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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煽動分裂國家案

以案釋法

呂世瑜煽動分裂國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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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煽動分裂國家案

2025年07月01日 08:00

案情介紹:香港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伙同他人,在其管理的某網絡群組上發布鼓吹「香港獨立」的貼文,其中部分內容涉及煽動暴力和慫恿他人違法。律政司基於呂世瑜發布的357則貼文的內容,對其提出刑事檢控。

區域法院一審期間,被告人承認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1條規定的煽動分裂國家罪。區域法院裁定其罪行屬於該條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但根據及時認罪可扣減三分之一刑罰的量刑原則,擬判處被告人監禁3年8個月。律政司提出量刑方法不符合《香港國安法》的規定,法官最終采納律政司意見,判處被告人監禁5年。

呂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法庭。2022年11月30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裁定駁回呂的上訴,維持一審的量刑裁定。呂繼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2023年8月22日,終審法院裁定呂世瑜敗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終審法院審理的爭議焦點有兩項:一是《香港國安法》第21條提到的「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屬於強制性規定;二是《香港國安法》第33條列舉三類情況下可被告人可從輕、減輕處罰,是否容許法庭出於該條文以外的其他求情理由而對被告人作出減刑。

判詞介紹:終審法院裁定駁回呂的上訴請求,就上訴法庭梳理的兩點核心爭議作出明確判決:終審法院表示,《香港國安法》第21條制定一套兩級量刑框架,將處罰幅度與罪行嚴重性掛鉤,規定在指定幅度內判刑。將案情性質為「情節嚴重」的案件判處低於法定刑的刑罰是「自相矛盾」的。因此,「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強制性刑罰。也就是說,法庭雖仍可考慮被告人認罪等因素,但不可減至超越刑罰的下限。

終審法院裁定,《香港國安法》第33條明文規定,如犯罪者符合自動放棄犯罪或防止犯罪發生、自首並如實供述罪行、揭發他人或提供重要破案線索,案件可落人較低的處罰幅度,從而獲得減刑、甚至免除處罰,該條文的目的顯然是為犯罪者和可能犯罪者提供誘因,鼓勵其放棄犯罪、協助遏止危害國安活動和促進執法,故法庭不可依賴其他無關的減刑因素,包括本案上訴人主張的減刑因素,而作出「如此寬大」的刑罰調整。

終審法院明確,根據《香港國安法》量刑時,法庭應先評估罪行的嚴重性,犯案者的行為、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等因素,以釐定處罰的適用幅度;如法庭裁定案件屬於「情節嚴重」,便應根據嚴重程度在適用幅度訂立量刑起點,而情節嚴重者須引用較高的量刑幅度;裁定量刑幅度後,法庭須應用本地法律的量刑原則行使酌情權,以決定在適用幅度內採納的量刑起點。

案例評析:本案是關於《香港國安法》量刑原則的重要判決,具有明確的先例效力。特區法院在本案的審理中,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量刑幅度與本地量刑規則作出有機銜接。《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須銜接、兼容和互補,但二者如有不一致之處,須按《香港國安法》第62條的要求優先適用《香港國安法》。此原則也適用於詮釋《香港國安法》中有關量刑的條文,因此在辦理國安案件時,特區本地關於量刑的法律規定應在《香港國安法》規定的量刑框架內適用。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20條、第21條、第33條、第62條

案情介紹:《願榮光歸香港》「修例風波」期間的「港獨」歌曲,曾被標記為香港「軍歌」在網絡和各種示威場合傳唱,具有分裂國家的目的,影響力較大。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歌曲繼續在網絡上傳播。

2023年6月5日,律政司長基於公共利益向高等法院申請民事禁制令,要求禁止以任何形式傳播、表演、刊印、發布或銷售該歌曲。2023年7月11日,行政長官李家超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認為以前述幾種方式使用該歌曲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2023年7月28日,高等法院原訟庭陳健強法官認為禁制令引發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衝突,且禁制令難有實效,拒絕頒發。律政司司長提出上訴。2024年5月8日,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司長上訴得直,推翻原審判決,頒發禁制令。

爭議焦點:一是法院如何處理為保障某項刑法的實施而申請頒發的民事禁制令;二是法院如何對待行政長官作出的國家安全風險評估;三是違反禁制令引發的藐視法庭罪與相關行為可能引發的國安犯罪的訴訟程序之間是否存在衝突。

判決結果:本案是首宗以民事禁制令保障香港國安法實施的案件。法院引述《香港國安法》第8條,列明法院須全面採用《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本地法律,以防範、制止、懲處危害國安行為,故刑事法律並非維護國安的唯一途徑,在有需要時,可以動用民事法律。

判詞指出,評估國安風險的責任落在行政機關身上,而非司法機關,法庭的責任是維持法治、司法公義和獨立調解紛爭。行政機關具有經驗、專業知識和資源評估國安風險,而法院的專業在於詮釋和套用法律,解決憲法和法律問題。法庭負貴審視相關決定會否影響基本人權、公平審訊和司法公開原則,釐清爭議。

判詞指出,禁制令涉及限制言論自由,但合憲。享有言論自由並不意味著可實施任何刑事犯罪,從嚴格意義上講,禁制令所禁止的四類行為不會侵犯言論自由權。受禁制令影響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改變或暫停適用禁制令。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3條、第4條、第8條、第21條、第47條;《刑事罪行條例》原第9條、第10條;《國歌條例》第7條侮辱國歌罪;《高等法院條例》第21L(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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