊胸口並表示知道其女友住址,張遂交出手機密碼。

張續指,之後警員把其手機拿出廁所,吩咐兩名警員帶他到主人房,解開其手銬,有警員拿記事冊給他簽名。張家俊又指,當時警員問他是否認識「五飛」或者「大角嘴隻抽王」,當時他說「冇印象」,之後警員問他是否認識首被告何卓為,張說在facebook認識的。

辯方續問及張家俊是否認識「Lucas」,法官補充問張知否何卓為叫「Lucas」,張說當時不知道,直至審訊期間見到何的IG才知。張續指,當時警員向他簡介被指控的罪名,接着給他一張A4紙著他照抄,然後簽署。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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