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自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多次在示威活動中叫喊「港獨」口號、展示「港獨」標語,在區域法院一審判決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因罪行屬於「情節嚴重」,故以6年為量刑起點,最終判囚5年9個月。馬俊文不服刑罰,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上訴。
上訴方認為本案情節不算嚴重,馬俊文即便叫喊了「武裝起義」等口號,但未真正組織及籌備,認為法庭應以較低刑期為量刑起點。律政司則認為,馬俊文有組織地挑選日子多次犯案,曾呼吁利用學校作平台,而且毫無悔意,案件性質應屬情節嚴重。2022年8月3日,上訴法庭作出裁決,認為被告確屬「情節嚴重」類別,但罪責相對較輕,改判囚5年。
爭議焦點: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馬俊文的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中屬於情節嚴重還是情節較輕。
判詞介紹:上訴法庭判詞指出,《香港國安法》條文中沒有界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中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的具體情形。但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香港本地法律兼容互補,因此本地法律的判刑原則適用於此罪的判刑。
上訴法庭認為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情節輕重若需要借鑒普通法的煽惑罪,則應根據被告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來作出綜合判斷。上訴法庭判決中列出一系列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犯罪環境及手法;煽動次數、時間、持續性及規模;是否預謀或伙同他人犯案;是否涉及武力;被煽動的對像;是否有人被成功煽動而犯案;及犯案者實際或潛在的影響力。上訴法庭認為在馬俊文做出犯罪行為期間,即2020年8月至11月之間,港島和九龍仍有暴力非法集結發生。馬俊文執意在此背景下反覆犯案,無疑嚴重加劇損害國家安全和法治的風險。上訴法庭在考慮前述因素後,裁定本案屬於「情節嚴重」。
此外,判詞指馬俊文多次公然貶損《香港國安法》是「兒戲」「裝飾」「不值一提」;又多次向公眾宣揚「『港獨』不違法」,嚴重挑戰《香港國安法》權威和香港憲制及法治的根基。其行為也使得有人會誤信其觀點進而作出「港獨」行為,增加他人分裂國家的風險。
上訴方辯稱,案發時對《香港國安法》缺乏認識,誤信空喊口號不會干犯國安罪行。上訴法庭指出馬俊文自行撰寫的求情信提及「全民勇武、武裝起義,不單是流於一句口號,更是我們的願景」、「對其所作所為,不感羞恥,毫無悔意」,顯示馬俊文乃是「執意犯案」,說其是因無知或誤以為自己單純是行使言論自由而犯案根本是毫無理據,也與事實不符。
上訴法庭還指出,案發期間每月的8號、15號、21號和22號都是比較敏感的日子,因此馬俊文特意選擇這4個日子在大型商場犯案,明顯是希望加強煽動效果。此外,馬俊文又在其臉書(Facebook)賬戶及電報(Telegram)頻道發起活動,利用互聯網增加受眾等行為均顯示他是有預謀的。馬俊文多次獲保釋後,均立即受記者訪問,並重覆發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言論,「可謂視法紀如無物」。由此可見馬俊文煽動次數多、時間長,加劇了他人犯分裂國家罪的風險。
上訴法庭考慮整體情況,認為馬俊文的行為在情節嚴重類別中仍屬較輕,量刑應貼近此類別的5年最低刑期,指原審以6年為起點是明顯過重,而適當量刑起點是5年3個月,最終改判為5年監禁。
案例評析:該案指出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立法目的是「充分保障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香港的憲制根基」等重大公眾利益,確保能防微杜漸,及時有效地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行為。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控罪要旨,是讓法律在最早階段介人,阻止行為人煽動他人,以及阻止被煽動的人實施分裂國家的活動。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20條、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