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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辯稱自己非涉案TG帳戶唯一管理人 訊息亦非由他發出 遙控引爆裝置的Tg機械人由Rachel製作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辯稱自己非涉案TG帳戶唯一管理人  訊息亦非由他發出  遙控引爆裝置的Tg機械人由Rachel製作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辯稱自己非涉案TG帳戶唯一管理人 訊息亦非由他發出 遙控引爆裝置的Tg機械人由Rachel製作

2025年06月12日 16:25 最後更新:06月13日 07:18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四(6月12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作供指,涉案Telegram訊息並非由他所發出,因為有其他人可透過多重登入到涉案Tg帳戶「Alpha Force」,而帳戶涉開發遙控引爆炸彈裝置的Tg聊天機械人,張家俊稱相關指令訊息可能是其同事「Rachel」所發,因對方曾在2019年曾開發其他Telegram機械人,指自己無能力設計遙控爆炸裝置,只有「Rachel」懂得相關設計技術。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續主問。辯方問及張家俊涉案手機曾否借給他人?張供稱,很多人都會借其手機去測試他幫公司寫的應用程式,看能否成功運行。張說,汽水機公司有4名同事,包括Rachel及「大隻仔」等,還有另一公司 4人、一些客戶、朋友等都會借;而其手提電腦也曾借給別人,「基本上得我女朋友,審訊期間去世…借用時間是案發前,用來上嶺南大學後台網站,大概2016至19年期間借用」;另有兩部ipad也曾借過給別人,包括中學同學、公司同事及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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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張家俊否認TG帳戶是自己  未有與「一枝弓」及「五飛」對話

張家俊供稱,因Telegram具有多重登入功能,其手機內的Tg帳戶「Alpha Force」管理人不止他自己,但他不知道其他登入該帳戶的人當中,誰訂閱了涉案Tg頻道「九十二籤」,而他亦非該頻道擁有人或管理人;指另「Pussy」不是其Tg帳戶,他亦無見過叫「Pussy」的帳戶。

辯方問及,張家俊手機Tg有「一枝弓」(被指為次被告李嘉濱)和「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的對話訊息,張指,相關訊息並非由他所發出,他不知道兩個帳號是甚麼人,但他估計發訊息給「五飛」的人是同事「大隻仔」陳湛男,訊息涉及3D打印機,「因爲佢玩開3d printer」。張又指,「大隻仔」同樣可透過Tg多重登入功能登入其帳戶「Alpha Force」。

與「Mike Chen」對話提及炸彈相關  但張家俊否認識對方

「Alpha Force」亦曾與「Mike Chen」對話,而「Mike Chen」疑有軍人背景,雙方在Tg討論炸彈相關議題,如提到「20kg有破片 有密實的裝填,會死,車都翻」、「有玻璃珠,5米內死,PLA膠就噴飛,但死不了」。但張家俊供稱,相關訊息亦非由他所發出,他不認識「Mike Chen」。

辯方展示Tg對話中「Alpha Force」與「武肺疑似患者」的對話,問及張家俊是否認識「武肺疑似患者」此用戶?張家俊供稱,當時認識,是同事「Rachel Leung」,但「Alpha Force」發出的訊息不是自己發出,他亦不清楚誰人發出。

法官陳仲衡讀出當中對話,關於「武肺疑似患者」找張家俊,張稱自己不知道為何「武肺疑似患者」要找他,而同年1月3日他亦無像對話中所講去過台灣,亦無在機場「俾『特狗』search」 。

張家俊指「Rachel」曾編寫Telegram「被捕者通知機械人」

張家俊又被指在案發時使用Tg「Botfather」編寫聊天機械人,用以遙控引爆炸彈。張家俊供稱,他不知道「Alpha Force」與「Botfather」之間的訊息記錄,他認為應該是同事「Rachel」發出訊息,因為Rachel曾在2019年曾編寫Telegram「被捕者通知機械人」。他指,自己都曾用其寫的機械人程式。張又指,「Rachel」亦應是用多重登入功能。

張又指,警方在他家中檢取的另外2部手機以及一部手提電腦,均不屬於他,其中2部手機內Telegram訊息非由他發出,當中包括涉案Tg群組「烘培同好會0.3」中,「Bee」與「William Wallace」的對話,而「Bee」亦非自己帳戶。至於手提電腦,張說屬公司所有。

但辯方問及,該手提電腦中部分檔案路徑含有張家俊的姓名。張家俊解釋,該部電腦是當初他陪汽水機公司老闆去銅鑼灣希慎廣場的Apple Store門市購買,店舖職員協助開機及初始化時,由於須開設帳戶,當時老闆仍未想好公司名,遂先使用張家俊的姓名,後來公司同事亦使用該電腦開發應用程式或網頁,包括「Rachel」和「大隻仔」都有機會使用 。 

張家俊指自己無能力設計炸彈遙控裝置 

對於電腦內的懷疑炸彈3D設計圖及電腦板的相片,張指,後者是他在淘寶訂購的,但相片不是他自己拍攝,亦有電腦板等的訂單,上面有張的簽名,還有變壓器,是他採購時影相給老闆看的。

辯方問及,這些物品跟炸彈是否有關係?張家俊稱,當時他不知道這些檔案的存在,其電腦當時是開不到這些檔案。法官陳仲衡追問,張家俊庭上看完了3D立體設計,是否覺得和炸彈裝置有關?張家俊供稱, 不知是否跟炸彈有關,「一定關remote事」,但指不是他設計的,認為只有「Rachel」懂得相關設計技術,自己「冇呢個能力」。

承認曾與「大隻仔」及「阿蛋」等到蝴蝶灣燒烤為何卓為慶生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張家俊。姚問及張家俊是否在2020年1月29日曾到屯門蝴蝶灣燒烤、為何卓為慶祝生日?張家俊同意,又確認「Rachel」、「大隻仔」和何卓為的中學師弟「阿蛋」均有出席,還有一名年輕人叫「緣分」,但不知他是宏創方1009室的住客。

張供稱,之前在一個加密貨幣分享會見過「阿蛋」一次,然後在蝴蝶灣又再見到他,發現大家在同一圈子,但「交往不深」。張又指,自己由同年1月起,「起底」事件後,沒再前往過何卓為租住的宏創方503室,只曾跟何卓為去茶餐廳食飯。

姚問及,由2020年1月29日起至張家俊被捕當天,張是否知道「Rachel」曾租用或借用503室擺放物品?張家俊說「無聽過」,對方亦無提及。張供稱,自己同「Rachel」自中四已認識,之後是網友,然後變爲朋友及同事,中間曾沒有聯絡6至7年,但2019年12月中後,跟Rachel見面次數增多。至於「大隻仔」,張指,他自2020年開始到其公司返工。

法官關注一行人有否拍照留念 

法官陳仲衡關注,當日在蝴蝶灣燒烤一行人有否拍照留念,包括「Rachel」及「大隻仔」?張家俊稱沒有,指自己不喜歡拍照。

姚指,根據警員記事冊描述,3月6日在深水埗嘉頓山附近,何卓為把一些東西交給張家俊,是否有發生?張指他無到嘉頓山,並沒有發生。

張家俊又在盤問下指,2020年3月7日下午,「Rachel」和「大隻仔」曾到他家中並放下物品,兩人當日前往蝴蝶灣燒烤,而「大隻仔」一直逗留直至張家俊睡覺,所以他不知道對方何時離開。法官質疑,張家俊家不鎖門?張說「懶得鎖門,多數都唔鎖門」。

另姚問及,3月5日晚或3月6日凌晨,張家俊曾到酒吧見到何卓為?張同意,指當時還有一個泰國朋友、「大隻仔」和「阿蛋」,當時泰國朋友還談及,如何拿政府創科基金的錢來編寫應用程式,而「大隻仔」和何卓為亦曾提及其中一個程式是成人情趣玩具。

張家俊認為自己是公司「技術總監」 是「打工皇帝」

控方開始盤問張家俊。張供稱,自己是理工大學副學士,主修信息科技,同網絡、電腦相關,編寫網頁、APP程式。張指自己中學開始識編寫網頁,之後工作一、兩年後,2014年才開始有機會寫App。

控方問及張何時認識其公司老闆「Sam Chan」。張家俊供稱,2016年透過Facebook認識對方,他和Sam Chan有一起2019年底構想公司,但他自己並未出資。張指,他平時透過Signal與Sam Chan聯絡,無用電郵通訊。

控方續指,警方在張家俊公司檢獲其卡片,上面印有其職銜「Principal Engineer」及電郵地址。張家俊稱,卡片上的電郵地址直至他被捕仍未能使用,但公司已購買相關網址及伺服器,又指自己對卡片上的職銜感莫名其妙,因公司內沒有明確職位,但他自認為是「CTO」(Chief Technical Officer ,技術總監),是最高級的員工、「我覺得自己係打工皇帝」。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7月11日)控方續結案陳詞指,第三被告吳子樂是Telegram涉案群組成員「夠鐘改名」,控方把「夠鐘改名」在群組發送的語音訊息,跟吳子樂的錄影會面片段對比聲線。控方指,吳在被捕前曾購買行李箱,並前往宏創方涉案單位及曾與保安員對話,其行程與「夠鐘改名」在涉案群組的訊息亦一致。另控方亦就次被告李嘉濱陳詞,辯方同樣指警方其使用武力逼其招認,惟控方質疑,李被捕後便招認受「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指使,若要誣衊李,為何要李再指證另一人,更容許李指自己是受「五飛」威逼才這樣做。

控方續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控方續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續進行結案陳詞。控方就聲音認人向陪審團說明原則,指不論熟悉度,認人要好小心,須肯定兩者聲音是否源自同一人,包括考慮聲音質素、現場環境及聲音長短多寡等。 

控方著陪審員辨認吳子樂聲音為其本人

庭上播放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夠鐘改名」曾發送的語音訊息,包括「我女朋友會去揾A29機場巴士,將成篋運入嚟將軍澳……然後就再去dead drop畀你哋」、「Missy你幫手喺將軍澳個邊哨住先,我而家都會入嚟將軍澳」、「除咗日本城之外,你平時仲會去邊度買,日本城得五公斤」。

控方再播放被告吳子樂的錄影會面片段,吳稱「阿蕉都有份幫手煮(炸藥)……」、「Missy佢個日唔係度,25,26都唔喺度…」、「煮咗幾次……倒入玻璃樽」。控方指稱「夠鐘改名」即吳子樂的Telegram帳戶,邀請陪審團對比錄影會面片段和Telegram的語音訊息聲線,是否源自吳子樂本人。

控方亦指,「夠鐘改名」曾在2020年3月7日於群組提到自己購買行李箱並回到宏創方涉案單位,而同日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吳子樂帶行李箱進入宏創方503室;「夠鐘改名」同日亦表示「X,看更問我地做乜咁大煙」、「我話燒燶咗啲野食」,而閉路電視亦拍攝到503室冒煙,及吳到地下大堂與保安對話。

控方續反駁吳子樂錄影會面內容真實及自願

控方另提到,辯方爭議吳子樂是受警員威嚇、非自願情況下進行錄影會面,但吳在錄影會面中提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時,稱「五飛(何卓為)」和「阿蕉」製造爆炸品,而他不知道甚麼人為炸彈安裝接收器、也不知道誰會運送到羅湖港鐵站,並提到「相信係阿yu」引爆炸彈,在Tg認識對方,「會幫佢pickup背囊」,但吳從來冇向警員指出過「阿yu」此人,相反警員是要吳子樂指控「叉雞飯」(控方指稱第五被告楊怡斯)運送及引爆羅湖港鐵站炸彈,但吳指「叉雞飯幫手望住,唔係運送及引爆羅湖炸彈」;指吳亦在會面中提及過網名「十六」的人,「好似叫做十六嘅男仔」,運炸彈去羅湖及引爆,而辯方盤問警員時,指警員在會面前曾指示吳供出「叉雞飯」和「十六」負責運送和引爆炸彈。

控方指,警員曾在錄影會面中問及吳子樂是否認識第五被告楊怡斯,吳反問「係咪即係叉雞飯」,控方質疑,若警員要吳招認,警方是否可直接提供資料給吳。

控方又指,吳在會面中又提到自己與首被告何卓為「前後腳」運送爆炸品到楓樹街遊樂場公廁,這亦與閉路電視片段脗合,吳的錄影會面內容明顯是真實及自願。

控方指吳子樂參與程度高 角色重要

控方指,Telegram對話紀錄同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亦脗合,關於宏創方看更的證供是不爭議的,都說「好大煙」;而「夠鐘改名」在Tg涉案群組說,「落樓食飯,一條匙喺我手」,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吳獨立地用鎖匙開門,控方指若然警方要「插贓嫁禍」,3月7日前的閉路電視片段可用任何原因刪除,惟現時片段可見是脗合。

控方續指,不爭議證供是宏創方503室存放了大量爆炸物品及化學原材料,而吳子樂利用行李箱裝載爆炸品原材料運走的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跟Telegram紀錄提及買用具的對話一致 ;「夠鐘改名」曾說:「我等緊車過嚟,但會去做車牌先,再用喼運,…..電子磅準就得,仲買緊嘢」、「買咗行李喼」。

控方指,「夠鐘改名」在涉案群組草擬承認爆炸案責任的聲明,其後相同內容被發布在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夠鐘改名」又曾草擬「眾籌革命」帖文,相關帖文同樣發布在「九十二籤」頻道。

控方指「夠鐘改名」便是吳子樂,其角色重要,在案中參與程度非常高,而且吳的聲明和帖文均是在爆炸案發生後才發布,如吳無意令他人受傷或造成傷亡,他大可在頻道發文警告將軍澳會將發生爆炸案,但吳沒這樣做,反映他有意圖令所有在場人士生命受損傷。

李嘉濱警誡下稱受「五飛」指使 控方質疑根本無逼供情況

控方就次被李嘉濱案情作結案陳詞,指李於3月7日晚乘坐私家車到將軍澳「踩線」,期間有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跟蹤,直到李到旺角入銀行再出來後截停並拘捕;李在警誡下指「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條命嚟威脅我」。辯方爭議李曾遭警員「打嚇𠱁」,但李被帶到警署後並沒有向值日官投訴或作任何要求,他在警署進行不同程序,期間至少見律師3次,質疑李嘉濱若真的曾遭威逼及暴力對待,李會否仍進行錄影會面,故根本冇「打嚇氹」情況發生。

控方又指,李被捕後曾被帶到梅芳街1A室進行搜屋,當時李曾在屋內換衣物,但李實際上居於2C室,警方在2C室搜屋時檢取了發射器接收器、水喉通炸彈、電子火柴、煙花及一些化學品,李故意隱瞞真實住址,因其住所內有爆炸品物,包括一個「水喉通炸彈」及炸彈訊號接收器等。雖然辯方爭議是警方當初索取搜查令時弄錯了住址,所以才誣陷李誤導警方,但控方質疑,若如此李便不應在1A室內找衫更換,該些衣物直至警方發現1A室並非李的真實住址後,才在警署換下來。

辯方早前盤問時指警員在拘捕李嘉濱後對其使用武力逼其招認,是受「五飛」指使犯案,但控方反駁,若警方要誣衊李,為何要李再指證另一人,更容許李指自己是受威逼才這樣做。

控方質疑若有隱瞞 為何不遮掩李嘉濱頸上紅印

另警署值日官記錄李嘉濱的頸上有3厘米紅印。控方指,若警方有任何事情需隱瞞,根本不會寫上此事,且錄影片段中可見李有穿著外套,若警員要遮蓋,可叫李拉上外套拉鍊用以遮掩頸上紅印。

李在錄影會面中,還指自己曾要求退出,又指明愛醫院放的只是煙霧彈,並沒爆炸性及不會造成傷亡。控方指若果警方要誣衊李,不會容許李在會面中這樣說,且辯方早前指警方在會面前與李預演錄影會面的內容,但李嘉濱在警署的整個錄影會面過程流暢,對話記項共約1900個,故不可能是事前預演。

首被告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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