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逆權侵佔:長期霸佔土地真能變成合法擁有人?

博客文章

逆權侵佔:長期霸佔土地真能變成合法擁有人?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逆權侵佔:長期霸佔土地真能變成合法擁有人?

2025年07月14日 15:35 最後更新:07月16日 10:00

作者:李法言

在香港這個寸土寸金的地方,你可能聽過有人「霸佔」土地多年後成功取得業權的故事。這種看似不可思議的情況,其實是法律容許的「逆權侵佔」(adverse possession),俗稱為霸地。究竟「逆權侵佔」在何種情景下可以發生?什麼情況下霸地者能反客為主呢?

逆權侵佔的核心邏輯相當特別,它允許長期佔用土地的人在一定條件下取得該地的合法業權。這種法律的理念是爲了避免土地被長期閒置的同時促使業主積極管理自己的物業。香港的逆權侵佔法律結合了普通法和成文法《時效條例》,形成了一套獨特的運作機制。

要理解逆權侵佔,首先要掌握「時間」這項關鍵因素。根據《時效條例》,不同類型的土地有不同的時效要求。對於私人土地,只需連續佔用12年,就可能取得業權;而政府土地的門檻則要連續佔用60年,這也解釋了為什麼較少聽到有人成功侵佔官地的新聞。這裡的「連續佔用」概念非常重要,在Kan Yau Shan v Mo Yiu Mut [2018] HKCFI 1923一案中,法院明確指出在「連續佔用」期間,出現任何形似的中斷,比如業主突然回來築起圍牆,都會令佔用時間停止,須要在佔用再繼續時「重新計時」。

光是在「霸住」還不夠,法律對「佔用土地」的定義有著嚴格的要求。首先必須證明「事實佔有」,這不是簡單的「路過」或「偶爾使用」,而是要像真正主人一樣控制該土地(Powell v McFarlane (1979) 38 P & CR 452)。法院會審查是否有具體的行為表現,例如圍起鐵絲網、耕種作物、出租獲利,甚至繳納差餉等。有趣的是,佔有權可以「世代相傳」,曾有案例顯示,只要中間沒有任何間斷,後輩甚至可以「繼承」祖父的佔用時長(Ricas Properties Ltd v. Armed Forces Trading Co Ltd[2010] HKEC 1696)。

更關鍵的是要證明本人有「佔有意圖」,必須表現出「把土地當成自己」的態度(Littledale v Liverpool College [1900] 1 Ch 19)。例如加裝門鎖不讓他人(包括原業主)進入、明確拒絕向原業主交租、在政府查詢時聲稱擁有業權等行為。反之,如果曾表示「願意付租金」或與業主協商買地,就可能被視為「承認業主權利」,導致前功盡棄。

對於業主來說,法律並非完全偏袒霸地者。只要業主做到定期巡查土地、設置圍欄標示或採取法律行動中的任何一點,就能有效保住業權。值得注意的是,業主是否知道該地正被侵佔並不影響「逆權侵佔」的時效計算(Topplan Estate Ltd v. Townley [2005] 1 EGLR 90)。也就是說,即使業主長期居於海外,只要佔用人符合條件,業主照樣可能失去土地。

逆權侵佔制度常引發道德爭議,有人認為這是獎勵非法佔地行為,也有人主張它能有效利用閒置資源,但重點不應該在道德上的評價,而是嚴格審查該案是否符合法律上「逆權侵佔」的要求。業主應該定期檢查名下土地,不要等到失去才後悔;同時佔用人若想主張權利,必須系統性保存「佔有」的證據。

總的來說,逆權侵佔是一個平衡各方利益的複雜法律制度。它既為長期閒置土地提供了再利用的可能,也促使土地擁有者更加積極的使用土地,而對於香港這樣土地資源稀缺的城市而言,這套機制的存在,有其特殊和必要的社會意義和現實考量。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罪成,法庭資料顯示,黎智英及其助手Mark Simon曾透過個人戶口及多間公司帳戶,向反對派政黨、組織及不同人士轉賬,涉及金額逾一億元。

黎智英多年來一直被指為本地反對派的主要「金主」,在本案判詞中,就特別提到其助手 Mark Simon 在擔當著一個重要角色。判詞指,在2013年至2023年7月期間,黎智英一共轉賬86筆、共1.18億元給Mark Simon。黎智英曾解釋轉賬如此巨額是因為 Mark Simon 協助他管理投資及私人業務,但其後承諾過去有透過 Mark Simon 為他向不同政治組織捐錢。

據法庭引述警方書面供詞等資料顯示,2013年至2020年間,從Mark Simon 戶口先後匯出9300萬元予不同政治組織,亦在2019年匯出50萬元予支聯合。判詞中提到,黎智英稱自己從未加入任何本港或海外政黨,但多年來一直來捐款給民主黨及公民黨等本地反對派政黨。

另一方面,根據呈堂資料,黎智英的個人銀行帳戶在2013年至2019年期間,向多名不同人士及海外組統匯款約 573 萬元,其中350萬元予天主教香港敎區榮休主教陳日君、175萬元予美國前副國防部長伍夫維茲、20萬予英國反華組織「香港監察」、逾11萬予美國智庫企業研究院,及逾14萬予案中從犯證人陳梓華。

除個人帳戶外,黎智英名下多間公司亦涉及多筆相關轉帳活動。根據法庭披露的紀錄:
• Lais Hotel:黎智英旗下酒店公司,曾向具政治背景的組織或人士匯款 2000 萬元,包括近800萬予公民黨、500萬予民主黨、100萬予工黨、93萬予社民連等。該公司同時在「全球登報」行動中負責代付部分國際媒體費用,包括代付日經新聞報147萬元。
• 公明紡織(Comitex):2016 年 3 月曾接收黎智英 500 萬元匯款,其後該公司帳戶有再向外匯出款項,包括300萬予民主黨。

• 力高顧問公司(Dragonone / Ricco Consultants):亦為黎智英旗下實體,涉有多宗匯款記錄,包括向陳梓華匯出逾8萬元。

另外,「重光團隊」(Stand With Hong Kong Team)成員李宇軒被指負責海外宣傳與資金管理。根據銀行紀錄,他名下六個戶口共收款 1,453 萬元,並向約二十間海外媒體匯出 980 萬元,包括在英、美、澳等地刊登政治廣告及倡議文章。

此外,另一被告陳梓華的銀行帳戶曾接收黎智英、Mark Simon 及力高公司合共 25.4 萬元匯款。他被授權成為黎智英離岸公司 「Lacock Holdings」 的唯一簽署人,得以操作該公司銀行帳戶。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