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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監獄規則 杜絕「九唔搭八」探監師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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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監獄規則 杜絕「九唔搭八」探監師

2025年07月03日 21:39 最後更新:07月04日 09:27

每一個制度都可能會有漏洞,當漏洞越來越大的時候,政府就要修例去填補,其中一個是和探監有關的《監獄規則》。

2019年黑暴事件發生後,大量涉及暴動人士入獄,他們的支持者就搞出一個叫做「探監師」的名堂,名義上是協助這些在囚人士,實際上就是串連他們對抗懲教署的監管,引起他們對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的仇恨,影響了他們改過自新。政府消息人士形容這些探監師「九唔搭八」。也有人代客探監賺錢,以「朋友」的身份進入監倉探監,搞到相當混亂。

在2018年一宗「代客探監」的個案(特區政府對溫皓竣案(2018年)),開設公司「代客探監」的東主溫皓竣以「朋友」身份探監,被告上法庭,雖然終審法院在判決時,寬鬆地理解容許探監的「朋友」定義,最終令這個「代客探監」的被告脫罪,但法庭判決時亦指出,對在囚人士的探訪,需符合探訪該類在囚人士的法定目的,有正當原因及真誠地進行,並且不可有不當的目的。

政府有見及此,就提出修訂《監獄規則》,堵塞漏洞。今次修改規例重點是訂出探訪在囚人士的「主要目的」原則,讓懲教署决定是否拒絕探訪,包括5個方面: 一、維護國家安全; 二、防止罪行發生;三,令在囚人士改過自新; 四、保障任何個人的人身安全;或五,維持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

政府修例亦特別提及幾類人士,包括專職教士,即以神職人員身份探望囚犯。在2019年也有人濫用神職人員身份,探望因為黑暴事件而被囚禁的人士,影響國家安全。另外亦提及在囚人士因為辯護目的而要見的註冊醫生。第三類是律師,2019年就曾經有一宗案中的律師被告保釋外出之後,再用律師身份去監獄探訪同案的另一名被告,可以說是對律師探監制度的極致濫用。

據修訂規則後的新制度,懲教署可以基於上述的5個原因,例如發現有些人士去探訪時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或是鼓動在囚人士觸犯罪行等,就可以拒絕這些人士探訪。

一般情況下懲教署就可以拒絕探訪,但在法律代表方面,就特別附加了保障,因為《基本法》第87條規定公正審訊的權利,所以懲教署若要拒絕某一個律師探訪的話,就要向法庭申請手令,要等裁判處批出手令後才可以拒絕。在囚人士當然可以找其他律師代表。

政府消息人士形容,香港有關探訪的規例,即使修訂之後也比較寬鬆,歐美國家的制度比香港更嚴,例如拒絕個別律師探望在囚人士,在英國不用法庭決定,由警司就可以決定不容許在囚人士見某一個法律代表,而美國、新西蘭和澳洲新南威爾斯州的法例容許懲教當局基於保安理由,限制在囚人士會見個別法律代表,而無需獲得司法授權。但香港就附加法庭授權的保障。

總的而言,沒有濫用,就毋需修例。在2019年黑暴事件爆發之後,很多人濫用律師、神職人員的身份探監,甚至搞出一個,所謂「探監師」來,做著危害國家安全的事情。做事要不忘初心,懲教的目的,既有懲也有教,「懲」是透過令囚犯失去自由作為懲罰,當然不是他們喜歡做什麼就可以做什麼。而「教」就是希望他們改過自新,出獄之後不要重新犯法。 政府修改規例,加強監管,堵塞漏洞,這樣才能真正幫到那些在囚人士,以免他們再受壞人影響,重蹈覆轍。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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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中間落墨  各界冷靜商討

 

在極富爭議的事情上,政府中間落墨,可能兩邊不討好,也可能是艱難的平衡。

政府建議立法增設「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要求已在海外註冊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的申請人,可在香港登記,令同性伴侶關係在法律上獲得承認,享有參與伴侶醫療事宜或處理身後事的有限權利,包括醫院探視、獲取醫療資訊、參與醫療決定、向伴侶捐贈活體器官、申請「死亡相關證明書」及領回遺體等。

整件事源於一場官司。彩虹行動成員岑子杰早前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政府拒絕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決定,先後遭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駁回。但終審法院最後在2023年判定終極上訴部分得直。

終審法院當時雖然否定,上訴人根據《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享有同性「婚姻」權利;但終審法院以三比二多數(張舉能和林文瀚法官持不同意見),裁定部分上訴得直。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認同,同性伴侶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承認框架」,以滿足其基本社會需求及獲取合法性的身份認同,以免令他們覺得自己低人一等,並感到他們的關係不值得承認。

特區政府尊重終院的決定,提出上述替代框架,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度」,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

《人權法案》第14條規定:「對私生活、家庭、住宅、通訊、名譽及信用的保護。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目前政府提出設立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度」,就是為了讓同性伴侶的私生活有一定的保護。

政府建議新制度後,兩方面也開罵。岑子杰指政府建議同性伴侶有醫療事宜與身後事的權利,保障所涵蓋的權利「超出想像地低」,不足以滿足同性伴侶基本社會需求,尚有其他基本權利未被納入。

而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就指,這是對於維護傳統家庭價值黑暗的一天,政府的建議將會在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制度上打開潘朵拉的盒子,打開破壞香港傳統優秀家庭價值的缺口,打擊家庭價值。

政府選擇尊重法庭的決定,在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前提下,設立「替代法律承認框架」。然後中間落墨,既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但又把同性伴侶的權利局限在緊急的醫療需要和身後事處理上,可說在做一個艱難的平衡。

既然是中間落墨,兩極都不會同意。其實當日終審法院以三比二裁定部分上訴得直,本身就顯示事件極具爭議性。在終院判詞中指出,政府在制定替代框架時,擁有相應的酌情空間。政府就利用酌情空間,在滿足法庭判決以符合法治精神的同時,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避免有關替代框架沖擊現有的婚姻制度,破壞社會倫理價值及家庭觀。每個地方都有其法律制度及社會背景,香港不能任意將外國完全承認同性婚姻的一套搬到香港。

在討論這個極富爭議性的話題時,各方都有強烈意見,但應該理性討論,避免發表過激言論,加劇分化,畢竟目前社會的穩定,來之不易。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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