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三(6月11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作供指,警員記事冊內的警誡供詞提到「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我就思疑係用嚟推動引爆炸藥嘅裝置」,自己均未曾講過,他在警員威逼下才簽署作實,又指自己嘗試向值日官投訴,但隨即被警員拉入搜身室並掌摑,而他因腳傷要求送院,亦一度被警員拒絕;另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爆炸案發生時,張家俊供稱,自己當時分別在青衣涌美村飲酒及在家中睡覺,亦否認曾在將軍澳放炸彈計劃中,駕駛私家車接載同案被告,指該車輛由「大隻仔」駕駛。
明愛醫院急症室爆炸案。
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續盤問。張家俊供稱,2020年3月7日晚,他在屯門啟豐園家中被警察制服,被帶到廁所及曾遭警長李東彪拳打胸口,對方又問自己是否識「五飛」或「大角咀隻揪王」(被指是首被告何卓為),並取出手機及展示一張平底鍋的照片,問他「係咪攞呢個煎pan嚟煮炸藥呀?」張家俊供稱,自己當時不知道該怎樣回答對方。
由於張家俊供詞反覆,辯方指「搞亂咗,同時間有冇關係?畢竟五年前」,法官陳仲衡斥辯方用引導性問題,指「畢竟五年前」是一個提示。
張家俊否認曾說過警員記事冊上的內容
據警員劉劍活的記事冊,張家俊曾在警誡下說「阿Sir,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係1月26日凌晨,我上去宏創坊5樓503室揾Lukas飲酒……入到屋我就見到佢喺個煲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我聞到啲硫磺味,佢就同我講佢試緊啲炸藥,諗住喺關口做大鑊嘢……」、「係3月6號晚,係深水埗個公園出面,佢畀咗啲電線同電路板我,同埋叫我拎多個電話充電器、今日拎畀佢,我就思疑係用嚟推動引爆炸藥嘅裝置」。
張家俊今供稱,自己從沒說過以上內容,當晚他被警方從廁所帶到主人房後,便被要求他在記事冊上寫名作實,並在A4紙上抄寫聲明,而他事前未曾看過內容,當時也曾表明「呢啲嘢我無講過,我點樣簽得落」,劉劍活則有意無意展示腰間配槍及語帶威嚇說「你試下唔簽」。張家俊供稱,自己逼於無奈簽名,無選擇下就簽署了,警員事前亦沒作警誡,也沒向他覆讀記事冊的內容。
張家俊指自己無在家中跌傷腳 健步如飛
警員記事冊亦提到,張家俊的左腳受傷,是因為「早前去廁所時自己跣低」。張家俊供稱,自己當時未曾講過,而自己也沒有在廁所「跣親」,在3月7日他並沒有在家中厠所跌倒,警方來之前,「身體健康,雙腳健步如飛」,過去左腳並無傷患。
張家俊續供稱,他之後亦被帶到停車場搜車,但當時警方並非搜查他平常駕駛的私家車,而是搜查另一輛車牌為「UP7660」的同款同色私家車,惟承認同年1月底前,自己曾駕駛UP7660幾次,他亦擁有兩部車的車匙。張指,當時他帶著頭套,看著警員搜車,之後有警員拿著在車上搜獲的物品,讓他「望一望」。
搜車後,張家俊被帶回其住所,警員收拾證物放在行李箱後,帶他前往青山警署。張家俊供稱,他被帶進報案室後,曾見到值日官,當時他開口要求投訴,但隨即被警員拉入搜身室,其後遭劉掌摑及用粗口罵「咁X多嗲做咩」、「唔通讚你好X醒呀」,之後被要求脫衣搜身,之後著他簽署被拘留人士通知書。
之後警員帶他下樓上車,期間他向警員提出要求去醫院,但其中一名警員説:「搜埋先算」。 其後他被警員帶到葵涌的辦公室搜查,當時他曾看到警員手持的手機,查看「獵鷹群組」並比對證物。
張續說,抵達其辦公室後,因樓層有A至F單位, 而其公司在D和F單位,屬同一份工,而當時5D單位門上多了一道單車鎖,應該是電子鎖壞了。辯方問及,警員曾作供指,張家俊沒有提供電子鎖密碼?張供稱,單車鎖是他第一次見到,所以自己不知密碼,故當時答「唔知」。
警員在其辦公室內搜出「洗頭粉」,問他「入面裝咗咩化學品」,他表示自己不知道,物品亦不屬於自己。後被帶到尖沙咀警署,在羈留室內休息,但他感非常不適及「發冷發熱」,其後見律師後提出送院,最終送往伊利沙伯醫院後,需留醫10天。
張家俊又供稱,自己由住所被帶往警署時,及由警署前往辦公室搜查期間,均須警員攙扶,因為其左腳「好痛」、「唔可以掂地」。他在還押期間仍需多次作物理治療,至今仍須長期服用止痛藥,雖能行走,但有時仍感痛楚,因影響其盆骨,步姿出現問題。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爆炸案發生時 張家俊供稱自己不在現場
辯方問及,2020年1月27日凌晨、即明愛醫院爆炸案發時間,張家俊在哪裡?張供稱,自己當時與父親在青衣涌美村飲酒;而同年2月2日下午、即羅湖港鐵站爆炸案發生時,他則在家中睡覺。而同年3月6日亦沒有去過白加士街、嘉頓山和美荷樓等。
張家俊另供稱,於2019年9月認識首被告何卓為,最初是透過Facebook認識,兩人後來在西洋菜街模型店內見面,並會相約飲酒,一個星期有兩、三次,直至他被「搣時潘」起底,因他當時有份「站喺何卓為嗰邊」反駁,所以連自己都被起底,之後便無再跟何卓為面對面接觸。
張家俊又稱,自己現實中無見過次被告李嘉濱,但曾跟他買賣口罩,對方是賣方,自己是買方,入數時曾見到其英文名姓「LEE KP」,直至審訊才知是同一個人。本案其餘被告,張家俊供稱自己並不認識。
指涉案電腦板及手機 分別與工作有關及「大隻仔」遺留其家中
另警方在張家俊家中檢獲涉案電腦板及另一部涉案手機,張家俊供稱,電腦板用於汽水機廣告屏、即與其工作相關,而涉案手機則是同事「大隻仔」陳湛男在3月7日到蝴蝶灣燒烤時,遺留在他家中。
警方在張家俊家中檢獲的電子火柴和引線夾等,張家俊都表示並非屬於自己,也不知為何會出現在其家中。至於私家車內檢獲的灰色外套、兩副車牌和聚氨酯樹脂,張家俊指外套屬於「大隻仔」,聚氨酯樹脂亦是「大隻仔」工作時須使用,兩副車牌則是朋友拜託他購買。
另有一個測量機,張指不屬於他,應該是3月7日「Rachel」帶上去,因曾在公司見她使用;另還有6張Sim卡, 張家俊指應不屬他。庭上展示sim卡實物,張家俊指,其中5張數碼通sim卡屬於其公司,而另一張不屬他或其公司,不知從哪裡來。
控方指稱涉案私家車屬公司車輛 由「大隻仔」駕駛
控方在開案陳詞提到,涉案被告於2020年3月6日晚曾到嘉頓山開會,討論3月8日將軍澳放炸彈計劃,其後張家俊駕駛涉案私家車載着何卓為、李嘉濱、楊怡斯及一名不知名女子離開。張家俊供稱,該涉案私家車是公司車輛,當時應由「大隻仔」駕駛。
辯方提及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控方指稱在張家俊的手機中擷取出來。張家俊供稱,其手機登入了Telegram帳戶「Alpha Force」,指Tg帳戶可多重登入,該帳戶訂閱了頻道「九十二籤」,但他只是該帳戶其中一個管理人,過去曾管理數個公海群組,包括在2019年曾管理「家長車」群組,配對車輛接載抗爭者。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