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7月18日)續由控方結案陳詞。控方續指,第四被告張家俊自辯時「一路作供、一路說謊」,與辯方案情多次出現分歧。控方又指,若如張家俊所供稱,自己曾遭警員威逼利誘在警員記事冊寫上證供及簽署,惟警誡供詞中卻有讓張「開脫」罪行的說法;另控方又逐一反駁張家俊就是其口中的同事「大隻仔」本人,但從未能提供任何「大隻仔」的相片作比對;又否認自己的Telegram帳戶就是「Alpha force」等,以掩飾跟爆炸案的關係。控方總結陳詞指,張家俊在案中參與串謀,其角色是負責製作炸彈遙控器。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續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提到,張家俊辯稱警方在2020年3月7日晚破門入屋把自己制服在地,警方沒出示委任證,懷疑對方是非法武裝組織並想搶劫,惟張家俊當時未有大聲呼救;張又稱警方在客廳踩其左膝後方,又帶他到廁所打其胸口等。控方指,當時單位大門已倒下,如警員明目張膽地在客廳施襲,為何其後要把張帶入廁所,張根本不能自圓其說,僅指出「警員有時醒得滯」、「智力有高低」等說法。
控方指張家俊證供說法與辯方案情有分歧
控方指,張家俊在警員帶往搜車、到屯門住所、其公司或其父家搜查、及後又回到警署,他都能自己行走,但張供稱自己要2名警員攙扶他搜車,惟他所指的其中一名警員其實從來沒參與搜車,當時該警員只在其住所搜查,辯方大律師亦從來沒指出此案情,反映張在庭上説謊。
控方又指,張供稱警員曾把Macbook拿入廁所,用其指紋解鎖,但辯方盤問證人警員指的是在張家俊家中檢取的另一部Macbook Pro,張在庭上作供的說法與辯方案情有分歧,因他知道Macbook內有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的爆炸裝置相同程式代碼。張被捕後,曾被帶到父親住所搜查,但張當時沒向父親投訴遭警員襲擊,控方質疑,照常理一個人如遇襲或遭威逼,理應向親人投訴,故張是「一路作供,一路説謊」。
控方質疑警方若要誣衊張家俊 為何容許張在記事冊作出「開脫」說法
張家俊在警員記事冊的警誡供詞又提到「阿sir,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這明顯是開脫罪行的說法,若警方要誣衊張家俊,怎會讓他這樣記錄;而按控方案情,3單爆炸案包括明愛醫院、羅湖站及將軍尚德停車場外的炸彈遙控器都是張負責製造,但張從來沒在記事冊上招認他負責遙控器或懂寫程式。
另張曾在主問時供稱,警員記事冊是在被帶上警車上簽署,但接受盤問時又説第4至12頁在青山警署房間內簽署、第12頁至第15頁則在其公司內簽署,第15至第17頁在父親家中簽署,主問及盤問時證供存在分歧。
控方指張多次更改證供 以掩飾自己的TG帳號是「Alpha force」
控方提到關於1月3日前往台灣的行程,張家俊曾斬釘截鐵否認自己在2020年1月3日曾前往機場及辦理清關手續,甚至控方出示出入境記錄時,上面寫着張家俊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張看完文件後,依然堅稱不是他本人,但Telegram對話紀錄顯示,「武肺」曾稱:「揾你呀張家俊」,「Alpha force」「說「上唔切」,張才改口承認是他本人,因為前女友離世而選擇遺忘相部分記憶。
控方反駁,張否認曾前往機場,是因其手機內Tg帳戶「Alpha force」內相關訊息,張不想承認「Alpha force」就是他本人,否則有大量Tg訊息指證他涉案。
控方展示涉案Telegram對話紀錄,「Alpha force」指「 想問一下你有無用過20公斤以上炸藥」,當時和Mike Chen討論硝酸鉀等化學物品,「Alpha force」曾提及「其他都係鎂條鋁粉鐵鏽粉之類」、「我哋想用FLASH POWDER做雷管」,Mike Chen曾及「要行動了嗎」,「Alpha force」說「周子樂同學紀念活動」。控方指,張想更改證供,不想自己跟「Alpha force」聯繫一起,因為是關於爆炸行動。
張家俊在盤問時曾被問及離世女友的住址,他指即使涉嫌藐視法庭也拒絕回答,後控方指其女友居於兆禧苑,張家俊才確認。控方指,張拒絕回答,並非出於尊重死者等原因,而是他不想與警方在他私家車內檢獲的八達通卡扯上關係,該八達通卡有2020年1月26日用作支付兆禧苑、張家俊住所啟豐園及宏創方的泊車費紀錄。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控方指張家俊就是他口中的「大隻仔」 「兩人」有多方面一致
控方指,據宏創方閉路電視1月26日的片段、何卓為與一名穿灰色外套的男子進入503室。控方指稱該名男子就是張家俊,但張和何卓為作供都指稱那人是「大隻仔」,兩人卻均未能提供任何「大隻仔」的相片或文件給法庭作對比,「大隻仔係咩樣,我哋都唔知」;但對比衣服,灰色外套、黑色長褲、褲腳收窄,警方在張家俊的私家車上檢獲該灰色外套,亦在其家中檢獲一對有白色格子花紋的黑色鞋,與片段中男子的鞋款脗合。控方指,還有背囊,該背囊有黑色手抽、灰色帶、左邊有反光條,張曾供稱曾買過冒牌同款袋給「大隻仔」,控方質疑這麼巧合,他們的背囊和鞋款都一樣。
控方又指,同年3月3日,同一名男子和李嘉濱一起在宏創方5樓出現,閉路電視拍攝片段顯示該男子曾拿出手機及輸入密碼,而該密碼與張家俊的手機密碼相同,片中男子的髮型亦與張被捕時相同。
控方指張家俊在案中角色負責製作炸彈遙控器
警方在張家俊家中、私家車及辦公室內搜出電路板,控方指,據專家證人證供,這些裝置內的程式代碼與羅湖站爆炸案中檢獲的炸彈遙控裝置、及503室內檢獲的兩個電路板均一致,而在張家俊家中檢獲的手機和手提電腦內亦發現相關程式代碼、及Telegram聊天機械人的訊息記錄都脗合,即有人輸入密碼,聊天機械人就會回覆「Boom」。
張家俊辯稱物品是其公司同事「Rachel」或「大隻仔」放在他家,但控方質疑,為何無端端「大隻仔」建造那麽多Telegram聊天機械人,即兩人跟爆炸案相關?但事實是根本不知道「大隻仔」是什麽人,張只想掩飾他建造這些裝置。
控方又提到加密錢包,張家俊曾供稱,背囊上帶有加密錢包,跟2020年2月27日的Tg對話紀錄中,帳戶「Bee」發出的相片脗合,顯示「Bee」就是張家俊本人。
控方總結指,張家俊在案中參與串謀,其角色是負責製作炸彈遙控器,警方在其公司、私家車和家中均找到很多配件及裝置,而涉案Telegram群中帳戶「Alpha Force」、「Bee」及「HKRUN Guy」等都是張家俊,而他在案發時亦曾到過涉案的503室和1008室,並在3月6日曾到嘉頓山上與其他人開會討論將軍澳爆炸案,及後駕駛私家車接載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第五被告楊怡斯及一名不知名女子離開,又曾開車到將軍澳「踩線」。控方完成被告張家俊的陳詞。
被告周皓文。
周皓文家中檢獲製作爆炸品原材料和3D打印機
控方就第八被告周皓文作陳詞,指周獨自面對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周已作出「超乎只屬預備」的行為,周在警誡下承認自己曾在網上看過製造炸彈的資料,但沒製造及放置炸彈,換言之,周知道如何製造炸彈。警方在周的家中找到製作爆炸品的原材料和3D打印機,專家證人指,當中氧化鋁粉和氧化鐵粉等可用於製造鋁熱劑;糖可以作為燃料、製造「火箭糖」等爆炸品;次氯酸鈣混合酸、糖或煞車油,可製成「氯氣彈」,對人體可造成肺部損傷、失明、皮膚刺痛、甚至窒息死亡;3D打印機則可製造炸藥的外殼或零件。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