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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修例風波真相」網頁  還原真相 戳破謊言 高人:牢記慘痛教訓 引以為戒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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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修例風波真相」網頁  還原真相 戳破謊言 高人:牢記慘痛教訓 引以為戒

2025年06月30日 17:34 最後更新:22:01

今日(6月30日)是《香港國安法》頒布及實施5周年,「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網站早前上線了「香港修例風波真相」網頁 (https://www.nsed.gov.hk/hkp/),分為4大頻道「還原真相」「追究到底」、「時刻警惕」、「由治及興」,連同「前言」及「延伸閱覽」共6部分,當中還下設12個欄目,還原了2019年修例風波的前因後果及過程。

網頁還原修例風波的真相為主軸

網頁還原修例風波的真相為主軸

其中,「前言」部分指,「修例風波」是香港歷史上永遠抹不去的傷疤,是「懸在我們頭上時時敲響的一口警鐘」,故網站旨在提供有關香港「修例風波」的真實資料,藉此警醒大家必須牢記「修例風波」的慘痛教訓。

反修例期間,有85個地鐵站被破壞或縱火,佔當時全港逾91%。

反修例期間,有85個地鐵站被破壞或縱火,佔當時全港逾91%。

在「還原真相」部分,當中包括一段長約37分鐘的「真相視頻」,總括了2019年期間的影像資料,包括暴徒如何阻礙交通、點火焚燒市民、毆打內地遊客等影片,香港如何全方位遭受打擊和破壞。2019年香港全年罪案總數上升了9.2%,達59225宗,打斷了過去連續12年罪案下降的態勢,大量公共設施及上千店鋪被毁等,並訪問了多位國際專家,指出了示威暴力升級的危險,如何摧毁港鐵站及列車等,示威者更衝擊警署,動搖香港經濟支柱,各行各業全線凋零,並使用了「顏色革命」的各種手法,並遭外部勢力介入和干預,癱瘓政府、動搖政權。

網站亦「點算」了修例風波期間,本港遭受的破壞情況及人命傷亡,包括1人死亡(七旬清潔工羅長清頭部中磚身亡)、1人被放火嚴重燒傷(馬鞍山李伯被人淋潑易燃液點火至危殆)、大量持不同意見的市民被毆打、捆綁或非法禁錮、629名警員受傷、3140名以上的執法人員及家屬被「起底」、暴徒投擲了5000枚以上的汽油彈、警方繳獲的則逾1萬枚,85個地鐵站(佔當時全港逾91%)及63個輕鐵站(佔全港約93%) 被焚燒或嚴重、2.2萬平方公尺行人路磚(相等於52個籃球場)及60公里欄桿相等於136幢國際金融中心二期的高度被拆除;還有740組交通燈、1521個安全島標柱、87個交通標誌、1450個廢屑箱和廢棄物箱及177個政府和公眾地方的閉路電視鏡頭被破壞。

網頁總匯了黑暴事件對香港的各種傷害破壞。

網頁總匯了黑暴事件對香港的各種傷害破壞。

另「戳破謊言」部分,更羅列了在修例風波期間所催生的恐嚇性謠言和誤導,以各種移花接木、指鹿為馬、杜撰虛構、無中生有等方式的抹黑和醜化,煽惑市民、混淆是非,編造出一場「子虛烏有」的「修例風波」。

逐一駁斥了涉及修例風中主要的謊言。

逐一駁斥了涉及修例風中主要的謊言。

當中提及的謊言事件包括「8·31太子站警察打死人事件」、「新屋嶺扣留中心性侵事件」、「荃灣警署輪姦事件」、「爆眼少女」、「少女自殺案」、「大學生墮樓死亡案」、「沙田屍殺商場事件」、「聖誕紅裙女童凝望防暴警察」。

反修例期間,立法會遭示威者佔領。

反修例期間,立法會遭示威者佔領。

至於「追究到底」的部分,則簡介了《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有關條文的立法,並如何把「黑暴」分子「繩之於法」,提供了大量案例,如「唐英傑案」、「黎智英案」、「馬俊文案」、「羊村繪本案」、「呂世瑜案」等,展現如何對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進行追責。

此外,網站亦提到要就「顏色革命」、「間諜威脅」、「軟對抗」作「時刻警惕」,因境外敵對勢力針對國家和香港不斷興風作浪,並摘錄了2025年度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主題講座上,包括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在內多位嘉賓發言。

高人話,「香港修例風波真相」網頁把一個每個香港人都歷歷在目、血淋淋的教訓再次呈現於港人眼前,並揭示了一系列慘痛的真相和數字,讓大家都牢牢記着,引以為戒,在回歸28年的今天,要令香港「由亂及治」及「由治及興」,還須每個香港人的付出和努力,讓香港揭開新篇章。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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