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6月17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接受控方盤問。控方展示張家俊的八達通卡記錄,指張有份參與在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並於前一日駕車到將軍澳「踩線」,故據紀錄顯示,其駕駛的私家車曾行經將軍澳隧道及東區隧道,惟張否認,辯稱自己與同事「大隻仔」曾交換八達通卡使用。
按方指2020年3月8日,涉案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提到,張家俊昨供稱在2020年1月至同年3月被捕前,他曾駕駛涉案私家車,張家俊在主問時曾稱自1月底便沒再駕駛該涉案UP7660私家車,惟張今指,偶爾仍有駕駛,雖然借了給同事「大隻仔」。控方庭上播放作供錄音,張家俊指當時經常更換車輛駕駛,並再確認自己是2月有駕駛,3月才無駕駛,「今日係最正確,之前有啲含糊」。控方質疑,張家俊就有否駕駛涉案車輛有3個版本,是因為張講大話,張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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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方指2020年3月8日,涉案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張家俊否認到軍澳「踩線」 辯稱與「大隻仔」交換八達通卡使用
控方又展示涉案私家車內檢獲的八達通卡記錄,顯示該八達通卡在案發時曾多次出入張家俊前女友的屋苑停車場,並在1月3日曾行經青嶼幹線,張同意,承認自己接載前女友回家時會使用該八達通卡,但1月3日是「大隻仔」使用,而涉案私家車以月租方式停泊在屯門邁亞美海灣停車場,而該八達通卡是「月租」時用,須用於出入該停車場,而他和「大隻仔」亦會交換八達通卡使用。
控方續指,該八達通卡在2020年3月7日曾使用將軍澳隧道及東區隧道。據控方案情指,張家俊和其他涉案人士計劃在3月8日於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
控方指,張家俊在3月7日曾使用該八達通卡及駕駛車輛到將軍澳「踩線」,並在涉案Telegram群組發訊息稱「離開將軍澳唔會有rb」,惟張家俊否認,指當時八達通卡不是自己「揸手」,因已無餘額。
張家俊否認「搵鬼車」
控方又指,涉案Telegram帳戶「Bee」在3月7日曾發訊息稱「……知車款買鬼牌印假行車證 印24個引線夾……」。控方指「Bee」就是張家俊本人,警方亦在張家俊家中檢獲引線夾,張家俊否認,辯稱自己在家中沒見過涉案引線夾,不知道是誰放下。
控方又指,「Bee」曾在Tg群組討論買「鬼車」,3月4日指「7號要放響車同泊入將軍澳」,以避開路障。張家俊同意,自己有尋找車輛的經驗,但否認自己有「搵鬼車」經驗。控方指出,張家俊駕駛的涉案車輛有2個假牌,跟「Bee」的對話紀錄脗合。惟張家俊反駁,若要用假牌,「有一個咪得囉」。
張家俊早前供稱警方在他家中檢獲的涉案手提電腦,主要是同事「Rachel」使用,並指Rachel中文姓名是「梁芷欣」,而「Rachel」曾相約張家俊在2020年1月3日前往台灣「買口罩」,惟張家俊未能趕及上機。
控方展示航機乘客名單揭「Rachel」真名
控方庭上展示一份國泰乘客名單,顯示當日前往台灣的乘客中並沒乘客叫「梁芷欣」,而Rachel在Telegram訊息中提到自己買的機票座位是46G,據國泰記錄該座位乘客姓黎「Lai Shui Yi」。張家俊否認講大話,稱「Rachel」告訴自己其姓名為「梁芷欣」,又對方是他中四時的網友,大家在交換Facebook時知悉對方姓名是「梁芷欣」,但承認自己作供時一直無強調「梁芷欣」是Fb名稱,Fb中文介面叫「梁芷欣」,英文叫「Rachel Leung」。
控方再展示Tg對話,控方指稱為張家俊本人的「Alpha Force」記錄顯示,Rachel於1月3日凌晨發訊息「Yo」、「星期五夜機」、「星期日回程好貴,諗緊星期一好唔好」,「Alpha Force」答:「我會早少少返,星期日朝早要去睇show……」。
張家俊否認自己是「Alpha Force」
據控方呈堂的機票記錄顯示,張家俊在1月3日購買當晚前往台灣的機票,而回程機票日期為1月5日,與Tg對話紀錄脗合。但張家俊不同意,指「Alpha Force」不是其本人,指機票是「大隻仔」替自己購買,而自己當晚「醉醉地」。
控方再問及,除「Alpha Force」 外,張家俊曾否用其他Tg帳戶包括「pussy」、「Bee」、「singerboi」、「hongkongrunguy」,張家俊全否認。控方又問及,張家俊的花名是否「西瓜」,張亦否認。
控方指張家俊曾供稱認識首被告何卓為,但兩人有否在Tg對話?張家俊說沒有,亦不知道「William Wallace」、「想和你通渠」等帳戶,僅被捕後在收到的控方文件看到才估計。張稱,他亦不知首被告為「五飛」或其他暱稱 ,只稱呼對方為「卓為」,而對方稱自己為「家俊」,兩人有模型界砌高達的共同朋友。
張家俊做口罩中間人 見收據有「Lee K P」姓名
至於次被告李嘉濱,張家俊稱自己不識李嘉濱,但他曾接觸一張銀行收據、其收款人為「Lee K P」。張家俊供稱,認識一名鄧姓的人,鄧向「Lee K P」購買口罩及支付5萬元訂金,張家俊作為中間人,協助轉發該銀行收據給另一中間人。
控方指,何卓為聲稱案發時與李嘉濱和吳子樂合作經營口罩生意,指張家俊當時曾到過大角咀宏創方涉案單位,才能夠做中間人,張不同意,指該批口罩數量大,兩個涉案單位應該裝不下,又指自己冇見過任何口罩實物。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7月11日)控方續結案陳詞指,第三被告吳子樂是Telegram涉案群組成員「夠鐘改名」,控方把「夠鐘改名」在群組發送的語音訊息,跟吳子樂的錄影會面片段對比聲線。控方指,吳在被捕前曾購買行李箱,並前往宏創方涉案單位及曾與保安員對話,其行程與「夠鐘改名」在涉案群組的訊息亦一致。另控方亦就次被告李嘉濱陳詞,辯方同樣指警方其使用武力逼其招認,惟控方質疑,李被捕後便招認受「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指使,若要誣衊李,為何要李再指證另一人,更容許李指自己是受「五飛」威逼才這樣做。
控方續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續進行結案陳詞。控方就聲音認人向陪審團說明原則,指不論熟悉度,認人要好小心,須肯定兩者聲音是否源自同一人,包括考慮聲音質素、現場環境及聲音長短多寡等。
控方著陪審員辨認吳子樂聲音為其本人
庭上播放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夠鐘改名」曾發送的語音訊息,包括「我女朋友會去揾A29機場巴士,將成篋運入嚟將軍澳……然後就再去dead drop畀你哋」、「Missy你幫手喺將軍澳個邊哨住先,我而家都會入嚟將軍澳」、「除咗日本城之外,你平時仲會去邊度買,日本城得五公斤」。
控方再播放被告吳子樂的錄影會面片段,吳稱「阿蕉都有份幫手煮(炸藥)……」、「Missy佢個日唔係度,25,26都唔喺度…」、「煮咗幾次……倒入玻璃樽」。控方指稱「夠鐘改名」即吳子樂的Telegram帳戶,邀請陪審團對比錄影會面片段和Telegram的語音訊息聲線,是否源自吳子樂本人。
控方亦指,「夠鐘改名」曾在2020年3月7日於群組提到自己購買行李箱並回到宏創方涉案單位,而同日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吳子樂帶行李箱進入宏創方503室;「夠鐘改名」同日亦表示「X,看更問我地做乜咁大煙」、「我話燒燶咗啲野食」,而閉路電視亦拍攝到503室冒煙,及吳到地下大堂與保安對話。
控方續反駁吳子樂錄影會面內容真實及自願
控方另提到,辯方爭議吳子樂是受警員威嚇、非自願情況下進行錄影會面,但吳在錄影會面中提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時,稱「五飛(何卓為)」和「阿蕉」製造爆炸品,而他不知道甚麼人為炸彈安裝接收器、也不知道誰會運送到羅湖港鐵站,並提到「相信係阿yu」引爆炸彈,在Tg認識對方,「會幫佢pickup背囊」,但吳從來冇向警員指出過「阿yu」此人,相反警員是要吳子樂指控「叉雞飯」(控方指稱第五被告楊怡斯)運送及引爆羅湖港鐵站炸彈,但吳指「叉雞飯幫手望住,唔係運送及引爆羅湖炸彈」;指吳亦在會面中提及過網名「十六」的人,「好似叫做十六嘅男仔」,運炸彈去羅湖及引爆,而辯方盤問警員時,指警員在會面前曾指示吳供出「叉雞飯」和「十六」負責運送和引爆炸彈。
控方指,警員曾在錄影會面中問及吳子樂是否認識第五被告楊怡斯,吳反問「係咪即係叉雞飯」,控方質疑,若警員要吳招認,警方是否可直接提供資料給吳。
控方又指,吳在會面中又提到自己與首被告何卓為「前後腳」運送爆炸品到楓樹街遊樂場公廁,這亦與閉路電視片段脗合,吳的錄影會面內容明顯是真實及自願。
控方指吳子樂參與程度高 角色重要
控方指,Telegram對話紀錄同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亦脗合,關於宏創方看更的證供是不爭議的,都說「好大煙」;而「夠鐘改名」在Tg涉案群組說,「落樓食飯,一條匙喺我手」,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吳獨立地用鎖匙開門,控方指若然警方要「插贓嫁禍」,3月7日前的閉路電視片段可用任何原因刪除,惟現時片段可見是脗合。
控方續指,不爭議證供是宏創方503室存放了大量爆炸物品及化學原材料,而吳子樂利用行李箱裝載爆炸品原材料運走的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跟Telegram紀錄提及買用具的對話一致 ;「夠鐘改名」曾說:「我等緊車過嚟,但會去做車牌先,再用喼運,…..電子磅準就得,仲買緊嘢」、「買咗行李喼」。
控方指,「夠鐘改名」在涉案群組草擬承認爆炸案責任的聲明,其後相同內容被發布在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夠鐘改名」又曾草擬「眾籌革命」帖文,相關帖文同樣發布在「九十二籤」頻道。
控方指「夠鐘改名」便是吳子樂,其角色重要,在案中參與程度非常高,而且吳的聲明和帖文均是在爆炸案發生後才發布,如吳無意令他人受傷或造成傷亡,他大可在頻道發文警告將軍澳會將發生爆炸案,但吳沒這樣做,反映他有意圖令所有在場人士生命受損傷。
李嘉濱警誡下稱受「五飛」指使 控方質疑根本無逼供情況
控方就次被李嘉濱案情作結案陳詞,指李於3月7日晚乘坐私家車到將軍澳「踩線」,期間有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跟蹤,直到李到旺角入銀行再出來後截停並拘捕;李在警誡下指「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條命嚟威脅我」。辯方爭議李曾遭警員「打嚇𠱁」,但李被帶到警署後並沒有向值日官投訴或作任何要求,他在警署進行不同程序,期間至少見律師3次,質疑李嘉濱若真的曾遭威逼及暴力對待,李會否仍進行錄影會面,故根本冇「打嚇氹」情況發生。
控方又指,李被捕後曾被帶到梅芳街1A室進行搜屋,當時李曾在屋內換衣物,但李實際上居於2C室,警方在2C室搜屋時檢取了發射器接收器、水喉通炸彈、電子火柴、煙花及一些化學品,李故意隱瞞真實住址,因其住所內有爆炸品物,包括一個「水喉通炸彈」及炸彈訊號接收器等。雖然辯方爭議是警方當初索取搜查令時弄錯了住址,所以才誣陷李誤導警方,但控方質疑,若如此李便不應在1A室內找衫更換,該些衣物直至警方發現1A室並非李的真實住址後,才在警署換下來。
辯方早前盤問時指警員在拘捕李嘉濱後對其使用武力逼其招認,是受「五飛」指使犯案,但控方反駁,若警方要誣衊李,為何要李再指證另一人,更容許李指自己是受威逼才這樣做。
控方質疑若有隱瞞 為何不遮掩李嘉濱頸上紅印
另警署值日官記錄李嘉濱的頸上有3厘米紅印。控方指,若警方有任何事情需隱瞞,根本不會寫上此事,且錄影片段中可見李有穿著外套,若警員要遮蓋,可叫李拉上外套拉鍊用以遮掩頸上紅印。
李在錄影會面中,還指自己曾要求退出,又指明愛醫院放的只是煙霧彈,並沒爆炸性及不會造成傷亡。控方指若果警方要誣衊李,不會容許李在會面中這樣說,且辯方早前指警方在會面前與李預演錄影會面的內容,但李嘉濱在警署的整個錄影會面過程流暢,對話記項共約1900個,故不可能是事前預演。
首被告何卓為。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