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前「賢學思政」召集人王逸戰、秘書長陳枳森、發言人黃沉琳和朱慧盈,被指在街邊擺攤宣傳,呼吁「揭竿而起」以及宣揚「光時」口號。「賢學思政」於2020年5月成立,成員在全港各區設置街邊宣傳攤位、公開發言以宜傳政治立場,當中7場當街宣傳活動與本案有關。王逸戰、黃沅琳和朱慧盈為講者,陳根森多現身當街宣傳,協助設置、管理及展示紙牌,或簡短發言。
2022年7月,四人在區域法院承認觸犯《香港國安法》規定的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10月,法院頒發量刑裁決。
案情介紹:本案的裁決焦點有二:一是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還是情節較輕;二是應考慮四名不同年齡段的被告人哪些求情理由、減刑事由,從而合理量刑。
案情介紹:法院裁定,本案屬於情節輕微中偏嚴重的一類。馬俊文案可以作為衡量情節輕重的參考標准,因四名被告人公開發言的次數不及馬俊文案的被告人,且未如馬俊文利用社交媒體發布煽動言論,因此歸於情節較輕的類別。但本案屬情節較輕中的偏嚴重一類,因為涉案四人提出及宣揚「香港民族」概念,又呼吁「光時」口號等,主張香港被分裂出去;公眾中如有心智不成熟的,會因此受到誤導。綜上,法院裁定本案屬輕微類別中偏嚴重的一類。
裁決指出,案發時社會氛圍已轉平和,是因為《香港國安法》成功阻止暴亂,被告卻利用相片展等機會呼吁公眾再次抗爭,蓄意挑戰《香港國安法》。煽動的具體形式並無需每次在街邊宣傳都提「抗爭」,最簡單的方法是讓人民不相信政府。王逸戰稱街邊宣傳的目的在於喚起公眾對時事的關注,實際旨在令人相信「12港人」受打壓、黎智英獲保釋是遭軟禁、說普通話是「文化侵蝕」、防疫是制造監控等,意圖令公眾對政府失去信心。
被告人王逸戰、陳枳森及朱慧盈的量刑起點分別為4年9個月、4年3個月、3年9個月;3人認罪均獲減刑三分之一(王逸戰因案發時年紀較小,再獲額外3個月扣減),最終判刑分別為36個月、34個月及30個月。案發時19歲的被告人黃沅琳被判入教導所。
案情介紹:本案與馬俊文案有類似之處,法院延續馬俊文案中對於情節嚴重及情節輕微的判斷辦法。馬俊文案判決之時,作為《香港國安法》熱點案件之一的呂世瑜案正值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即將作出裁決。本案法官認為,因本案屬情節較輕,與呂世瑜案屬情節嚴重不同,故在控辯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未待呂世瑜案判決而是參照「光城者」案的標准作出判決。
案情介紹:《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23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159C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