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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辯稱自己非涉案TG帳戶唯一管理人 訊息亦非由他發出 遙控引爆裝置的Tg機械人由Rachel製作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辯稱自己非涉案TG帳戶唯一管理人  訊息亦非由他發出  遙控引爆裝置的Tg機械人由Rachel製作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辯稱自己非涉案TG帳戶唯一管理人 訊息亦非由他發出 遙控引爆裝置的Tg機械人由Rachel製作

2025年06月12日 16:25 最後更新:06月13日 07:18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四(6月12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作供指,涉案Telegram訊息並非由他所發出,因為有其他人可透過多重登入到涉案Tg帳戶「Alpha Force」,而帳戶涉開發遙控引爆炸彈裝置的Tg聊天機械人,張家俊稱相關指令訊息可能是其同事「Rachel」所發,因對方曾在2019年曾開發其他Telegram機械人,指自己無能力設計遙控爆炸裝置,只有「Rachel」懂得相關設計技術。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續主問。辯方問及張家俊涉案手機曾否借給他人?張供稱,很多人都會借其手機去測試他幫公司寫的應用程式,看能否成功運行。張說,汽水機公司有4名同事,包括Rachel及「大隻仔」等,還有另一公司 4人、一些客戶、朋友等都會借;而其手提電腦也曾借給別人,「基本上得我女朋友,審訊期間去世…借用時間是案發前,用來上嶺南大學後台網站,大概2016至19年期間借用」;另有兩部ipad也曾借過給別人,包括中學同學、公司同事及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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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張家俊否認TG帳戶是自己  未有與「一枝弓」及「五飛」對話

張家俊供稱,因Telegram具有多重登入功能,其手機內的Tg帳戶「Alpha Force」管理人不止他自己,但他不知道其他登入該帳戶的人當中,誰訂閱了涉案Tg頻道「九十二籤」,而他亦非該頻道擁有人或管理人;指另「Pussy」不是其Tg帳戶,他亦無見過叫「Pussy」的帳戶。

辯方問及,張家俊手機Tg有「一枝弓」(被指為次被告李嘉濱)和「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的對話訊息,張指,相關訊息並非由他所發出,他不知道兩個帳號是甚麼人,但他估計發訊息給「五飛」的人是同事「大隻仔」陳湛男,訊息涉及3D打印機,「因爲佢玩開3d printer」。張又指,「大隻仔」同樣可透過Tg多重登入功能登入其帳戶「Alpha Force」。

與「Mike Chen」對話提及炸彈相關  但張家俊否認識對方

「Alpha Force」亦曾與「Mike Chen」對話,而「Mike Chen」疑有軍人背景,雙方在Tg討論炸彈相關議題,如提到「20kg有破片 有密實的裝填,會死,車都翻」、「有玻璃珠,5米內死,PLA膠就噴飛,但死不了」。但張家俊供稱,相關訊息亦非由他所發出,他不認識「Mike Chen」。

辯方展示Tg對話中「Alpha Force」與「武肺疑似患者」的對話,問及張家俊是否認識「武肺疑似患者」此用戶?張家俊供稱,當時認識,是同事「Rachel Leung」,但「Alpha Force」發出的訊息不是自己發出,他亦不清楚誰人發出。

法官陳仲衡讀出當中對話,關於「武肺疑似患者」找張家俊,張稱自己不知道為何「武肺疑似患者」要找他,而同年1月3日他亦無像對話中所講去過台灣,亦無在機場「俾『特狗』search」 。

張家俊指「Rachel」曾編寫Telegram「被捕者通知機械人」

張家俊又被指在案發時使用Tg「Botfather」編寫聊天機械人,用以遙控引爆炸彈。張家俊供稱,他不知道「Alpha Force」與「Botfather」之間的訊息記錄,他認為應該是同事「Rachel」發出訊息,因為Rachel曾在2019年曾編寫Telegram「被捕者通知機械人」。他指,自己都曾用其寫的機械人程式。張又指,「Rachel」亦應是用多重登入功能。

張又指,警方在他家中檢取的另外2部手機以及一部手提電腦,均不屬於他,其中2部手機內Telegram訊息非由他發出,當中包括涉案Tg群組「烘培同好會0.3」中,「Bee」與「William Wallace」的對話,而「Bee」亦非自己帳戶。至於手提電腦,張說屬公司所有。

但辯方問及,該手提電腦中部分檔案路徑含有張家俊的姓名。張家俊解釋,該部電腦是當初他陪汽水機公司老闆去銅鑼灣希慎廣場的Apple Store門市購買,店舖職員協助開機及初始化時,由於須開設帳戶,當時老闆仍未想好公司名,遂先使用張家俊的姓名,後來公司同事亦使用該電腦開發應用程式或網頁,包括「Rachel」和「大隻仔」都有機會使用 。 

張家俊指自己無能力設計炸彈遙控裝置 

對於電腦內的懷疑炸彈3D設計圖及電腦板的相片,張指,後者是他在淘寶訂購的,但相片不是他自己拍攝,亦有電腦板等的訂單,上面有張的簽名,還有變壓器,是他採購時影相給老闆看的。

辯方問及,這些物品跟炸彈是否有關係?張家俊稱,當時他不知道這些檔案的存在,其電腦當時是開不到這些檔案。法官陳仲衡追問,張家俊庭上看完了3D立體設計,是否覺得和炸彈裝置有關?張家俊供稱, 不知是否跟炸彈有關,「一定關remote事」,但指不是他設計的,認為只有「Rachel」懂得相關設計技術,自己「冇呢個能力」。

承認曾與「大隻仔」及「阿蛋」等到蝴蝶灣燒烤為何卓為慶生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張家俊。姚問及張家俊是否在2020年1月29日曾到屯門蝴蝶灣燒烤、為何卓為慶祝生日?張家俊同意,又確認「Rachel」、「大隻仔」和何卓為的中學師弟「阿蛋」均有出席,還有一名年輕人叫「緣分」,但不知他是宏創方1009室的住客。

張供稱,之前在一個加密貨幣分享會見過「阿蛋」一次,然後在蝴蝶灣又再見到他,發現大家在同一圈子,但「交往不深」。張又指,自己由同年1月起,「起底」事件後,沒再前往過何卓為租住的宏創方503室,只曾跟何卓為去茶餐廳食飯。

姚問及,由2020年1月29日起至張家俊被捕當天,張是否知道「Rachel」曾租用或借用503室擺放物品?張家俊說「無聽過」,對方亦無提及。張供稱,自己同「Rachel」自中四已認識,之後是網友,然後變爲朋友及同事,中間曾沒有聯絡6至7年,但2019年12月中後,跟Rachel見面次數增多。至於「大隻仔」,張指,他自2020年開始到其公司返工。

法官關注一行人有否拍照留念 

法官陳仲衡關注,當日在蝴蝶灣燒烤一行人有否拍照留念,包括「Rachel」及「大隻仔」?張家俊稱沒有,指自己不喜歡拍照。

姚指,根據警員記事冊描述,3月6日在深水埗嘉頓山附近,何卓為把一些東西交給張家俊,是否有發生?張指他無到嘉頓山,並沒有發生。

張家俊又在盤問下指,2020年3月7日下午,「Rachel」和「大隻仔」曾到他家中並放下物品,兩人當日前往蝴蝶灣燒烤,而「大隻仔」一直逗留直至張家俊睡覺,所以他不知道對方何時離開。法官質疑,張家俊家不鎖門?張說「懶得鎖門,多數都唔鎖門」。

另姚問及,3月5日晚或3月6日凌晨,張家俊曾到酒吧見到何卓為?張同意,指當時還有一個泰國朋友、「大隻仔」和「阿蛋」,當時泰國朋友還談及,如何拿政府創科基金的錢來編寫應用程式,而「大隻仔」和何卓為亦曾提及其中一個程式是成人情趣玩具。

張家俊認為自己是公司「技術總監」 是「打工皇帝」

控方開始盤問張家俊。張供稱,自己是理工大學副學士,主修信息科技,同網絡、電腦相關,編寫網頁、APP程式。張指自己中學開始識編寫網頁,之後工作一、兩年後,2014年才開始有機會寫App。

控方問及張何時認識其公司老闆「Sam Chan」。張家俊供稱,2016年透過Facebook認識對方,他和Sam Chan有一起2019年底構想公司,但他自己並未出資。張指,他平時透過Signal與Sam Chan聯絡,無用電郵通訊。

控方續指,警方在張家俊公司檢獲其卡片,上面印有其職銜「Principal Engineer」及電郵地址。張家俊稱,卡片上的電郵地址直至他被捕仍未能使用,但公司已購買相關網址及伺服器,又指自己對卡片上的職銜感莫名其妙,因公司內沒有明確職位,但他自認為是「CTO」(Chief Technical Officer ,技術總監),是最高級的員工、「我覺得自己係打工皇帝」。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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