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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逐一反駁辯方爭議被告吳子樂警誡供詞為「威逼利誘」下招認 強調全是自願及真實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逐一反駁辯方爭議被告吳子樂警誡供詞為「威逼利誘」下招認 強調全是自願及真實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逐一反駁辯方爭議被告吳子樂警誡供詞為「威逼利誘」下招認 強調全是自願及真實    

2025年07月10日 16:59 最後更新:07月11日 07:03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四(7月10日)控方續結案陳詞指,閉路電視拍攝到第三被告吳子樂與次被告李嘉濱一起進入宏創方涉案1008室及503室,而當時503室正冒煙,但兩人依然進入,顯然知悉正測試爆炸品;而辯方早前爭議吳並非自願地在警員記事冊上寫上供詞,指是警方威逼利誘下作出,惟控方逐一反駁,指出供詞中多處都顯示吳所講是真實,是自願下作出。 

控方續在高院進行結案陳詞。

控方續在高院進行結案陳詞。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續進行結案陳詞。庭上播放宏創方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吳子樂和李嘉濱於2020年3月7日傍晚曾推着一個行李箱進行涉案1008室,推進去時行李箱上沒有保鮮紙 ,其後當兩人離開1008室時,行李箱頂部放一盒保鮮紙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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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續在高院進行結案陳詞。

控方續在高院進行結案陳詞。

首被告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CCTV片段顯示吳子樂與李嘉濱出入宏創方兩單位以行李箱運送爆炸材料

控方著陪審員用生活常識來看,如果行李箱內沒放滿物品,又何須把物品放到行李箱頂部,實情是當時2被告到1008室拿爆炸品原材料,因行李箱已塞滿化學品,故才會把保鮮紙放到行李箱頂部 ;兩人其後返回503室,閉路電視拍攝到2人進入時,單位正冒出煙,若兩人不知道發生甚麼事,理應不會進入,正常人會立即離開打電話報警,惟兩人沒有,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兩人知道單位內正測試爆炸品,而他們沒報警或通知保安員或其他人士,亦不理會此情況會對宏創方造成人命傷害。而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吳子樂約3分鐘後離開503室,及後曾到地下大堂與保安員對話,而吳一方從沒指出片段畫面不是吳子樂,並沒有爭議。

控方展示涉案Telegram群組記錄顯示,同日7時許,「夠鐘改名」指:「X,看更問我地做乜咁大煙」,「William Wallace」(即首被告何卓為)說:「你話我燒緊魚」,「夠鐘改名」答:「我話燒燶咗啲野食」,閉路電視片段故跟Telegram對話脗合,亦證明「夠鐘改名」就是吳子樂。 

控方質疑若吳子樂遭「打嚇𠱁」下寫證供   字體不會如此工整 

另吳子樂一方爭議警員記事冊內的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的自願性,指吳子樂是遭警員威逼及武力對待下作出。控方指,辯方指吳遭「打嚇𠱁」的案情不應被接納。控方指,辯方稱吳被警員帶入殘廁、左手被手銬鎖在廁所扶手、遭警員把頭按進馬桶內4次,若吳在威逼下於記事冊內寫供詞,用單手寫字,字體不會如此工整。

控方又指,吳子樂就明愛醫院爆炸案警誡下的供詞指「我負責搬未處理材料,成品由五飛和山雞處理,運送由山雞負責,電子器材由張家俊負責整」,並指未處理材料即「糖、KNO3(硝酸鉀)、鑊」,成品是指「煙霧彈」,「煙霧彈」是張家俊提議製造,由「山雞」負責放置,但「唔清楚邊個引爆爆炸品」。

控方指吳子樂在警誡會面供詞主要指證他人 不是自我招認說法 

控方指,吳子樂的說法其實都是在指證他人,其後又指深圳灣口岸爆炸案與自己無關,很多事情都說自己不知道,如果警員要逼吳招認,理應不會讓吳在記事冊寫下這些內容,也不會容許他寫上「唔清楚」。

控方又指,本案涉及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的爆炸計劃,若警方要逼吳子樂招認,為何沒提及將軍澳爆炸計劃中的20公斤閃粉。

另辯方案情指,警方在錄影會面中給吳子樂看地圖,之後吳說是楓樹街公園;控方指,若吳不知道公園在什麽位置,他為何叫警員給他看地圖,也不會知道那裡就是楓樹街公園,故記事冊上的供詞是他自願記錄的。 

控方指警員在宏創方涉案單位「插贓」證物根本不成立

此外,辯方爭議警方在3月8日凌晨從502室取出涉案爆炸品及化學品,再「插贓」到503室內,而警方沒取得相關時段閉路電視片段,因要掩飾「插贓」一事。 

但控方反駁,502室是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用作擺放工具,負責調查案件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不能進入,若需掩飾,警方理應銷毀監視警員遮蔽503室外閉路電視片段及出入502室的畫面,故辯方的案情都不能成立,由此可證503室發生的事情及記事冊上的記錄,都是吳子樂自願下作出,都是真實。

控方指錄影片段顯示吳子樂頭部並沒受傷

控方又指,吳子樂被帶到油麻地警署後,沒有向值日官作出任何投訴或要求,雖然吳子樂可見律師後,再進行錄影會面,但他沒有,而其後在錄影會面中,片段可看到吳的頭部和面部並沒任何傷勢,而辯方卻稱吳早前已遭警員把頭按入馬桶共6次,若警員如此做而可控制不讓他受傷,這是匪夷所思。

控方續指,在錄影會面中,吳子樂指張家俊提出想製造爆炸品,在示威時用來「炸爛警車」,張家俊要求吳協助「諗點樣可以順利逃走」。控方指如果警員誣衊吳,為何要給吳安排一個小角色,甚至吳在會面更稱自己忘記當時如何答覆張家俊及兩人有否達成協議;而如警方又為何會讓他說目的是傷害警察,這完全是不合邏輯的説法。

吳又曾在錄影會面稱,2020年1月25日曾到宏創方1008室,協助「山雞」(即次被告李嘉濱)搬材料到5樓,當日下午到達10樓時,「山雞」已經「煮緊啲化學物」,「山雞」把硝酸鉀和糖「倒埋一齊」及「加左少少胡椒粉」。控方指,吳的說法與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脗合,但當時警方尚未取得相關片段 ,不可能事先教吳在會面中這樣說,而且若警方要逼其招認,為何會讓吳說出「胡椒粉」,故認為吳在會面中的說法是基於個人認知及在自願下說出。

控方指吳錄影會面說法 與閉路電視片段一致

另控方又指,吳在會面中指明愛醫院爆炸案中放置的是煙霧彈、而非炸彈,吳更稱,「山雞」說不會傷到任何人,最多只會發熱和發煙,控方認為吳的說法根本不是招認,警員理應不會容許吳這樣說;而辯方又稱,警員曾要求吳將責任「推畀」女友、即第六被告張琸淇,但吳在會面中卻稱張在事件中「無角色」,兩種說法並不脗合。

吳子樂亦曾稱他認為「五飛」和張家俊對事件了解最多,指「五飛」是「一個重要嘅人物」、「將我哋所有人聚集埋一齊」。控方質疑,辯方盤問警員時,從沒指出警員教吳這樣說,那吳為何在會面中能夠自己提出這種說法。

吳錄影會面中被問起2020年2月2日羅湖站爆炸案時,吳稱在2月2日凌晨曾依「五飛」指示把兩個爆炸品運送到楓樹街遊樂場公廁內。控方指,閉路電視顯示當日凌晨吳和何卓為曾一前一後地走向公廁,何卓為走在前面,吳在後面,而錄影會面時,警方當時仍未掌握相關閉路電視片段,吳能說出一個與片段相符的版本,證明他在錄影會面的說法是真實和自願。

首被告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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