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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學思政」成員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以案釋法

「賢學思政」成員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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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學思政」成員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2025年07月05日 08:01

案情介紹:前「賢學思政」召集人王逸戰、秘書長陳枳森、發言人黃沉琳和朱慧盈,被指在街邊擺攤宣傳,呼吁「揭竿而起」以及宣揚「光時」口號。「賢學思政」於2020年5月成立,成員在全港各區設置街邊宣傳攤位、公開發言以宜傳政治立場,當中7場當街宣傳活動與本案有關。王逸戰、黃沅琳和朱慧盈為講者,陳根森多現身當街宣傳,協助設置、管理及展示紙牌,或簡短發言。

2022年7月,四人在區域法院承認觸犯《香港國安法》規定的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10月,法院頒發量刑裁決。

案情介紹:本案的裁決焦點有二:一是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還是情節較輕;二是應考慮四名不同年齡段的被告人哪些求情理由、減刑事由,從而合理量刑。

案情介紹:法院裁定,本案屬於情節輕微中偏嚴重的一類。馬俊文案可以作為衡量情節輕重的參考標准,因四名被告人公開發言的次數不及馬俊文案的被告人,且未如馬俊文利用社交媒體發布煽動言論,因此歸於情節較輕的類別。但本案屬情節較輕中的偏嚴重一類,因為涉案四人提出及宣揚「香港民族」概念,又呼吁「光時」口號等,主張香港被分裂出去;公眾中如有心智不成熟的,會因此受到誤導。綜上,法院裁定本案屬輕微類別中偏嚴重的一類。

裁決指出,案發時社會氛圍已轉平和,是因為《香港國安法》成功阻止暴亂,被告卻利用相片展等機會呼吁公眾再次抗爭,蓄意挑戰《香港國安法》。煽動的具體形式並無需每次在街邊宣傳都提「抗爭」,最簡單的方法是讓人民不相信政府。王逸戰稱街邊宣傳的目的在於喚起公眾對時事的關注,實際旨在令人相信「12港人」受打壓、黎智英獲保釋是遭軟禁、說普通話是「文化侵蝕」、防疫是制造監控等,意圖令公眾對政府失去信心。

被告人王逸戰、陳枳森及朱慧盈的量刑起點分別為4年9個月、4年3個月、3年9個月;3人認罪均獲減刑三分之一(王逸戰因案發時年紀較小,再獲額外3個月扣減),最終判刑分別為36個月、34個月及30個月。案發時19歲的被告人黃沅琳被判入教導所。

案情介紹:本案與馬俊文案有類似之處,法院延續馬俊文案中對於情節嚴重及情節輕微的判斷辦法。馬俊文案判決之時,作為《香港國安法》熱點案件之一的呂世瑜案正值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即將作出裁決。本案法官認為,因本案屬情節較輕,與呂世瑜案屬情節嚴重不同,故在控辯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未待呂世瑜案判決而是參照「光城者」案的標准作出判決。

案情介紹:《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23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159C條

案情介紹:《願榮光歸香港》「修例風波」期間的「港獨」歌曲,曾被標記為香港「軍歌」在網絡和各種示威場合傳唱,具有分裂國家的目的,影響力較大。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歌曲繼續在網絡上傳播。

2023年6月5日,律政司長基於公共利益向高等法院申請民事禁制令,要求禁止以任何形式傳播、表演、刊印、發布或銷售該歌曲。2023年7月11日,行政長官李家超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認為以前述幾種方式使用該歌曲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2023年7月28日,高等法院原訟庭陳健強法官認為禁制令引發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衝突,且禁制令難有實效,拒絕頒發。律政司司長提出上訴。2024年5月8日,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司長上訴得直,推翻原審判決,頒發禁制令。

爭議焦點:一是法院如何處理為保障某項刑法的實施而申請頒發的民事禁制令;二是法院如何對待行政長官作出的國家安全風險評估;三是違反禁制令引發的藐視法庭罪與相關行為可能引發的國安犯罪的訴訟程序之間是否存在衝突。

判決結果:本案是首宗以民事禁制令保障香港國安法實施的案件。法院引述《香港國安法》第8條,列明法院須全面採用《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本地法律,以防範、制止、懲處危害國安行為,故刑事法律並非維護國安的唯一途徑,在有需要時,可以動用民事法律。

判詞指出,評估國安風險的責任落在行政機關身上,而非司法機關,法庭的責任是維持法治、司法公義和獨立調解紛爭。行政機關具有經驗、專業知識和資源評估國安風險,而法院的專業在於詮釋和套用法律,解決憲法和法律問題。法庭負貴審視相關決定會否影響基本人權、公平審訊和司法公開原則,釐清爭議。

判詞指出,禁制令涉及限制言論自由,但合憲。享有言論自由並不意味著可實施任何刑事犯罪,從嚴格意義上講,禁制令所禁止的四類行為不會侵犯言論自由權。受禁制令影響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改變或暫停適用禁制令。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3條、第4條、第8條、第21條、第47條;《刑事罪行條例》原第9條、第10條;《國歌條例》第7條侮辱國歌罪;《高等法院條例》第21L(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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