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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

以案釋法

《立場新聞》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
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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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

2025年07月03日 08:00

案情介紹:網絡媒體《立場新聞》2020年至2021年間發布17篇煽動性文章,其母公司"BestPencil(HongKong)Limied"、前總編輯鍾沛權、前署理總編輯林紹桐三者被控觸犯《刑事罪行條例》規定的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2024年8月29日,案件在區域法院審理結束,9月26日區域法院郭偉健法官裁定,3名被告串謀發布及或複制煽動刊物罪名成立。BestPeneil(HongKong)Limied被判處港幣5000元罰款;鍾沛權以監禁23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審訊時間造成的壓力,減刑2個月,最終判處監禁21個月。林紹桐以監禁14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其參與時間較短、審訊時間壓力及自身嚴重的健康狀況,共減刑至立即釋放的刑期。被告人之一林紹桐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爭議焦點: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控方是否必須證明被告本身具有煽動意圖而發布煽動文章。

判詞介紹:區域法院就煽動意圖這一構成要件作出以下判決:控方除了證明發布者須對發布內容知情,且具有基本發布意圖以外,還須證明發布者有法律條文所要求的犯罪意圖。

法院認為,根據刑法一般原則,煽動罪的犯罪意圖在程度上有三個可能性。首先,最高要求為發布者須蓄意煽動,即須具有《刑事罪行條例》第9(1)條所指的煽動意圖。其次,發布者須對文章可以觸發的自然煽動後果有所預計,知道有關風險但對此不管不顧(即罔顧煽動後果)。最後,煽動最低的要求是發布者至少須知道文章的內容具煽動意圖。

鑒於被告是新聞媒體行業從業者,法院在考慮新聞自由的同時也考慮了該職業的特殊性,裁定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信息和文章時,唯一的限制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定的責任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法院最後裁定涉案文章中有11篇具煽動意圖,因各被告人知道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並提供《立場新聞》作為平台發文,或「至少罔顧煽動後果」而發文,故裁定罪名成立。

案例評析:本案是香港特區第一宗涉及傳媒的煽動罪審訊。法官在本案中對其在「羊村繪本案」的判決理據作出微調,裁決煽動罪的主觀要件有三種可能性,依次為蓄意、罔顧、知情,從而擴大了人罪範圍。因有被告人提出上訴,此案的法理能否在香港法律中得以確立,還有待於上訴審理的判決結果。

相關法條:《刑事罪行條例》原第9條、第10條、第159A條、第159C條

案情介紹:《願榮光歸香港》「修例風波」期間的「港獨」歌曲,曾被標記為香港「軍歌」在網絡和各種示威場合傳唱,具有分裂國家的目的,影響力較大。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歌曲繼續在網絡上傳播。

2023年6月5日,律政司長基於公共利益向高等法院申請民事禁制令,要求禁止以任何形式傳播、表演、刊印、發布或銷售該歌曲。2023年7月11日,行政長官李家超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認為以前述幾種方式使用該歌曲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2023年7月28日,高等法院原訟庭陳健強法官認為禁制令引發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衝突,且禁制令難有實效,拒絕頒發。律政司司長提出上訴。2024年5月8日,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司長上訴得直,推翻原審判決,頒發禁制令。

爭議焦點:一是法院如何處理為保障某項刑法的實施而申請頒發的民事禁制令;二是法院如何對待行政長官作出的國家安全風險評估;三是違反禁制令引發的藐視法庭罪與相關行為可能引發的國安犯罪的訴訟程序之間是否存在衝突。

判決結果:本案是首宗以民事禁制令保障香港國安法實施的案件。法院引述《香港國安法》第8條,列明法院須全面採用《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本地法律,以防範、制止、懲處危害國安行為,故刑事法律並非維護國安的唯一途徑,在有需要時,可以動用民事法律。

判詞指出,評估國安風險的責任落在行政機關身上,而非司法機關,法庭的責任是維持法治、司法公義和獨立調解紛爭。行政機關具有經驗、專業知識和資源評估國安風險,而法院的專業在於詮釋和套用法律,解決憲法和法律問題。法庭負貴審視相關決定會否影響基本人權、公平審訊和司法公開原則,釐清爭議。

判詞指出,禁制令涉及限制言論自由,但合憲。享有言論自由並不意味著可實施任何刑事犯罪,從嚴格意義上講,禁制令所禁止的四類行為不會侵犯言論自由權。受禁制令影響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改變或暫停適用禁制令。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3條、第4條、第8條、第21條、第47條;《刑事罪行條例》原第9條、第10條;《國歌條例》第7條侮辱國歌罪;《高等法院條例》第21L(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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