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物長宜放眼量,有些新政策若無先例,很難講得清。若有先例,比較容易估到實行的結果。
特區政府推出十項控煙措施,現在於立法會草案委員會審議,最後階段的爭議是禁止加味煙。按政府早前公布的政策,首階段先禁薄荷味以外,有指明添加劑的傳統煙仔,預料於2027年第二季開始實施。到第二階段才會禁止薄荷煙,未設定實施日期。
近日有煙草業人士指出,政府禁制的指明添加劑附表覆蓋範圍廣泛,部分與加味無關,更是煙草製作的必要成份,偏離政策原意,認爲法例一旦通過,目前香港市面售賣的國際及中國內地品牌煙仔要全數下架。
煙草事務協會亦去信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指政府禁止添加劑的附表存在「根本性缺陷」,有部分是傳統煙草產品的固有成份,例如生產煙紙的纖維素,就屬於附表的生果萃取物和蔬菜萃取物,禁止生果萃取物和蔬菜萃取物後,所有煙紙都會被禁止,沒有可替代的材料。
煙商言之鑿鑿,惹起煙民驚恐,不明情況的人士會覺得,政府禁止加味煙出招過猛了,煙民可能沒有煙抽,但真相是否如此呢? 普通市民根本搞不清纖維素、生果萃取物和蔬菜萃取物等物料的專有名詞。拗化學成分,亦可以拗到天光,但是看外國實際的禁制例子,就較容易推論到可能結果。
政府今次禁止煙仔添加劑,和加拿大在2009年生效的煙草產品加味禁令高度相似,香港比加拿大還寬鬆,因爲:1、糖;2、甜味劑;3、香料調味料和香草;4、丁香;5、着色劑等這5項添加劑,香港都沒有禁止,而加拿大都是禁止的。而煙草事務協會提到的纖維素裏面含有的生果萃取物和蔬菜萃取物,加拿大同樣禁止,但是禁止「添加劑」,顧名思義不是屬於煙仔生產本來的需要的物質,而是「添加」的成份,所以禁止添加生果萃取物和蔬菜萃取物,是禁止借它們添加味道,不會影響原來生產煙紙所需要的纖維素,另外自然存在於煙葉內的成份也不會被禁。
加拿大實施有關禁令15年,加拿大還有很多煙賣,為什麼香港實施比加拿大寬鬆的禁止添加劑清單,香港會沒有煙賣呢?有煙草業人士指,香港的市場小,煙商不會為香港的添加劑禁令,特別為香港生產煙仔。這也很簡單,市面流行的香港大多由國際大品牌生產,它們可以把銷售往加拿大的煙仔,改個包裝運來香港,一樣可以賣。
禁止添加劑的規定到2027年第二季才生效,還有2年時間,真是火箭都可以做出來了,做包合規的煙仔也做不到?若果國際大品牌不願做,還有很多人搶著去做。
政府實施新例,不怕無煙賣,只怕無作用。香港煙民不需要擔心沒有煙抽,加拿大禁了15年都有煙可抽,那些說連煙紙都不能再用的說法,只不過是詭辯而已。
盧永雄
現今真是一個雙重標準的世界,很多事情西方國家早就做了,批評者不聞不問,但到香港一做,反對意見就湧出來了。
政府建議修改《監獄規則》,訂明因為國家安全或監獄保安等理由,可以禁止某些人探訪在囚人士,亦廢除並未判刑的候審在囚人士吃「私飯」的制度(自訂外間的餐飲)。政府公布修訂建議之後,自然惹來相關的人士反對,有海外媒體引述一些流亡海外支援香港「探監師」的組織,批評香港政府的做法是想「無所不用其極地去折磨一個人」,質疑相關措施違反人權。
這些批評完全無視美西方國家,很多早已經有相關的規定,套用批評者的邏輯,美西方早已在「無所不用其極地去折磨一個人」了。
以禁止個別律師接觸在囚人士的新規定為例,主要因為過去在涉及國安的個案中,有同案的被告本人是律師,他保釋外出之後,再用律師身份探訪同案的被囚者,這顯現是濫用律師身份探監的行為,因為監獄內安排律師探訪,限制較少,懲教人員也不會在旁;家屬和朋友探訪限制較大,懲教人員也會在旁。
這些濫用制度的行動,觸發政府修訂《監獄規則》,堵塞漏洞。雖然限制個別律師接觸在囚人士,該在囚人士仍然可以獲得其他律師的法律服務,但是政府都附加一重保障,修訂規則的時候,指明要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才可以限制個別律師接觸在囚人士。
比較相關的法律,美國、英國、新西蘭和澳洲新南威爾士州,都容許懲教當局基於保安理由,限制在囚人士會見個別法律代表,並且無需獲得法庭授權。香港的安排對人權的保障比這些美西方國家更高,要先向法庭申請手令,證明政府不是想剝奪在囚人士會見律師的機會,而是局限在制止某些人利用律師身份,濫用探監制度。
另一個比較多人針對的修訂,是政府建議廢除候審在囚人士「食私飯」的制度。現在正式判刑的在囚人士會食用懲教署提供的飯餐,但是候審的在囚人士,由於並未判刑,過去容許他們自訂外間送的飯餐,俗稱「私飯」。不過由於「私飯」制度引起很多糾紛,在2018年至2024年期間,有超過300宗候審在囚人士因為「私飯」引起的違紀事件,當中涉及在囚人士利用「私飯」在監獄組織勢力,俗稱「收(o)靚」,來挑戰懲教署的管治,增加了監獄保安的風險。
政府如今建議修例停止「私飯」制度,其實英國早起1988年已經廢除了「私飯」的規定,而新加坡、澳洲、馬來西亞和南韓的在囚人士,都沒有「私飯」可以供應。綜合而言,參看附表可見,今次政府修訂的監獄規則,絕大部分在西方都有可參照的例子,香港並不特別嚴格,部份修訂後仍然較西方寬鬆。
《監獄規則》修例--海外相關法例對照表1
《監獄規則》修例--海外相關法例對照2
有批評者指政府修例的目標是想折磨囚犯,這明顯完全扭曲了政府修例的動機。政府對在囚人士有懲與教的目標,坐牢剝奪自由是懲罰的核心,透過教育希望他們可以重投社會不再犯法。這些「探監師」美其名為支援在囚人士,實際上有兩個目的。
第一,部分人以支援為名,借機搵錢。其營運模式與黃店經營手法類似,以政治作為宣傳手法,吸引同類囚犯消費。第二,繼續推廣違反國安的理念,一方面透過探監進行種種心理支援,削弱懲教的效果,鼓動在囚者堅持反政府的理念,甚至有「串供」的可能,鼓勵在囚者不要認罪,不要作為從犯證人上庭作證,並希望他們出獄後繼續成為堅定的反政府分子。
這些行為既有違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目標,也違反懲教的「教」那部份的初心。政府希望教好在囚人士,希望他們出獄後重新做人,重回正軌,做一個有用的人,不希望他們重蹈覆轍再次犯案,否則既損害社會,也毀掉自己前途和家庭幸福。
結論是政府修改《監獄規則》,既和美西方的安排類近,也能阻止這些「探監師」在獄中橫行,幫助在囚人士脫離他們的壞影響,可以重啟人生。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