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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成員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以案釋法

「光城者」成員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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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成員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2025年07月06日 08:00

案情介紹:「光城者」組織本案7名被告人阮某(16歲,男學生)、蔡永傑(20歲,倉務員)、尹某(15歲,女學生)、梁某(16歲,女學生)、陳右津(25歲,售貨員)、蔣周某(16歲,男學生)及郭文希(18歲,女學生),自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多次在街上擺攤宣揚武力推翻現政權,被控觸犯《香港國安法》規定的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7人均在區域法院認罪,本案屬首次有未成年人因觸犯《香港國安法》而被定罪。

爭議焦點: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二:一是被告人的行為發生在《香港國安法》施行後、幾乎沒有暴力事件的時期,其是否能夠煽動他人;二是未成年人犯《香港國安法》的量刑問題。法院將該案押後至呂世瑜案後審判,以便與呂案中對情節嚴重與情節較輕的量刑問題進行一致處理。

判詞介紹:法院裁定,「光城者」組織的言論多次提及「和理非」抗爭無效、主張「無底線抗爭」「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等;又以法國大革命及烏克蘭革命為基礎,宣揚武裝起義是唯一出路。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有人被煽感,但被告對上述理念深信不疑,若其遇有相同背景和想法的人,便可成功煽動他人。涉案行為也可以煽動一些心智不成熟及主張「和理非」的人,尤其是在不少人對《香港國安法》存有偏見的情況下。即使只有一小部分人甚至一人被煽動,也有可能對社會造成極大危害。因此,相關罪行在整體上屬於「情節嚴重」。

法院指出,本案另一可怕之處在於鼓勵他人進行體能訓練。被告人發布的帖文並非鼓勵立刻「革命」,而是鼓勵相同理念的人修文習武,令將來的「武裝革命」更血腥。其煽動方式不僅可以在短時間內煽動他人,還可在正式行動前隱藏自己,令人防不勝防。此外,向「手足」提供經濟支援以讓其日後可再次反抗、鼓勵他人給在囚的「手足」寫信可建立聯絡網,都反映出該組織計劃之長遠。

法院提到,案發時雖已無暴動案件,但「人心不會於一刻間平和」,仍有人至今不接納香港屬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香港對緬甸的足球賽中,有人在奏國歌時發出噓聲就是例證。法院引述另一宗國安案件「賢學思政」案指,該案被告人同樣年輕,行徑與本案被告人相似,可見有人不接受香港回歸後的憲制秩序。

量刑方面,法院認為應基於幾位未成年被告的年紀、不成熟和容易受人教唆,將其罪責評定為情節較輕,判處其羈留於教導所。但針對成年被告人陳右津和蔡永傑,二人屬於情節嚴重,分別判監5年和5年3個月(因蔡另有一項罪行)。

案例評析:《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攬炒派」各種組織紛紛瓦解,但「光城者」卻高調宣布成立,囂張聲稱要進行「抗爭、革命」。該組織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促使「未成年人觸犯《香港國安法》應如何量刑,以達至懲治犯罪與保護未成年人之間取得平衡」的問題得到關注。本案法官嚴格區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量刑幅度,充分給予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23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159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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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黨」黃健聰煽動案

 

案情介紹:黃健聰在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期間,以「香港獨立黨」主席名義與他人合謀管理6個網上平台,上載42條帖文。帖文煽動他人分裂及破壞國家,包括鼓勵反抗特區政府及中央管治,鼓吹「港獨」。被控犯有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黃認罪。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於2024年4月11日判處其60個月監禁。黃就刑期判決提出上訴。2025年4月15日,高等法院上訴庭潘兆初、彭偉昌、彭寶琴法官裁定,原審判決並無原則性錯誤,駁回黃的上訴。

爭議焦點:第一,香港國安法第21條的量刑檔次是否應適用於《刑事罪行條例》規定的申謀罪;第二,被告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屬於《香港國安法》規定的「情節嚴重」。

判詞介紹:終審法院認為,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構成一個全面的刑事法律機制,來處理香港國安法所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即使《香港國安法》的條文沒有明文提及串謀罪,本地串謀罪的法律條文,即《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相關原則也應適用香港國安法;若與《香港國安法》任何條文有不一致處,則當適用有關《香港國安法》的條文。《香港國安法》第21條第二段已經制定了與罪行嚴重程度相稱的刑罰級別和幅度,並且是具強制性的。有鑒於此,判刑必須在適用量刑級別所訂明的幅度之內,並且不能低於下限。

本案被告被控串謀罪,但其犯罪情節與煽動罪無異,應適用煽動罪的量刑因素。就《香港國安法》第21條的煽動罪,終審法院肯定本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俊文案」中所列舉各個有助評估煽動罪的考慮因素,考慮本案的整體情況,認為本案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被告是本案唯一被告,其罪責沒有其他同案被告可作比較。本案的情節相當嚴重,其參與程度和罪貴絕非輕微。

案例評析:本案進一步明確了香港國安法在被告認罪量刑時設定刑期下限。明確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銜接的原則,將香港國安法的分檔量刑制度適用於相關的串謀罪行。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20、2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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