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6月16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接受控方盤問。當控方問及張家俊已去世的女友住址時,張家俊一度情緒激動並哭泣,堅拒透露稱「藐視法庭都唔答」。另張家俊又更改上星期五(6月13日)庭上證供,承認自己2020年1月曾在機場嘗試辦離境手續前往台灣,辯稱因前女友離世而「選擇遺忘」相關事情,但否認案發時曾使用涉案Telegram帳號。
張家俊今續在高等法院作供。
張家俊指還押閱覽「即興彈藥手冊」得悉「好多炸藥比黑火藥有效」 控方:文件無提及
控方指,張家俊家中手提電腦內有名為「即興彈藥手冊」的文件,當中提及簡易爆炸裝置及其他炸彈等。張家俊辯稱,據他在還押期間查看該文件的經驗,「好多炸藥比黑火藥更加有效、更加細、更有效率」。控方追問,更有效率是指哪方面?張家俊供稱,在爆炸速度方面,引述文件提到「有3種主要類型的商業炸藥,分別是直炸藥、硝銨炸藥、和明膠炸藥……炸藥的範圍從每秒4000至23000英尺爆炸速度,並且對震動敏感……」。
法官陳仲衡關注,即使有其他更具效率的炸藥,亦需有辦法取得或製造。張家俊指,文件內有教;法官問及,手冊內有否教導如何製造商業炸藥?張家俊稱他記憶中有,又指自己還押期間查看的文件是英文版,惟控方稱,所有文件都是中文,無英文版,又指該文件從來沒提及有很多炸藥比黑火藥更有效率,庭上專家證人亦從來沒説過,是張家俊自行得出該結論,是因他懂得如何製造炸彈,張家俊不同意。
張家俊堅拒透露去世女友住址 一度情緒激動哭泣
控方另問及張家俊已去世的前女友住址,張家俊拒絕回答,法官陳仲衡說,張無得選擇,張遂指「藐視法庭都唔答」、反問「尊重死者得唔得呀」。法官其後指,張家俊無須開口說出地址,改為寫在紙上就可以。張家俊遂在一張紙上畫出位置草圖,惟無寫出地址;法官問及張是否不知具體地址?張沉默。控方再問及,其前女友是否住在屯門兆禧苑?張確認但情緒激動,並低頭哭泣。法庭一度要宣布小休,讓張家俊返回囚室。
張家俊承認與「大隻仔」曾交換涉案車輛駕駛
控方問及,2020年1月至3月7日,張家俊會否駕駛UP7660車牌的黑色Tesla MODEL X送前女友返回兆禧苑?張指偶爾會,看天氣狀況,但指涉案私家車由2020年1月29日起由同事「大隻仔」使用,而他們會交換車輛駕駛,但不是很多次,「太少頻率,不記得」,但同意直至自己被捕,他和「大隻仔」都會駕駛涉案車輛。
控方另問及,1月3日去機場飛往台灣事宜。張家俊指,1月3日他和女朋友去大館「睇show」,其後他接到「大隻仔」電話提醒,才記起自己須與同事「Rachel」等人前往台灣「搶口罩」,「大隻仔」從北角海景大廈駕車送他到機場,之後他和女友吵架,因自己違反承諾,之後他先幫女友召車回家,再等「大隻仔」駕車送他去機場,「大隻仔」幫他買平機票去台灣,然後自己帶醉入閘,惟當晚仍未能趕上飛機。
張家俊辯稱改口供是因為女友離世「選擇遺忘」
控方指出,張家俊今天庭上說法,與他上星期五在庭上的說法不同。陳官亦質疑,控方上星期五曾向張家俊出示辦理出入境和信用卡購買機票的記錄,惟張家俊仍不承認自己當日曾到機場及嘗試出境又折返。張家俊辯稱,「因為佢(女友)離世,我選擇遺忘佢啲嘢」、「保護機制咁樣囉」。
但控方指,張家俊是在說謊,因他不想承認自己是涉案Telegram帳號「Alpha Force」本人,張否認,指自己僅無否定出入境記錄及信用卡記錄,機票確實不是他自己買的,又辯稱「唔想肯定1月3日的存在」。
控方質疑張家俊是不想承認自己為涉案帳戶「Alpha Force」
控方又展示八達通卡記錄,指警方在張家俊的UP7660私家車檢取該八達通卡,當中顯示同年1月3日晚上10時許,交易金額為15元,是UP7660入機場過「青嶼幹綫」收費,張同意;控方續指,之後24元交易金額,是泊車入機場停車場,張供稱,當時「大隻仔」駕駛入機場停車場「好絕望地」等他,因預計他未能趕上機。控方續指,同晚11時許,八達通卡紀錄顯示有15元交易金額,為駕車離開機場後經過青嶼幹綫,張同意。 法官問及,張家俊當時無旅遊證件如何去台灣?張供稱,他習慣帶護照及錢在背囊。
上周五張家俊曾否認「武肺疑似患者」(即Rachel)在Tg說「揾你呀張家俊」指的不是自己,而是另一位「張嘉駿」,惟今張承認是自己;至於「Alpha Force」回覆說「上唔切」, 張推論是「大隻仔」幫自己說,否則不會泊車等他。但控方指,張家俊是不想承認「Alpha Force」的身份?張不同意。
「Alpha Force」案發時涉與其他被告討論炸彈,並曾透過「Botfather」開發聊天機械人,疑用於遙控引爆炸彈。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