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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四人宣揚恐怖主義案

以案釋法

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四人宣揚恐怖主義案
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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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四人宣揚恐怖主義案

2025年07月09日 08:05

案情介紹: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時任主席張敬生、學生會會長郭永皓,以及兩名成員杜林丞亨和容頌禧,於2021年7月5日召開緊急會議討論「七一刺警」事件,張敬生主持會議並帶領默哀。郭永皓提議向梁健輝致謝及表示哀悼,杜林丞亨附議。杜林丞亨與容頌禧分別就議案發言,提及「懷緬為港犧牲的烈士」、「被共產黨形容為恐怖分子的人,實際上會成為英雄」等。

郭永皓於7月9日凌晨召開記者會,宜讀道歉信及承認有關議案不當,指學生會無意鼓勵或宣揚任何非法行為,宣布撤回議案,學生會干事會及出席記者會的評議員即時辭職,張敬生則沒有出席記者會。

四人被控《香港國安法》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犯罪及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四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交替控罪,2023年10月30日,區域法院謝沈智慧法官判四名被告監禁24個月。被告對刑期提出上訴。2024年11月1日,高等法院上訴庭潘兆初、彭偉昌、彭寶琴法官將刑期減至15個月。本案涉及香港大學學生會,審判過程中獲多人求情,引發社會關注。

爭議焦點: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兩點:其一,四名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其二,四名被告在該事件中的角色與量刑。

判詞介紹:法院對於張敬生在該事件中擔任什麼角色的問題討論較多。辯方指出被告張敬生僅僅負責主持會議,但是法院認為張敬生角色較重,負責召開涉案緊急會議並撰寫議程。張敬生撰寫的議程也不中立,涉案會議上並沒討論警員受襲情況,而張敬生在會議開始時帶領與會者默哀,亦在議案通過後,向評議員表示會盡力向梁健輝的家人致哀。

法院指出,四人在該事件中的角色如下:議案由張敬生讀出,並邀請郭永皓發言,而郭永皓和杜林丞亨分別為議案的動議人及附議人,容頌禧參與發言。法院認為,四人共同犯案、各有角色,缺少任何一人均無法通過議案。法院進一步指出,從煽動的方式來看,四人選擇以港大學生組織中最具代表性的官方渠道感他人,涉案動議不屬於學生會的功能和事務,實屬「濫用權力、公器私用」。

法院指出,四人知道涉案會議經由校園傳媒於不同社交平台發布,一旦上傳到互聯網就可迅速廣泛傳播,引起傳媒廣泛報道及國際關注。港大是本地以至國際最佳大學之一,四人為學生領袖,其煽惑行為針對警方。回顧「修例風波」中違法事件參與者大多為年輕人,這些年輕人可能會視這些學生領袖為榜樣。

法院指出,「修例風波」造成社會撕裂,直至2020年《香港國安法》頒布後才恢復平靜,四名被告的煽惑行為「令社會撕裂和仇警重現」。加上梁健輝刺警事件後政府已表示譴責,法院認為任何正常理性的人都會認為該事件構成犯罪,因此四人是「明目張膽地公然挑戰法律和治安」。

在求情和量刑部分,法院指出對於張敬生和郭永皓的悔意存有懷疑,但強調不會影響量刑。法院指出張敬生從未道歉,反而嘗試躲在「主席維持中立」的規定後面,並嘗試逃避責任、指責其他被告。除張敬生外,另三人在事發後舉行記者會道歉、請辭,以及撤回議案,而張敬生其後亦辭職。但法院指,這些舉動均在事件已引起公憤、被政府和港大譴責後才發生,認為他們是因擔心刑事責任及大學學位而作出。

對於辯方求情應給予被告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法院不接納。法院認為,基於控罪嚴重,被告有權充分考慮答辯方向,但他們若延遲決定認罪,就必須接受其決定的後果。基於四人分別於審前復核前後表示認罪,法院就此給予五分之一認罪扣減。

最終,法院判決四人一同以3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刑期扣減方面,四人除因認罪獲扣減7個月外,另因年輕及事後撤回議案,再獲扣減4個月,最終被判監禁24個月。

案例評析:本案值得關注之處是四人的身份與扮演的角色,四人是香港最好的大學之一、具有影響力的學生組織的成員。在「修例風波」期間,香港幾乎所有大學的學生都或多或少參與其中。行使暴力及對暴力行為的頌揚極容易得到年輕人的認同。本判決對於社會局勢趨於和緩後,如何通過法律達到嚴懲年輕人不放棄宣揚暴力的言行與給予年輕人改過自新機會之間的平衡,做出了有關指引。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27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案情介紹:《願榮光歸香港》「修例風波」期間的「港獨」歌曲,曾被標記為香港「軍歌」在網絡和各種示威場合傳唱,具有分裂國家的目的,影響力較大。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歌曲繼續在網絡上傳播。

2023年6月5日,律政司長基於公共利益向高等法院申請民事禁制令,要求禁止以任何形式傳播、表演、刊印、發布或銷售該歌曲。2023年7月11日,行政長官李家超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認為以前述幾種方式使用該歌曲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2023年7月28日,高等法院原訟庭陳健強法官認為禁制令引發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衝突,且禁制令難有實效,拒絕頒發。律政司司長提出上訴。2024年5月8日,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司長上訴得直,推翻原審判決,頒發禁制令。

爭議焦點:一是法院如何處理為保障某項刑法的實施而申請頒發的民事禁制令;二是法院如何對待行政長官作出的國家安全風險評估;三是違反禁制令引發的藐視法庭罪與相關行為可能引發的國安犯罪的訴訟程序之間是否存在衝突。

判決結果:本案是首宗以民事禁制令保障香港國安法實施的案件。法院引述《香港國安法》第8條,列明法院須全面採用《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本地法律,以防範、制止、懲處危害國安行為,故刑事法律並非維護國安的唯一途徑,在有需要時,可以動用民事法律。

判詞指出,評估國安風險的責任落在行政機關身上,而非司法機關,法庭的責任是維持法治、司法公義和獨立調解紛爭。行政機關具有經驗、專業知識和資源評估國安風險,而法院的專業在於詮釋和套用法律,解決憲法和法律問題。法庭負貴審視相關決定會否影響基本人權、公平審訊和司法公開原則,釐清爭議。

判詞指出,禁制令涉及限制言論自由,但合憲。享有言論自由並不意味著可實施任何刑事犯罪,從嚴格意義上講,禁制令所禁止的四類行為不會侵犯言論自由權。受禁制令影響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改變或暫停適用禁制令。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3條、第4條、第8條、第21條、第47條;《刑事罪行條例》原第9條、第10條;《國歌條例》第7條侮辱國歌罪;《高等法院條例》第21L(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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