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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改口供認曾嘗試離境赴台 辯稱因女友去世「選擇遺忘」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改口供認曾嘗試離境赴台 辯稱因女友去世「選擇遺忘」
本地炸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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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改口供認曾嘗試離境赴台 辯稱因女友去世「選擇遺忘」

2025年06月16日 15:34 最後更新:06月17日 07:47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6月16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接受控方盤問。當控方問及張家俊已去世的女友住址時,張家俊一度情緒激動並哭泣,堅拒透露稱「藐視法庭都唔答」。另張家俊又更改上星期五(6月13日)庭上證供,承認自己2020年1月曾在機場嘗試辦離境手續前往台灣,辯稱因前女友離世而「選擇遺忘」相關事情,但否認案發時曾使用涉案Telegram帳號。

張家俊今續在高等法院作供。

張家俊今續在高等法院作供。

張家俊指還押閱覽「即興彈藥手冊」得悉「好多炸藥比黑火藥有效」 控方:文件無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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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俊今續在高等法院作供。

張家俊今續在高等法院作供。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控方指,張家俊家中手提電腦內有名為「即興彈藥手冊」的文件,當中提及簡易爆炸裝置及其他炸彈等。張家俊辯稱,據他在還押期間查看該文件的經驗,「好多炸藥比黑火藥更加有效、更加細、更有效率」。控方追問,更有效率是指哪方面?張家俊供稱,在爆炸速度方面,引述文件提到「有3種主要類型的商業炸藥,分別是直炸藥、硝銨炸藥、和明膠炸藥……炸藥的範圍從每秒4000至23000英尺爆炸速度,並且對震動敏感……」。

法官陳仲衡關注,即使有其他更具效率的炸藥,亦需有辦法取得或製造。張家俊指,文件內有教;法官問及,手冊內有否教導如何製造商業炸藥?張家俊稱他記憶中有,又指自己還押期間查看的文件是英文版,惟控方稱,所有文件都是中文,無英文版,又指該文件從來沒提及有很多炸藥比黑火藥更有效率,庭上專家證人亦從來沒説過,是張家俊自行得出該結論,是因他懂得如何製造炸彈,張家俊不同意。

張家俊堅拒透露去世女友住址 一度情緒激動哭泣

控方另問及張家俊已去世的前女友住址,張家俊拒絕回答,法官陳仲衡說,張無得選擇,張遂指「藐視法庭都唔答」、反問「尊重死者得唔得呀」。法官其後指,張家俊無須開口說出地址,改為寫在紙上就可以。張家俊遂在一張紙上畫出位置草圖,惟無寫出地址;法官問及張是否不知具體地址?張沉默。控方再問及,其前女友是否住在屯門兆禧苑?張確認但情緒激動,並低頭哭泣。法庭一度要宣布小休,讓張家俊返回囚室。

張家俊承認與「大隻仔」曾交換涉案車輛駕駛

控方問及,2020年1月至3月7日,張家俊會否駕駛UP7660車牌的黑色Tesla MODEL X送前女友返回兆禧苑?張指偶爾會,看天氣狀況,但指涉案私家車由2020年1月29日起由同事「大隻仔」使用,而他們會交換車輛駕駛,但不是很多次,「太少頻率,不記得」,但同意直至自己被捕,他和「大隻仔」都會駕駛涉案車輛。

控方另問及,1月3日去機場飛往台灣事宜。張家俊指,1月3日他和女朋友去大館「睇show」,其後他接到「大隻仔」電話提醒,才記起自己須與同事「Rachel」等人前往台灣「搶口罩」,「大隻仔」從北角海景大廈駕車送他到機場,之後他和女友吵架,因自己違反承諾,之後他先幫女友召車回家,再等「大隻仔」駕車送他去機場,「大隻仔」幫他買平機票去台灣,然後自己帶醉入閘,惟當晚仍未能趕上飛機。

張家俊辯稱改口供是因為女友離世「選擇遺忘」

控方指出,張家俊今天庭上說法,與他上星期五在庭上的說法不同。陳官亦質疑,控方上星期五曾向張家俊出示辦理出入境和信用卡購買機票的記錄,惟張家俊仍不承認自己當日曾到機場及嘗試出境又折返。張家俊辯稱,「因為佢(女友)離世,我選擇遺忘佢啲嘢」、「保護機制咁樣囉」。

但控方指,張家俊是在說謊,因他不想承認自己是涉案Telegram帳號「Alpha Force」本人,張否認,指自己僅無否定出入境記錄及信用卡記錄,機票確實不是他自己買的,又辯稱「唔想肯定1月3日的存在」。

控方質疑張家俊是不想承認自己為涉案帳戶「Alpha Force」

控方又展示八達通卡記錄,指警方在張家俊的UP7660私家車檢取該八達通卡,當中顯示同年1月3日晚上10時許,交易金額為15元,是UP7660入機場過「青嶼幹綫」收費,張同意;控方續指,之後24元交易金額,是泊車入機場停車場,張供稱,當時「大隻仔」駕駛入機場停車場「好絕望地」等他,因預計他未能趕上機。控方續指,同晚11時許,八達通卡紀錄顯示有15元交易金額,為駕車離開機場後經過青嶼幹綫,張同意。 法官問及,張家俊當時無旅遊證件如何去台灣?張供稱,他習慣帶護照及錢在背囊。

上周五張家俊曾否認「武肺疑似患者」(即Rachel)在Tg說「揾你呀張家俊」指的不是自己,而是另一位「張嘉駿」,惟今張承認是自己;至於「Alpha Force」回覆說「上唔切」, 張推論是「大隻仔」幫自己說,否則不會泊車等他。但控方指,張家俊是不想承認「Alpha Force」的身份?張不同意。

「Alpha Force」案發時涉與其他被告討論炸彈,並曾透過「Botfather」開發聊天機械人,疑用於遙控引爆炸彈。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7月11日)控方續結案陳詞指,第三被告吳子樂是Telegram涉案群組成員「夠鐘改名」,控方把「夠鐘改名」在群組發送的語音訊息,跟吳子樂的錄影會面片段對比聲線。控方指,吳在被捕前曾購買行李箱,並前往宏創方涉案單位及曾與保安員對話,其行程與「夠鐘改名」在涉案群組的訊息亦一致。另控方亦就次被告李嘉濱陳詞,辯方同樣指警方其使用武力逼其招認,惟控方質疑,李被捕後便招認受「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指使,若要誣衊李,為何要李再指證另一人,更容許李指自己是受「五飛」威逼才這樣做。

控方續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控方續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續進行結案陳詞。控方就聲音認人向陪審團說明原則,指不論熟悉度,認人要好小心,須肯定兩者聲音是否源自同一人,包括考慮聲音質素、現場環境及聲音長短多寡等。 

控方著陪審員辨認吳子樂聲音為其本人

庭上播放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夠鐘改名」曾發送的語音訊息,包括「我女朋友會去揾A29機場巴士,將成篋運入嚟將軍澳……然後就再去dead drop畀你哋」、「Missy你幫手喺將軍澳個邊哨住先,我而家都會入嚟將軍澳」、「除咗日本城之外,你平時仲會去邊度買,日本城得五公斤」。

控方再播放被告吳子樂的錄影會面片段,吳稱「阿蕉都有份幫手煮(炸藥)……」、「Missy佢個日唔係度,25,26都唔喺度…」、「煮咗幾次……倒入玻璃樽」。控方指稱「夠鐘改名」即吳子樂的Telegram帳戶,邀請陪審團對比錄影會面片段和Telegram的語音訊息聲線,是否源自吳子樂本人。

控方亦指,「夠鐘改名」曾在2020年3月7日於群組提到自己購買行李箱並回到宏創方涉案單位,而同日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吳子樂帶行李箱進入宏創方503室;「夠鐘改名」同日亦表示「X,看更問我地做乜咁大煙」、「我話燒燶咗啲野食」,而閉路電視亦拍攝到503室冒煙,及吳到地下大堂與保安對話。

控方續反駁吳子樂錄影會面內容真實及自願

控方另提到,辯方爭議吳子樂是受警員威嚇、非自願情況下進行錄影會面,但吳在錄影會面中提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時,稱「五飛(何卓為)」和「阿蕉」製造爆炸品,而他不知道甚麼人為炸彈安裝接收器、也不知道誰會運送到羅湖港鐵站,並提到「相信係阿yu」引爆炸彈,在Tg認識對方,「會幫佢pickup背囊」,但吳從來冇向警員指出過「阿yu」此人,相反警員是要吳子樂指控「叉雞飯」(控方指稱第五被告楊怡斯)運送及引爆羅湖港鐵站炸彈,但吳指「叉雞飯幫手望住,唔係運送及引爆羅湖炸彈」;指吳亦在會面中提及過網名「十六」的人,「好似叫做十六嘅男仔」,運炸彈去羅湖及引爆,而辯方盤問警員時,指警員在會面前曾指示吳供出「叉雞飯」和「十六」負責運送和引爆炸彈。

控方指,警員曾在錄影會面中問及吳子樂是否認識第五被告楊怡斯,吳反問「係咪即係叉雞飯」,控方質疑,若警員要吳招認,警方是否可直接提供資料給吳。

控方又指,吳在會面中又提到自己與首被告何卓為「前後腳」運送爆炸品到楓樹街遊樂場公廁,這亦與閉路電視片段脗合,吳的錄影會面內容明顯是真實及自願。

控方指吳子樂參與程度高 角色重要

控方指,Telegram對話紀錄同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亦脗合,關於宏創方看更的證供是不爭議的,都說「好大煙」;而「夠鐘改名」在Tg涉案群組說,「落樓食飯,一條匙喺我手」,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吳獨立地用鎖匙開門,控方指若然警方要「插贓嫁禍」,3月7日前的閉路電視片段可用任何原因刪除,惟現時片段可見是脗合。

控方續指,不爭議證供是宏創方503室存放了大量爆炸物品及化學原材料,而吳子樂利用行李箱裝載爆炸品原材料運走的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跟Telegram紀錄提及買用具的對話一致 ;「夠鐘改名」曾說:「我等緊車過嚟,但會去做車牌先,再用喼運,…..電子磅準就得,仲買緊嘢」、「買咗行李喼」。

控方指,「夠鐘改名」在涉案群組草擬承認爆炸案責任的聲明,其後相同內容被發布在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夠鐘改名」又曾草擬「眾籌革命」帖文,相關帖文同樣發布在「九十二籤」頻道。

控方指「夠鐘改名」便是吳子樂,其角色重要,在案中參與程度非常高,而且吳的聲明和帖文均是在爆炸案發生後才發布,如吳無意令他人受傷或造成傷亡,他大可在頻道發文警告將軍澳會將發生爆炸案,但吳沒這樣做,反映他有意圖令所有在場人士生命受損傷。

李嘉濱警誡下稱受「五飛」指使 控方質疑根本無逼供情況

控方就次被李嘉濱案情作結案陳詞,指李於3月7日晚乘坐私家車到將軍澳「踩線」,期間有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跟蹤,直到李到旺角入銀行再出來後截停並拘捕;李在警誡下指「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條命嚟威脅我」。辯方爭議李曾遭警員「打嚇𠱁」,但李被帶到警署後並沒有向值日官投訴或作任何要求,他在警署進行不同程序,期間至少見律師3次,質疑李嘉濱若真的曾遭威逼及暴力對待,李會否仍進行錄影會面,故根本冇「打嚇氹」情況發生。

控方又指,李被捕後曾被帶到梅芳街1A室進行搜屋,當時李曾在屋內換衣物,但李實際上居於2C室,警方在2C室搜屋時檢取了發射器接收器、水喉通炸彈、電子火柴、煙花及一些化學品,李故意隱瞞真實住址,因其住所內有爆炸品物,包括一個「水喉通炸彈」及炸彈訊號接收器等。雖然辯方爭議是警方當初索取搜查令時弄錯了住址,所以才誣陷李誤導警方,但控方質疑,若如此李便不應在1A室內找衫更換,該些衣物直至警方發現1A室並非李的真實住址後,才在警署換下來。

辯方早前盤問時指警員在拘捕李嘉濱後對其使用武力逼其招認,是受「五飛」指使犯案,但控方反駁,若警方要誣衊李,為何要李再指證另一人,更容許李指自己是受威逼才這樣做。

控方質疑若有隱瞞 為何不遮掩李嘉濱頸上紅印

另警署值日官記錄李嘉濱的頸上有3厘米紅印。控方指,若警方有任何事情需隱瞞,根本不會寫上此事,且錄影片段中可見李有穿著外套,若警員要遮蓋,可叫李拉上外套拉鍊用以遮掩頸上紅印。

李在錄影會面中,還指自己曾要求退出,又指明愛醫院放的只是煙霧彈,並沒爆炸性及不會造成傷亡。控方指若果警方要誣衊李,不會容許李在會面中這樣說,且辯方早前指警方在會面前與李預演錄影會面的內容,但李嘉濱在警署的整個錄影會面過程流暢,對話記項共約1900個,故不可能是事前預演。

首被告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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