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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成員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以案釋法

「光城者」成員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以案釋法

以案釋法

「光城者」成員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2025年07月06日 08:00

案情介紹:「光城者」組織本案7名被告人阮某(16歲,男學生)、蔡永傑(20歲,倉務員)、尹某(15歲,女學生)、梁某(16歲,女學生)、陳右津(25歲,售貨員)、蔣周某(16歲,男學生)及郭文希(18歲,女學生),自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多次在街上擺攤宣揚武力推翻現政權,被控觸犯《香港國安法》規定的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7人均在區域法院認罪,本案屬首次有未成年人因觸犯《香港國安法》而被定罪。

爭議焦點: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二:一是被告人的行為發生在《香港國安法》施行後、幾乎沒有暴力事件的時期,其是否能夠煽動他人;二是未成年人犯《香港國安法》的量刑問題。法院將該案押後至呂世瑜案後審判,以便與呂案中對情節嚴重與情節較輕的量刑問題進行一致處理。

判詞介紹:法院裁定,「光城者」組織的言論多次提及「和理非」抗爭無效、主張「無底線抗爭」「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等;又以法國大革命及烏克蘭革命為基礎,宣揚武裝起義是唯一出路。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有人被煽感,但被告對上述理念深信不疑,若其遇有相同背景和想法的人,便可成功煽動他人。涉案行為也可以煽動一些心智不成熟及主張「和理非」的人,尤其是在不少人對《香港國安法》存有偏見的情況下。即使只有一小部分人甚至一人被煽動,也有可能對社會造成極大危害。因此,相關罪行在整體上屬於「情節嚴重」。

法院指出,本案另一可怕之處在於鼓勵他人進行體能訓練。被告人發布的帖文並非鼓勵立刻「革命」,而是鼓勵相同理念的人修文習武,令將來的「武裝革命」更血腥。其煽動方式不僅可以在短時間內煽動他人,還可在正式行動前隱藏自己,令人防不勝防。此外,向「手足」提供經濟支援以讓其日後可再次反抗、鼓勵他人給在囚的「手足」寫信可建立聯絡網,都反映出該組織計劃之長遠。

法院提到,案發時雖已無暴動案件,但「人心不會於一刻間平和」,仍有人至今不接納香港屬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香港對緬甸的足球賽中,有人在奏國歌時發出噓聲就是例證。法院引述另一宗國安案件「賢學思政」案指,該案被告人同樣年輕,行徑與本案被告人相似,可見有人不接受香港回歸後的憲制秩序。

量刑方面,法院認為應基於幾位未成年被告的年紀、不成熟和容易受人教唆,將其罪責評定為情節較輕,判處其羈留於教導所。但針對成年被告人陳右津和蔡永傑,二人屬於情節嚴重,分別判監5年和5年3個月(因蔡另有一項罪行)。

案例評析:《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攬炒派」各種組織紛紛瓦解,但「光城者」卻高調宣布成立,囂張聲稱要進行「抗爭、革命」。該組織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促使「未成年人觸犯《香港國安法》應如何量刑,以達至懲治犯罪與保護未成年人之間取得平衡」的問題得到關注。本案法官嚴格區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量刑幅度,充分給予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23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159C條

案情介紹:《願榮光歸香港》「修例風波」期間的「港獨」歌曲,曾被標記為香港「軍歌」在網絡和各種示威場合傳唱,具有分裂國家的目的,影響力較大。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歌曲繼續在網絡上傳播。

2023年6月5日,律政司長基於公共利益向高等法院申請民事禁制令,要求禁止以任何形式傳播、表演、刊印、發布或銷售該歌曲。2023年7月11日,行政長官李家超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認為以前述幾種方式使用該歌曲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2023年7月28日,高等法院原訟庭陳健強法官認為禁制令引發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衝突,且禁制令難有實效,拒絕頒發。律政司司長提出上訴。2024年5月8日,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司長上訴得直,推翻原審判決,頒發禁制令。

爭議焦點:一是法院如何處理為保障某項刑法的實施而申請頒發的民事禁制令;二是法院如何對待行政長官作出的國家安全風險評估;三是違反禁制令引發的藐視法庭罪與相關行為可能引發的國安犯罪的訴訟程序之間是否存在衝突。

判決結果:本案是首宗以民事禁制令保障香港國安法實施的案件。法院引述《香港國安法》第8條,列明法院須全面採用《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本地法律,以防範、制止、懲處危害國安行為,故刑事法律並非維護國安的唯一途徑,在有需要時,可以動用民事法律。

判詞指出,評估國安風險的責任落在行政機關身上,而非司法機關,法庭的責任是維持法治、司法公義和獨立調解紛爭。行政機關具有經驗、專業知識和資源評估國安風險,而法院的專業在於詮釋和套用法律,解決憲法和法律問題。法庭負貴審視相關決定會否影響基本人權、公平審訊和司法公開原則,釐清爭議。

判詞指出,禁制令涉及限制言論自由,但合憲。享有言論自由並不意味著可實施任何刑事犯罪,從嚴格意義上講,禁制令所禁止的四類行為不會侵犯言論自由權。受禁制令影響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改變或暫停適用禁制令。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3條、第4條、第8條、第21條、第47條;《刑事罪行條例》原第9條、第10條;《國歌條例》第7條侮辱國歌罪;《高等法院條例》第21L(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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