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三(6月11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作供指,警員記事冊內的警誡供詞提到「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我就思疑係用嚟推動引爆炸藥嘅裝置」,自己均未曾講過,他在警員威逼下才簽署作實,又指自己嘗試向值日官投訴,但隨即被警員拉入搜身室並掌摑,而他因腳傷要求送院,亦一度被警員拒絕;另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爆炸案發生時,張家俊供稱,自己當時分別在青衣涌美村飲酒及在家中睡覺,亦否認曾在將軍澳放炸彈計劃中,駕駛私家車接載同案被告,指該車輛由「大隻仔」駕駛。
明愛醫院急症室爆炸案。
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續盤問。張家俊供稱,2020年3月7日晚,他在屯門啟豐園家中被警察制服,被帶到廁所及曾遭警長李東彪拳打胸口,對方又問自己是否識「五飛」或「大角咀隻揪王」(被指是首被告何卓為),並取出手機及展示一張平底鍋的照片,問他「係咪攞呢個煎pan嚟煮炸藥呀?」張家俊供稱,自己當時不知道該怎樣回答對方。
由於張家俊供詞反覆,辯方指「搞亂咗,同時間有冇關係?畢竟五年前」,法官陳仲衡斥辯方用引導性問題,指「畢竟五年前」是一個提示。
張家俊否認曾說過警員記事冊上的內容
據警員劉劍活的記事冊,張家俊曾在警誡下說「阿Sir,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係1月26日凌晨,我上去宏創坊5樓503室揾Lukas飲酒……入到屋我就見到佢喺個煲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我聞到啲硫磺味,佢就同我講佢試緊啲炸藥,諗住喺關口做大鑊嘢……」、「係3月6號晚,係深水埗個公園出面,佢畀咗啲電線同電路板我,同埋叫我拎多個電話充電器、今日拎畀佢,我就思疑係用嚟推動引爆炸藥嘅裝置」。
張家俊今供稱,自己從沒說過以上內容,當晚他被警方從廁所帶到主人房後,便被要求他在記事冊上寫名作實,並在A4紙上抄寫聲明,而他事前未曾看過內容,當時也曾表明「呢啲嘢我無講過,我點樣簽得落」,劉劍活則有意無意展示腰間配槍及語帶威嚇說「你試下唔簽」。張家俊供稱,自己逼於無奈簽名,無選擇下就簽署了,警員事前亦沒作警誡,也沒向他覆讀記事冊的內容。
張家俊指自己無在家中跌傷腳 健步如飛
警員記事冊亦提到,張家俊的左腳受傷,是因為「早前去廁所時自己跣低」。張家俊供稱,自己當時未曾講過,而自己也沒有在廁所「跣親」,在3月7日他並沒有在家中厠所跌倒,警方來之前,「身體健康,雙腳健步如飛」,過去左腳並無傷患。
張家俊續供稱,他之後亦被帶到停車場搜車,但當時警方並非搜查他平常駕駛的私家車,而是搜查另一輛車牌為「UP7660」的同款同色私家車,惟承認同年1月底前,自己曾駕駛UP7660幾次,他亦擁有兩部車的車匙。張指,當時他帶著頭套,看著警員搜車,之後有警員拿著在車上搜獲的物品,讓他「望一望」。
搜車後,張家俊被帶回其住所,警員收拾證物放在行李箱後,帶他前往青山警署。張家俊供稱,他被帶進報案室後,曾見到值日官,當時他開口要求投訴,但隨即被警員拉入搜身室,其後遭劉掌摑及用粗口罵「咁X多嗲做咩」、「唔通讚你好X醒呀」,之後被要求脫衣搜身,之後著他簽署被拘留人士通知書。
之後警員帶他下樓上車,期間他向警員提出要求去醫院,但其中一名警員説:「搜埋先算」。 其後他被警員帶到葵涌的辦公室搜查,當時他曾看到警員手持的手機,查看「獵鷹群組」並比對證物。
張續說,抵達其辦公室後,因樓層有A至F單位, 而其公司在D和F單位,屬同一份工,而當時5D單位門上多了一道單車鎖,應該是電子鎖壞了。辯方問及,警員曾作供指,張家俊沒有提供電子鎖密碼?張供稱,單車鎖是他第一次見到,所以自己不知密碼,故當時答「唔知」。
警員在其辦公室內搜出「洗頭粉」,問他「入面裝咗咩化學品」,他表示自己不知道,物品亦不屬於自己。後被帶到尖沙咀警署,在羈留室內休息,但他感非常不適及「發冷發熱」,其後見律師後提出送院,最終送往伊利沙伯醫院後,需留醫10天。
張家俊又供稱,自己由住所被帶往警署時,及由警署前往辦公室搜查期間,均須警員攙扶,因為其左腳「好痛」、「唔可以掂地」。他在還押期間仍需多次作物理治療,至今仍須長期服用止痛藥,雖能行走,但有時仍感痛楚,因影響其盆骨,步姿出現問題。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爆炸案發生時 張家俊供稱自己不在現場
辯方問及,2020年1月27日凌晨、即明愛醫院爆炸案發時間,張家俊在哪裡?張供稱,自己當時與父親在青衣涌美村飲酒;而同年2月2日下午、即羅湖港鐵站爆炸案發生時,他則在家中睡覺。而同年3月6日亦沒有去過白加士街、嘉頓山和美荷樓等。
張家俊另供稱,於2019年9月認識首被告何卓為,最初是透過Facebook認識,兩人後來在西洋菜街模型店內見面,並會相約飲酒,一個星期有兩、三次,直至他被「搣時潘」起底,因他當時有份「站喺何卓為嗰邊」反駁,所以連自己都被起底,之後便無再跟何卓為面對面接觸。
張家俊又稱,自己現實中無見過次被告李嘉濱,但曾跟他買賣口罩,對方是賣方,自己是買方,入數時曾見到其英文名姓「LEE KP」,直至審訊才知是同一個人。本案其餘被告,張家俊供稱自己並不認識。
指涉案電腦板及手機 分別與工作有關及「大隻仔」遺留其家中
另警方在張家俊家中檢獲涉案電腦板及另一部涉案手機,張家俊供稱,電腦板用於汽水機廣告屏、即與其工作相關,而涉案手機則是同事「大隻仔」陳湛男在3月7日到蝴蝶灣燒烤時,遺留在他家中。
警方在張家俊家中檢獲的電子火柴和引線夾等,張家俊都表示並非屬於自己,也不知為何會出現在其家中。至於私家車內檢獲的灰色外套、兩副車牌和聚氨酯樹脂,張家俊指外套屬於「大隻仔」,聚氨酯樹脂亦是「大隻仔」工作時須使用,兩副車牌則是朋友拜託他購買。
另有一個測量機,張指不屬於他,應該是3月7日「Rachel」帶上去,因曾在公司見她使用;另還有6張Sim卡, 張家俊指應不屬他。庭上展示sim卡實物,張家俊指,其中5張數碼通sim卡屬於其公司,而另一張不屬他或其公司,不知從哪裡來。
控方指稱涉案私家車屬公司車輛 由「大隻仔」駕駛
控方在開案陳詞提到,涉案被告於2020年3月6日晚曾到嘉頓山開會,討論3月8日將軍澳放炸彈計劃,其後張家俊駕駛涉案私家車載着何卓為、李嘉濱、楊怡斯及一名不知名女子離開。張家俊供稱,該涉案私家車是公司車輛,當時應由「大隻仔」駕駛。
辯方提及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控方指稱在張家俊的手機中擷取出來。張家俊供稱,其手機登入了Telegram帳戶「Alpha Force」,指Tg帳戶可多重登入,該帳戶訂閱了頻道「九十二籤」,但他只是該帳戶其中一個管理人,過去曾管理數個公海群組,包括在2019年曾管理「家長車」群組,配對車輛接載抗爭者。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6月13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接受控方盤問。控方提到,張家俊曾供稱涉案Telegram訊息是其同事「Rachel」和「大隻仔」用多重登入使用其帳戶發訊息,控方及法官今問張會否傳召2人作供,張辯稱無法找到兩人,指自己還柙時曾透過女友及朋友尋找兩人不果,但承認只關心他們安危,而非打算傳召兩人出庭。另張家俊否認自己曾買機票到台灣,更辯稱「Rachel」Tg傳送訊息「揾你呀張家俊」的「家俊」是另一人「張嘉駿」。惟控方今把一份出入境記錄呈堂,顯示張家俊於2020年1月3日晚上11時許在機場辦理出境手續,並約15分鐘後取消出境;而信用卡文件亦顯示,他同日曾用信用卡向航空公司支付1,773元,質疑張講大話,惟張仍堅稱自己無出境。
案件在高院續審。
控方續盤問張家俊。張家俊供稱,其任職的汽水機公司不計老闆「Sam Chan」及自己,共4名同事,包括Rachel、「大隻仔」及兩名兼職員工。控方門及,案發時張家俊透過甚麼方式聯絡同事「Rachel」及「大隻仔」。張家俊供稱,會透過Facebook私訊或帖文留言,他們在Facebook Messenger 有聊天群組,並無用Telegram、電話或電郵聯絡,又指兩人都是由他招攬進入公司。
張家俊指曾借涉案TG帳戶予約10人使用
警方在張家俊家中檢獲他日常使用的手機,當中Telegram帳號「Alpha Force」於案發時發出多項涉案訊息;但張家俊之前辯稱全非由他發出。張家俊今在控方盤問下稱,該帳號有借給「Rachel」、「大隻仔」及其他人使用,共計約10人。
張指,自己在2013年至2014年間「雨傘運動」前已創立帳號「Alpha Force」的前身,最初帳號名稱不一樣,是動漫角色名字,但後來不知被誰修改,他本人約於2018年、當應用程序Signal出現後便改為使用Signal,沒再使用Telegram。
控方追問,哪為何不刪除帳號。張家俊稱,自己「貪新忘舊」忘記了Telegram,加上Telegram佔用容量不多,故也沒刻意刪除。
控方及法官質疑不傳召「Rachel」或「大隻仔」出庭作供 張家俊:找尋不果
控方續問及,張家俊會否傳召「Rachel」或「大隻仔」出庭作供。張家俊表示不會,稱「傳召唔到」,指「Rachel」「物理上唔喺香港」,亦未見對方被捕,「好耐冇收到呢個人嘅消息」;至於「大隻仔」,亦「冇咗佢消息」,他曾嘗試透過前女友或其他朋友經Facebook尋找兩人,但都找不到。
法官陳仲衡關注,張家俊看到涉案Telegram訊息,會否感到可疑,認為「Rachel」或「大隻仔」會否願意出庭作證。張家俊同意,涉案訊息可疑,但卻稱自己本來也不會傳召兩人作供,他尋找兩人,只是關心兩人安危。
控方再問及其老闆「Sam Chan」,有否提供任何證明證實Rachel和「大隻仔」是其員工?張家俊指,「Sam Chan」發出工作證明給他後,就去了加拿大,沒有再回來。
分享TG帳戶無想過或涉擲汽油彈或炸彈等事情
張家俊又供稱,當初自己把Tg帳戶「Alpha Force」分享給其他人使用,因在2019年中開始管理「家長車」及分派物資的Telegram頻道,而頻道訊息量龐大,「好多車要管理,一個人做唔晒」。張又指,在2019年7月16日,他被指涉嫌教唆他人謀殺被警方拘捕,獲釋後在Rachel提議下,他陸續把帳號分享給共計10多人使用。
張續稱,當時自己很少打開Tg查看訊息,主要負責透過網頁查看「家長車」位置。控方質疑,當時張家俊不擔心其他人使其帳戶發出的訊息,會涉及他不想參與的事情,例如擲汽油彈或涉及炸彈?張家俊稱「未聯想到咁遠」。
控方指,「家長車」是接載可能參與非法集會或暴動的人?張說,不清楚,指「家長車」都在暴動範圍以外;至於分派物資,則會看有冇攻擊性武器,如防毒面具、眼罩、頭盔等。惟控方質疑,Rachel或「大隻仔」不會分發攻擊性武器?張指,「咁多批貨都冇見過手槍、棍呀呢啲,都放心俾大家處理」。但控方指,張家俊看Tg訊息時都覺得同爆炸案相關,即責任會在張家俊身上?張同意,說「所以我喺度」。
控方再指,張家俊知道兩人用其帳戶操作社會事件?張同意,指2017至18年Rachel已知其Tg密碼,後來「大隻仔」亦知。控方再指,所以張家俊當時必然會一同商討如何處理社會事件的物資?張指,當時會偶爾借出電話,約半小時,但每日他們都會歸還給他,不會「借過夜」。
惟法官陳仲衡質疑,張家俊說2017至18年,「Rachel」已知張的Tg密碼,但當時並無「家長車」和物資分發?張家俊隨即改口稱「 2019年先有,邏輯上係」。控方即質疑張家俊講大話,前後供詞矛盾,張不同意,指2017至18年給予「Rachel」與社運事件無關,指當時對方因手機無電,問他借手機打電話,「講咗嗰組數字密碼,佢就問我拎Tg密碼,佢應該開過個app,問我可唔可以俾埋個Tg密碼」,因為她要搵人。但控方質疑,Rachel要搵人,為何不登入自己的Tg帳戶?張指,為了方便。
張家俊辯稱「Rachel」在TG找的是「張嘉駿」而非自己
控方展示2020年1月3日,「武肺疑似患者」(即Rachel)和「Alpha Force」的Tg對話紀錄。Rachel指「揾你呀張家俊」,「Alpha Force」回應「上唔切」、「Sad can't come」;「Alpha Force」又說「佢哋有地方俾我哋?」,「武肺疑似患者」說「…..要瞓一晚酒店….」。
控方問及,當時張家俊有否買機票去台灣?張指,1月3日冇買機票去台灣,亦無入過機場,無做過離境程序。控方指,當時「Rachel」指名道姓「揾你呀張家俊」,張辯稱「可能係打錯字,有個人叫嘉駿」、「都係姓張」,而該「張嘉駿」曾因非法集結或暴動等罪被捕,「踢保」後前往台灣並取得居留權。控方問及,張家俊從來無找「嘉駿」問關於爆炸案的事情?張指,自己被捕後「搵佢都冇用」,承認自己並無找對方。
控方呈堂出入境紀錄及信用卡文件 質疑張家講大話
控方指張家俊講大話,指「張嘉駿」根本就是張家俊本人,而「Alpha Force」所發的涉案訊息均由他所發,張家俊否認。
控方呈堂一份由入境處提供的出入境記錄,顯示張家俊於2020年1月3日晚上11時許在機場,並曾辦理出境手續,但約15分鐘後取消出境。控方指文件證明張家俊「講大話」,張家俊否認,又稱「我真係無去過」。控方質疑,出境程序經E道要核對指紋、臉部識別系統及用身份證等,且Tg對話跟張家俊的出入境紀錄時間上脗合。惟張家俊堅稱,出境紀錄不是自己,但亦無法解釋。
控方又展示張家俊的信用卡文件,顯示他在同日曾透過信用卡向航空公司支付1,773元款項,控方指張家俊當時購買台灣機票。張家俊亦否認,稱自己可能把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
控方續指,「Alpha Force」在2020年1月3日與Rachel的訊息中亦提到「Mike Chen」,而「Mike Chen」後來與「Alpha Force」曾談及炸彈相關話題,「Mike chan」曾說「想問下有冇用過20公斤黑火藥….」、「點解唔用ANFO」,「Alpha Force」答「kno3威力差點…」;及後在Tg涉案群組,帳戶「Bee」亦曾發送「Mike Chen」與「Alpha Force」的對話截圖,內容一模一樣。控方指「Alpha Force」和「Bee」都是張家俊本人,並發出涉案訊息,張家俊否認,辯稱是手機「同步」功能。
控方亦提到,警方在張家俊手機找到「即棄彈藥手冊」的資料。張家俊辯稱,這是再早之前出現,當時有人透過WhatsApp「無端端」傳送文件給他 , 是「Terrence」即「軍事迷痴線佬」傳給他的。但控方指,張家俊手機出現該文件,是因為張家俊之前跟「Mike Chen」正討論炸藥。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