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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三讀通過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 明年3.31起最高罰50萬及囚一年

政事

立會三讀通過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 明年3.31起最高罰50萬及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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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三讀通過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 明年3.31起最高罰50萬及囚一年

2025年06月11日 19:37 最後更新:06月12日 16:27

立法會三讀通過《2025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最高刑罰提高至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2025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於星期三(6月11日)立法會會議上獲三讀通過。修訂條例主要將嚴重濫用公屋定為刑事行為,將分兩階段實施,技術性修訂在法例刊憲當日實施,而其他內容則從明年3月31日起實施,而最高刑罰提高至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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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賢,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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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健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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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永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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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廣。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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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銓。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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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表示,修訂條例對打擊濫用公屋措施更具阻嚇力。分階段實施則旨在預留充足時間向前線人員提供指引培訓,和進行廣泛的公眾教育。

何永賢,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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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健波表示,修訂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定位刑事行為,授權人員在指定情況下要求有關人士提供身分資料和延長檢控某些罪行的時效,有助於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和公平性。他指出,嚴重濫用的情況包括租戶分租單位,或不居於其單位而用於貿易用途牟利;在家創作和網上工作,則屬於可以容許的情況。他希望當局可以清晰界定濫用公屋的行為,執法時以常理出發。並加強宣傳教育,謹慎執法,以消除疑慮,避免公眾誤墮法網。尤其在處理長者並非蓄意濫用公屋的情況時,要情理兼備。

陳健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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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選委會)蘇長榮則提議應當優化懲戒措施,引入分級懲處機制。對於非蓄意濫用公屋的人士,給予譴責和警告制度;對於屢犯的人士,方實行刑事檢控。

立法會議員(九龍中)楊永杰表示,局方需提前考慮實際操作,如地產單位辯稱不知道單位是公屋,又或住戶在網上放盤出租,平台上的登記人是否同樣犯法。他指出,由於局方加強執法,預計日後需要刑事調查的案件數量大幅上升,因此需要加派人手,以保障時效。

楊永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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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議員擔心舉報獎勵制度會導致居民為了舉報而舉報,從而影響鄰舍關係。立法會議員(九龍西)梁文廣指出,舉報濫用公屋獎勵在初期有機會導致不少誤報個案。建議當局設立篩查機制,將明顯錯誤的個案反應給前線工作人員,以減輕負荷。房署亦可以建設個案資料庫用於記錄結果,為有爭議的個案提供標準,給予前線工作人員參考,也讓公眾看到成效。同為選委會的議員周文港則表示當局宜認真跟進濫用據報機制的人和個案。

梁文廣。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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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謝偉銓指出,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和從業員在打擊濫用公屋領域可以發揮更大作用。他促請政府加強物業界的諮詢指引和培訓,為相關人士提供資助和誘因,鼓勵其協助落實各項政策。

謝偉銓。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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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例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的《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多名議員發言支持修例,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

不過,有議員促請房屋署不要「殺錯良民」,調查個案時要情理兼備。

梁文廣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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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新動力梁文廣表示,現時有租戶把公屋分租給其他人,但當遇到房屋署人員巡查時就聲稱租住人士是「朋友」或只是暫住,亦不肯提供任何身份證明文件,對執法造成困難,認為修例有助堵塞制度漏洞。他預料,修例後可能會有更多舉報濫用公屋個案,對於有爭議個案,可向前線執法人員提供研判標準和參考案例,避免影響屋邨的人情味和倫理互助精神。

楊永杰。

楊永杰。

A4聯盟楊永杰表示,社會一直有共識要打擊濫用公屋,不希望有人利用公屋謀取暴利,將單位出租或將空置單位作商業用途,認為除了收回公屋,亦要令違例人士得到應有懲罰,巨額罰款或坐監等後果才令他們不會心存僥倖。但他同時希望房屋署打擊濫用公屋時不要抱著「有殺錯、無放過」的態度。楊永杰指出,部分公屋租戶的確很節儉,平時只是用很少水和電,亦可能偶爾去旅行或探親超過三個月,希望當局更人性化處理這類個案,以免「殺錯良民」。

鄭泳舜。鄭泳舜FB

鄭泳舜。鄭泳舜FB

民建聯鄭泳舜支持政府的草案,但同時收到居民求助,尤其是長者住戶未必詳細知道子女或家人是否持有境外物業等,擔心誤墮法網,期望新法例生效後,當局多以實體案例向公屋住戶解釋個案情況,以免他們擔驚受怕,調查濫用個案時、特別面對長者住戶要多些情理兼備。

廖長江。資料圖片

廖長江。資料圖片

商界廖長江表示,打擊嚴重濫用公屋是刻不容緩,現時網上仍有俗稱「暗盤」的公屋單位,以本身屋租數倍的價錢放租公屋單位,希望政府加強「放蛇」或其他執法措施。廖長江又說,不少港人會「北上置業」,但當中可能有人是公屋戶,如他們隱瞞或虛報資產,特區政府需與內地有關部門合作研究設立通報機制。

公屋。

公屋。

政府建議引入嚴重濫用公屋新罪行,如將公屋單位未經授權而出租、佔用等即屬犯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萬及監禁一年。草案亦建議賦權房委會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要求涉嫌違例人士提供身份證等個人資料,以及建議延長虛假陳述、拒絕提供資料、非法讓與罪行的檢控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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