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否認發涉案TG訊息及買機票到台灣 控方呈出入境及信用卡紀錄質疑「講大話」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否認發涉案TG訊息及買機票到台灣  控方呈出入境及信用卡紀錄質疑「講大話」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否認發涉案TG訊息及買機票到台灣 控方呈出入境及信用卡紀錄質疑「講大話」

2025年06月13日 17:01 最後更新:06月14日 07:55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6月13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接受控方盤問。控方提到,張家俊曾供稱涉案Telegram訊息是其同事「Rachel」和「大隻仔」用多重登入使用其帳戶發訊息,控方及法官今問張會否傳召2人作供,張辯稱無法找到兩人,指自己還柙時曾透過女友及朋友尋找兩人不果,但承認只關心他們安危,而非打算傳召兩人出庭。另張家俊否認自己曾買機票到台灣,更辯稱「Rachel」Tg傳送訊息「揾你呀張家俊」的「家俊」是另一人「張嘉駿」。惟控方今把一份出入境記錄呈堂,顯示張家俊於2020年1月3日晚上11時許在機場辦理出境手續,並約15分鐘後取消出境;而信用卡文件亦顯示,他同日曾用信用卡向航空公司支付1,773元,質疑張講大話,惟張仍堅稱自己無出境。

案件在高院續審。

案件在高院續審。

控方續盤問張家俊。張家俊供稱,其任職的汽水機公司不計老闆「Sam Chan」及自己,共4名同事,包括Rachel、「大隻仔」及兩名兼職員工。控方門及,案發時張家俊透過甚麼方式聯絡同事「Rachel」及「大隻仔」。張家俊供稱,會透過Facebook私訊或帖文留言,他們在Facebook Messenger 有聊天群組,並無用Telegram、電話或電郵聯絡,又指兩人都是由他招攬進入公司。

更多相片
案件在高院續審。

案件在高院續審。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張家俊指曾借涉案TG帳戶予約10人使用

警方在張家俊家中檢獲他日常使用的手機,當中Telegram帳號「Alpha Force」於案發時發出多項涉案訊息;但張家俊之前辯稱全非由他發出。張家俊今在控方盤問下稱,該帳號有借給「Rachel」、「大隻仔」及其他人使用,共計約10人。

張指,自己在2013年至2014年間「雨傘運動」前已創立帳號「Alpha Force」的前身,最初帳號名稱不一樣,是動漫角色名字,但後來不知被誰修改,他本人約於2018年、當應用程序Signal出現後便改為使用Signal,沒再使用Telegram。

控方追問,哪為何不刪除帳號。張家俊稱,自己「貪新忘舊」忘記了Telegram,加上Telegram佔用容量不多,故也沒刻意刪除。

控方及法官質疑不傳召「Rachel」或「大隻仔」出庭作供 張家俊:找尋不果 

控方續問及,張家俊會否傳召「Rachel」或「大隻仔」出庭作供。張家俊表示不會,稱「傳召唔到」,指「Rachel」「物理上唔喺香港」,亦未見對方被捕,「好耐冇收到呢個人嘅消息」;至於「大隻仔」,亦「冇咗佢消息」,他曾嘗試透過前女友或其他朋友經Facebook尋找兩人,但都找不到。

法官陳仲衡關注,張家俊看到涉案Telegram訊息,會否感到可疑,認為「Rachel」或「大隻仔」會否願意出庭作證。張家俊同意,涉案訊息可疑,但卻稱自己本來也不會傳召兩人作供,他尋找兩人,只是關心兩人安危。

控方再問及其老闆「Sam Chan」,有否提供任何證明證實Rachel和「大隻仔」是其員工?張家俊指,「Sam Chan」發出工作證明給他後,就去了加拿大,沒有再回來。 

分享TG帳戶無想過或涉擲汽油彈或炸彈等事情

張家俊又供稱,當初自己把Tg帳戶「Alpha Force」分享給其他人使用,因在2019年中開始管理「家長車」及分派物資的Telegram頻道,而頻道訊息量龐大,「好多車要管理,一個人做唔晒」。張又指,在2019年7月16日,他被指涉嫌教唆他人謀殺被警方拘捕,獲釋後在Rachel提議下,他陸續把帳號分享給共計10多人使用。

張續稱,當時自己很少打開Tg查看訊息,主要負責透過網頁查看「家長車」位置。控方質疑,當時張家俊不擔心其他人使其帳戶發出的訊息,會涉及他不想參與的事情,例如擲汽油彈或涉及炸彈?張家俊稱「未聯想到咁遠」。

控方指,「家長車」是接載可能參與非法集會或暴動的人?張說,不清楚,指「家長車」都在暴動範圍以外;至於分派物資,則會看有冇攻擊性武器,如防毒面具、眼罩、頭盔等。惟控方質疑,Rachel或「大隻仔」不會分發攻擊性武器?張指,「咁多批貨都冇見過手槍、棍呀呢啲,都放心俾大家處理」。但控方指,張家俊看Tg訊息時都覺得同爆炸案相關,即責任會在張家俊身上?張同意,說「所以我喺度」。

控方再指,張家俊知道兩人用其帳戶操作社會事件?張同意,指2017至18年Rachel已知其Tg密碼,後來「大隻仔」亦知。控方再指,所以張家俊當時必然會一同商討如何處理社會事件的物資?張指,當時會偶爾借出電話,約半小時,但每日他們都會歸還給他,不會「借過夜」。

惟法官陳仲衡質疑,張家俊說2017至18年,「Rachel」已知張的Tg密碼,但當時並無「家長車」和物資分發?張家俊隨即改口稱「 2019年先有,邏輯上係」。控方即質疑張家俊講大話,前後供詞矛盾,張不同意,指2017至18年給予「Rachel」與社運事件無關,指當時對方因手機無電,問他借手機打電話,「講咗嗰組數字密碼,佢就問我拎Tg密碼,佢應該開過個app,問我可唔可以俾埋個Tg密碼」,因為她要搵人。但控方質疑,Rachel要搵人,為何不登入自己的Tg帳戶?張指,為了方便。

張家俊辯稱「Rachel」在TG找的是「張嘉駿」而非自己

控方展示2020年1月3日,「武肺疑似患者」(即Rachel)和「Alpha Force」的Tg對話紀錄。Rachel指「揾你呀張家俊」,「Alpha Force」回應「上唔切」、「Sad can't come」;「Alpha Force」又說「佢哋有地方俾我哋?」,「武肺疑似患者」說「…..要瞓一晚酒店….」。

控方問及,當時張家俊有否買機票去台灣?張指,1月3日冇買機票去台灣,亦無入過機場,無做過離境程序。控方指,當時「Rachel」指名道姓「揾你呀張家俊」,張辯稱「可能係打錯字,有個人叫嘉駿」、「都係姓張」,而該「張嘉駿」曾因非法集結或暴動等罪被捕,「踢保」後前往台灣並取得居留權。控方問及,張家俊從來無找「嘉駿」問關於爆炸案的事情?張指,自己被捕後「搵佢都冇用」,承認自己並無找對方。

控方呈堂出入境紀錄及信用卡文件 質疑張家講大話 

控方指張家俊講大話,指「張嘉駿」根本就是張家俊本人,而「Alpha Force」所發的涉案訊息均由他所發,張家俊否認。

控方呈堂一份由入境處提供的出入境記錄,顯示張家俊於2020年1月3日晚上11時許在機場,並曾辦理出境手續,但約15分鐘後取消出境。控方指文件證明張家俊「講大話」,張家俊否認,又稱「我真係無去過」。控方質疑,出境程序經E道要核對指紋、臉部識別系統及用身份證等,且Tg對話跟張家俊的出入境紀錄時間上脗合。惟張家俊堅稱,出境紀錄不是自己,但亦無法解釋。

控方又展示張家俊的信用卡文件,顯示他在同日曾透過信用卡向航空公司支付1,773元款項,控方指張家俊當時購買台灣機票。張家俊亦否認,稱自己可能把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

控方續指,「Alpha Force」在2020年1月3日與Rachel的訊息中亦提到「Mike Chen」,而「Mike Chen」後來與「Alpha Force」曾談及炸彈相關話題,「Mike chan」曾說「想問下有冇用過20公斤黑火藥….」、「點解唔用ANFO」,「Alpha Force」答「kno3威力差點…」;及後在Tg涉案群組,帳戶「Bee」亦曾發送「Mike Chen」與「Alpha Force」的對話截圖,內容一模一樣。控方指「Alpha Force」和「Bee」都是張家俊本人,並發出涉案訊息,張家俊否認,辯稱是手機「同步」功能。

控方亦提到,警方在張家俊手機找到「即棄彈藥手冊」的資料。張家俊辯稱,這是再早之前出現,當時有人透過WhatsApp「無端端」傳送文件給他 , 是「Terrence」即「軍事迷痴線佬」傳給他的。但控方指,張家俊手機出現該文件,是因為張家俊之前跟「Mike Chen」正討論炸藥。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