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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被告張家俊不適 法庭宣佈押後至6.23續審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被告張家俊不適 法庭宣佈押後至6.23續審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被告張家俊不適 法庭宣佈押後至6.23續審

2025年06月20日 09:41 最後更新:09:41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6月20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接受控方盤問。惟張家俊感不適,一度要在囚室休息,之後開庭後又伏在桌上。法官陳仲衡向陪審團表示,因被告張家俊不適,宣布今日休庭,下星期一(6月23日)續審。

而本星期四(6月19日)亦因為有陪審員請病假而宣布休庭,故今日為本周連續第二日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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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三(7月16日)控方結案陳詞中,繼續反駁辯方稱次被告李嘉濱在錄影會面前遭警方威逼及「預演」的說法,指李嘉濱在被捕當晚曾乘搭私家車到將軍澳「踩線」,但在警署錄影會面中,李多次稱對車上對話內容「唔清楚」或行使緘默權,即使承認對話中提到「30kg唔想搬」,是有關一個內有「煙彈」或「炸彈」原材料的墓碑,「如果密封得好就會爆炸」;惟李稱因為未能安排到車輛,故行動取消,指警方如要誣衊李,便不會讓李在會面中辯稱行動取消。

明愛醫院爆炸案

明愛醫院爆炸案

法官陳仲衡開庭後,先表示收到一位陪審員信件,當中提到陪審員對於案件審訊多次延長的觀察和感受,包括對上次估計進度感失望,要求釐定清楚審訊時間。法官指稍後再給予確實審訊大概進度,希望是次的進度不會相差太遠。另外,陪審員又問題能否給予額外陪審員津貼作補償,惟法官表示已達到權限內的津貼上限。

控方:警方威逼招認就不會讓李嘉濱說行動取消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續進行結案陳詞,提到辯方爭議李嘉濱在錄影會面前曾被警方威逼及預演會面中的招認內容,但李在有關羅湖港鐵站爆炸案的會面中稱自己「無製造任何嘢」,若然警方要誣衊李,定不會讓李提出這種說法。辯方又稱李在會面前未獲警方提供膳食,但控方指出李在警署內曾會見律師,如果未獲提供膳食,理應他當時會向律師投訴。

警方在會面中,曾播放一段行車記錄儀片段;根據控方案情,李在3月7日晚曾乘坐私家車到將軍澳「踩線」。李嘉濱在錄影會面中,稱自己當時到將軍澳「遊車河」,亦多次就片段中錄到的對話內容表示「唔清楚」或行使緘默權。例如對話提到「產品開完,可能班狗發癲」,李表示不清楚產品是指甚麼;亦提到「社運界真係騙徒居多」,李則稱「我無嘢講」。如果警方要誣衊李,不可能讓李聲稱「遊車河」。

行車記錄片段對話中亦提到「30kg唔想搬」,李在會面中則稱有關「一個墓碑」,當中可能會有「煙彈」或「炸彈」的原材料,「如果密封得好就會爆炸」,沒有妥善密封則會產生大量煙霧,打算放到現場造成混亂。不過,李嘉濱在會面中表示,因為最終未能找來「鬼車」,「所以成個活動cancel咗」。控方指,如果警方有「預演」,就不可能讓李稱將軍澳爆炸案行動取消。

對於辯方曾提出警員在檢取李嘉濱的手機後曾干擾當中內容,控方指其手機內的相片和內容與警方在涉案單位檢取的證物一致,同時與被告案發時的衣着和涉案Telegram群組訊息內容一致,「點樣可以干擾得咁完美,點樣植入?根本冇可能。」

多項證據包括家中找出爆炸品證明李嘉濱參與串謀

控方指,案中指證李的證供很多,在明愛醫院爆炸案中,李前往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放置炸彈。辯方不爭議李案發時離開了宏創方,而的士司機證供則指當日曾從大角咀接載一名乘客到明愛醫院,控方指該乘客便是李,而李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自己便是涉案Telegram群組中的「一枝弓」,Telegram訊息記錄亦與李的出入行蹤、以及涉案行車記錄儀片段中的對話脗合。

首被告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

控方續指,李嘉濱在3月6日曾前往嘉頓山,而他亦租用了宏創方1008室,當中被搜出大量爆炸品,李的手機內亦透過微信購買相關化學品的記錄,並有多條測試爆炸品和片段及經改裝後能噴出火焰的滅火筒片段,當中試爆片中有錄到李的聲音,而滅火筒片段中拍攝到片中人的褲子、款式與李在明愛醫院出現時的褲子相似,李的家中也被找出「水喉通炸彈」和爆炸品原材料,多項證據證明李嘉濱參與了串謀。

連串行為屬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

控方另指,李嘉濱被捕後,報稱居住梅芳街1A室,目的是令警方不知道他實際居於2C室,從而令警方不會知道2C室內藏有爆炸品,李的行為必然屬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即打歪、阻撓、削弱或妨礙法院執行司法程序及公義的能力。李被帶到1A室搜查時,仍沒有透露自己居於2C室,更拿取1A室內衣服換上,妨礙警方的調查。

控方指出,妨礙司法公正包括即將進行、預計進行或可能進行的法律程序,所以若然辯方稱李只是阻礙警方調查、而非妨礙司法公正,此說法絕對不能成立。

控方就李嘉濱陳詞結束後,就第五被告楊怡斯的案情進行陳詞,指楊在2020年2月2日到羅湖港鐵站放置炸彈,閉路電視拍攝到她當日從油塘住所出發,乘搭巴士前往上水站,再與一名不知名男子會合及前往羅湖站,兩人一度走進離境大堂,但其後折返及前往深水埗,閉路電視拍攝到楊當晚返回油塘住所。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控方指出片中人及肩髮型,黑色外套,黑色連身裙,白色平底鞋,相關衣物與在楊家中所檢獲證物一致,樣貌亦一致,雖然辯方爭議閉路電視拍攝到的並非楊,但控方指上述已清楚顯示片中人就是楊。

而在1月26日晚上,楊亦曾身穿該黑色外套及出現在宏創方,閉路電視更拍攝到楊的面容。控方指楊與何卓為當晚曾進入涉案503室,直到兩人離開,均沒有相同衣着的人進入過單位;及至3月7日晚上,楊在太子一間餃子店把假髮和假鬚等物品轉交給何卓為,閉路電視同樣拍攝到楊的面部,而她的衣着亦與稍後被捕時一致。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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