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辯雙方完成舉證 控方7.7起結案陳詞 料陪審團8月底退庭商議裁決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辯雙方完成舉證  控方7.7起結案陳詞  料陪審團8月底退庭商議裁決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辯雙方完成舉證 控方7.7起結案陳詞 料陪審團8月底退庭商議裁決

2025年06月30日 14:17 最後更新:07月01日 10:39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6月30日)續由伊利沙伯醫院放射科醫生接受辯方盤問指,據第四被告張家俊X光片顯示,其特徵並非典型骨折,而有可能是先天性二分髕骨,在人群中有1%有此可能性,並重申其職責是用客觀的方法據X片作診斷,不會作臨床診斷;而控方則質疑辯方未能提供完整醫療報告呈堂。

下周一控方將於高等法院開始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下周一控方將於高等法院開始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辯雙方已完成所有案情及舉證。控方將於7月7日作結案陳詞,預料需時約5至7日,其後由辯方進行結案陳詞。法官陳仲衡預計於8月7日開始引導陪審團裁決,料於8月25日將完成引導,屆時陪審團將退庭裁決。

更多相片
下周一控方將於高等法院開始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下周一控方將於高等法院開始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 。

放射科醫生:有1%人有先天性二分髕骨

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時任伊利沙伯醫院放射科醫生衛頴莊。上周五(6月27日)衛頴莊曾供稱,沒臨床診斷張家俊,因認為其專業是根據X光片作出診斷,一般程序不會親身接觸病人,且若病人軟組織非常腫脹,X光片也能反映,而當時其診斷認為張家俊的關節沒出現非常腫脹或積水的情況。

辯方今再問及是否要臨床診斷才可看到張家俊腳部腫脹的情況,衞供稱,自己職責是根據X光片診斷。辯方再問及,若左腳髕骨骨折,是否不應有瘀傷和腫脹的情況?衞指,不能一概而論,認為不同情況都可能出現,指不同醫生有各自職責,放射診斷醫生用客觀的方法根據X片作出診斷,不會做臨床診斷部分,因有其他醫生負責。

辯方指出,張家俊並非先天性二分髕骨,其骨折是外來創傷引致。衞供稱,先天性二分髕骨是其中一個可能性,張不是典型骨折,故提議臨床醫生考慮先天性二分髕骨的可能性。衞解釋,據張家俊的X光片顯示,其特徵並非典型骨折,而先天性二分髕骨是其一種罕見先天性情況,在人群中有1%的可能性。

辯方續問及,張的傷勢不能排除是外來創傷?衞指,沒有事情是不可能,重要的是醫生把知道的已寫在報告內。控方質疑,辯方不能提供完整醫療報告及其他醫生的報告。辯方認為,無需提供張家俊的完整外科報告,並強調現有的醫療資料已足以支持辯方立場。

控方指醫生報告顯示張家俊是步行入急症室

控方不作覆問,但庭上展示醫生報告及X光片,指「Assault by others」(被他人襲擊)而非「Assault by police」(被警方襲擊);而報告亦寫病人是「walk to ANE」(步行進急症室),控方指上周伊院急症室醫生作供時已指,病人是「自己走進來的」。

控方亦提及,張家俊進入急症室時,當時表示胸口痛,之後照X光。而時任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顧問醫生周志偉醫生上周作供時表示,當日曾要求張家俊進行X光檢查,但未對其左膝進行進一步的臨床檢查,只記錄了其腹部疼痛的情況,醫生並沒檢查張的腳部,之後張便被送往外科病房。

辯方完成張家俊案情。第五被告楊怡斯、第六被告張琸淇、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選擇不自辯,辯方亦不傳召證人。

7.7日起控方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均已完成所有案情及舉證。控方將於7月7日起作結案陳詞,預計需時5至7天,其後由辯方進行結案陳詞。法官陳仲衡預計,於8月7日開始引導陪審團裁決,料於8月25日完成引導,屆時陪審團將退庭商議裁決。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 。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