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鍾翰林是「學生動源」組織的召集人。該組織2016年4月5日在香港成立,其成立宣言、理念和政綱中包括「擺脫中共殖民統治的論述與行動」「香港獨立」「全民制憲」「重新立約」等主張。仍積極參與及管理「學生動源」平台,包括:雖聲稱專頁停止運作,但仍招募義工;未停止PayPal募捐;為「創制獨立黨」的一分子以及為該組織專頁的管理員;在「學生動源」專頁發表共同聲明「抗衡中國民族主義建構香港民族主義」。警方在其家中搜出大量「港獨」標語、單張。鍾翰林於2020年7月首次被捕,獲警方保釋後,仍在訪問中作政治陳述,其於同年10月再次被捕並不准保釋。
鍾翰林上述行為屬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即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因此,他被控四項控罪-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罪、分裂國家罪和相關的兩項「洗黑錢」罪。被告承認部分控罪,2021年11月23日,區域法院頒發量刑裁決,判處被告43個月監禁。
爭議焦點:被告是否屬於《香港國安法》第20條所規定的積極參加者以及其具體量刑。
判詞介紹:經認罪協商,被告鍾翰林承認第二項分裂國家罪和第三項洗錢罪,被判罪名成立。對於被告的量刑,法院指出2016年被告被他人煽動而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後來更變成一名組織者,推波助瀾,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以身試法,觸犯分裂國家罪,積極組織、籌備和實施分裂國家行為。
辯方稱被告只是在網上發文,並沒有實際使用武力,且其組織寂寂無名,被告傳播訊息能力有限,也沒有具體的計劃。對此,法院裁定,《香港國安法》第20條明文規定,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都可觸犯本罪;被告積極組織、策劃甚至實施有關行為,縱然沒有實質具體的分裂國家計劃,但目的十分明顯,且分裂國家罪未必一定涉及實際使用武力。
在犯罪時間上,被告犯第二項控罪的時段大約是三個半月,法院認為如果被告不是在10月27日再次被捕,有很大可能會繼續犯罪。判刑除懲罰犯罪外,還需要具備阻嚇作用,使後來者知道犯案後果和刑事責任。法官綜合考慮所有因素,包括犯案三個半月、被告在警方保釋期間犯案,以四年半為量刑起點,給予被告25%的刑期扣減,刑期為40個月。
對於第三項洗錢罪,法院結合犯案次數、犯案時段、被告參與的程度、罪行的策劃和組織等多項因素,以兩年為量刑起點,同樣給予25%的刑期扣減,判被告刑期18個月。最後,法院基於整體的量刑原則,將第三項判刑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判處被告人43個月監禁。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20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