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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指周皓文TG群組討論製造「氯氣彈」兼家中藏原料 另指何卓為證供「作到唔記得咩版本」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指周皓文TG群組討論製造「氯氣彈」兼家中藏原料 另指何卓為證供「作到唔記得咩版本」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指周皓文TG群組討論製造「氯氣彈」兼家中藏原料 另指何卓為證供「作到唔記得咩版本」  

2025年07月21日 16:30 最後更新:07月22日 07:09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7月21日)續由控方結案陳詞。控方指,第八被告周皓文在警誡下承認曾在網上看過製造爆炸品的資料,而其家中亦被搜出爆炸品原材料,足證明他企圖製造爆炸品,而案發時周是一個Telegram群組的管理員,在群組內曾討論測試次氯酸鈣及疑似製造「氯氣彈」的方式,質疑若周沒意圖參與,理應離開涉案群組。另控方亦就首被告何卓為陳詞,指何庭上的證供跟辯方案情有矛盾,聲稱被警員「打嚇氹」下作錄影會面,可信度亦成疑,「作到唔記得咗係咩版本」。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續進行結案陳詞。被告周皓文獨自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故「共謀者原則」並不適用,陪審團只需要基於周發放的資料和招認證明其有否犯罪。周於2020年3月7日被捕後,在警誡下曾稱「我喺TG度有睇過整炸彈嘅資料……」,而他家中亦被檢獲氧化鋁粉及次氯酸鈣等爆炸品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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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控方指周皓文曾在涉案TG群組討論雙氧水及製「氯氣彈」

控方指,周在同年3月7日曾在Telegram向用戶「卡Lu」發訊息,提到雙氧水,指「我唔mind你test下個樽放幾耐先爆」。周亦是Tg群組「BBQ關注組」的管理員,該群組擁有人「Hud Hud」在同年2月27日問「大家仲有無興趣BBQ試E粉」,周回覆「但個選址要好d」、「因為我想試大量,又驚人以為山火」、「唔驚人發現都驚毒死」、「…渣都搵唔到」、「我哋唔玩爆破應該唔會吸引到人」等;「Hud Hud」在群組發訊息指「E粉20ml,5ml新液,reaction time 1 min smoke 40s」,而涉案群組「烘焙同好會0.3」亦曾有成員發相同訊息。

控方續指,專家證人的證供曾指,雙氧水是要定期放氧,否則易爆,而TATP主要成分是雙氧水;又指出「E粉」即「次氯酸鈣」,若混合酸、糖水或煞車油可製成「氯氣彈」,而周皓文在對話中提及「毒死」,亦脗合專家證人關於「氯氣彈」的證供。

周皓文曾到宏創方涉案單位取防毒面具

控方又指,周曾在「BBQ關注組」問其他人測試時「你哋有冇戴豬咀」,而專家證人亦曾供稱製造這類爆炸品時須戴防護裝備,而控方指 ,首被告何卓為庭上供稱,第三被告吳子樂介紹周皓文去宏創方,並到1008室,因要取防毒面具。而周確曾在2月1日到過宏創方503室及1008室,首被告何卓為庭上供稱,周前來拿口罩和防毒面具。控方指,何不認識周,但何帶周去1008室,唯一合理推論是要取防毒面具,亦跟Tg的訊息紀錄脗合。

控方指,周曾到宏創方503室共5次,總逗留時間為5小時15分鐘;亦曾到過1008室1次,逗留10分鐘。 控方總結,周在錄影會面的警誡供詞及其家中發現的爆炸品原料,足以證明他企圖製造爆炸品,而他亦曾到宏創方1008室取防毒面具,又是涉案群組「BBQ關注組」的管理員。而他若沒意圖參與,可以退出。控方完成周皓文的陳詞。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控方質疑何卓為辯稱「打嚇氹」下作警誡供詞是完全不可信  

控方就首被告何卓為案情陳詞。控方指,何卓為庭上作供完全不可信,指何自辯時指,自己在警署的錄影會面及相關警誡供詞均在非自願情況下進行,曾遭警員「打嚇𠱁」。惟何卓為在進行錄影會面前,曾兩度會見律師,並一度心口痛要睇醫生安排救護車、但之後又拒絕救護車服務。控方質疑,若何卓為在不自願情況下遭「打嚇氹」,為何一直不作投訴。

控方續指,何又辯稱自己在警署遭戴頭套打及被踩下體,並因驚再被打才交出手機密碼,但控方質疑,警方有搜查令,專家證人指以Cellebrite技術亦能解鎖並擷取訊息,是否需用武力呢?而其女友、即第七被告何培欣亦願打開手機,而她跟何卓為有共同群組可分享訊息,沒必要以武力威迫何卓為交出密碼。

控方指何卓為曾辯稱遭警武力對待 與醫療報告不脗合

控方續指,何卓為在完成第5次錄影會面及再次見律師後,才報稱胸口不適及要送院。何卓為在庭上供稱,自己曾遭兩警員拳打胸口,曾被按頭撞向桌子一次;但據急症室醫生記錄,何卓為報稱自己曾遭4至6名警員襲擊,有警員踢他胸口,被按頭撞向桌子4次及曾推到至雙膝撞地,反映何對醫生的說法誇張失實,亦與自己庭上證供有分歧,顯示何卓為說謊。

另何卓為又供稱自己左眼因警員襲擊而受傷,但在主問時卻從沒提及自己曾在2022年10月17日於荔枝角羈留所遇襲左眼疼痛,並因此要到眼科求診,而眼科醫生報告指,何卓為只要戴眼鏡便會有完美視力,臨時視野檢測亦冇任何問題,亦剔除視網膜脫落等因素;到3月9日腦部掃描報告,亦排除青光眼;3月10日再做測試排除是視神經問題,眼壓及啫喱體正常,冇骨折出血,即眼睛受傷問題全部不能成立。何卓為聲稱遇襲一事,與所有醫療記錄均不脗合。

何卓為又在錄影會面指自己曾被網上「起底」因而失去釣魚生意,故讓女示威者「Rachel」租其宏創方503室存放物品,她負擔部分租金,但同一時間他又懂得隱藏「Rachel」的身份。
何又說,自己在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只是訂閱者,圖脫離關係, 若警方真的對他「打嚇氹」,為何會讓他說出不關自己的事?

控方質疑若然遭「逼供」 何怎會在錄影會面時問及「保釋協議」一事

控方又指,據警員記事冊,何卓為在警誡下曾稱「阿sir,啲炸彈係家俊整嘅,我淨係知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我點知佢哋真係放炸彈嘅啫,呢三單嘢真係唔關我事嘅,我淨係借大角咀地方俾佢哋用咋嘛」,如果警員要誣衊何,絕對不可能容許這種說法;而且何在庭上辯稱記事冊內所有警誡供詞均屬虛假,但辯方盤問警員時卻稱除「呢3單嘢真係唔關我事嘅,我淨係借咗大角咀個地方畀佢哋用咋嘛」這句話之外,何卓為沒說過其他。

何卓為亦曾在第2次錄影會面尾聲,問警員「點嘛,呀sir」,會面隨即停止。辯方指何當時想問警員關於自己保釋一事,警員庭上作供則指,何卓為是問自己在會面中的聲量是否足夠。控方指,若何卓為真的擔憂自己被警員「打嚇𠱁」,會否在未結束錄影情況下便問警員,而辯方代表大律師亦從無向警員證人指出何卓為的相關說法,顯示何卓為當時是自願、而非威逼下進行錄影會面,而且會面中何卓為一直稱自己與爆炸案無關,若然警方要誣衊何,怎會讓何卓為這樣說。

控方又提出多個「疑點」,包括若警員要逼何卓為招認,為何會讓何只說認識「一支弓」而不認識「一支半弓」;而在第四個錄影會面,何卓為指自己無參與深圳灣炸彈事件;何卓為在錄影會面中一直只說「叉雞飯」(控方指為第五被告楊怡斯)做哨,但無提及「叉雞飯」是誰,也無牽涉自己在內。控方質疑,以上若是在「打嚇氹」情況下,警員又怎會容許何卓為這樣說呢。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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