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7月7日)控方開始進行結案陳詞,先提醒陪審團案件涉及社會事件,陪審員只可基於庭上證供作出裁決,不應被外來因素影響裁決,而本案涉及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3宗爆炸案,其中7名涉案被告串謀爆炸案,各人只要所協議及有意圖付諸實行,雖然角色有別,但不代表沒參與串謀,如第六被告張琸淇的參與程度可能較低,但不代表沒參與,可使用「共謀者原則」,僅須證明她與其他被告之間有犯罪協議。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先提醒陪審團,如各被告證供有分歧,要以承認事實為基礎,陪審團只可以基於庭上證供作裁決,不要受外來因素影響,指罪行元素在於被告之間有協議,便達成串謀,最重要是兩個人或以上達成協議,個意圖令串謀實行就已足夠。
控方解釋反恐控罪中「訂明標的」 3宗爆炸案屬基建或公共設施
控方結案陳詞提到,案中除第八被告周皓文外,其餘7名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陪審團應獨立地考慮針對每一名被告的證供以作出裁決,若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名成立,則毋須考慮交替控罪是否成立。
控方指,控罪中「訂明標的」包括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中的定義,明愛醫院屬基建設施、羅湖港鐵站屬公共設施,而將軍澳尚德停車場亦屬公共場所。「爆炸性裝置」是指爆炸或燃燒性裝置,並相當可能導致死亡、身體受嚴重傷害或重大物質損害。
將軍澳爆炸案若照計劃進行 將導致無差別傷害
控方指,明愛醫院爆炸案中發生冒煙情況,警方須進行疏散;羅湖爆炸案中涉及2個簡易爆炸裝置,而專家證人、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曾供稱,如裝置在車廂內引爆,必然會產生濃煙及引致「人踩人」等情況,其傷害性難以預測,但一定非常嚴重;至於將軍澳爆炸案,被告原計劃把20公斤炸彈放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的周梓樂祭壇,考慮當時社會背景,除警方以外,炸彈亦會對前來祭祀的巿民造成無差別傷害。
控方指,控罪中的串謀是指7名被告有犯罪協議,並有意圖付諸實行,如首被告何卓為和次被告李嘉濱租用了涉案單位、第三被告吳子樂案發時購買了行李箱及後警方在行李箱內發現爆炸品、第四被告張家俊有疑似炸彈設計圖及遙控器相關的物品、第五被告楊怡斯涉放置炸彈到羅湖站車廂、第六被告張琸淇與其男友吳子樂多次前往宏創方涉案單位503室、而第七被告何培欣與其男友何卓為不斷有與案相關的對話。
控方提及「共謀者原則」 案中其他被告涉案訊息可用作指證其他被告
控方指,各被告在串謀中的角色有高低之分,但角色輕不代表沒參與串謀,如第六被告張琸淇在涉案Telegram群組「烘焙同好會0.3」只發出過2則訊息,但不代表她沒參與串謀,而她在首次警署錄影會面中亦承認自己是帳戶「大西北騎牛仔」本人。
控方亦提到「共謀者原則」(CCR),指雖然每名被告須以獨立證供證明參與串謀,但如果已證明其參與,案中其他被告的涉案訊息亦可用作指證其他被告。
控方又解釋「直接證供」和「環境證供」,前者是曾有證人口供指出,若接納就是直接證供;至於環境證供則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在不同地點找到相關象電路板,包括電腦內有墓碑圖、電線夾等,單一種環境證供很薄弱,但多種環境證供放在一起便成為強而有力的證據。
被告張琸淇。
控方指張琸淇沒退出涉案群組 清楚知道宏創方涉案單位用途
控方指,張琸淇案發時已有大學學歷及作為入境處登記主任,具工作經驗,即使一名孩童因為貪玩或「八卦」而留在涉案群組中,去到一定階段亦會退出群組,若張琸淇無意參與爆炸案,她可退出群組,亦毋須與吳子樂一起前往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故唯一推論是她想參與,跟其他人達成了協議。
張琸淇在與警方的錄影會面中曾供稱,自己在同年1月25日不曾前往宏創方,張清楚記得每一個人的行蹤,亦清楚記得自己不在場,她顯然知道503室是用來測試爆炸品,亦知道1008室是儲存材料的倉庫。
張在錄影會面中曾指,「九十二籤」成員有吳子樂、「山雞」(即次被告李嘉濱)、「西瓜」(即第四被告張家俊)及「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而她本人亦有在Tg跟隨「九十二籤」頻道;而男友吳子樂曾為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撰寫關於明愛醫院爆炸案的聲明,要用煙霧彈迫醫護封關,她亦知道其他涉案人士的職責。張琸淇被加入涉案群組時,該群組亦已在計劃將軍澳爆炸案,並曾在群組發送測試爆炸品片段,張亦有有回應片段,仍沒退出群組,唯一合理推斷是她跟吳子樂或其他人達成協議。
控方指被告張琸淇利用行李箱運送爆炸品
控方續指,吳子樂亦曾在涉案群組發送語音訊息,稱「……我女朋友會去揾A29機場巴士,將成篋運入嚟將軍澳……然後就再去dead drop畀你哋」,控方指,張琸淇知道整個計劃同爆炸案相關,去完西環碼頭及深水埗嘉頓山後,她必然知道計劃是要「拉住行李喼去dead drop」,透過行李箱運送爆炸品亦是計劃的一部分;而據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吳子樂在3月7日晚曾拉着一個行李箱離開1008室及進入503室。
控方另指,吳子樂的案情指警員是「插贓」,惟張琸淇的案情並無提及「插贓」,而從Tg對話內容可知爆炸品根本就在宏創方503室內。
張琸淇曾稱其男友、即吳子樂是手持宏創方503室鎖匙進入,警方案情指相關鎖匙在吳子樂褲袋檢取,而辯方則稱相關鎖匙是在503室內檢取,但據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吳子樂確實以鎖匙開啟503室門進入。
控方又指,張琸淇在錄影會面中提到在涉案單位有看到硫磺,而在爆炸品中加入硫磺,可提升爆炸威力;張琸淇於1月28日曾前往1008室,並看到約20包用帆布包裹的化學品,她卻沒過問是甚麼,唯一推論的是她本身已知道那些爆炸品的存在。
控方指僅須證明張琸淇與其他被告有犯罪協議便可入罪
張琸淇在錄影會面中透露,男友吳子樂曾告訴她有「另一隊人」參與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她更知道涉案群組是為將軍澳爆炸案而成立,但她加入群組後從沒退出,而將軍澳放炸彈計劃是想製造更大的人命傷害,而不只是一個警告。
控方續指,涉案群組曾討論變裝運送爆炸品,包括使用假髮和假鬚等,當時張琸淇亦曾在群組指「其實戴咗口罩,仲邊度見到鬚」。控方指,毋須證明張琸淇在3宗爆炸案中均有參與,僅須證明她與其他被告之間有犯罪協議。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