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7月21日)續由控方結案陳詞。控方指,第八被告周皓文在警誡下承認曾在網上看過製造爆炸品的資料,而其家中亦被搜出爆炸品原材料,足證明他企圖製造爆炸品,而案發時周是一個Telegram群組的管理員,在群組內曾討論測試次氯酸鈣及疑似製造「氯氣彈」的方式,質疑若周沒意圖參與,理應離開涉案群組。另控方亦就首被告何卓為陳詞,指何庭上的證供跟辯方案情有矛盾,聲稱被警員「打嚇氹」下作錄影會面,可信度亦成疑,「作到唔記得咗係咩版本」。
被告周皓文。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續進行結案陳詞。被告周皓文獨自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故「共謀者原則」並不適用,陪審團只需要基於周發放的資料和招認證明其有否犯罪。周於2020年3月7日被捕後,在警誡下曾稱「我喺TG度有睇過整炸彈嘅資料……」,而他家中亦被檢獲氧化鋁粉及次氯酸鈣等爆炸品原材料。
控方指周皓文曾在涉案TG群組討論雙氧水及製「氯氣彈」
控方指,周在同年3月7日曾在Telegram向用戶「卡Lu」發訊息,提到雙氧水,指「我唔mind你test下個樽放幾耐先爆」。周亦是Tg群組「BBQ關注組」的管理員,該群組擁有人「Hud Hud」在同年2月27日問「大家仲有無興趣BBQ試E粉」,周回覆「但個選址要好d」、「因為我想試大量,又驚人以為山火」、「唔驚人發現都驚毒死」、「…渣都搵唔到」、「我哋唔玩爆破應該唔會吸引到人」等;「Hud Hud」在群組發訊息指「E粉20ml,5ml新液,reaction time 1 min smoke 40s」,而涉案群組「烘焙同好會0.3」亦曾有成員發相同訊息。
控方續指,專家證人的證供曾指,雙氧水是要定期放氧,否則易爆,而TATP主要成分是雙氧水;又指出「E粉」即「次氯酸鈣」,若混合酸、糖水或煞車油可製成「氯氣彈」,而周皓文在對話中提及「毒死」,亦脗合專家證人關於「氯氣彈」的證供。
周皓文曾到宏創方涉案單位取防毒面具
控方又指,周曾在「BBQ關注組」問其他人測試時「你哋有冇戴豬咀」,而專家證人亦曾供稱製造這類爆炸品時須戴防護裝備,而控方指 ,首被告何卓為庭上供稱,第三被告吳子樂介紹周皓文去宏創方,並到1008室,因要取防毒面具。而周確曾在2月1日到過宏創方503室及1008室,首被告何卓為庭上供稱,周前來拿口罩和防毒面具。控方指,何不認識周,但何帶周去1008室,唯一合理推論是要取防毒面具,亦跟Tg的訊息紀錄脗合。
控方指,周曾到宏創方503室共5次,總逗留時間為5小時15分鐘;亦曾到過1008室1次,逗留10分鐘。 控方總結,周在錄影會面的警誡供詞及其家中發現的爆炸品原料,足以證明他企圖製造爆炸品,而他亦曾到宏創方1008室取防毒面具,又是涉案群組「BBQ關注組」的管理員。而他若沒意圖參與,可以退出。控方完成周皓文的陳詞。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控方質疑何卓為辯稱「打嚇氹」下作警誡供詞是完全不可信
控方就首被告何卓為案情陳詞。控方指,何卓為庭上作供完全不可信,指何自辯時指,自己在警署的錄影會面及相關警誡供詞均在非自願情況下進行,曾遭警員「打嚇𠱁」。惟何卓為在進行錄影會面前,曾兩度會見律師,並一度心口痛要睇醫生安排救護車、但之後又拒絕救護車服務。控方質疑,若何卓為在不自願情況下遭「打嚇氹」,為何一直不作投訴。
控方續指,何又辯稱自己在警署遭戴頭套打及被踩下體,並因驚再被打才交出手機密碼,但控方質疑,警方有搜查令,專家證人指以Cellebrite技術亦能解鎖並擷取訊息,是否需用武力呢?而其女友、即第七被告何培欣亦願打開手機,而她跟何卓為有共同群組可分享訊息,沒必要以武力威迫何卓為交出密碼。
控方指何卓為曾辯稱遭警武力對待 與醫療報告不脗合
控方續指,何卓為在完成第5次錄影會面及再次見律師後,才報稱胸口不適及要送院。何卓為在庭上供稱,自己曾遭兩警員拳打胸口,曾被按頭撞向桌子一次;但據急症室醫生記錄,何卓為報稱自己曾遭4至6名警員襲擊,有警員踢他胸口,被按頭撞向桌子4次及曾推到至雙膝撞地,反映何對醫生的說法誇張失實,亦與自己庭上證供有分歧,顯示何卓為說謊。
另何卓為又供稱自己左眼因警員襲擊而受傷,但在主問時卻從沒提及自己曾在2022年10月17日於荔枝角羈留所遇襲左眼疼痛,並因此要到眼科求診,而眼科醫生報告指,何卓為只要戴眼鏡便會有完美視力,臨時視野檢測亦冇任何問題,亦剔除視網膜脫落等因素;到3月9日腦部掃描報告,亦排除青光眼;3月10日再做測試排除是視神經問題,眼壓及啫喱體正常,冇骨折出血,即眼睛受傷問題全部不能成立。何卓為聲稱遇襲一事,與所有醫療記錄均不脗合。
何卓為又在錄影會面指自己曾被網上「起底」因而失去釣魚生意,故讓女示威者「Rachel」租其宏創方503室存放物品,她負擔部分租金,但同一時間他又懂得隱藏「Rachel」的身份。
何又說,自己在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只是訂閱者,圖脫離關係, 若警方真的對他「打嚇氹」,為何會讓他說出不關自己的事?
控方質疑若然遭「逼供」 何怎會在錄影會面時問及「保釋協議」一事
控方又指,據警員記事冊,何卓為在警誡下曾稱「阿sir,啲炸彈係家俊整嘅,我淨係知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我點知佢哋真係放炸彈嘅啫,呢三單嘢真係唔關我事嘅,我淨係借大角咀地方俾佢哋用咋嘛」,如果警員要誣衊何,絕對不可能容許這種說法;而且何在庭上辯稱記事冊內所有警誡供詞均屬虛假,但辯方盤問警員時卻稱除「呢3單嘢真係唔關我事嘅,我淨係借咗大角咀個地方畀佢哋用咋嘛」這句話之外,何卓為沒說過其他。
何卓為亦曾在第2次錄影會面尾聲,問警員「點嘛,呀sir」,會面隨即停止。辯方指何當時想問警員關於自己保釋一事,警員庭上作供則指,何卓為是問自己在會面中的聲量是否足夠。控方指,若何卓為真的擔憂自己被警員「打嚇𠱁」,會否在未結束錄影情況下便問警員,而辯方代表大律師亦從無向警員證人指出何卓為的相關說法,顯示何卓為當時是自願、而非威逼下進行錄影會面,而且會面中何卓為一直稱自己與爆炸案無關,若然警方要誣衊何,怎會讓何卓為這樣說。
控方又提出多個「疑點」,包括若警員要逼何卓為招認,為何會讓何只說認識「一支弓」而不認識「一支半弓」;而在第四個錄影會面,何卓為指自己無參與深圳灣炸彈事件;何卓為在錄影會面中一直只說「叉雞飯」(控方指為第五被告楊怡斯)做哨,但無提及「叉雞飯」是誰,也無牽涉自己在內。控方質疑,以上若是在「打嚇氹」情況下,警員又怎會容許何卓為這樣說呢。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