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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呈八達通紀錄指張家俊涉將軍澳放炸彈計劃 曾駕車到場「踩線」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呈八達通紀錄指張家俊涉將軍澳放炸彈計劃 曾駕車到場「踩線」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呈八達通紀錄指張家俊涉將軍澳放炸彈計劃 曾駕車到場「踩線」

2025年06月17日 16:51 最後更新:06月18日 07:50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6月17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接受控方盤問。控方展示張家俊的八達通卡記錄,指張有份參與在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並於前一日駕車到將軍澳「踩線」,故據紀錄顯示,其駕駛的私家車曾行經將軍澳隧道及東區隧道,惟張否認,辯稱自己與同事「大隻仔」曾交換八達通卡使用。

按方指2020年3月8日,涉案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按方指2020年3月8日,涉案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提到,張家俊昨供稱在2020年1月至同年3月被捕前,他曾駕駛涉案私家車,張家俊在主問時曾稱自1月底便沒再駕駛該涉案UP7660私家車,惟張今指,偶爾仍有駕駛,雖然借了給同事「大隻仔」。控方庭上播放作供錄音,張家俊指當時經常更換車輛駕駛,並再確認自己是2月有駕駛,3月才無駕駛,「今日係最正確,之前有啲含糊」。控方質疑,張家俊就有否駕駛涉案車輛有3個版本,是因為張講大話,張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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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方指2020年3月8日,涉案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按方指2020年3月8日,涉案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張家俊否認到軍澳「踩線」 辯稱與「大隻仔」交換八達通卡使用

控方又展示涉案私家車內檢獲的八達通卡記錄,顯示該八達通卡在案發時曾多次出入張家俊前女友的屋苑停車場,並在1月3日曾行經青嶼幹線,張同意,承認自己接載前女友回家時會使用該八達通卡,但1月3日是「大隻仔」使用,而涉案私家車以月租方式停泊在屯門邁亞美海灣停車場,而該八達通卡是「月租」時用,須用於出入該停車場,而他和「大隻仔」亦會交換八達通卡使用。

控方續指,該八達通卡在2020年3月7日曾使用將軍澳隧道及東區隧道。據控方案情指,張家俊和其他涉案人士計劃在3月8日於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

控方指,張家俊在3月7日曾使用該八達通卡及駕駛車輛到將軍澳「踩線」,並在涉案Telegram群組發訊息稱「離開將軍澳唔會有rb」,惟張家俊否認,指當時八達通卡不是自己「揸手」,因已無餘額。

張家俊否認「搵鬼車」

控方又指,涉案Telegram帳戶「Bee」在3月7日曾發訊息稱「……知車款買鬼牌印假行車證  印24個引線夾……」。控方指「Bee」就是張家俊本人,警方亦在張家俊家中檢獲引線夾,張家俊否認,辯稱自己在家中沒見過涉案引線夾,不知道是誰放下。

控方又指,「Bee」曾在Tg群組討論買「鬼車」,3月4日指「7號要放響車同泊入將軍澳」,以避開路障。張家俊同意,自己有尋找車輛的經驗,但否認自己有「搵鬼車」經驗。控方指出,張家俊駕駛的涉案車輛有2個假牌,跟「Bee」的對話紀錄脗合。惟張家俊反駁,若要用假牌,「有一個咪得囉」。
張家俊早前供稱警方在他家中檢獲的涉案手提電腦,主要是同事「Rachel」使用,並指Rachel中文姓名是「梁芷欣」,而「Rachel」曾相約張家俊在2020年1月3日前往台灣「買口罩」,惟張家俊未能趕及上機。

控方展示航機乘客名單揭「Rachel」真名  

控方庭上展示一份國泰乘客名單,顯示當日前往台灣的乘客中並沒乘客叫「梁芷欣」,而Rachel在Telegram訊息中提到自己買的機票座位是46G,據國泰記錄該座位乘客姓黎「Lai Shui Yi」。張家俊否認講大話,稱「Rachel」告訴自己其姓名為「梁芷欣」,又對方是他中四時的網友,大家在交換Facebook時知悉對方姓名是「梁芷欣」,但承認自己作供時一直無強調「梁芷欣」是Fb名稱,Fb中文介面叫「梁芷欣」,英文叫「Rachel Leung」。     

 控方再展示Tg對話,控方指稱為張家俊本人的「Alpha Force」記錄顯示,Rachel於1月3日凌晨發訊息「Yo」、「星期五夜機」、「星期日回程好貴,諗緊星期一好唔好」,「Alpha Force」答:「我會早少少返,星期日朝早要去睇show……」。

張家俊否認自己是「Alpha Force」

據控方呈堂的機票記錄顯示,張家俊在1月3日購買當晚前往台灣的機票,而回程機票日期為1月5日,與Tg對話紀錄脗合。但張家俊不同意,指「Alpha Force」不是其本人,指機票是「大隻仔」替自己購買,而自己當晚「醉醉地」。

控方再問及,除「Alpha Force」 外,張家俊曾否用其他Tg帳戶包括「pussy」、「Bee」、「singerboi」、「hongkongrunguy」,張家俊全否認。控方又問及,張家俊的花名是否「西瓜」,張亦否認。

控方指張家俊曾供稱認識首被告何卓為,但兩人有否在Tg對話?張家俊說沒有,亦不知道「William Wallace」、「想和你通渠」等帳戶,僅被捕後在收到的控方文件看到才估計。張稱,他亦不知首被告為「五飛」或其他暱稱 ,只稱呼對方為「卓為」,而對方稱自己為「家俊」,兩人有模型界砌高達的共同朋友。

張家俊做口罩中間人 見收據有「Lee K P」姓名

至於次被告李嘉濱,張家俊稱自己不識李嘉濱,但他曾接觸一張銀行收據、其收款人為「Lee K P」。張家俊供稱,認識一名鄧姓的人,鄧向「Lee K P」購買口罩及支付5萬元訂金,張家俊作為中間人,協助轉發該銀行收據給另一中間人。

控方指,何卓為聲稱案發時與李嘉濱和吳子樂合作經營口罩生意,指張家俊當時曾到過大角咀宏創方涉案單位,才能夠做中間人,張不同意,指該批口罩數量大,兩個涉案單位應該裝不下,又指自己冇見過任何口罩實物。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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