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鍾翰林分裂國家案

以案釋法

鍾翰林分裂國家案
以案釋法

以案釋法

鍾翰林分裂國家案

2025年07月04日 08:01 最後更新:13:50

案情介紹:鍾翰林是「學生動源」組織的召集人。該組織2016年4月5日在香港成立,其成立宣言、理念和政綱中包括「擺脫中共殖民統治的論述與行動」「香港獨立」「全民制憲」「重新立約」等主張。仍積極參與及管理「學生動源」平台,包括:雖聲稱專頁停止運作,但仍招募義工;未停止PayPal募捐;為「創制獨立黨」的一分子以及為該組織專頁的管理員;在「學生動源」專頁發表共同聲明「抗衡中國民族主義建構香港民族主義」。警方在其家中搜出大量「港獨」標語、單張。鍾翰林於2020年7月首次被捕,獲警方保釋後,仍在訪問中作政治陳述,其於同年10月再次被捕並不准保釋。

鍾翰林上述行為屬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即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因此,他被控四項控罪-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罪、分裂國家罪和相關的兩項「洗黑錢」罪。被告承認部分控罪,2021年11月23日,區域法院頒發量刑裁決,判處被告43個月監禁。

爭議焦點:被告是否屬於《香港國安法》第20條所規定的積極參加者以及其具體量刑。

判詞介紹:經認罪協商,被告鍾翰林承認第二項分裂國家罪和第三項洗錢罪,被判罪名成立。對於被告的量刑,法院指出2016年被告被他人煽動而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後來更變成一名組織者,推波助瀾,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以身試法,觸犯分裂國家罪,積極組織、籌備和實施分裂國家行為。

辯方稱被告只是在網上發文,並沒有實際使用武力,且其組織寂寂無名,被告傳播訊息能力有限,也沒有具體的計劃。對此,法院裁定,《香港國安法》第20條明文規定,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都可觸犯本罪;被告積極組織、策劃甚至實施有關行為,縱然沒有實質具體的分裂國家計劃,但目的十分明顯,且分裂國家罪未必一定涉及實際使用武力。

在犯罪時間上,被告犯第二項控罪的時段大約是三個半月,法院認為如果被告不是在10月27日再次被捕,有很大可能會繼續犯罪。判刑除懲罰犯罪外,還需要具備阻嚇作用,使後來者知道犯案後果和刑事責任。法官綜合考慮所有因素,包括犯案三個半月、被告在警方保釋期間犯案,以四年半為量刑起點,給予被告25%的刑期扣減,刑期為40個月。

對於第三項洗錢罪,法院結合犯案次數、犯案時段、被告參與的程度、罪行的策劃和組織等多項因素,以兩年為量刑起點,同樣給予25%的刑期扣減,判被告刑期18個月。最後,法院基於整體的量刑原則,將第三項判刑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判處被告人43個月監禁。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20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

案情介紹:《願榮光歸香港》「修例風波」期間的「港獨」歌曲,曾被標記為香港「軍歌」在網絡和各種示威場合傳唱,具有分裂國家的目的,影響力較大。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歌曲繼續在網絡上傳播。

2023年6月5日,律政司長基於公共利益向高等法院申請民事禁制令,要求禁止以任何形式傳播、表演、刊印、發布或銷售該歌曲。2023年7月11日,行政長官李家超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認為以前述幾種方式使用該歌曲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2023年7月28日,高等法院原訟庭陳健強法官認為禁制令引發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衝突,且禁制令難有實效,拒絕頒發。律政司司長提出上訴。2024年5月8日,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司長上訴得直,推翻原審判決,頒發禁制令。

爭議焦點:一是法院如何處理為保障某項刑法的實施而申請頒發的民事禁制令;二是法院如何對待行政長官作出的國家安全風險評估;三是違反禁制令引發的藐視法庭罪與相關行為可能引發的國安犯罪的訴訟程序之間是否存在衝突。

判決結果:本案是首宗以民事禁制令保障香港國安法實施的案件。法院引述《香港國安法》第8條,列明法院須全面採用《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本地法律,以防範、制止、懲處危害國安行為,故刑事法律並非維護國安的唯一途徑,在有需要時,可以動用民事法律。

判詞指出,評估國安風險的責任落在行政機關身上,而非司法機關,法庭的責任是維持法治、司法公義和獨立調解紛爭。行政機關具有經驗、專業知識和資源評估國安風險,而法院的專業在於詮釋和套用法律,解決憲法和法律問題。法庭負貴審視相關決定會否影響基本人權、公平審訊和司法公開原則,釐清爭議。

判詞指出,禁制令涉及限制言論自由,但合憲。享有言論自由並不意味著可實施任何刑事犯罪,從嚴格意義上講,禁制令所禁止的四類行為不會侵犯言論自由權。受禁制令影響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改變或暫停適用禁制令。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3條、第4條、第8條、第21條、第47條;《刑事罪行條例》原第9條、第10條;《國歌條例》第7條侮辱國歌罪;《高等法院條例》第21L(1)條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