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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否認發涉案TG訊息及買機票到台灣 控方呈出入境及信用卡紀錄質疑「講大話」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否認發涉案TG訊息及買機票到台灣  控方呈出入境及信用卡紀錄質疑「講大話」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否認發涉案TG訊息及買機票到台灣 控方呈出入境及信用卡紀錄質疑「講大話」

2025年06月13日 17:01 最後更新:06月14日 07:55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6月13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接受控方盤問。控方提到,張家俊曾供稱涉案Telegram訊息是其同事「Rachel」和「大隻仔」用多重登入使用其帳戶發訊息,控方及法官今問張會否傳召2人作供,張辯稱無法找到兩人,指自己還柙時曾透過女友及朋友尋找兩人不果,但承認只關心他們安危,而非打算傳召兩人出庭。另張家俊否認自己曾買機票到台灣,更辯稱「Rachel」Tg傳送訊息「揾你呀張家俊」的「家俊」是另一人「張嘉駿」。惟控方今把一份出入境記錄呈堂,顯示張家俊於2020年1月3日晚上11時許在機場辦理出境手續,並約15分鐘後取消出境;而信用卡文件亦顯示,他同日曾用信用卡向航空公司支付1,773元,質疑張講大話,惟張仍堅稱自己無出境。

案件在高院續審。

案件在高院續審。

控方續盤問張家俊。張家俊供稱,其任職的汽水機公司不計老闆「Sam Chan」及自己,共4名同事,包括Rachel、「大隻仔」及兩名兼職員工。控方門及,案發時張家俊透過甚麼方式聯絡同事「Rachel」及「大隻仔」。張家俊供稱,會透過Facebook私訊或帖文留言,他們在Facebook Messenger 有聊天群組,並無用Telegram、電話或電郵聯絡,又指兩人都是由他招攬進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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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高院續審。

案件在高院續審。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張家俊指曾借涉案TG帳戶予約10人使用

警方在張家俊家中檢獲他日常使用的手機,當中Telegram帳號「Alpha Force」於案發時發出多項涉案訊息;但張家俊之前辯稱全非由他發出。張家俊今在控方盤問下稱,該帳號有借給「Rachel」、「大隻仔」及其他人使用,共計約10人。

張指,自己在2013年至2014年間「雨傘運動」前已創立帳號「Alpha Force」的前身,最初帳號名稱不一樣,是動漫角色名字,但後來不知被誰修改,他本人約於2018年、當應用程序Signal出現後便改為使用Signal,沒再使用Telegram。

控方追問,哪為何不刪除帳號。張家俊稱,自己「貪新忘舊」忘記了Telegram,加上Telegram佔用容量不多,故也沒刻意刪除。

控方及法官質疑不傳召「Rachel」或「大隻仔」出庭作供 張家俊:找尋不果 

控方續問及,張家俊會否傳召「Rachel」或「大隻仔」出庭作供。張家俊表示不會,稱「傳召唔到」,指「Rachel」「物理上唔喺香港」,亦未見對方被捕,「好耐冇收到呢個人嘅消息」;至於「大隻仔」,亦「冇咗佢消息」,他曾嘗試透過前女友或其他朋友經Facebook尋找兩人,但都找不到。

法官陳仲衡關注,張家俊看到涉案Telegram訊息,會否感到可疑,認為「Rachel」或「大隻仔」會否願意出庭作證。張家俊同意,涉案訊息可疑,但卻稱自己本來也不會傳召兩人作供,他尋找兩人,只是關心兩人安危。

控方再問及其老闆「Sam Chan」,有否提供任何證明證實Rachel和「大隻仔」是其員工?張家俊指,「Sam Chan」發出工作證明給他後,就去了加拿大,沒有再回來。 

分享TG帳戶無想過或涉擲汽油彈或炸彈等事情

張家俊又供稱,當初自己把Tg帳戶「Alpha Force」分享給其他人使用,因在2019年中開始管理「家長車」及分派物資的Telegram頻道,而頻道訊息量龐大,「好多車要管理,一個人做唔晒」。張又指,在2019年7月16日,他被指涉嫌教唆他人謀殺被警方拘捕,獲釋後在Rachel提議下,他陸續把帳號分享給共計10多人使用。

張續稱,當時自己很少打開Tg查看訊息,主要負責透過網頁查看「家長車」位置。控方質疑,當時張家俊不擔心其他人使其帳戶發出的訊息,會涉及他不想參與的事情,例如擲汽油彈或涉及炸彈?張家俊稱「未聯想到咁遠」。

控方指,「家長車」是接載可能參與非法集會或暴動的人?張說,不清楚,指「家長車」都在暴動範圍以外;至於分派物資,則會看有冇攻擊性武器,如防毒面具、眼罩、頭盔等。惟控方質疑,Rachel或「大隻仔」不會分發攻擊性武器?張指,「咁多批貨都冇見過手槍、棍呀呢啲,都放心俾大家處理」。但控方指,張家俊看Tg訊息時都覺得同爆炸案相關,即責任會在張家俊身上?張同意,說「所以我喺度」。

控方再指,張家俊知道兩人用其帳戶操作社會事件?張同意,指2017至18年Rachel已知其Tg密碼,後來「大隻仔」亦知。控方再指,所以張家俊當時必然會一同商討如何處理社會事件的物資?張指,當時會偶爾借出電話,約半小時,但每日他們都會歸還給他,不會「借過夜」。

惟法官陳仲衡質疑,張家俊說2017至18年,「Rachel」已知張的Tg密碼,但當時並無「家長車」和物資分發?張家俊隨即改口稱「 2019年先有,邏輯上係」。控方即質疑張家俊講大話,前後供詞矛盾,張不同意,指2017至18年給予「Rachel」與社運事件無關,指當時對方因手機無電,問他借手機打電話,「講咗嗰組數字密碼,佢就問我拎Tg密碼,佢應該開過個app,問我可唔可以俾埋個Tg密碼」,因為她要搵人。但控方質疑,Rachel要搵人,為何不登入自己的Tg帳戶?張指,為了方便。

張家俊辯稱「Rachel」在TG找的是「張嘉駿」而非自己

控方展示2020年1月3日,「武肺疑似患者」(即Rachel)和「Alpha Force」的Tg對話紀錄。Rachel指「揾你呀張家俊」,「Alpha Force」回應「上唔切」、「Sad can't come」;「Alpha Force」又說「佢哋有地方俾我哋?」,「武肺疑似患者」說「…..要瞓一晚酒店….」。

控方問及,當時張家俊有否買機票去台灣?張指,1月3日冇買機票去台灣,亦無入過機場,無做過離境程序。控方指,當時「Rachel」指名道姓「揾你呀張家俊」,張辯稱「可能係打錯字,有個人叫嘉駿」、「都係姓張」,而該「張嘉駿」曾因非法集結或暴動等罪被捕,「踢保」後前往台灣並取得居留權。控方問及,張家俊從來無找「嘉駿」問關於爆炸案的事情?張指,自己被捕後「搵佢都冇用」,承認自己並無找對方。

控方呈堂出入境紀錄及信用卡文件 質疑張家講大話 

控方指張家俊講大話,指「張嘉駿」根本就是張家俊本人,而「Alpha Force」所發的涉案訊息均由他所發,張家俊否認。

控方呈堂一份由入境處提供的出入境記錄,顯示張家俊於2020年1月3日晚上11時許在機場,並曾辦理出境手續,但約15分鐘後取消出境。控方指文件證明張家俊「講大話」,張家俊否認,又稱「我真係無去過」。控方質疑,出境程序經E道要核對指紋、臉部識別系統及用身份證等,且Tg對話跟張家俊的出入境紀錄時間上脗合。惟張家俊堅稱,出境紀錄不是自己,但亦無法解釋。

控方又展示張家俊的信用卡文件,顯示他在同日曾透過信用卡向航空公司支付1,773元款項,控方指張家俊當時購買台灣機票。張家俊亦否認,稱自己可能把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

控方續指,「Alpha Force」在2020年1月3日與Rachel的訊息中亦提到「Mike Chen」,而「Mike Chen」後來與「Alpha Force」曾談及炸彈相關話題,「Mike chan」曾說「想問下有冇用過20公斤黑火藥….」、「點解唔用ANFO」,「Alpha Force」答「kno3威力差點…」;及後在Tg涉案群組,帳戶「Bee」亦曾發送「Mike Chen」與「Alpha Force」的對話截圖,內容一模一樣。控方指「Alpha Force」和「Bee」都是張家俊本人,並發出涉案訊息,張家俊否認,辯稱是手機「同步」功能。

控方亦提到,警方在張家俊手機找到「即棄彈藥手冊」的資料。張家俊辯稱,這是再早之前出現,當時有人透過WhatsApp「無端端」傳送文件給他 , 是「Terrence」即「軍事迷痴線佬」傳給他的。但控方指,張家俊手機出現該文件,是因為張家俊之前跟「Mike Chen」正討論炸藥。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7月11日)控方續結案陳詞指,第三被告吳子樂是Telegram涉案群組成員「夠鐘改名」,控方把「夠鐘改名」在群組發送的語音訊息,跟吳子樂的錄影會面片段對比聲線。控方指,吳在被捕前曾購買行李箱,並前往宏創方涉案單位及曾與保安員對話,其行程與「夠鐘改名」在涉案群組的訊息亦一致。另控方亦就次被告李嘉濱陳詞,辯方同樣指警方其使用武力逼其招認,惟控方質疑,李被捕後便招認受「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指使,若要誣衊李,為何要李再指證另一人,更容許李指自己是受「五飛」威逼才這樣做。

控方續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控方續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續進行結案陳詞。控方就聲音認人向陪審團說明原則,指不論熟悉度,認人要好小心,須肯定兩者聲音是否源自同一人,包括考慮聲音質素、現場環境及聲音長短多寡等。 

控方著陪審員辨認吳子樂聲音為其本人

庭上播放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夠鐘改名」曾發送的語音訊息,包括「我女朋友會去揾A29機場巴士,將成篋運入嚟將軍澳……然後就再去dead drop畀你哋」、「Missy你幫手喺將軍澳個邊哨住先,我而家都會入嚟將軍澳」、「除咗日本城之外,你平時仲會去邊度買,日本城得五公斤」。

控方再播放被告吳子樂的錄影會面片段,吳稱「阿蕉都有份幫手煮(炸藥)……」、「Missy佢個日唔係度,25,26都唔喺度…」、「煮咗幾次……倒入玻璃樽」。控方指稱「夠鐘改名」即吳子樂的Telegram帳戶,邀請陪審團對比錄影會面片段和Telegram的語音訊息聲線,是否源自吳子樂本人。

控方亦指,「夠鐘改名」曾在2020年3月7日於群組提到自己購買行李箱並回到宏創方涉案單位,而同日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吳子樂帶行李箱進入宏創方503室;「夠鐘改名」同日亦表示「X,看更問我地做乜咁大煙」、「我話燒燶咗啲野食」,而閉路電視亦拍攝到503室冒煙,及吳到地下大堂與保安對話。

控方續反駁吳子樂錄影會面內容真實及自願

控方另提到,辯方爭議吳子樂是受警員威嚇、非自願情況下進行錄影會面,但吳在錄影會面中提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時,稱「五飛(何卓為)」和「阿蕉」製造爆炸品,而他不知道甚麼人為炸彈安裝接收器、也不知道誰會運送到羅湖港鐵站,並提到「相信係阿yu」引爆炸彈,在Tg認識對方,「會幫佢pickup背囊」,但吳從來冇向警員指出過「阿yu」此人,相反警員是要吳子樂指控「叉雞飯」(控方指稱第五被告楊怡斯)運送及引爆羅湖港鐵站炸彈,但吳指「叉雞飯幫手望住,唔係運送及引爆羅湖炸彈」;指吳亦在會面中提及過網名「十六」的人,「好似叫做十六嘅男仔」,運炸彈去羅湖及引爆,而辯方盤問警員時,指警員在會面前曾指示吳供出「叉雞飯」和「十六」負責運送和引爆炸彈。

控方指,警員曾在錄影會面中問及吳子樂是否認識第五被告楊怡斯,吳反問「係咪即係叉雞飯」,控方質疑,若警員要吳招認,警方是否可直接提供資料給吳。

控方又指,吳在會面中又提到自己與首被告何卓為「前後腳」運送爆炸品到楓樹街遊樂場公廁,這亦與閉路電視片段脗合,吳的錄影會面內容明顯是真實及自願。

控方指吳子樂參與程度高 角色重要

控方指,Telegram對話紀錄同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亦脗合,關於宏創方看更的證供是不爭議的,都說「好大煙」;而「夠鐘改名」在Tg涉案群組說,「落樓食飯,一條匙喺我手」,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吳獨立地用鎖匙開門,控方指若然警方要「插贓嫁禍」,3月7日前的閉路電視片段可用任何原因刪除,惟現時片段可見是脗合。

控方續指,不爭議證供是宏創方503室存放了大量爆炸物品及化學原材料,而吳子樂利用行李箱裝載爆炸品原材料運走的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跟Telegram紀錄提及買用具的對話一致 ;「夠鐘改名」曾說:「我等緊車過嚟,但會去做車牌先,再用喼運,…..電子磅準就得,仲買緊嘢」、「買咗行李喼」。

控方指,「夠鐘改名」在涉案群組草擬承認爆炸案責任的聲明,其後相同內容被發布在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夠鐘改名」又曾草擬「眾籌革命」帖文,相關帖文同樣發布在「九十二籤」頻道。

控方指「夠鐘改名」便是吳子樂,其角色重要,在案中參與程度非常高,而且吳的聲明和帖文均是在爆炸案發生後才發布,如吳無意令他人受傷或造成傷亡,他大可在頻道發文警告將軍澳會將發生爆炸案,但吳沒這樣做,反映他有意圖令所有在場人士生命受損傷。

李嘉濱警誡下稱受「五飛」指使 控方質疑根本無逼供情況

控方就次被李嘉濱案情作結案陳詞,指李於3月7日晚乘坐私家車到將軍澳「踩線」,期間有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跟蹤,直到李到旺角入銀行再出來後截停並拘捕;李在警誡下指「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條命嚟威脅我」。辯方爭議李曾遭警員「打嚇𠱁」,但李被帶到警署後並沒有向值日官投訴或作任何要求,他在警署進行不同程序,期間至少見律師3次,質疑李嘉濱若真的曾遭威逼及暴力對待,李會否仍進行錄影會面,故根本冇「打嚇氹」情況發生。

控方又指,李被捕後曾被帶到梅芳街1A室進行搜屋,當時李曾在屋內換衣物,但李實際上居於2C室,警方在2C室搜屋時檢取了發射器接收器、水喉通炸彈、電子火柴、煙花及一些化學品,李故意隱瞞真實住址,因其住所內有爆炸品物,包括一個「水喉通炸彈」及炸彈訊號接收器等。雖然辯方爭議是警方當初索取搜查令時弄錯了住址,所以才誣陷李誤導警方,但控方質疑,若如此李便不應在1A室內找衫更換,該些衣物直至警方發現1A室並非李的真實住址後,才在警署換下來。

辯方早前盤問時指警員在拘捕李嘉濱後對其使用武力逼其招認,是受「五飛」指使犯案,但控方反駁,若警方要誣衊李,為何要李再指證另一人,更容許李指自己是受威逼才這樣做。

控方質疑若有隱瞞 為何不遮掩李嘉濱頸上紅印

另警署值日官記錄李嘉濱的頸上有3厘米紅印。控方指,若警方有任何事情需隱瞞,根本不會寫上此事,且錄影片段中可見李有穿著外套,若警員要遮蓋,可叫李拉上外套拉鍊用以遮掩頸上紅印。

李在錄影會面中,還指自己曾要求退出,又指明愛醫院放的只是煙霧彈,並沒爆炸性及不會造成傷亡。控方指若果警方要誣衊李,不會容許李在會面中這樣說,且辯方早前指警方在會面前與李預演錄影會面的內容,但李嘉濱在警署的整個錄影會面過程流暢,對話記項共約1900個,故不可能是事前預演。

首被告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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