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6月17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接受控方盤問。控方展示張家俊的八達通卡記錄,指張有份參與在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並於前一日駕車到將軍澳「踩線」,故據紀錄顯示,其駕駛的私家車曾行經將軍澳隧道及東區隧道,惟張否認,辯稱自己與同事「大隻仔」曾交換八達通卡使用。
按方指2020年3月8日,涉案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提到,張家俊昨供稱在2020年1月至同年3月被捕前,他曾駕駛涉案私家車,張家俊在主問時曾稱自1月底便沒再駕駛該涉案UP7660私家車,惟張今指,偶爾仍有駕駛,雖然借了給同事「大隻仔」。控方庭上播放作供錄音,張家俊指當時經常更換車輛駕駛,並再確認自己是2月有駕駛,3月才無駕駛,「今日係最正確,之前有啲含糊」。控方質疑,張家俊就有否駕駛涉案車輛有3個版本,是因為張講大話,張不同意。
張家俊否認到軍澳「踩線」 辯稱與「大隻仔」交換八達通卡使用
控方又展示涉案私家車內檢獲的八達通卡記錄,顯示該八達通卡在案發時曾多次出入張家俊前女友的屋苑停車場,並在1月3日曾行經青嶼幹線,張同意,承認自己接載前女友回家時會使用該八達通卡,但1月3日是「大隻仔」使用,而涉案私家車以月租方式停泊在屯門邁亞美海灣停車場,而該八達通卡是「月租」時用,須用於出入該停車場,而他和「大隻仔」亦會交換八達通卡使用。
控方續指,該八達通卡在2020年3月7日曾使用將軍澳隧道及東區隧道。據控方案情指,張家俊和其他涉案人士計劃在3月8日於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
控方指,張家俊在3月7日曾使用該八達通卡及駕駛車輛到將軍澳「踩線」,並在涉案Telegram群組發訊息稱「離開將軍澳唔會有rb」,惟張家俊否認,指當時八達通卡不是自己「揸手」,因已無餘額。
張家俊否認「搵鬼車」
控方又指,涉案Telegram帳戶「Bee」在3月7日曾發訊息稱「……知車款買鬼牌印假行車證 印24個引線夾……」。控方指「Bee」就是張家俊本人,警方亦在張家俊家中檢獲引線夾,張家俊否認,辯稱自己在家中沒見過涉案引線夾,不知道是誰放下。
控方又指,「Bee」曾在Tg群組討論買「鬼車」,3月4日指「7號要放響車同泊入將軍澳」,以避開路障。張家俊同意,自己有尋找車輛的經驗,但否認自己有「搵鬼車」經驗。控方指出,張家俊駕駛的涉案車輛有2個假牌,跟「Bee」的對話紀錄脗合。惟張家俊反駁,若要用假牌,「有一個咪得囉」。
張家俊早前供稱警方在他家中檢獲的涉案手提電腦,主要是同事「Rachel」使用,並指Rachel中文姓名是「梁芷欣」,而「Rachel」曾相約張家俊在2020年1月3日前往台灣「買口罩」,惟張家俊未能趕及上機。
控方展示航機乘客名單揭「Rachel」真名
控方庭上展示一份國泰乘客名單,顯示當日前往台灣的乘客中並沒乘客叫「梁芷欣」,而Rachel在Telegram訊息中提到自己買的機票座位是46G,據國泰記錄該座位乘客姓黎「Lai Shui Yi」。張家俊否認講大話,稱「Rachel」告訴自己其姓名為「梁芷欣」,又對方是他中四時的網友,大家在交換Facebook時知悉對方姓名是「梁芷欣」,但承認自己作供時一直無強調「梁芷欣」是Fb名稱,Fb中文介面叫「梁芷欣」,英文叫「Rachel Leung」。
控方再展示Tg對話,控方指稱為張家俊本人的「Alpha Force」記錄顯示,Rachel於1月3日凌晨發訊息「Yo」、「星期五夜機」、「星期日回程好貴,諗緊星期一好唔好」,「Alpha Force」答:「我會早少少返,星期日朝早要去睇show……」。
張家俊否認自己是「Alpha Force」
據控方呈堂的機票記錄顯示,張家俊在1月3日購買當晚前往台灣的機票,而回程機票日期為1月5日,與Tg對話紀錄脗合。但張家俊不同意,指「Alpha Force」不是其本人,指機票是「大隻仔」替自己購買,而自己當晚「醉醉地」。
控方再問及,除「Alpha Force」 外,張家俊曾否用其他Tg帳戶包括「pussy」、「Bee」、「singerboi」、「hongkongrunguy」,張家俊全否認。控方又問及,張家俊的花名是否「西瓜」,張亦否認。
控方指張家俊曾供稱認識首被告何卓為,但兩人有否在Tg對話?張家俊說沒有,亦不知道「William Wallace」、「想和你通渠」等帳戶,僅被捕後在收到的控方文件看到才估計。張稱,他亦不知首被告為「五飛」或其他暱稱 ,只稱呼對方為「卓為」,而對方稱自己為「家俊」,兩人有模型界砌高達的共同朋友。
張家俊做口罩中間人 見收據有「Lee K P」姓名
至於次被告李嘉濱,張家俊稱自己不識李嘉濱,但他曾接觸一張銀行收據、其收款人為「Lee K P」。張家俊供稱,認識一名鄧姓的人,鄧向「Lee K P」購買口罩及支付5萬元訂金,張家俊作為中間人,協助轉發該銀行收據給另一中間人。
控方指,何卓為聲稱案發時與李嘉濱和吳子樂合作經營口罩生意,指張家俊當時曾到過大角咀宏創方涉案單位,才能夠做中間人,張不同意,指該批口罩數量大,兩個涉案單位應該裝不下,又指自己冇見過任何口罩實物。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