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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 控方指張家俊「一路作供 一路說謊」圖掩飾與爆炸案關係 主要角色實為製造炸彈遙控器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控方指張家俊「一路作供 一路說謊」圖掩飾與爆炸案關係  主要角色實為製造炸彈遙控器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控方指張家俊「一路作供 一路說謊」圖掩飾與爆炸案關係 主要角色實為製造炸彈遙控器 

2025年07月18日 16:54 最後更新:07月19日 08:02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7月18日)續由控方結案陳詞。控方續指,第四被告張家俊自辯時「一路作供、一路說謊」,與辯方案情多次出現分歧。控方又指,若如張家俊所供稱,自己曾遭警員威逼利誘在警員記事冊寫上證供及簽署,惟警誡供詞中卻有讓張「開脫」罪行的說法;另控方又逐一反駁張家俊就是其口中的同事「大隻仔」本人,但從未能提供任何「大隻仔」的相片作比對;又否認自己的Telegram帳戶就是「Alpha force」等,以掩飾跟爆炸案的關係。控方總結陳詞指,張家俊在案中參與串謀,其角色是負責製作炸彈遙控器。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續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提到,張家俊辯稱警方在2020年3月7日晚破門入屋把自己制服在地,警方沒出示委任證,懷疑對方是非法武裝組織並想搶劫,惟張家俊當時未有大聲呼救;張又稱警方在客廳踩其左膝後方,又帶他到廁所打其胸口等。控方指,當時單位大門已倒下,如警員明目張膽地在客廳施襲,為何其後要把張帶入廁所,張根本不能自圓其說,僅指出「警員有時醒得滯」、「智力有高低」等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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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控方指張家俊證供說法與辯方案情有分歧

控方指,張家俊在警員帶往搜車、到屯門住所、其公司或其父家搜查、及後又回到警署,他都能自己行走,但張供稱自己要2名警員攙扶他搜車,惟他所指的其中一名警員其實從來沒參與搜車,當時該警員只在其住所搜查,辯方大律師亦從來沒指出此案情,反映張在庭上説謊。 

控方又指,張供稱警員曾把Macbook拿入廁所,用其指紋解鎖,但辯方盤問證人警員指的是在張家俊家中檢取的另一部Macbook Pro,張在庭上作供的說法與辯方案情有分歧,因他知道Macbook內有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的爆炸裝置相同程式代碼。張被捕後,曾被帶到父親住所搜查,但張當時沒向父親投訴遭警員襲擊,控方質疑,照常理一個人如遇襲或遭威逼,理應向親人投訴,故張是「一路作供,一路説謊」。

控方質疑警方若要誣衊張家俊 為何容許張在記事冊作出「開脫」說法

張家俊在警員記事冊的警誡供詞又提到「阿sir,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這明顯是開脫罪行的說法,若警方要誣衊張家俊,怎會讓他這樣記錄;而按控方案情,3單爆炸案包括明愛醫院、羅湖站及將軍尚德停車場外的炸彈遙控器都是張負責製造,但張從來沒在記事冊上招認他負責遙控器或懂寫程式。

另張曾在主問時供稱,警員記事冊是在被帶上警車上簽署,但接受盤問時又説第4至12頁在青山警署房間內簽署、第12頁至第15頁則在其公司內簽署,第15至第17頁在父親家中簽署,主問及盤問時證供存在分歧。

控方指張多次更改證供 以掩飾自己的TG帳號是「Alpha force」

控方提到關於1月3日前往台灣的行程,張家俊曾斬釘截鐵否認自己在2020年1月3日曾前往機場及辦理清關手續,甚至控方出示出入境記錄時,上面寫着張家俊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張看完文件後,依然堅稱不是他本人,但Telegram對話紀錄顯示,「武肺」曾稱:「揾你呀張家俊」,「Alpha force」「說「上唔切」,張才改口承認是他本人,因為前女友離世而選擇遺忘相部分記憶。

控方反駁,張否認曾前往機場,是因其手機內Tg帳戶「Alpha force」內相關訊息,張不想承認「Alpha force」就是他本人,否則有大量Tg訊息指證他涉案。

控方展示涉案Telegram對話紀錄,「Alpha force」指「 想問一下你有無用過20公斤以上炸藥」,當時和Mike Chen討論硝酸鉀等化學物品,「Alpha force」曾提及「其他都係鎂條鋁粉鐵鏽粉之類」、「我哋想用FLASH POWDER做雷管」,Mike Chen曾及「要行動了嗎」,「Alpha force」說「周子樂同學紀念活動」。控方指,張想更改證供,不想自己跟「Alpha force」聯繫一起,因為是關於爆炸行動。

張家俊在盤問時曾被問及離世女友的住址,他指即使涉嫌藐視法庭也拒絕回答,後控方指其女友居於兆禧苑,張家俊才確認。控方指,張拒絕回答,並非出於尊重死者等原因,而是他不想與警方在他私家車內檢獲的八達通卡扯上關係,該八達通卡有2020年1月26日用作支付兆禧苑、張家俊住所啟豐園及宏創方的泊車費紀錄。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控方指張家俊就是他口中的「大隻仔」 「兩人」有多方面一致

控方指,據宏創方閉路電視1月26日的片段、何卓為與一名穿灰色外套的男子進入503室。控方指稱該名男子就是張家俊,但張和何卓為作供都指稱那人是「大隻仔」,兩人卻均未能提供任何「大隻仔」的相片或文件給法庭作對比,「大隻仔係咩樣,我哋都唔知」;但對比衣服,灰色外套、黑色長褲、褲腳收窄,警方在張家俊的私家車上檢獲該灰色外套,亦在其家中檢獲一對有白色格子花紋的黑色鞋,與片段中男子的鞋款脗合。控方指,還有背囊,該背囊有黑色手抽、灰色帶、左邊有反光條,張曾供稱曾買過冒牌同款袋給「大隻仔」,控方質疑這麼巧合,他們的背囊和鞋款都一樣。

控方又指,同年3月3日,同一名男子和李嘉濱一起在宏創方5樓出現,閉路電視拍攝片段顯示該男子曾拿出手機及輸入密碼,而該密碼與張家俊的手機密碼相同,片中男子的髮型亦與張被捕時相同。

控方指張家俊在案中角色負責製作炸彈遙控器

警方在張家俊家中、私家車及辦公室內搜出電路板,控方指,據專家證人證供,這些裝置內的程式代碼與羅湖站爆炸案中檢獲的炸彈遙控裝置、及503室內檢獲的兩個電路板均一致,而在張家俊家中檢獲的手機和手提電腦內亦發現相關程式代碼、及Telegram聊天機械人的訊息記錄都脗合,即有人輸入密碼,聊天機械人就會回覆「Boom」。

張家俊辯稱物品是其公司同事「Rachel」或「大隻仔」放在他家,但控方質疑,為何無端端「大隻仔」建造那麽多Telegram聊天機械人,即兩人跟爆炸案相關?但事實是根本不知道「大隻仔」是什麽人,張只想掩飾他建造這些裝置。

控方又提到加密錢包,張家俊曾供稱,背囊上帶有加密錢包,跟2020年2月27日的Tg對話紀錄中,帳戶「Bee」發出的相片脗合,顯示「Bee」就是張家俊本人。 

控方總結指,張家俊在案中參與串謀,其角色是負責製作炸彈遙控器,警方在其公司、私家車和家中均找到很多配件及裝置,而涉案Telegram群中帳戶「Alpha Force」、「Bee」及「HKRUN Guy」等都是張家俊,而他在案發時亦曾到過涉案的503室和1008室,並在3月6日曾到嘉頓山上與其他人開會討論將軍澳爆炸案,及後駕駛私家車接載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第五被告楊怡斯及一名不知名女子離開,又曾開車到將軍澳「踩線」。控方完成被告張家俊的陳詞。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周皓文家中檢獲製作爆炸品原材料和3D打印機

控方就第八被告周皓文作陳詞,指周獨自面對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周已作出「超乎只屬預備」的行為,周在警誡下承認自己曾在網上看過製造炸彈的資料,但沒製造及放置炸彈,換言之,周知道如何製造炸彈。警方在周的家中找到製作爆炸品的原材料和3D打印機,專家證人指,當中氧化鋁粉和氧化鐵粉等可用於製造鋁熱劑;糖可以作為燃料、製造「火箭糖」等爆炸品;次氯酸鈣混合酸、糖或煞車油,可製成「氯氣彈」,對人體可造成肺部損傷、失明、皮膚刺痛、甚至窒息死亡;3D打印機則可製造炸藥的外殼或零件。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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