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極端黑暴組織「屠龍小隊」與其他激進組織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期間,在灣仔制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後被警方拘捕。涉案14名被告中10人被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以下簡稱《反恐條例》)起訴,當中7人已承認多項不同罪名。另外拒絕認罪的7人中,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6人均被控《反恐條例》中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交替控罪《刑事罪行條例》中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還被控《侵害人身罪條例》中規定的「串謀謀殺罪」;劉佩凝被控《反恐條例》規定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2024年11月,7名被告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刑。
爭議焦點: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陪審團審理案件需明確的定罪要素。
判詞介紹:由於本案是陪審團審理,因此法官未出具定罪判決。法官在本案中指引陪審團注意三個問題。一是犯罪意圖。如果按照《反恐條例》控罪,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在公共場所放置炸彈;有意是指打算令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交替控罪《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則只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即可。二是法官指出,「財產的嚴重損害」在《反恐條例》中沒有定義,需要陪審團根據自身經歷和智慧決定。三是法官指示,陪審團須達到大比數才可以給被告人定罪,即票數須為9比0、8比1或至少是7比2。
本案由9人組成的陪審團最終裁定賴振邦犯下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但其餘6人所涉控罪不成立。最終,本案14人中有8人被判決有罪。張俊富早前認下管有爆炸品及槍被罪,被判處18月監禁到本案時已經期滿。賴振邦被判處10年10月監禁;吳智鴻被判處23年10月監禁;黃振強被判處13年6個月監禁;彭軍壕被判處10年監禁;蘇緯軒被判處12年監禁;蔡凱明被判處5年10個月監禁;陳玉龍被判處9年監禁。
案例評析:本案發生在《香港國安法》頒布之前,因此律政司不能以《香港國安法》規定的恐怖活動罪起訴被告人。律政司在本案中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提起公訴。根據香港法律規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通過陪審團審理的刑事訴訟中,陪審團如作出無罪裁決,控方不得上訴;控方如認為原審存在法律錯誤或法律疑惑,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將審訊衍生的法律問題提交上訴法庭決定,但上訴法庭的決定不得影響被告人在原審時的無罪裁決。
相關法條:《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條、第11A條、第11B條:《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