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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指吳子樂TG語音訊息及警署錄影會面聲線脗合 相關行動亦一致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指吳子樂TG語音訊息及警署錄影會面聲線脗合  相關行動亦一致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指吳子樂TG語音訊息及警署錄影會面聲線脗合 相關行動亦一致  

2025年07月11日 17:01 最後更新:07月12日 08:04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7月11日)控方續結案陳詞指,第三被告吳子樂是Telegram涉案群組成員「夠鐘改名」,控方把「夠鐘改名」在群組發送的語音訊息,跟吳子樂的錄影會面片段對比聲線。控方指,吳在被捕前曾購買行李箱,並前往宏創方涉案單位及曾與保安員對話,其行程與「夠鐘改名」在涉案群組的訊息亦一致。另控方亦就次被告李嘉濱陳詞,辯方同樣指警方其使用武力逼其招認,惟控方質疑,李被捕後便招認受「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指使,若要誣衊李,為何要李再指證另一人,更容許李指自己是受「五飛」威逼才這樣做。

控方續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控方續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續進行結案陳詞。控方就聲音認人向陪審團說明原則,指不論熟悉度,認人要好小心,須肯定兩者聲音是否源自同一人,包括考慮聲音質素、現場環境及聲音長短多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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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續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控方續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控方著陪審員辨認吳子樂聲音為其本人

庭上播放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夠鐘改名」曾發送的語音訊息,包括「我女朋友會去揾A29機場巴士,將成篋運入嚟將軍澳……然後就再去dead drop畀你哋」、「Missy你幫手喺將軍澳個邊哨住先,我而家都會入嚟將軍澳」、「除咗日本城之外,你平時仲會去邊度買,日本城得五公斤」。

控方再播放被告吳子樂的錄影會面片段,吳稱「阿蕉都有份幫手煮(炸藥)……」、「Missy佢個日唔係度,25,26都唔喺度…」、「煮咗幾次……倒入玻璃樽」。控方指稱「夠鐘改名」即吳子樂的Telegram帳戶,邀請陪審團對比錄影會面片段和Telegram的語音訊息聲線,是否源自吳子樂本人。

控方亦指,「夠鐘改名」曾在2020年3月7日於群組提到自己購買行李箱並回到宏創方涉案單位,而同日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吳子樂帶行李箱進入宏創方503室;「夠鐘改名」同日亦表示「X,看更問我地做乜咁大煙」、「我話燒燶咗啲野食」,而閉路電視亦拍攝到503室冒煙,及吳到地下大堂與保安對話。

控方續反駁吳子樂錄影會面內容真實及自願

控方另提到,辯方爭議吳子樂是受警員威嚇、非自願情況下進行錄影會面,但吳在錄影會面中提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時,稱「五飛(何卓為)」和「阿蕉」製造爆炸品,而他不知道甚麼人為炸彈安裝接收器、也不知道誰會運送到羅湖港鐵站,並提到「相信係阿yu」引爆炸彈,在Tg認識對方,「會幫佢pickup背囊」,但吳從來冇向警員指出過「阿yu」此人,相反警員是要吳子樂指控「叉雞飯」(控方指稱第五被告楊怡斯)運送及引爆羅湖港鐵站炸彈,但吳指「叉雞飯幫手望住,唔係運送及引爆羅湖炸彈」;指吳亦在會面中提及過網名「十六」的人,「好似叫做十六嘅男仔」,運炸彈去羅湖及引爆,而辯方盤問警員時,指警員在會面前曾指示吳供出「叉雞飯」和「十六」負責運送和引爆炸彈。

控方指,警員曾在錄影會面中問及吳子樂是否認識第五被告楊怡斯,吳反問「係咪即係叉雞飯」,控方質疑,若警員要吳招認,警方是否可直接提供資料給吳。

控方又指,吳在會面中又提到自己與首被告何卓為「前後腳」運送爆炸品到楓樹街遊樂場公廁,這亦與閉路電視片段脗合,吳的錄影會面內容明顯是真實及自願。

控方指吳子樂參與程度高 角色重要

控方指,Telegram對話紀錄同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亦脗合,關於宏創方看更的證供是不爭議的,都說「好大煙」;而「夠鐘改名」在Tg涉案群組說,「落樓食飯,一條匙喺我手」,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吳獨立地用鎖匙開門,控方指若然警方要「插贓嫁禍」,3月7日前的閉路電視片段可用任何原因刪除,惟現時片段可見是脗合。

控方續指,不爭議證供是宏創方503室存放了大量爆炸物品及化學原材料,而吳子樂利用行李箱裝載爆炸品原材料運走的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跟Telegram紀錄提及買用具的對話一致 ;「夠鐘改名」曾說:「我等緊車過嚟,但會去做車牌先,再用喼運,…..電子磅準就得,仲買緊嘢」、「買咗行李喼」。

控方指,「夠鐘改名」在涉案群組草擬承認爆炸案責任的聲明,其後相同內容被發布在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夠鐘改名」又曾草擬「眾籌革命」帖文,相關帖文同樣發布在「九十二籤」頻道。

控方指「夠鐘改名」便是吳子樂,其角色重要,在案中參與程度非常高,而且吳的聲明和帖文均是在爆炸案發生後才發布,如吳無意令他人受傷或造成傷亡,他大可在頻道發文警告將軍澳會將發生爆炸案,但吳沒這樣做,反映他有意圖令所有在場人士生命受損傷。

李嘉濱警誡下稱受「五飛」指使 控方質疑根本無逼供情況

控方就次被李嘉濱案情作結案陳詞,指李於3月7日晚乘坐私家車到將軍澳「踩線」,期間有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跟蹤,直到李到旺角入銀行再出來後截停並拘捕;李在警誡下指「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條命嚟威脅我」。辯方爭議李曾遭警員「打嚇𠱁」,但李被帶到警署後並沒有向值日官投訴或作任何要求,他在警署進行不同程序,期間至少見律師3次,質疑李嘉濱若真的曾遭威逼及暴力對待,李會否仍進行錄影會面,故根本冇「打嚇氹」情況發生。

控方又指,李被捕後曾被帶到梅芳街1A室進行搜屋,當時李曾在屋內換衣物,但李實際上居於2C室,警方在2C室搜屋時檢取了發射器接收器、水喉通炸彈、電子火柴、煙花及一些化學品,李故意隱瞞真實住址,因其住所內有爆炸品物,包括一個「水喉通炸彈」及炸彈訊號接收器等。雖然辯方爭議是警方當初索取搜查令時弄錯了住址,所以才誣陷李誤導警方,但控方質疑,若如此李便不應在1A室內找衫更換,該些衣物直至警方發現1A室並非李的真實住址後,才在警署換下來。

辯方早前盤問時指警員在拘捕李嘉濱後對其使用武力逼其招認,是受「五飛」指使犯案,但控方反駁,若警方要誣衊李,為何要李再指證另一人,更容許李指自己是受威逼才這樣做。

控方質疑若有隱瞞 為何不遮掩李嘉濱頸上紅印

另警署值日官記錄李嘉濱的頸上有3厘米紅印。控方指,若警方有任何事情需隱瞞,根本不會寫上此事,且錄影片段中可見李有穿著外套,若警員要遮蓋,可叫李拉上外套拉鍊用以遮掩頸上紅印。

李在錄影會面中,還指自己曾要求退出,又指明愛醫院放的只是煙霧彈,並沒爆炸性及不會造成傷亡。控方指若果警方要誣衊李,不會容許李在會面中這樣說,且辯方早前指警方在會面前與李預演錄影會面的內容,但李嘉濱在警署的整個錄影會面過程流暢,對話記項共約1900個,故不可能是事前預演。

首被告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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