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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連續兩日缺席庭審醫生未開病假 張家俊承認只需服「暈浪丸」 另被控方質疑跟「大隻仔」太多特徵相似僅屬「巧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連續兩日缺席庭審醫生未開病假 張家俊承認只需服「暈浪丸」 另被控方質疑跟「大隻仔」太多特徵相似僅屬「巧合」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連續兩日缺席庭審醫生未開病假 張家俊承認只需服「暈浪丸」 另被控方質疑跟「大隻仔」太多特徵相似僅屬「巧合」

2025年06月24日 16:42 最後更新:06月25日 07:30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6月24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接受控方盤問。張稱,自己連續兩日未能出席是因「國安公署」安排其更換車輛所致。控方則指,車輛由懲教署負責安排,張的指控僅為個人想像,且醫生報告指張家俊以上兩天都適合上庭,張同意只需服用「暈浪丸」。另張家俊又否認曾與首被告何卓為一同出入宏創方涉案單位的男子是他本人,辯稱是同事「大隻仔」,惟控方指兩人無論衣著和鞋、孭着的背囊、使用的手機密碼都是一樣或相似,質疑純屬「巧合」的說法。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法官陳仲衡向陪審團解釋醫生就張家俊的檢查報告,指並無任何傳染性,而醫生亦認為張家俊上星期五和本星期一均適合出庭,並沒有給予病假。張家俊指,上星期四「國安公署」突安排他坐更高安全級別的車輛,令他感到不舒服,指「國安公署」可能要求他要同其他本案被告「隔得再開啲」,懲教署作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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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控方指張家俊稱「國安公署」安排另一車輛接載出庭全是「個人想像」

控方指,車輛安排是由懲教署負責,「國安公署」並未作出相關要求。張家俊稱「呢一方面我唔知」。控方質疑,張家俊既然不知,有何基礎這樣說?張家俊稱,過去100多日一直沒更換車輛。控方追問,這是想像、抑或有人告訴張家俊;張家俊稱「我答唔到」。控方遂指,這全是張家俊的個人想像。張不同意。

控方又指,醫生報告指張家俊在上星期五和昨天都適合上庭。張家俊辯稱,自己有向醫生解釋,因為坐的車輛引致不適,服用「暈浪丸」及稍事休息後,他可繼續自辯。

另控方指,張家俊製造遙控機械人,故其家中檢取到不同電子儀器同Telegram機械人相關,張不同意,指自己不懂寫Tg機械人程式,亦未接觸過這類程式語言。控方質疑,張家俊對電腦程式有一定認識才講得出「C language」,張指因為跟網頁和手機App類似,但自己不熟悉。控方質疑,張家俊這兩天病倒的時候,想到以上「自殺式炸彈」的邏輯?張同意。

控方又指,警方於2020年3月8日在張家俊的公司中找到一個連著電路板的電池,在電池上的一張膠紙上發現有指紋,經鑑證後,證實該指紋印屬於張家俊的右手中指指紋,但張家俊否認控方所指連著電路板的電池是用來製造遙控裝置。

張家俊不肯定同事「Rachel」截圖及真實姓名  遭法官質疑

控方續問及張家俊早前供稱的同事「Rachel」,跟首被告何卓為認識的女示威者「Rachel」是同一人,張同意。控方庭上展示涉案宏創方的閉路電視截圖。張家俊供稱,自己不能肯定截圖上是否「Rachel指「似係佢」,但指印象中「Rachel」「拐得嚴重啲」。庭上其後展示女子「LAI SUIYI」的身份證截圖,張家俊確認,對方便是他所認識的「Rachel」。

控方指,張家俊前後供詞有分歧,是因為張講大話,張不同意,指「唔會上帝視角咁知道佢叫Lai sui yi」。

張家俊早前曾指「Rachel」中文名是「梁芷欣」,控方提到「Rachel」與張家俊相約2020年1月3日前往台灣,並展示國泰航空的乘客名單,揭露航班上並沒乘客叫「梁芷欣」,張家俊才透露,「梁芷欣」是「Rachel」的Facebook名稱。

法官陳仲衡質疑,兩人作為同事,為何張家俊不知「Rachel」的真實姓名,而張家俊更自認是公司技術總監(CTO),為何沒查看過「Rachel」的身份證,張家俊稱,又指因為認識對方,「知佢能力唔需要睇身份證」,且因公司沒為「Rachel」和「大隻仔」供強積金,兩人與公司之間也沒合約,兩人只是「幫我做嘢嘅人」,偶爾付款兩人編寫程式「當零用錢咁」。

控方質疑「Rachel」和「大隻仔」非正式給約員工 卻無限制使用資源

控方質疑,為何張家俊的公司會向2名偶爾為其工作的人士無管束地提供手提電腦及車輛等使用?張家俊稱,他們不只是員工,亦是其朋友,但指自己不知道兩人會牽涉爆炸品,如果知道,便不會向對方提供相關資源。張又不同意自己講大話,不認為前後證供有出入。

控方展示1月26日凌晨的宏創方5樓閉路電視截圖。張家俊供稱,畫面中與首被告何卓為一起走出電梯的男子是「大隻仔」。控方指畫面中的男子身穿灰色外套、背着灰色背囊和著黑色鞋,該外套在張家俊的私家車內被檢獲,而張家俊位於屯門家中的閉路電視亦拍攝到,張家俊曾身穿該灰色外套進出地下大堂,惟張家俊否認兩件灰色外套相同,指自己身穿的外套帽子內部是白色,而「大隻仔」的外套帽子是黃色。

張家俊指同何卓為在宏創方出入電梯男子是「大隻仔」而非本人

警方亦在張家俊家中檢獲款式相似的灰色背囊。但張家俊稱,自己的背囊手抽位扣上了一個白色的加密貨幣硬件銀包,「有OLED屏幕及有2粒白色掣」,與閉路電視顯示的不同。控方則指,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在2月27日曾發訊息,疑討論透過虛擬貨幣籌集資金,而帳戶「Bee」曾發送一張白色硬件錢包的相片到群組。但張否認「Bee」是他本人,指該相片中的硬件錢包可能屬於「大隻仔」或公司老闆「Sam Chan」,辯稱自己當初順道替兩人購買。

同年3月3日晚,身穿黑色外套的男子亦曾與次被告李嘉濱一起出現在宏創方5樓,兩人一起進入503室。控方指,該黑色外套男子便是張家俊,張否認,稱自己並沒有那件黑色外套。

控方質疑,無論「大隻仔」穿着同張家俊相似的衣服,駕駛同一部車,停泊在兆禧苑、即張家俊前女友住所附近的停車場,全部都只是巧合?張同意。惟控方質疑,事實全部都是張家俊本人,而非「大隻仔」,張不同意。

此外,閉路電視亦拍攝到該男子曾在走廊使用手機,透過密碼「249542」解鎖手機,而該密碼與張家俊的手機密碼相同。張辯稱,該男子應該是「大隻仔」,自己當時換了新電話後,把舊電話給了對方使用,「佢唔改密碼係佢嘅事」。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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