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光城者」組織本案7名被告人阮某(16歲,男學生)、蔡永傑(20歲,倉務員)、尹某(15歲,女學生)、梁某(16歲,女學生)、陳右津(25歲,售貨員)、蔣周某(16歲,男學生)及郭文希(18歲,女學生),自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多次在街上擺攤宣揚武力推翻現政權,被控觸犯《香港國安法》規定的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7人均在區域法院認罪,本案屬首次有未成年人因觸犯《香港國安法》而被定罪。
爭議焦點: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二:一是被告人的行為發生在《香港國安法》施行後、幾乎沒有暴力事件的時期,其是否能夠煽動他人;二是未成年人犯《香港國安法》的量刑問題。法院將該案押後至呂世瑜案後審判,以便與呂案中對情節嚴重與情節較輕的量刑問題進行一致處理。
判詞介紹:法院裁定,「光城者」組織的言論多次提及「和理非」抗爭無效、主張「無底線抗爭」「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等;又以法國大革命及烏克蘭革命為基礎,宣揚武裝起義是唯一出路。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有人被煽感,但被告對上述理念深信不疑,若其遇有相同背景和想法的人,便可成功煽動他人。涉案行為也可以煽動一些心智不成熟及主張「和理非」的人,尤其是在不少人對《香港國安法》存有偏見的情況下。即使只有一小部分人甚至一人被煽動,也有可能對社會造成極大危害。因此,相關罪行在整體上屬於「情節嚴重」。
法院指出,本案另一可怕之處在於鼓勵他人進行體能訓練。被告人發布的帖文並非鼓勵立刻「革命」,而是鼓勵相同理念的人修文習武,令將來的「武裝革命」更血腥。其煽動方式不僅可以在短時間內煽動他人,還可在正式行動前隱藏自己,令人防不勝防。此外,向「手足」提供經濟支援以讓其日後可再次反抗、鼓勵他人給在囚的「手足」寫信可建立聯絡網,都反映出該組織計劃之長遠。
法院提到,案發時雖已無暴動案件,但「人心不會於一刻間平和」,仍有人至今不接納香港屬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香港對緬甸的足球賽中,有人在奏國歌時發出噓聲就是例證。法院引述另一宗國安案件「賢學思政」案指,該案被告人同樣年輕,行徑與本案被告人相似,可見有人不接受香港回歸後的憲制秩序。
量刑方面,法院認為應基於幾位未成年被告的年紀、不成熟和容易受人教唆,將其罪責評定為情節較輕,判處其羈留於教導所。但針對成年被告人陳右津和蔡永傑,二人屬於情節嚴重,分別判監5年和5年3個月(因蔡另有一項罪行)。
案例評析:《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攬炒派」各種組織紛紛瓦解,但「光城者」卻高調宣布成立,囂張聲稱要進行「抗爭、革命」。該組織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促使「未成年人觸犯《香港國安法》應如何量刑,以達至懲治犯罪與保護未成年人之間取得平衡」的問題得到關注。本案法官嚴格區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量刑幅度,充分給予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23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159C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