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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似政治組織多過行業工會 高人:軟對抗特徵之一 以特殊行業身份抹黑國安法

博客文章

記協似政治組織多過行業工會 高人:軟對抗特徵之一 以特殊行業身份抹黑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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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似政治組織多過行業工會 高人:軟對抗特徵之一 以特殊行業身份抹黑國安法

2025年06月29日 09:00 最後更新:06月30日 09:28

香港記者協會兩周內突然再急召特別會員大會,被揭出係因為有新莊執會辭任,無法如期7月1日接莊,唯有「倒瀉籮蟹」的緊急應變,可參閱Ariel之前的文章:記協新莊未上任已「斷莊」 急忙再召大會授權「吊鹽水」。

政壇高人指出,記協幾經遊說才湊足參選人數,如果夠多會員有興趣參選執委,都唔會只得5人組成的參選基本班底。

外界可能拉上政治環境影響來說事一番,問題係過去一年,記協做的工作真的更似係政治組織,但當行業員工面臨被拖欠薪金時,記協卻縮到後面,沒有落力為前線員工爭取權益。

猶記,Channel C母公司「Artview Production Limited」涉嫌詐騙政府「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此案於4月16日曝光,母公司董事被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拘捕,涉款高達1200萬元。事件發生後,公司銀行戶口被凍結,部分員工更被拖欠薪金長達3個半月,絕大部份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已被拖欠至少6個月。Channel C停業,加上僱主涉嫌騙政府的資助,不出糧俾員工咁大件事,記協成個星期都無大大聲企出來協助員工,追討欠薪。

面對同行被拖欠薪金,記協低調回應,但講到政治議題,記協就係排頭兵。

例如早前記協便投訴稅務局查稅損害新聞自由,試圖將其成員涉嫌逃稅的違法行徑撇得一乾二淨;而且最近又推出了一個名為「傳媒360」的專題網站,稱是為了「記錄自2019年來香港新聞自由被迅速侵蝕的情況」。這個網站究竟是純粹做「新聞」,還是想背地裡傳達政治信息,相信都很明顯。

高人話,這樣日日高調搞政治議題,亦難怪記協遲遲選不出足夠執委,正常做新聞的記者都係想專注做新聞,而不是玩政治。

高人指出,近期社會關注「軟對抗」的討論。其實社會對「軟對抗」要有清晰的認識,不要以為「軟對抗」只會出現在政治層面,「軟對抗」花樣翻新,可以涵蓋媒體、文化、教育和日常生活等不同領域。比如《十年》、《香港人:黎智英為自由奮戰》這類 「電影」、「紀錄片」,表面話係文藝創作,但實質卻是在美化暴亂、「英雄化」涉嫌嚴重罪行的人,植入違法達義等犯法觀念,係咪有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之嫌呢?

事實上,「軟對抗」特徵不只係隱蔽性,還在於有些人郁啲就用KOL、傳媒的身份,打著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做掩護,一旦當局依法採取行動,便反過來說政府打壓合法權利,從而大肆抹黑國安法。

有些人話政府嚴厲打擊「軟對抗」會矯枉過正,這種說法係無知還是別有用心呢?如果政府不嚴正處理違法行為,公眾如何能知道「軟對抗」行為可能危害國安並有違法風險?

高人話,中美博弈激烈,外部敵對勢力沒有停止對香港的干預,以搞亂香港向中央施壓的目標絲毫無變,大家不要太天真啦。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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