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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英揚武堂」黃德強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以案釋法

「集英揚武堂」黃德強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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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英揚武堂」黃德強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2025年07月08日 08:00

案情介紹:武術教練黃德強利用其兩個臉書賬號,在2020年3月7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間共發布39篇帖文,煽動他人參加其武術班「集英楊武堂殺鬼隊訓練斑」,接受武術及武器訓練、加入其「軍隊」。訓練目的在於發動「武裝革命」,並計劃7月21日發動戰爭「報仇」等。

黃德強原本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2022年9月被改控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間,涉「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此外,黃德強與其女助手張文芝因在二人有關處所發現刀、斧、箭、弩等武器設備而另被控各一項「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槍械」罪。

爭議焦點: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被告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屬於《香港國安法》規定的「情節嚴重」。

判詞介紹:法院認為本案的案情屬「情節嚴重」。黃德強的臉書帖文目的在於引起公眾對警方、特區乃至中央政府的不滿,提倡學習武術及使用武器,以武力推翻政權。使用臉書屬加刑因素,因為其賬戶是公開的,相關煽動信息可供「好友」或公眾瀏覽及轉發。黃德強開設兩個賬戶,可見其非一時衝動或單純宣泄不滿,而是刻意令閱覽帖文的人數倍增,以說服他人參與其行動。在社交網站發文有如病毒一樣,無法控制其擴散,難以推算其煽動規模。況且,黃德強已實際租用場地開設訓練班,儲存武器,以實現暴力推翻政府的目標。其武館內的裝飾及授課期間的言論表明,其意圖培養公眾對中央及特區政府的不滿、不信任及厭惡,並非其辯稱的衝動行事。

法院指出,本案雖無證據表明受其影響的人有進一步行動,但當時香港受2019年社會事件影響而動蕩,有部分人不理性及容易受騙,涉案帖文會在這些不滿情緒「火上澆油」,不能忽視其構成的危險。帖文擾亂社會復常,損害中國及香港作為理性、自由及和平社會的聲譽。

連同被告人及其女助手張文芝另被控的無牌管有槍械罪,法院最終判處黃德強監禁5年,張文芝監禁16個月。

案例評析:本案判詞顯示,對於有組織犯罪的暴力集團而言,即使沒有證據顯示參與者有進一步的行動,其訓練格鬥、藏有槍被刀具、發布帖文的行為足以證明行為人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且屬情節嚴重。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條、第13條

案情介紹:《願榮光歸香港》「修例風波」期間的「港獨」歌曲,曾被標記為香港「軍歌」在網絡和各種示威場合傳唱,具有分裂國家的目的,影響力較大。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歌曲繼續在網絡上傳播。

2023年6月5日,律政司長基於公共利益向高等法院申請民事禁制令,要求禁止以任何形式傳播、表演、刊印、發布或銷售該歌曲。2023年7月11日,行政長官李家超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認為以前述幾種方式使用該歌曲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2023年7月28日,高等法院原訟庭陳健強法官認為禁制令引發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衝突,且禁制令難有實效,拒絕頒發。律政司司長提出上訴。2024年5月8日,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司長上訴得直,推翻原審判決,頒發禁制令。

爭議焦點:一是法院如何處理為保障某項刑法的實施而申請頒發的民事禁制令;二是法院如何對待行政長官作出的國家安全風險評估;三是違反禁制令引發的藐視法庭罪與相關行為可能引發的國安犯罪的訴訟程序之間是否存在衝突。

判決結果:本案是首宗以民事禁制令保障香港國安法實施的案件。法院引述《香港國安法》第8條,列明法院須全面採用《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本地法律,以防範、制止、懲處危害國安行為,故刑事法律並非維護國安的唯一途徑,在有需要時,可以動用民事法律。

判詞指出,評估國安風險的責任落在行政機關身上,而非司法機關,法庭的責任是維持法治、司法公義和獨立調解紛爭。行政機關具有經驗、專業知識和資源評估國安風險,而法院的專業在於詮釋和套用法律,解決憲法和法律問題。法庭負貴審視相關決定會否影響基本人權、公平審訊和司法公開原則,釐清爭議。

判詞指出,禁制令涉及限制言論自由,但合憲。享有言論自由並不意味著可實施任何刑事犯罪,從嚴格意義上講,禁制令所禁止的四類行為不會侵犯言論自由權。受禁制令影響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改變或暫停適用禁制令。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3條、第4條、第8條、第21條、第47條;《刑事罪行條例》原第9條、第10條;《國歌條例》第7條侮辱國歌罪;《高等法院條例》第21L(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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