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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結案陳詞指各被告參與程度及角色有別 惟不代表沒參與 僅須證明被告間有犯罪協議便可入罪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結案陳詞指各被告參與程度及角色有別 惟不代表沒參與 僅須證明被告間有犯罪協議便可入罪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結案陳詞指各被告參與程度及角色有別 惟不代表沒參與 僅須證明被告間有犯罪協議便可入罪

2025年07月07日 17:40 最後更新:07月08日 07:35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7月7日)控方開始進行結案陳詞,先提醒陪審團案件涉及社會事件,陪審員只可基於庭上證供作出裁決,不應被外來因素影響裁決,而本案涉及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3宗爆炸案,其中7名涉案被告串謀爆炸案,各人只要所協議及有意圖付諸實行,雖然角色有別,但不代表沒參與串謀,如第六被告張琸淇的參與程度可能較低,但不代表沒參與,可使用「共謀者原則」,僅須證明她與其他被告之間有犯罪協議。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先提醒陪審團,如各被告證供有分歧,要以承認事實為基礎,陪審團只可以基於庭上證供作裁決,不要受外來因素影響,指罪行元素在於被告之間有協議,便達成串謀,最重要是兩個人或以上達成協議,個意圖令串謀實行就已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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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控方解釋反恐控罪中「訂明標的」 3宗爆炸案屬基建或公共設施  

控方結案陳詞提到,案中除第八被告周皓文外,其餘7名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陪審團應獨立地考慮針對每一名被告的證供以作出裁決,若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名成立,則毋須考慮交替控罪是否成立。

控方指,控罪中「訂明標的」包括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中的定義,明愛醫院屬基建設施、羅湖港鐵站屬公共設施,而將軍澳尚德停車場亦屬公共場所。「爆炸性裝置」是指爆炸或燃燒性裝置,並相當可能導致死亡、身體受嚴重傷害或重大物質損害。

將軍澳爆炸案若照計劃進行 將導致無差別傷害 

控方指,明愛醫院爆炸案中發生冒煙情況,警方須進行疏散;羅湖爆炸案中涉及2個簡易爆炸裝置,而專家證人、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曾供稱,如裝置在車廂內引爆,必然會產生濃煙及引致「人踩人」等情況,其傷害性難以預測,但一定非常嚴重;至於將軍澳爆炸案,被告原計劃把20公斤炸彈放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的周梓樂祭壇,考慮當時社會背景,除警方以外,炸彈亦會對前來祭祀的巿民造成無差別傷害。

控方指,控罪中的串謀是指7名被告有犯罪協議,並有意圖付諸實行,如首被告何卓為和次被告李嘉濱租用了涉案單位、第三被告吳子樂案發時購買了行李箱及後警方在行李箱內發現爆炸品、第四被告張家俊有疑似炸彈設計圖及遙控器相關的物品、第五被告楊怡斯涉放置炸彈到羅湖站車廂、第六被告張琸淇與其男友吳子樂多次前往宏創方涉案單位503室、而第七被告何培欣與其男友何卓為不斷有與案相關的對話。

控方提及「共謀者原則」 案中其他被告涉案訊息可用作指證其他被告

控方指,各被告在串謀中的角色有高低之分,但角色輕不代表沒參與串謀,如第六被告張琸淇在涉案Telegram群組「烘焙同好會0.3」只發出過2則訊息,但不代表她沒參與串謀,而她在首次警署錄影會面中亦承認自己是帳戶「大西北騎牛仔」本人。

控方亦提到「共謀者原則」(CCR),指雖然每名被告須以獨立證供證明參與串謀,但如果已證明其參與,案中其他被告的涉案訊息亦可用作指證其他被告。

控方又解釋「直接證供」和「環境證供」,前者是曾有證人口供指出,若接納就是直接證供;至於環境證供則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在不同地點找到相關象電路板,包括電腦內有墓碑圖、電線夾等,單一種環境證供很薄弱,但多種環境證供放在一起便成為強而有力的證據。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控方指張琸淇沒退出涉案群組 清楚知道宏創方涉案單位用途 

控方指,張琸淇案發時已有大學學歷及作為入境處登記主任,具工作經驗,即使一名孩童因為貪玩或「八卦」而留在涉案群組中,去到一定階段亦會退出群組,若張琸淇無意參與爆炸案,她可退出群組,亦毋須與吳子樂一起前往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故唯一推論是她想參與,跟其他人達成了協議。

張琸淇在與警方的錄影會面中曾供稱,自己在同年1月25日不曾前往宏創方,張清楚記得每一個人的行蹤,亦清楚記得自己不在場,她顯然知道503室是用來測試爆炸品,亦知道1008室是儲存材料的倉庫。

張在錄影會面中曾指,「九十二籤」成員有吳子樂、「山雞」(即次被告李嘉濱)、「西瓜」(即第四被告張家俊)及「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而她本人亦有在Tg跟隨「九十二籤」頻道;而男友吳子樂曾為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撰寫關於明愛醫院爆炸案的聲明,要用煙霧彈迫醫護封關,她亦知道其他涉案人士的職責。張琸淇被加入涉案群組時,該群組亦已在計劃將軍澳爆炸案,並曾在群組發送測試爆炸品片段,張亦有有回應片段,仍沒退出群組,唯一合理推斷是她跟吳子樂或其他人達成協議。

控方指被告張琸淇利用行李箱運送爆炸品

控方續指,吳子樂亦曾在涉案群組發送語音訊息,稱「……我女朋友會去揾A29機場巴士,將成篋運入嚟將軍澳……然後就再去dead drop畀你哋」,控方指,張琸淇知道整個計劃同爆炸案相關,去完西環碼頭及深水埗嘉頓山後,她必然知道計劃是要「拉住行李喼去dead drop」,透過行李箱運送爆炸品亦是計劃的一部分;而據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吳子樂在3月7日晚曾拉着一個行李箱離開1008室及進入503室。

控方另指,吳子樂的案情指警員是「插贓」,惟張琸淇的案情並無提及「插贓」,而從Tg對話內容可知爆炸品根本就在宏創方503室內。

張琸淇曾稱其男友、即吳子樂是手持宏創方503室鎖匙進入,警方案情指相關鎖匙在吳子樂褲袋檢取,而辯方則稱相關鎖匙是在503室內檢取,但據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吳子樂確實以鎖匙開啟503室門進入。

控方又指,張琸淇在錄影會面中提到在涉案單位有看到硫磺,而在爆炸品中加入硫磺,可提升爆炸威力;張琸淇於1月28日曾前往1008室,並看到約20包用帆布包裹的化學品,她卻沒過問是甚麼,唯一推論的是她本身已知道那些爆炸品的存在。

控方指僅須證明張琸淇與其他被告有犯罪協議便可入罪

張琸淇在錄影會面中透露,男友吳子樂曾告訴她有「另一隊人」參與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她更知道涉案群組是為將軍澳爆炸案而成立,但她加入群組後從沒退出,而將軍澳放炸彈計劃是想製造更大的人命傷害,而不只是一個警告。

控方續指,涉案群組曾討論變裝運送爆炸品,包括使用假髮和假鬚等,當時張琸淇亦曾在群組指「其實戴咗口罩,仲邊度見到鬚」。控方指,毋須證明張琸淇在3宗爆炸案中均有參與,僅須證明她與其他被告之間有犯罪協議。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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