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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陳詞反駁辯方爭議警員與李嘉濱「預演」錄影會面 強調被告串謀及意圖放炸彈造成明愛醫院傷亡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陳詞反駁辯方爭議警員與李嘉濱「預演」錄影會面 強調被告串謀及意圖放炸彈造成明愛醫院傷亡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陳詞反駁辯方爭議警員與李嘉濱「預演」錄影會面 強調被告串謀及意圖放炸彈造成明愛醫院傷亡

2025年07月14日 16:19 最後更新:07月15日 07:10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7月14日)控方續結案陳詞。次被告李嘉濱在警署錄影會面時承認用微信購買涉案化學品,之後在宏創方涉案單位內與人一起混合成爆炸品,再放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但辯方爭議李嘉濱有關錄影會面是受警員威逼下進行,事前更曾「預演」。控方反駁,警方當時仍未掌握李的微信帳號和電話號碼等資料,又指明愛醫院爆炸案「全個急症室有老有嫩」,指李若不想參與,應可停止,認為李是有計劃參與串謀及意圖造成人身傷亡。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續進行結案陳詞。李嘉濱曾用微信帳戶「 lee ka pan」向內地供應商購買涉案電子儀器,如專家證人盧永階所供稱的電弧產生的裝置、電子開關模組及鎂粉、鋁粉、鐵粉等化學品。控方展示李與供應商的微信紀錄顯示,「有冇鎂粉」、「還原劑係咩」、「氧化鐵粉有嗎」等,李留下自己手機號碼和旺角必發道128號的宏創方涉案單位地址作為送貨地址,又要求供應商在包裝標籤上不要列明受管制化學品的種類以作掩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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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控方反駁警方錄影會面時未掌握李的手機號碼及微信帳號 不能「預演」

辯方早前爭議李嘉濱在錄影會面時作出相關說法,是事前有警員跟李「預演」會面內容。惟控方質疑,當時警方仍未掌握李的手機號碼及微信帳號等,根本不可能作「預演」。

控方續指,李嘉濱又在會面中稱自己與一個以「喂」稱呼對方的男子在宏創方503室一起製造爆炸品,而對方則以「Ben」、「山雞」和「一枝弓」稱呼李嘉濱;李又承認「一枝弓」是自己的Telegram帳戶名稱。控方指,警方當時仍未知李的Telegram帳戶,不可能作「預演」,且辯方盤問時指警員證人時,要求李在錄影會面中認出「夠鐘改名」(即第三被告吳子樂)」,但李在會面中卻指自己以「喂」稱呼吳子樂。

控方又指,李嘉濱有租用宏創方1008室作倉庫,若警方要誣衊李,為何僅指他在503室製造爆炸品,沒有說在1008室也製造爆炸品。

控方庭上播放2段涉案試爆片段,指片中拍攝到李嘉濱的側面,陪審團可對比錄影會面片段及採納警員的證供去判斷片中人是否李嘉濱。

控方指李嘉濱到明愛醫院放炸彈 被告欲降低罪責稱為「煙霧彈」 

控方續指,李嘉濱在2020年1月27日凌晨在大角咀乘搭的士前往明愛醫院,李在進入醫院時戴口罩及外套帽子,目的是隱藏身份。李與一名叫「羅師傅」的男子一起行動,「羅師傅」早數分鐘進入明愛醫院「睇水」,查看有否保安或警員,確保不會被發現,李才進入明愛急症室男廁放下炸彈。

再者,控方案情指涉案是「爆炸品」而非被告口中的「煙霧彈」,若要誣蔑被告,為何會讓被告說出「煙霧彈」嘗試減低罪責。

控方又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指當時李的衣着與他當晚離開宏創方1008室的衣着相同;辯方不爭議宏創方內拍攝到的人是李,僅爭議明愛閉路電視片段中的不是李。但控方指,當李進入明愛急症室後,直至離開為止,都沒其他相同衣着的人出現。

控方指李嘉濱若不想參與明愛醫院爆炸案可停止 指其串謀及意圖造成人身傷亡 

控方指,警方在會面中無逼李嘉濱說出關於遙控器,但李嘉濱自己提及「仲有一個bot」,警員問「係一個AI智能定係一個人嚟㗎呢?」控方質疑,若警員也不知道,如何能逼李嘉濱招認?控方指,承認事實指硝酸鉀約有一噸,指當時警員還未就證物量度重量,若非李嘉濱自己供稱,警員如何知道。

控方指,李的行動並非針對警方,而是針對全港巿民,「全個急症室有老有嫩」,指李若不想參與做,應該可以停止,但李放炸彈後,更一度留在明愛及拿出手機使用,據李在錄影會面說法,他當時在聯絡「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及由對方引爆。李並沒向現場任何人透露有炸彈,故沒有人疏散,直至凌晨約2時半,急症室有警員聽到爆炸聲及廁所冒煙,才安排巿民撤離。控方指,李是有計劃參與串謀及有意圖造成人身傷亡。

另據涉案Tg群組中,「五飛」指煙彈明天放。控方指,明愛醫院爆炸案可根據「共謀者原則」去作出指證。

控方指李被警方「打嚇氹」說法不合邏輯 

控方又指,李進行首次錄影會面,曾見律師代表,質疑若有任何「威迫利誘」情況發生,李理應向律師作出投訴,惟李沒有,反映李被警員「打嚇氹」說法完全不真實。

李嘉濱完成首次錄影會面後,曾被警員帶到梅芳街1A室搜屋,惟李真實住址是梅芳街2C室。辯方稱警方索取搜查令時弄錯住址,而非李故意誤導警員,又指警員沒搜查1A室內夾萬,是因警員已知去錯單位,擔心搜查夾萬須「孭鑊」。控方反駁,警方當時持1A室搜查令,即使「爆錯」夾萬,亦毋須負上責任,並不需要「孭鑊」。

控方續指,當時警方亦在現場搜獲12把魚生刀,並就此警誡李嘉濱,但李沒作出任何招認,亦否認魚生刀屬於自己,如果警方當時要誣蔑李,理應逼李承認魚生刀屬於自己。

辯方早前指李被帶到宏創方涉案單位搜查後,離開時有律師嘗試接觸李,但遭警方阻礙,並有警員把李推上車。控方指,警員怎可能「當街當巷」把李推上車,難道警員不擔心遭投訴,辯方的說法不合邏輯。

在第二次錄影會面前,李嘉濱一方指,警員著他盡量承接首次錄影會面的講法,話「五飛」是策劃人及主要資金提供者,並進行「預演」。但控方質疑,警員若要「預演」,為何不在首次錄影會面已講清楚,要在第二次才說。

庭上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片段,當時警員問李是否買了一噸「硝鉀酸」,李即糾正是「硝酸鉀」。控方指,若警員指使李的說法,為何會自己先講錯;且李並無在會面中說出「五飛」是「金主」這說法。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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