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香港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伙同他人,在其管理的某網絡群組上發布鼓吹「香港獨立」的貼文,其中部分內容涉及煽動暴力和慫恿他人違法。律政司基於呂世瑜發布的357則貼文的內容,對其提出刑事檢控。
區域法院一審期間,被告人承認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1條規定的煽動分裂國家罪。區域法院裁定其罪行屬於該條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但根據及時認罪可扣減三分之一刑罰的量刑原則,擬判處被告人監禁3年8個月。律政司提出量刑方法不符合《香港國安法》的規定,法官最終采納律政司意見,判處被告人監禁5年。
呂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法庭。2022年11月30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裁定駁回呂的上訴,維持一審的量刑裁定。呂繼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2023年8月22日,終審法院裁定呂世瑜敗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終審法院審理的爭議焦點有兩項:一是《香港國安法》第21條提到的「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屬於強制性規定;二是《香港國安法》第33條列舉三類情況下可被告人可從輕、減輕處罰,是否容許法庭出於該條文以外的其他求情理由而對被告人作出減刑。
判詞介紹:終審法院裁定駁回呂的上訴請求,就上訴法庭梳理的兩點核心爭議作出明確判決:終審法院表示,《香港國安法》第21條制定一套兩級量刑框架,將處罰幅度與罪行嚴重性掛鉤,規定在指定幅度內判刑。將案情性質為「情節嚴重」的案件判處低於法定刑的刑罰是「自相矛盾」的。因此,「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強制性刑罰。也就是說,法庭雖仍可考慮被告人認罪等因素,但不可減至超越刑罰的下限。
終審法院裁定,《香港國安法》第33條明文規定,如犯罪者符合自動放棄犯罪或防止犯罪發生、自首並如實供述罪行、揭發他人或提供重要破案線索,案件可落人較低的處罰幅度,從而獲得減刑、甚至免除處罰,該條文的目的顯然是為犯罪者和可能犯罪者提供誘因,鼓勵其放棄犯罪、協助遏止危害國安活動和促進執法,故法庭不可依賴其他無關的減刑因素,包括本案上訴人主張的減刑因素,而作出「如此寬大」的刑罰調整。
終審法院明確,根據《香港國安法》量刑時,法庭應先評估罪行的嚴重性,犯案者的行為、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等因素,以釐定處罰的適用幅度;如法庭裁定案件屬於「情節嚴重」,便應根據嚴重程度在適用幅度訂立量刑起點,而情節嚴重者須引用較高的量刑幅度;裁定量刑幅度後,法庭須應用本地法律的量刑原則行使酌情權,以決定在適用幅度內採納的量刑起點。
案例評析:本案是關於《香港國安法》量刑原則的重要判決,具有明確的先例效力。特區法院在本案的審理中,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量刑幅度與本地量刑規則作出有機銜接。《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須銜接、兼容和互補,但二者如有不一致之處,須按《香港國安法》第62條的要求優先適用《香港國安法》。此原則也適用於詮釋《香港國安法》中有關量刑的條文,因此在辦理國安案件時,特區本地關於量刑的法律規定應在《香港國安法》規定的量刑框架內適用。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20條、第21條、第33條、第6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