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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案

以案釋法

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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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案

2025年06月30日 08:00 最後更新:10:51

案情介紹: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自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多次在示威活動中叫喊「港獨」口號、展示「港獨」標語,在區域法院一審判決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因罪行屬於「情節嚴重」,故以6年為量刑起點,最終判囚5年9個月。馬俊文不服刑罰,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上訴。

上訴方認為本案情節不算嚴重,馬俊文即便叫喊了「武裝起義」等口號,但未真正組織及籌備,認為法庭應以較低刑期為量刑起點。律政司則認為,馬俊文有組織地挑選日子多次犯案,曾呼吁利用學校作平台,而且毫無悔意,案件性質應屬情節嚴重。2022年8月3日,上訴法庭作出裁決,認為被告確屬「情節嚴重」類別,但罪責相對較輕,改判囚5年。

爭議焦點: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馬俊文的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中屬於情節嚴重還是情節較輕。

判詞介紹:上訴法庭判詞指出,《香港國安法》條文中沒有界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中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的具體情形。但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香港本地法律兼容互補,因此本地法律的判刑原則適用於此罪的判刑。

上訴法庭認為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情節輕重若需要借鑒普通法的煽惑罪,則應根據被告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來作出綜合判斷。上訴法庭判決中列出一系列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犯罪環境及手法;煽動次數、時間、持續性及規模;是否預謀或伙同他人犯案;是否涉及武力;被煽動的對像;是否有人被成功煽動而犯案;及犯案者實際或潛在的影響力。上訴法庭認為在馬俊文做出犯罪行為期間,即2020年8月至11月之間,港島和九龍仍有暴力非法集結發生。馬俊文執意在此背景下反覆犯案,無疑嚴重加劇損害國家安全和法治的風險。上訴法庭在考慮前述因素後,裁定本案屬於「情節嚴重」。

此外,判詞指馬俊文多次公然貶損《香港國安法》是「兒戲」「裝飾」「不值一提」;又多次向公眾宣揚「『港獨』不違法」,嚴重挑戰《香港國安法》權威和香港憲制及法治的根基。其行為也使得有人會誤信其觀點進而作出「港獨」行為,增加他人分裂國家的風險。

上訴方辯稱,案發時對《香港國安法》缺乏認識,誤信空喊口號不會干犯國安罪行。上訴法庭指出馬俊文自行撰寫的求情信提及「全民勇武、武裝起義,不單是流於一句口號,更是我們的願景」、「對其所作所為,不感羞恥,毫無悔意」,顯示馬俊文乃是「執意犯案」,說其是因無知或誤以為自己單純是行使言論自由而犯案根本是毫無理據,也與事實不符。

上訴法庭還指出,案發期間每月的8號、15號、21號和22號都是比較敏感的日子,因此馬俊文特意選擇這4個日子在大型商場犯案,明顯是希望加強煽動效果。此外,馬俊文又在其臉書(Facebook)賬戶及電報(Telegram)頻道發起活動,利用互聯網增加受眾等行為均顯示他是有預謀的。馬俊文多次獲保釋後,均立即受記者訪問,並重覆發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言論,「可謂視法紀如無物」。由此可見馬俊文煽動次數多、時間長,加劇了他人犯分裂國家罪的風險。

上訴法庭考慮整體情況,認為馬俊文的行為在情節嚴重類別中仍屬較輕,量刑應貼近此類別的5年最低刑期,指原審以6年為起點是明顯過重,而適當量刑起點是5年3個月,最終改判為5年監禁。

案例評析:該案指出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立法目的是「充分保障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香港的憲制根基」等重大公眾利益,確保能防微杜漸,及時有效地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行為。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控罪要旨,是讓法律在最早階段介人,阻止行為人煽動他人,以及阻止被煽動的人實施分裂國家的活動。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20條、第21條

案情介紹:《願榮光歸香港》「修例風波」期間的「港獨」歌曲,曾被標記為香港「軍歌」在網絡和各種示威場合傳唱,具有分裂國家的目的,影響力較大。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歌曲繼續在網絡上傳播。

2023年6月5日,律政司長基於公共利益向高等法院申請民事禁制令,要求禁止以任何形式傳播、表演、刊印、發布或銷售該歌曲。2023年7月11日,行政長官李家超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認為以前述幾種方式使用該歌曲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2023年7月28日,高等法院原訟庭陳健強法官認為禁制令引發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衝突,且禁制令難有實效,拒絕頒發。律政司司長提出上訴。2024年5月8日,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司長上訴得直,推翻原審判決,頒發禁制令。

爭議焦點:一是法院如何處理為保障某項刑法的實施而申請頒發的民事禁制令;二是法院如何對待行政長官作出的國家安全風險評估;三是違反禁制令引發的藐視法庭罪與相關行為可能引發的國安犯罪的訴訟程序之間是否存在衝突。

判決結果:本案是首宗以民事禁制令保障香港國安法實施的案件。法院引述《香港國安法》第8條,列明法院須全面採用《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本地法律,以防範、制止、懲處危害國安行為,故刑事法律並非維護國安的唯一途徑,在有需要時,可以動用民事法律。

判詞指出,評估國安風險的責任落在行政機關身上,而非司法機關,法庭的責任是維持法治、司法公義和獨立調解紛爭。行政機關具有經驗、專業知識和資源評估國安風險,而法院的專業在於詮釋和套用法律,解決憲法和法律問題。法庭負貴審視相關決定會否影響基本人權、公平審訊和司法公開原則,釐清爭議。

判詞指出,禁制令涉及限制言論自由,但合憲。享有言論自由並不意味著可實施任何刑事犯罪,從嚴格意義上講,禁制令所禁止的四類行為不會侵犯言論自由權。受禁制令影響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改變或暫停適用禁制令。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3條、第4條、第8條、第21條、第47條;《刑事罪行條例》原第9條、第10條;《國歌條例》第7條侮辱國歌罪;《高等法院條例》第21L(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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