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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 控方指女被告楊怡斯於羅湖港鐵站放炸彈 CCTV片段與八達通卡記錄及TG訊息等脗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控方指女被告楊怡斯於羅湖港鐵站放炸彈  CCTV片段與八達通卡記錄及TG訊息等脗合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控方指女被告楊怡斯於羅湖港鐵站放炸彈 CCTV片段與八達通卡記錄及TG訊息等脗合

2025年07月17日 16:34 最後更新:07月18日 07:19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四(7月17日)續由控方結案陳詞提到,第五被告楊怡斯在2020年2月曾與一男子前往羅湖港鐵站,並在車廂內放炸彈,幸好有清潔工人在車廂內發現炸彈並放到月台,否則會引發多人窒息及「人踩人」事件,造成多人傷亡;控方指陪審團可從閉路電視片段中楊的身型、衣著及髮型等認出她,而楊的八達通卡出入紀錄亦跟其當日行程脗合。控方指,無論閉路電視片段、楊家中檢取的證物、曾跟蹤楊上嘉頓山開會的警員證供及Telegram涉案群組訊息,都證明楊就是「叉雞飯」及首被告何卓為口中的「Vivien」,其角色重要、參與性高及主動。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續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指,首被告何卓為指「Vivien」並非楊怡斯,但控方案情認為,無論是「Vivien」或Telegram涉案群組帳戶「叉雞飯X你老母」及「叉雞飯啊陳」,無論什麼名字,都是被告楊怡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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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控方指,2020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爆炸案當日中午,楊怡斯曾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連身裙和白色平底鞋離開其油塘住所,乘搭九巴前往上水港鐵站,與一名不知名男子會合並前往羅湖站。辯方早前爭議楊的身份辨認。控方展示閉路電視片段及截圖,指陪審團可透過楊的衣着、鞋、眼部輪廓、及肩髮型辨認出楊。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控方指CCTV片段截圖跟楊怡斯家中檢取證物脗合

控方亦指,警方在楊怡斯家中檢取了一個chanel手袋,當中有楊的回鄉證和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的終身學員證等物品,其相片跟截圖的相貌相同;而其手袋的一張八達通卡記錄,亦跟2月2日楊乘搭九巴和港鐵的付費記錄脗合。

而港鐵站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楊與不知名男子並非「有車就上」,而是等到同日下午近3時才上車,然後到下午3時08分再由離境大堂折返,與八達通紀錄脗合,而日下午3時46分羅湖站月台就發生爆燃。

控方庭上播放當日下午羅湖站的月台閉路電視片段,指出清潔工人在車廂內發現2個涉案炸彈後,把它們移到月台,後來月台冒出濃煙。據專家證供,如果炸彈在車廂內爆炸,會令多人窒息及爭相走避,造成多人傷亡。

另大角咀宏創方的閉路電視亦拍攝到,楊和首被告何卓為在同年2月11日曾進入涉案的503室,而當時楊身穿同一件黑色外套,另拎着一個電腦袋和黑色背囊,電腦袋和背囊均在楊怡斯的家中檢獲。

警員證供指楊怡斯曾手持內有紙鶴袋到嘉頓山開會

控方續指,同年3月6日、即控方指涉案被告到嘉頓山上開會當晚,楊身穿同一件黑色外套、帶同一個chanel手袋及電腦袋出現在嘉頓山,而當時負責跟蹤楊的刑事情報科警員更清楚看到楊手持的一個袋中有紙鶴,之後跟第三被告吳子樂和第六被告張琸淇碰面,並一齊行上嘉頓山。據涉案Telegram群組訊息紀錄,紙鶴將於3月8日放在涉及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的墓碑型炸彈上。

控方指,3月7日傍晚,楊怡斯曾到中環購買假髮和假鬚等變裝物品,閉路電視拍攝到她當時身穿一件灰黑色、有金屬鈕扣的外套並攜帶chanel手袋,而灰黑色外套同樣在楊的住所檢獲。楊其後到塘尾道公園與何卓為會合,並在太子一間山東餃子店把變裝物品交給何,過程中有刑事情報科警員尾隨2人,餃子店的閉路電視也拍攝到楊的面容。

涉案TG群組訊息與楊的行蹤脗合

控方又指,「叉雞飯」於3月6日曾在涉案Tg群組發訊息指,自己把少量紙鶴交給何卓為,而在3月7日亦曾指自己正前往買帽及在群組問「 呢個公園?」,均與警員跟隨楊的行蹤脗合;在2月2日,何卓為亦曾發訊息問「叉雞飯」是否安全及問「Bombed?」,「叉雞飯」回覆「聽唔到」。

控方指,涉案群組「烘焙同好會0.3」討論將軍澳爆炸案事宜,而群組是由「叉雞飯」即楊怡斯開設,而重要角色是邀請其他人加入並可移除成員,顯示楊的參與性高及主動。 

控方稱,楊怡斯把涉案爆炸品放在往羅湖站的車廂內,有機會導致「人踩人」事件,若陪審團認為涉案Tg群組的「叉雞飯X你老母」及「叉雞飯阿陳」都是楊,加上在其住所檢獲的證物,認為她有份串謀,可用「共謀者原則」作出指控。

控方指,無論是閉路電視片段和截圖、警員的證供、警方檢取的證品及Tg訊息都脗合,證明楊怡斯有份參與包括羅湖站爆炸案,故何卓為指自己認識的「Vivien」不是楊怡斯,其證供是不能被接納。控方已完成楊的案情。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控方質疑張家俊指被警員武力對待是「一路作供、一路說謊」

控方就第四被告張家俊的案情陳詞。控方提到,張家俊曾在庭上供稱3月7日晚警員破門入其居所把他制服後,遭警員「打嚇氹」,包括警員踩他左膝後方,又在廁所內戴戰術手套打其胸口肋骨位置、又以其女友安危威脅他交出開機密碼等,張才在警員記事冊上的警誡供詞簽署作實並抄寫聲明。

惟控方指,張家俊被帶往警署後,沒向當時值日官投訴,及後見律師也沒即時投訴或要求送院,直至3月8日下午4時半才送院。

控方質疑,張家俊若曾真的遭警員用武力及威逼,為何不即時投訴及要求見醫生,直言張此部份證供「無可能係講緊真話」;且辯方盤問警員時,也沒提到警員記事冊的內容是基於對張家俊「打嚇氹」下作出,與張家俊的證供完全不同,唯一原因就是張家俊講大話,「一路作供、一路說謊」,才導致證供不脗合。

控方指辯方未能提供醫療紀錄支持張家俊遭警員襲擊的說法

張家俊又供稱自己被警員踩膝後,要人攙扶才能行走,但急症室醫生報告指他當時自己走入急症室,沒記錄顯示他被攙扶;張指自己是胸部中間肋骨以下被打,但報告指其「胸壁觸痛」,而不是胸部中間肋骨;急症室醫生又指,張無跟他說是被警員打傷,而是「被他人」(by other ),若然真的有被警方武力對待,為何不寫「by police」。記錄又顯示,張自3月8日早上7時才開始感胸口痛,若被捕後真的被警員打他胸口,理應不會那時才開始感到痛楚,X光報告亦顯示張左膝有透明線、可能屬先天性,無明顯關節積水,其他地方亦無骨折。

控方又指,張家俊入院後理應有更多醫療報告,如巡房記錄、護士醫療程序記錄、檢查報告、其他專科醫療紀錄、出院記錄等,辯方均未有提供,只因事實上張沒遭警員襲擊,沒任何醫療記錄支持辯方說法,否則為何不呈堂。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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