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改口供認曾嘗試離境赴台 辯稱因女友去世「選擇遺忘」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改口供認曾嘗試離境赴台 辯稱因女友去世「選擇遺忘」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張家俊改口供認曾嘗試離境赴台 辯稱因女友去世「選擇遺忘」

2025年06月16日 15:34 最後更新:06月17日 07:47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6月16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接受控方盤問。當控方問及張家俊已去世的女友住址時,張家俊一度情緒激動並哭泣,堅拒透露稱「藐視法庭都唔答」。另張家俊又更改上星期五(6月13日)庭上證供,承認自己2020年1月曾在機場嘗試辦離境手續前往台灣,辯稱因前女友離世而「選擇遺忘」相關事情,但否認案發時曾使用涉案Telegram帳號。

張家俊今續在高等法院作供。

張家俊今續在高等法院作供。

張家俊指還押閱覽「即興彈藥手冊」得悉「好多炸藥比黑火藥有效」 控方:文件無提及

更多相片
張家俊今續在高等法院作供。

張家俊今續在高等法院作供。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控方指,張家俊家中手提電腦內有名為「即興彈藥手冊」的文件,當中提及簡易爆炸裝置及其他炸彈等。張家俊辯稱,據他在還押期間查看該文件的經驗,「好多炸藥比黑火藥更加有效、更加細、更有效率」。控方追問,更有效率是指哪方面?張家俊供稱,在爆炸速度方面,引述文件提到「有3種主要類型的商業炸藥,分別是直炸藥、硝銨炸藥、和明膠炸藥……炸藥的範圍從每秒4000至23000英尺爆炸速度,並且對震動敏感……」。

法官陳仲衡關注,即使有其他更具效率的炸藥,亦需有辦法取得或製造。張家俊指,文件內有教;法官問及,手冊內有否教導如何製造商業炸藥?張家俊稱他記憶中有,又指自己還押期間查看的文件是英文版,惟控方稱,所有文件都是中文,無英文版,又指該文件從來沒提及有很多炸藥比黑火藥更有效率,庭上專家證人亦從來沒説過,是張家俊自行得出該結論,是因他懂得如何製造炸彈,張家俊不同意。

張家俊堅拒透露去世女友住址 一度情緒激動哭泣

控方另問及張家俊已去世的前女友住址,張家俊拒絕回答,法官陳仲衡說,張無得選擇,張遂指「藐視法庭都唔答」、反問「尊重死者得唔得呀」。法官其後指,張家俊無須開口說出地址,改為寫在紙上就可以。張家俊遂在一張紙上畫出位置草圖,惟無寫出地址;法官問及張是否不知具體地址?張沉默。控方再問及,其前女友是否住在屯門兆禧苑?張確認但情緒激動,並低頭哭泣。法庭一度要宣布小休,讓張家俊返回囚室。

張家俊承認與「大隻仔」曾交換涉案車輛駕駛

控方問及,2020年1月至3月7日,張家俊會否駕駛UP7660車牌的黑色Tesla MODEL X送前女友返回兆禧苑?張指偶爾會,看天氣狀況,但指涉案私家車由2020年1月29日起由同事「大隻仔」使用,而他們會交換車輛駕駛,但不是很多次,「太少頻率,不記得」,但同意直至自己被捕,他和「大隻仔」都會駕駛涉案車輛。

控方另問及,1月3日去機場飛往台灣事宜。張家俊指,1月3日他和女朋友去大館「睇show」,其後他接到「大隻仔」電話提醒,才記起自己須與同事「Rachel」等人前往台灣「搶口罩」,「大隻仔」從北角海景大廈駕車送他到機場,之後他和女友吵架,因自己違反承諾,之後他先幫女友召車回家,再等「大隻仔」駕車送他去機場,「大隻仔」幫他買平機票去台灣,然後自己帶醉入閘,惟當晚仍未能趕上飛機。

張家俊辯稱改口供是因為女友離世「選擇遺忘」

控方指出,張家俊今天庭上說法,與他上星期五在庭上的說法不同。陳官亦質疑,控方上星期五曾向張家俊出示辦理出入境和信用卡購買機票的記錄,惟張家俊仍不承認自己當日曾到機場及嘗試出境又折返。張家俊辯稱,「因為佢(女友)離世,我選擇遺忘佢啲嘢」、「保護機制咁樣囉」。

但控方指,張家俊是在說謊,因他不想承認自己是涉案Telegram帳號「Alpha Force」本人,張否認,指自己僅無否定出入境記錄及信用卡記錄,機票確實不是他自己買的,又辯稱「唔想肯定1月3日的存在」。

控方質疑張家俊是不想承認自己為涉案帳戶「Alpha Force」

控方又展示八達通卡記錄,指警方在張家俊的UP7660私家車檢取該八達通卡,當中顯示同年1月3日晚上10時許,交易金額為15元,是UP7660入機場過「青嶼幹綫」收費,張同意;控方續指,之後24元交易金額,是泊車入機場停車場,張供稱,當時「大隻仔」駕駛入機場停車場「好絕望地」等他,因預計他未能趕上機。控方續指,同晚11時許,八達通卡紀錄顯示有15元交易金額,為駕車離開機場後經過青嶼幹綫,張同意。 法官問及,張家俊當時無旅遊證件如何去台灣?張供稱,他習慣帶護照及錢在背囊。

上周五張家俊曾否認「武肺疑似患者」(即Rachel)在Tg說「揾你呀張家俊」指的不是自己,而是另一位「張嘉駿」,惟今張承認是自己;至於「Alpha Force」回覆說「上唔切」, 張推論是「大隻仔」幫自己說,否則不會泊車等他。但控方指,張家俊是不想承認「Alpha Force」的身份?張不同意。

「Alpha Force」案發時涉與其他被告討論炸彈,並曾透過「Botfather」開發聊天機械人,疑用於遙控引爆炸彈。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