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指警員記事冊內並無更多對張家俊不利供詞 指警誡供詞是張自願作出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指警員記事冊內並無更多對張家俊不利供詞 指警誡供詞是張自願作出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指警員記事冊內並無更多對張家俊不利供詞 指警誡供詞是張自願作出

2025年06月26日 18:11 最後更新:06月27日 07:19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四(6月26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接受控方盤問。對於張家俊曾供稱自己是在警員威嚇下被逼簽署承認警員記事冊的警誡供詞,控方指出警員記事冊並無更多對他不利的供詞,也沒有逼他承認屋內檢獲的涉案電子儀器屬於他。張家俊同意,但仍否認記事冊內供詞是他自願作出。

首被告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

張家俊早前辯稱,被捕後遭警員威逼才在相關記錄簽署作實,他不曾這樣說過。控方26日在庭上,先指出根據警員記事冊記錄,張家俊在警誡下稱「阿Sir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1月26日凌晨我上去宏創方5樓503室搵咗Lukas飲酒,Lukas我私下叫佢釣魚佬,佢係我喺Facebook識嘅朋友,入到屋我就見到佢喺個煲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我聞到啲硫磺味 ,佢同我講佢試咗啲炸藥,諗住喺關口做大鑊嘢,我以為佢飲醉,所以冇理佢」、「另外喺3月6日晚,喺深水埗公園出面,佢畀左啲電線同電路板我,同埋叫我拎多個電話充電器,今日拎畀佢,我就思疑佢用嚟推動引爆炸藥嘅裝置。」

更多相片
首被告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控方指出,警員不單沒有在記事冊寫張家俊承認「有份整炸彈」,反而寫了「無份整炸彈」,另外也沒有在記事冊中指張家俊曾到嘉頓山上與其他人開會討論3月8日將軍澳爆炸案的計劃,更沒有逼張家俊在記事冊承認家中檢獲的手提電腦和手機等屬於他。張家俊同意。控方續指,其實記事冊的內容是張家俊自願說出。張家俊否認。

對於張家俊早前供稱其家中檢獲的Macbook屬於公司,應該是同事Rachel或「大隻仔」遺留下。控方26日在庭上指,辯方盤問警員時提到的手提電腦,其實是指在張家俊家中檢獲的另一部Macbook Pro。控方指,這是因為專家證人在Macbook內發現與羅湖爆炸案中引爆裝置相同的程式代碼,所以張家俊才改變自己的證供。張家俊否認,指自己不知道Macbook內有這些程式,又因為電腦名稱相近,所以自己有時亦會混淆。

控方又指,當警員搜查張家俊住所時,涉案手機處於開機狀態及放在桌上,所以警員直接詢問了張家俊Telegram密碼。張家俊不同意,聲稱在警員威逼後,只詢問了他手機開機密碼,由於與Telegram密碼相同,估計警員「手多」嘗試而成功解鎖Telegram。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張家俊又指,留意到今年1月8日庭上開啟涉案手機及測試Telegram密碼時,Telegram對話列表的畫面與他被捕時的次序有不同,質疑曾被修改。控方指,根據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該涉案手機的證物鏈不受爭議,張家俊期間亦沒有提出相關爭議,或要求傳召警員或專家證人作供。

張家俊辯稱,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曾問及木馬程式。控方指出,當時辯方提到木馬程式會入侵鑑證程式Cellebrite、干擾程式擷取資料,但涉案手機的資料是警員透過拍攝取證,而非透過Cellebrite擷取。張家俊則指木馬程式有無限可能性,又稱自己過去曾開發木馬程式,及有入侵Cellebrite的經驗,但他承認自己現在並非以專家身份作供。

控方問到,張家俊被捕後被帶到青山警署,其後再被帶到尖沙咀警署,他會見律師後有否立即要求送院求診。張家俊稱自己有。惟控方指,尖沙咀警署拘留人士行動紀錄沒有相關記項。張家俊則指警方「亂咁入嘅」。張家俊又稱自己最初被帶青山警署時,一度打算向值日官投訴拘捕警員,但隨即自己被拘捕警員拉走,因此當時亦無法提出送院要求。

張家俊又指,自己在尖沙咀警署提出送院要求後,被帶到羈留室等待一段頗長的時間,並有警員要求他簽署文件及同意把醫療報告交給警方,才可以送院。控方指,辯方在盤問時並沒有提過這部分,亦沒有要求傳召尖沙咀警署相關警員作盤問。張家俊同意。

控方又提到,張家俊沒有透過律師,去投訴青山警署值日官沒有接見自己,也沒有向尖沙咀警署值日官投訴自己在家中遭警員武力對待,及被人以其女友作威脅、被逼交出手機密碼。張家俊承認自己沒有,稱當時自己對警方失去信任,而且他當時身處警署,仍感到生命受威脅;但他後來曾向警察投訴科提出投訴。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