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網絡媒體《立場新聞》2020年至2021年間發布17篇煽動性文章,其母公司"BestPencil(HongKong)Limied"、前總編輯鍾沛權、前署理總編輯林紹桐三者被控觸犯《刑事罪行條例》規定的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2024年8月29日,案件在區域法院審理結束,9月26日區域法院郭偉健法官裁定,3名被告串謀發布及或複制煽動刊物罪名成立。BestPeneil(HongKong)Limied被判處港幣5000元罰款;鍾沛權以監禁23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審訊時間造成的壓力,減刑2個月,最終判處監禁21個月。林紹桐以監禁14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其參與時間較短、審訊時間壓力及自身嚴重的健康狀況,共減刑至立即釋放的刑期。被告人之一林紹桐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爭議焦點: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控方是否必須證明被告本身具有煽動意圖而發布煽動文章。
判詞介紹:區域法院就煽動意圖這一構成要件作出以下判決:控方除了證明發布者須對發布內容知情,且具有基本發布意圖以外,還須證明發布者有法律條文所要求的犯罪意圖。
法院認為,根據刑法一般原則,煽動罪的犯罪意圖在程度上有三個可能性。首先,最高要求為發布者須蓄意煽動,即須具有《刑事罪行條例》第9(1)條所指的煽動意圖。其次,發布者須對文章可以觸發的自然煽動後果有所預計,知道有關風險但對此不管不顧(即罔顧煽動後果)。最後,煽動最低的要求是發布者至少須知道文章的內容具煽動意圖。
鑒於被告是新聞媒體行業從業者,法院在考慮新聞自由的同時也考慮了該職業的特殊性,裁定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信息和文章時,唯一的限制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定的責任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法院最後裁定涉案文章中有11篇具煽動意圖,因各被告人知道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並提供《立場新聞》作為平台發文,或「至少罔顧煽動後果」而發文,故裁定罪名成立。
案例評析:本案是香港特區第一宗涉及傳媒的煽動罪審訊。法官在本案中對其在「羊村繪本案」的判決理據作出微調,裁決煽動罪的主觀要件有三種可能性,依次為蓄意、罔顧、知情,從而擴大了人罪範圍。因有被告人提出上訴,此案的法理能否在香港法律中得以確立,還有待於上訴審理的判決結果。
相關法條:《刑事罪行條例》原第9條、第10條、第159A條、第159C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